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和实施《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和《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组成,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六年七月十日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行政区域地名截止2005年12月31日)单位:元/平方米地级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最低价格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街道、农林街道、梅花村街道、黄花岗街道、华乐街道、建设街道、大塘街道、珠光街道、大东街道、白云街道、洪桥街道、广卫街道、北京街道、六榕街道、流花街道、东风街道、光塔街道、诗书街道、大新街道、人民街道、矿泉街道、登峰街道230荔湾区沙面街道、岭南街道、华林街道、多宝街道、昌华街道、逢源街道、龙津街道、金花街道、彩虹街道、南源街道、西村街道、站前街道、桥中街道、白鹤洞街道、冲口街道、花地街道、石围塘街道、茶滘街道、东漖街道、海龙街道、东沙街道、中南街道230海珠区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昌岗街道、江南中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海幢街道、南华西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南石头街道、凤阳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琶洲街道、南洲街道、华洲街道、官洲街道228天河区五山街道、员村街道、车陂街道、沙河街道、石牌街道、沙东街道、天河南街道、林和街道、兴华街道、棠下街道、天园街道、猎德街道、冼村街道、元岗街道、黄村街道、长兴街道、龙洞街道、新塘街道、前进街道、珠吉街道201凤凰街道179白云区三元里街道、松洲街道、景泰街道、同德街道、黄石街道、棠景街道、新市街道、同和街道、京溪街道、永平街道、嘉禾街道、均禾街道、石井街道、金沙街道177太和镇、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154黄埔区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大沙街道、文冲街道、穗东街道、南岗街道、荔联街道、长洲街道180番禺区市桥街道、沙头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沙湾街道、大龙街道、小谷围街道、钟村街道、石基镇、南村镇、化龙镇、石楼镇、新造镇160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155南沙开发区南沙街道、横沥镇、万顷沙镇、黄阁镇、珠江管理区132萝岗区萝岗街道、夏港街道132东区街道、联和街道119花都区新华街道114花山镇、狮岭镇、炭步镇108花东镇、梯面镇、赤坭镇、雅瑶镇97增城市荔城街道、增江街道、朱村街道100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88派潭镇、小楼镇、正果镇84从化市街口街道84江埔街道、城郊街道、太平镇80温泉镇、鳌头镇76良口镇、吕田镇70韶关市市区东河街道、车站街道、南门街道、和平街道、太平街道、新华街道、惠民街道、西河镇100十里亭镇、西联镇、新韶镇、乐园镇、犂市镇、花坪镇、龙归镇、重阳镇96马坝镇90白土镇、乌石镇、大塘镇、沙溪镇、罗坑镇、大坑口镇、樟市镇、枫湾镇、小坑镇、江湾镇78始兴县城南镇、太平镇67司前镇、马市镇、顿岗镇、沈所镇58江口镇、澄江镇、隘子镇、罗坝镇、深渡水瑶族乡53仁化县仁化镇、丹霞镇59董塘镇、长江镇53黄坑镇、闻韶镇、扶溪镇、城口镇、红山镇、石塘镇、周田镇、大桥镇49翁源县龙仙镇58江尾镇、翁城镇52周陂镇、坝仔镇、官渡镇、新江镇48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56桂头镇、大桥镇50必背镇、游溪镇、东坪镇、洛阳镇、大布镇、一六镇46新丰县丰城街道68马头镇、回龙镇62黄礤镇、梅坑镇、沙田镇、遥田镇55乐昌市乐城街道78坪石镇、廊田镇、梅花镇、黄圃镇74九峰镇、北乡镇、长来镇、大源镇、两江镇、五山镇、三溪镇、沙坪镇、云岩镇、秀水镇、庆云镇、白石镇68南雄市雄州街道77乌迳镇、珠玑镇、黄坑镇72全安镇、湖口镇、主田镇、古市镇、水口镇、界址镇、坪田镇、南亩镇、百顺镇、澜河镇、帽子峰镇、江头镇、邓坊镇、油山镇65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园岭街道、华富街道、福田街道、沙头街道、梅林街道、香密湖街道、莲花街道230罗湖区桂园街道、黄贝街道、东门街道、翠竹街道、东晓街道、南湖街道、笋岗街道、东湖街道、莲塘街道、清水河街道230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街道、沙河街道、西丽街道、蛇口街道、招商街道、粤海街道、桃源街230盐田区盐田街道、梅沙街道、沙头角街道、海山街道230龙岗区布吉街道180平湖街道175横岗街道160龙岗街道、坪地街道、坪山街道、坑梓街道、龙城街道140葵涌街道、大鹏街道134南澳街道130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街道、福永街道、沙井街道、龙华街道、石岩街道、公明街道、光明街道、观谰街道、松岗街道148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办、吉大街道、拱北街道、香湾街道、狮山街道160南屏镇、湾仔街道、横琴镇135唐家湾镇、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124金湾区三灶镇、南水镇、红旗镇、平沙镇斗门区井岸镇110斗门镇、乾务镇、白蕉镇、莲洲镇99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鸥汀街道、龙祥街道167外砂镇、新溪镇145濠江区达濠街道、马窖街道、角石街道、广澳街道、滨海街道、三河街道、玉新街道124金平区石炮台街道、金砂街道、金厦街道、东方街道、大华街道、同益街道、光华街道、东墩街道、广厦街道、海安街道、新福街道、乌桥街道、岐山街道、永祥街道、月浦街道167鮀莲街道、鮀江街道147潮南区峡山街道103陈店镇、两英镇92陇田镇、司马浦镇、成田镇、仙城镇、井都镇、胪岗镇、红场镇、雷岭镇88澄海区凤翔街道、广益街道、澄华街道、莲下镇143上华镇、莲上镇、溪南镇、东里镇隆都镇、、盐鸿镇、莲华镇100潮阳区文光街道103和平镇、关埠镇、谷饶镇92棉北街道、城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河溪镇、西胪镇、贵屿镇、铜盂镇、金灶镇88南澳县后宅镇60云澳镇、深澳镇51佛山市禅城区升平街道、祖庙街道、普君街道、城南街道、石湾街道、张槎街道、澜石街道、环市街道190南庄镇169南海区大沥镇、桂城街道133罗村街道、九江镇、西樵镇、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127顺德区伦教街道、勒流街道、大良街道、容桂街道、陈村镇、北窖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150三水区西南街道乐平镇、白坭镇、芦苞镇、大塘镇、迳口华侨农场95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不含西安、三洲、富湾)88荷城街道办事处(原西安、三洲、富湾)、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79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仓后街道、沙仔尾街道、堤东街道、北街街道、荷塘镇115棠下镇、杜阮镇、环市街道104江海区江南街道、窖头街道、窖北街道115外海街道、礼乐街道104新会区会城街道100司前镇、双水镇89大鳌镇、罗坑镇、沙堆镇、三江镇、睦洲镇、大泽镇、古井镇、崖门镇85台山市台城镇100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89白沙镇、三合镇、端芬镇、冲蒌镇、都斛镇、赤溪镇、三八镇、汶村镇、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川岛镇、深井镇、那扶镇、北陡镇85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街道101水口镇、赤坎镇、苍城镇89百合镇、龙胜镇、蚬冈镇、马冈镇、月山镇、沙塘镇、塘口镇、金鸡镇、大沙镇、赤水镇85鹤山市沙坪镇95共和镇、址山镇86鹤城镇、云乡镇、龙口镇、雅瑶镇、古劳镇、桃源镇、宅梧镇、双合镇81恩平市恩城街道、平石街道、东安街道83沙湖镇79东成镇、良西镇、牛江镇、圣堂镇、大槐镇、君堂镇、横陂镇、那吉镇、大田镇75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东新街道、新兴街道、新园街道、友谊街道、爱国街道、工农街道、解放街道、建设街道、海滨街道117赤坎区寸金街道、中华街道、民主街道、中山街道、北桥街道、南桥街道、沙湾街道、调顺街道117开发区117华侨管理区62东海岛试验区92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97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93南三镇、乾塘镇88麻章区麻章开发区内101麻章镇96太平镇、湖光镇92遂溪县遂城镇67北坡镇、城月镇61界炮镇、杨柑镇、乌塘镇、江洪镇、建新镇、港门镇、河头镇、乐民镇、洋青镇、黄略镇、岭北镇、草潭镇55徐闻县徐城街道、南山镇、城北乡、迈陈镇82曲界镇、下桥镇61海安镇、前山镇、西连镇、龙塘镇、下洋镇、锦和镇、和安镇、新寮镇、角尾乡57廉江市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85安铺镇、石岭镇、青平镇81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77雷州市雷城街道75客路镇、龙门镇、乌石镇、附城镇71纪家镇、企水镇、南兴镇、沈塘镇、东里镇、雷高镇、北和镇、唐家镇、杨家镇、松竹镇、白沙镇、覃斗镇、英利镇、调风镇65吴川市梅录街道、塘尾街道、大山江街道、博铺街道、海滨街道81黄坡镇、吴阳镇、覃巴镇、长岐镇、振文镇、塘缀镇76兰石镇、王村港、浅水镇、樟铺镇71茂名市市区河东街道办、站前街道办、官渡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113茂南区新坡镇、公馆镇、高山镇、镇盛镇、鳌头镇、袂花镇、金塘镇、山阁镇102茂港区南海街道办、高地街道办109羊角镇、坡心镇、七迳镇、小良镇、沙院镇98电白县水东镇90博贺镇、电城镇、沙琅镇80树仔镇、霞洞镇、观珠镇、林头镇、麻岗镇、旦场镇、望夫镇、罗坑镇、那霍镇、岭门镇、马踏镇、黄岭镇71高州市石仔岭街道、山美街道、潘州街道、宝光街道88石古镇、长坡镇、分界镇、大井镇、云潭镇、新垌镇、根子镇、马贵镇、大坡镇83金山街道、谢鸡镇、东岸镇、镇江镇、沙田镇、南塘镇、荷花镇、泗水镇、古丁镇、曹江镇、平山镇、深镇镇、潭头镇、河塘镇、石板镇、团结农场、胜利农场、火星农场78化州市河西街道、鉴江开发区、东山街道、下郭街道、南盛街道、石湾街道80中垌镇、江湖镇、合江镇、同庆镇、林尘镇、良光镇、平定镇、笪桥镇、杨梅镇、长岐镇、那务镇、丽岗镇、官桥镇75宝圩镇、新安镇、播扬镇、文楼镇、平定林场、文楼林场、播扬林场、合江六旺林场、丽岗林场、良光林场68信宜市东镇街道、镇隆镇、合水镇、大成镇、怀乡镇90白石镇、北界镇、朱砂镇、水口镇、丁堡镇85金垌镇、贵子镇、洪冠镇、新宝镇、平塘镇、思贺镇、池洞镇、茶山镇、钱排镇80肇庆市端州区城东街道、城北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124黄岗镇、睦岗镇119鼎湖区坑口街道、桂城街道、广利街道98永安镇、沙浦镇、凤凰镇、莲花镇93大旺区78广宁县南街镇64石涧镇、江屯镇60排沙镇、潭布镇、坑口镇、宾亨镇、五和镇、木格镇、洲仔镇、横山镇、古水镇、联和镇、螺岗镇、北市镇、赤坑镇、石咀镇53怀集县怀城镇66冷坑镇、梁村镇、马宁镇、岗坪镇、大岗镇、桥头镇64连麦镇、坳仔镇、诗洞镇、永固镇、中洲镇、凤岗镇、洽水镇、汶朗镇、甘洒镇、闸岗镇、下帅壮族瑶族乡、蓝钟镇58封开县江口镇、南丰镇70金装镇、连都镇、河儿口镇、渔涝镇、长岗镇65都平镇、杏花镇、罗董镇、长安镇、大洲镇、江川镇、白垢镇、平凤镇、大玉口55德庆县德城街道、新圩镇60回龙镇、官圩镇、马圩镇、高良镇、莫村镇、永丰镇、武垄镇、播植镇、凤村镇、悦城镇、九市镇57高要市南岸街道85新桥镇、白土镇、金利镇81大湾镇、白诸镇、禄步镇、小湘镇、莲塘镇、蛟塘镇、回龙镇、金渡镇、蚬岗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活道镇77四会市城中街道、东城街道、贞山街道78江谷镇、地豆镇、大沙镇74龙甫镇、威整镇、罗源镇、迳口镇、石狗镇、黄田镇、下茆镇68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惠环街道、小金口街道、陈江街道、水口街道124汝湖镇、三栋镇、潼湖镇、潼侨镇、沥林镇、横沥镇、芦洲镇、马安镇114大亚湾区大亚湾澳头办事处、大亚湾霞涌办事处、大亚湾西区办事处87惠阳区淡水办事处、三和开发区、秋长办事处89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83惠东县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76白花镇、稔山镇、梁化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72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66龙门县龙城街道69永汉镇、平陵镇58麻榨镇、沙迳镇、路溪镇、龙华镇、龙江镇、左潭镇、地派镇、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南昆山旅游管委会、龙田镇52博罗县罗阳镇71石湾镇、杨村镇67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园洲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杨、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61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西郊街道、金山街道115三角镇、长沙镇、城北镇93梅县程江镇72扶大高新区70畲江镇、雁洋镇、松源镇64西阳镇、丙村镇、松口镇、梅南镇、城东镇、南口镇、白渡镇、石扇镇、水车镇、隆文镇、梅西镇、大坪镇、石坑镇、桃尧镇56蕉岭县蕉城镇59新铺镇、广福镇53三圳镇、南礤镇、蓝坊镇、长潭镇、文福镇48大埔县湖寮镇62茶阳镇、高陂镇56百侯镇、西河镇、大麻镇、枫朗镇、光德镇、桃源镇、银江镇、青溪镇、洲瑞镇、大东镇、三河镇51丰顺县汤坑镇、汤南镇66丰良镇、留隍镇、潭江镇54黄金镇、砂田镇、潘田镇、建桥镇、汤西镇、埔寨镇、北斗镇、大龙华镇、龙岗镇、小胜镇、八乡山镇49五华县水寨镇、河东镇、华城镇、安流镇75周江镇、龙村镇、华阳镇、横陂镇、梅林镇、棉洋镇、双华镇、郭田镇、长布镇、潭下镇、岐岭镇、转水镇70平远县大柘镇60石正镇、仁居镇54差干镇、上举镇、热柘镇、泗水镇、中行镇、河头镇、长田镇、东石镇、八尺镇49兴宁市宁新街道、福兴街道、兴田街道96宁中镇、新陂镇、刁坊镇、合水镇、龙田镇、叶塘镇、永和镇、坭陂镇79新圩镇、石马镇、罗浮镇、罗岗镇、大坪镇、黄陂镇、黄槐镇、径南镇、水口镇64汕尾市市辖区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田乾街道96红草镇、马宫街道、东涌镇、捷胜镇、东洲街道、遮浪街道92陆丰市东海街道80甲子镇、碣石镇、南塘镇76大安镇、博美镇、城东街道、湖东镇、陂洋镇、内湖镇、河西街道、桥冲镇、西南镇、潭西镇、上英镇、甲东镇、甲西镇、河东镇、八万镇、金厢镇70海丰县海城镇、附城镇70梅陇镇、可塘镇、公平镇、城东镇、鹅埠镇、后门镇、联安镇、梅陇农场64黄羌镇、平东镇、大湖镇、小漠镇、陶河镇、赤坑镇、赤石镇、黄羌林场58陆河县河田镇63河口镇、螺溪镇53水唇镇、东坑镇、南万镇、上护镇、新田镇50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新江街道、东埔街道94源南镇、埔前镇、源西街道91紫金县紫城镇62龙窝镇、蓝塘镇、古竹镇55临江镇、附城镇、义容镇、乌石镇、九和镇、上义镇、苏区镇、中坝镇、瓦溪镇、水墩镇、好义镇、黄塘镇、南岭镇、凤安镇、敬梓镇、柏埔镇51龙川县老隆镇、附城镇67佗城镇、麻布岗镇、鹤市镇、铁场镇、龙母镇、车田镇、通衢镇、登云镇、义都镇、上坪镇、岩镇镇、丰稔镇、黄石镇、迴龙镇、新田镇、贝岭镇、四都镇、细坳镇、黎咀镇、赤光镇、田心镇、黄布镇、紫市镇62连平县忠信镇、元善镇61上坪镇、内莞镇、陂头镇、溪山镇、隆街镇、田源镇、高莞镇、大湖镇、三角镇、绣缎镇、油溪镇57东源县新县城、仙塘镇67灯塔镇、黄村镇、船塘镇、蓝口镇62康禾镇、义合镇、锡场镇、双江镇、半江镇、涧头镇、新回龙镇、新港镇、漳溪镇、骆湖镇、上莞镇、曾田镇、叶潭镇、顺天镇、黄田镇、柳城镇57和平县阳明镇63热水镇、林寨镇58下车镇、大坝镇、合水镇、礼士镇、贝墩镇、彭寨镇、东水镇、长塘镇、55上陵镇、俐源镇、青州镇、古寨镇、优胜镇、公白镇、49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街道、城南街道、太傅街道、渔洲街道、漠阳街道、城东街道、观光街道99海陵镇、闸坡镇、平冈镇、白沙街道、埠场镇、双捷镇、岗列街道、城西街道95阳江市岗侨管理区58阳西县织贡镇67沙扒镇、儒洞镇61上洋镇、溪头镇、程村镇、塘口镇、新圩镇54阳东县东城镇70北惯镇、合山镇、东平镇60那龙镇、雅韶镇、大沟镇、新洲镇、塘坪镇、大八镇、红丰镇55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72陂面镇、合水镇、潭水镇、春湾镇、八甲镇、岗美镇、三甲镇60永宁镇、马水镇、圭岗镇、河朗镇、石望镇、松柏镇、双窖镇、河口镇、广东省三叶农场55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龙塘镇、东城街道、银盏林场95石角镇、源潭镇90清新县太和镇60三坑镇、浸潭镇54禾云镇、石潭镇、飞来峡镇、龙颈镇、山塘镇、太平镇50英德市英城街道73望埠镇、大站镇、含光镇、连江口镇67沙口镇、横石水镇、石灰铺镇、石牯塘镇、黄花镇、英红镇、下太镇、波罗镇、横石塘镇、大洞镇、水边镇、桥头镇、青塘镇、白沙镇、西牛镇、九龙镇、大湾镇、黎溪镇、东华镇61佛冈县石角镇69迳头镇、汤塘镇63水头镇、高岗镇、龙山镇57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63永和镇、太保镇、禾洞镇、福堂镇、小三江镇56上帅镇51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58寨岗镇52大麦山镇、香坪镇、涡水镇、大坪镇、三排镇48连州市连州镇、九陂镇76星子镇、东陂镇69大路边镇、龙坪镇、西岸镇、保安镇、丰阳镇、西江镇、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63阳山县阳城镇65黎埠镇、七拱镇59太平镇、杨梅镇、黄坌镇、大莨镇、青莲镇、秤架瑶族乡、江英镇、小江镇、岭背镇、杜步镇53东莞市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莞城街道、173虎门镇、石龙镇、常平镇、长安镇、厚街镇、石碣镇、寮步镇、樟木头镇145麻涌镇、塘厦镇、石排镇、中堂镇、高埗镇、清溪镇、凤岗镇、横沥镇、东坑镇、桥头镇、大朗镇、黄江镇、大岭山镇、沙田镇、道滘镇、洪梅镇、谢岗镇、茶山镇、望牛墩镇、企石镇124中山市小榄镇、古镇镇、东区、180东凤镇、南头镇、沙溪镇、石岐区150西区、南区、东升镇135横栏镇、三乡镇、火炬区、120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五桂山街道、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118潮州市湘桥区湘桥街道、西湖街道、金山街道、太平街道、南春街道、西新街道、桥东街道、城西街道、凤新街道、意溪镇139潮安县彩塘镇、东凤镇、庵埠镇、枫溪镇132古巷镇、凤塘镇、浮洋镇、龙湖镇、金石镇103沙溪镇、磷溪镇、铁铺镇、官塘镇、江东镇83归湖镇、文祠镇、凤凰镇、登塘镇66赤凤镇、万峰林场63饶平县黄冈镇、钱东镇、三饶镇96新丰镇、柘林镇、井洲镇、海山镇、浮山镇、所城镇、大埕镇、联饶镇86上饶镇、饶洋镇、汤溪镇、韩江林场、建饶镇、新塘镇、东山镇、浮滨镇、新圩镇、樟溪镇、高堂镇85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新兴街道、中山街道、京冈街道、东兴街道、东升街道、凤美街道、东阳街道、溪南街道、西马街道、榕东街道、仙桥街道、梅云街道、渔湖镇、磐东镇136揭东县曲溪镇82云路镇、炮台镇、地都镇、白塔镇、锡场镇、新亨镇73玉窖镇、登岗镇、埔田镇、玉湖镇、龙尾镇、桂岭镇、霖磐镇、月城镇63揭西县河婆镇70棉湖镇、五经富镇63灰寨镇、龙潭镇、南山镇、京溪园镇、塔头镇、东园镇、凤江镇、金和镇、大溪镇、钱坑镇、坪上镇、五云镇、上砂镇、良田乡56惠来县惠城镇76隆江镇、葵潭镇70靖海镇、神泉镇、溪西镇、周田镇、东陇镇、仙庵镇、华湖镇63鳌江镇、东港镇、岐石镇、前詹镇60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106洪阳镇、广太镇、下架山镇、大南山镇、里湖镇、梅塘镇、燎原镇、赤岗镇、大坝镇、南径镇、占陇镇、军埠镇、麒麟镇、南溪镇84云落镇、大坪镇、船埔镇、后溪乡、高埔镇、梅林镇、大池农场、大坪农场、石牌桥区、马鞍山农场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河口街道、云城街道99腰古镇、思劳镇、安塘街道91新兴县新城镇69六祖镇、天堂镇60稔村镇、东成镇、太平镇、水台镇、河头镇、里洞镇、大江镇、勒竹镇、车岗镇54郁南县都城镇60连滩镇、南江口镇54大湾镇、通门镇、东坝镇、建城镇、历洞镇、大方镇、宋桂镇、河口镇、宝珠镇、平台镇、桂圩镇、千官镇49云安县六都镇68镇安镇、富林镇62高村镇、白石镇、南盛镇、前锋镇、石城镇56罗定市罗城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89罗镜镇、泗纶镇、船步镇82素龙街道、双东镇、太平镇、罗平镇、黎少镇、附城街道、生江镇、分界镇、围底镇、连州镇、龙湾镇、林滨镇、苹塘镇、华石镇、加益镇、满塘镇、金鸡镇78。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佛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江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A类)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商业(B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肇庆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鼎湖区商业用地:A类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B类指商住综合楼用地(主要指首层及二层为商业,三层以上为住宅类等);A类指别墅住宅用地;B类指商品房住宅用地;C类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
韶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1、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 2、始兴县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首层平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各楼层平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茂名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清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湛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潮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住宅(A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住宅(B类)代表住宅用地揭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云浮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尾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梅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河源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府[199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
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说明: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06 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佛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江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A类)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商业(B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肇庆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鼎湖区商业用地:A类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B类指商住综合楼用地(主要指首层及二层为商业,三层以上为住宅类等);A类指别墅住宅用地;B类指商品房住宅用地;C类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
韶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1、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 2、始兴县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首层平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各楼层平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茂名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清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湛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潮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住宅(A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住宅(B类)代表住宅用地揭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云浮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尾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梅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河源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2024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出让方”指甲方,即__________(出让方名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其出让给乙方。
(2)“受让方”指乙方,即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同意购买并持有甲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甲方持有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用于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价款”指乙方为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2.1土地位置:出让土地位于__________(具体位置),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
2.2土地用途:出让土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用途),乙方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合理使用土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3土地使用权年限: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出让价款与支付方式3.1出让价款: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元整)。
(1)首付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首付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出让价款的__________%(首付款比例)作为首付款。
(2)尾款:乙方应在__________(尾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剩余的出让价款。
第四章:土地交付与转让4.1土地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土地交付时间)内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4.2转让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等。
4.3费用承担: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__________(费用承担方)承担。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5.1甲方权利与义务:(1)权利:甲方拥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文件代码】47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地方法规35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程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
各市、县基准地价应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市、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变化可适时调整基准地价。
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省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每1-2年根据各市、县调整的基准地价平衡调整全省基准地价后重新公布全省城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
第七条标定地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
第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具体适用比例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出让底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标定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92]163号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
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计划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关于公布实施《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0]101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健全地价管理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清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一、清远市城镇土地级别范围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1:清远市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2 清远市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3
备注:具体四至及范围详见基准地价图
表4 各镇级别基准地价表(地面价:元/平方米)
二、基准地价应用说明
表5: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表
表6:
备注:
1、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清远市横荷、洲心、东城、凤城四个街道,源潭、龙塘、石角三个镇,以及国营银盏林场、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内所辖范围的相应土地。
2、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3、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其它土地用途地价可参照以上三类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的用途类别地价确定。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2004年)
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07-02粤ICP备0507787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
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
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 , 反映各城市问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 总则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5 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5.1 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1.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1.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1.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5.2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协议出让方案除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5.3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3.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5.3.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5 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6 公示5.6.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5.6.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5.7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5.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受让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5.9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5. 10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4)宗地评估报告;(5)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6)宗地协议出让方案;(7)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8)谈判记录;(9)《协议出让意向书》;(10)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3)交付土地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资料;(14)其他应归档的材料.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 申请与受理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 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7.2 申请与受理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7.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3.1 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7.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7.5 公开交易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7.6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7.7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7.8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协议出让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7.9 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建立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67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文件精神,确定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除可以划拨和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是指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地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最低价标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有关税费(主要指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开发程度:征地完成后宗地外尚未进行五通(通路、通上水(供水)、通下水(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宗地内尚未土地平整。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一)根据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内涵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使用1.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但不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按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2.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同时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应在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加上“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3.协议出让最低价是以占用耕地(不含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及税费进行测算的,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地面面积
附件2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
单位:米、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路段宗地在标准深度内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加上路线价加价,超出标准深度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
公式为:宗地首层楼面地价=(路线价加价×标准深度内面积+网格点基准地价×总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共14页word资料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9〕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9)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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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炮镇、杨柑镇、乌塘镇、江洪镇、建新镇、港门镇、河头镇、乐民镇、洋青镇、黄略镇、岭北镇、草潭镇
徐闻县
徐城街道、南山镇、城北乡、迈陈镇
曲界镇、下桥镇
海安镇、前山镇、西连镇、龙塘镇、下洋镇、锦和镇、和安镇、新寮镇、角尾乡
韶关市
市区
东河街道、车站街道、南门街道、和平街道、太平街道、新华街道、惠民街道、西河镇
十里亭镇、西联镇、新韶镇、乐园镇、犂市镇、花坪镇、龙归镇、重阳镇
马坝镇
白土镇、乌石镇、大塘镇、沙溪镇、罗坑镇、大坑口镇、樟市镇、枫湾镇、小坑镇、江湾镇
始兴县
城南镇、太平镇
司前镇、马市镇、顿岗镇、沈所镇
江口镇、澄江镇、隘子镇、罗坝镇、深渡水瑶族乡
兴宁市
宁新街道、福兴街道、兴田街道
宁中镇、新陂镇、刁坊镇、合水镇、龙田镇、叶塘镇、永和镇、坭陂镇
新圩镇、石马镇、罗浮镇、罗岗镇、大坪镇、黄陂镇、黄槐镇、径南镇、水口镇
汕尾市
市辖区
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田乾街道
红草镇、马宫街道、东涌镇、捷胜镇、东洲街道、遮浪街道
陆丰市
东海街道
甲子镇、碣石镇、南塘镇
茂港区
南海街道办、高地街道办
羊角镇、坡心镇、七迳镇、小良镇、沙院镇
电白县
水东镇
博贺镇、电城镇、沙琅镇
树仔镇、霞洞镇、观珠镇、林头镇、麻岗镇、旦场镇、望夫镇、罗坑镇、那霍镇、岭门镇、马踏镇、黄岭镇
高州市
石仔岭街道、山美街道、潘州街道、宝光街道
石古镇、长坡镇、分界镇、大井镇、云潭镇、新垌镇、根子镇、马贵镇、大坡镇
四会市
城中街道、东城街道、贞山街道
江谷镇、地豆镇、大沙镇
龙甫镇、威整镇、罗源镇、迳口镇、石狗镇、黄田镇、下茆镇
惠州市
惠城区
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惠环街道、小金口街道、陈江街道、水口街道
汝湖镇、三栋镇、潼湖镇、潼侨镇、沥林镇、横沥镇、芦洲镇、马安镇
大亚湾区
大亚湾澳头办事处、大亚湾霞涌办事处、大亚湾西区办事处
荔湾区
沙面街道、岭南街道、华林街道、多宝街道、昌华街道、逢源街道、龙津街道、金花街道、彩虹街道、南源街道、西村街道、站前街道、桥中街道、白鹤洞街道、冲口街道、花地街道、石围塘街道、茶滘街道、东漖街道、海龙街道、东沙街道、中南街道
海珠区
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昌岗街道、江南中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海幢街道、南华西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南石头街道、凤阳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琶洲街道、南洲街道、华洲街道、官洲街道
罗湖区
桂园街道、黄贝街道、东门街道、翠竹街道、东晓街道、南湖街道、笋岗街道、东湖街道、莲塘街道、清水河街道
南山区
南头街道、南山街道、沙河街道、西丽街道、蛇口街道、招商街道、粤海街道、桃源街道
盐田区
盐田街道、梅沙街道、沙头角街道、海山街道
龙岗区
布吉街道
平湖街道
横岗街道
龙岗街道、坪地街道、坪山街道、坑梓街道、龙城街道
南澳县
后宅镇
云澳镇、深澳镇
佛山市
禅城区
升平街道、祖庙街道、普君街道、城南街道、石湾街道、张槎街道、澜石街道、环市街道
南庄镇
南海区
大沥镇、桂城街道
罗村街道、九江镇、西樵镇、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
顺德区
伦教街道、勒流街道、大良街道、容桂街道、陈村镇、北窖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
三水区
西南街道
乐平镇、白坭镇、芦苞镇、大塘镇、迳口华侨农场
高明区
荷城街道办事处(不含西安、三洲、富湾)
荷城街道办事处(原西安、三洲、富湾)、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
江门市
蓬江区
潮连街道、仓后街道、沙仔尾街道、堤东街道、北街街道、荷塘镇
棠下镇、杜阮镇、环市街道
江海区
江南街道、窖头街道、窖北街道
外海街道、礼乐街道
新会区
会城街道
司前镇、双水镇
大鳌镇、罗坑镇、沙堆镇、三江镇、睦洲镇、大泽镇、古井镇、崖门镇
葵涌街道、大鹏街道
南澳街道
宝安区
西乡街道、新安街道、福永街道、沙井街道、龙华街道、石岩街道、公明街道、光明街道、观谰街道、松岗街道
珠海市
香洲区
翠香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办、吉大街道、拱北街道、香湾街道、狮山街道
南屏镇、湾仔街道、横琴镇
唐家湾镇、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
金湾区
三灶镇、南水镇、红旗镇、平沙镇
南沙开发区
南沙街道、横沥镇、万顷沙镇、黄阁镇、珠江管理区
萝岗区
萝岗街道、夏港街道
东区街道、联和街道
花都区
新华街道
花山镇、狮岭镇、炭步镇
花东镇、梯面镇、赤坭镇、雅瑶镇
增城市
荔城街道、增江街道、朱村街道
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
派潭镇、小楼镇、正果镇
从化市
街口街道
江埔街道、城郊街道、太平镇
温泉镇、鳌头镇
良口镇、吕田镇
博罗县
罗阳镇
石湾镇、杨村镇
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园洲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杨、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
梅州市
梅江区
江南街道、西郊街道、金山街道
三角镇、长沙镇、城北镇
梅县
程江镇
扶大高新区
畲江镇、雁洋镇、松源镇
台山市
台城镇
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
白沙镇、三合镇、端芬镇、冲蒌镇、都斛镇、赤溪镇、三八镇、汶村镇、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川岛镇、深井镇、那扶镇、北陡镇
开平市
三埠街道、长沙街道
水口镇、赤坎镇、苍城镇
百合镇、龙胜镇、蚬冈镇、马冈镇、月山镇、沙塘镇、塘口镇、金鸡镇、大沙镇、赤水镇
鹤山市
沙坪镇
共和镇、址山镇
坪石镇、廊田镇、梅花镇、黄圃镇
九峰镇、北乡镇、长来镇、大源镇、两江镇、五山镇、三溪镇、沙坪镇、云岩镇、秀水镇、庆云镇、白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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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街道
乌迳镇、珠玑镇、黄坑镇
全安镇、湖口镇、主田镇、古市镇、水口镇、界址镇、坪田镇、南亩镇、百顺镇、澜河镇、帽子峰镇、江头镇、邓坊镇、油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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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
南园街道、园岭街道、华富街道、福田街道、沙头街道、梅林街道、香密湖街道、莲花街道
宝圩镇、新安镇、播扬镇、文楼镇、平定林场、文楼林场、播扬林场、合江六旺林场、丽岗林场、良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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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镇街道、镇隆镇、合水镇、大成镇、怀乡镇
白石镇、北界镇、朱砂镇、水口镇、丁堡镇
金垌镇、贵子镇、洪冠镇、新宝镇、平塘镇、思贺镇、池洞镇、茶山镇、钱排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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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岗镇、睦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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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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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
雷州市
雷城街道
客路镇、龙门镇、乌石镇、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