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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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WTO规则与案例初稿

WTO规则与案例初稿

海关估价方法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 • 被选择的商品必须是 • 不被估价商品一样同为迚口货物 • 不应估迚口商品大致在同一时间里出口到同一个迚口国 (地区) • 不应估商品一样同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而且由同一 生产商生产
海关估价方法
4.扣价格法 • 应税的迚口商品在其本国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或其 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其本国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扣除 相关的利润、关税和国内税、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在迚口 时产生的其他费用。
海关估价方法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 • 如果海关丌能按照上述成交价格确定迚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就应以已经确定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替代。
• 相同商品 为在各个方面都相同的两种商品,包括物理性 质,质量和信誉。表面上的微小差异幵丌妨碍被认为符合 相同商品的定义。
海关估价方法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
• 当发现有两个以上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价格最低者来 确定应估商品的完税价格。海关应该考虑商业条件和交易条件的影响, 幵尽可能采用同样商业条件下销售的不被估价数量大体相同的同类商 品成交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如果没有这种销售,可以采用以下条件 中仸一条件的同类商品的销售 • 按同样的商业条件但数量丌同的销售 • 按丌同的商业条件和丌同数量的销售 • 否则应对最后成交价格做出调整,这时应考虑到迚口是商品不相同商 品乊间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丌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的差异
第十八章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不反补贴措施协议》
1 2
产生的背景 主要内容
3
4
补贴的性质和类型
反补贴救济措施
第一节
1
产生的背景
1
产生的背景
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形成经历了近半个世 纪,早在《1947年GATT》就有涉及,但表 述含糊,处理措施缺乏力度。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

世界贸易组着(WTO)规则解读中英版 WTO专题(补贴与反补贴)

世界贸易组着(WTO)规则解读中英版   WTO专题(补贴与反补贴)
These two categories of subsidies are prohibited because they are designed to directly affect trade and thus are most likely to have adverse effects on the interests of other Members.
The Types of Specificity
There are four types of “specificit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CM Agreement:
1. Enterprise-specificity
A government targets a particular company or companies for subsidization; 2. Industry-specificity
2、GATT 1994第16条下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 价格支持。这种支持直接或间接地扩大实施成 员的出口或减少其进口。
三、补贴的分类
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 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 贴。禁止性补贴是无条件的禁止,故称 为“红灯补贴”;可诉补贴是有条件的 禁止,故称为“黄灯补贴”;不可诉补 贴一般说来是允许的,故称为“绿灯补 贴”。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是区别 这三种补贴的主要依据。禁止性补贴都 为专向性补贴。
1、What is financial contribution?
The SCM Agreement require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and contains a list of the types of measures that represent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e.g., grants, loans, equity infusions, loan guarantees, fiscal incentives, the provis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the purchase of goods.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

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

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

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

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

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

WTO第9章补贴与反补贴

WTO第9章补贴与反补贴

1.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 本特点
• 定义: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 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 • 补贴的特点:
–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指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 级地方政府和国有公司等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 下的私人行为 。 –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 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 第四,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 的补贴。 – 第五,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 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1.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
• (1)不仅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引入了 “专向性补贴”的新概念; • (2)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 诉补贴三个基本类型,并分别予以规范; • (3)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得比 以往更为具体和详细; • (4)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 反补贴争议解决程序的力度; • (5)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一揽子接受方 式,该协议具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
2.3 不可申诉补贴
• 定义: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 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保留的原因是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 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应受到鼓励,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 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 • 下列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 – (1)非专向性补贴。 – (2 )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高 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 – (3 )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非 专向性资助 – (4) 为促进现有设备适应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 求,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补贴的专向性

指补贴是成员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 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原则


立法形式明确规定 官方文件明确规定 实质性构成 特定区域内 所有的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

又“红灯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授予或 维持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授其影响 的其他成员可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具体内容 P133 救济措施

相同点



区别


目的 保护国内产业
对象 进口产品
性质 公平VS不公平
对象 特定成员特定产品 调查程序 实施期限和方式 出口方获得补偿或报复权 不相同


结果 国内产业损害
缘由 因果关系存在

《保障措施协定》

组成:14条款和一个附件 主要内容

总则、实施保障措施条件和调查、严重 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 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 限和审议、与保障措施有关的补偿和报 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某 些措施的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等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 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 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 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 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 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 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 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 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 引。

严重损害的标准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市 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价格 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 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价 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平有 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期间有连 续增长的趋势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
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
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
终裁裁定应诉的8家中国企业中有7家的补贴率为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84.15元/公吨-4070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贴率为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 补贴额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额为17.73元/千克;
(5)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补贴调查案,
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至7%,其他出口 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6)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焊接钢管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案例3中国对进口美国的白羽肉鸡反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
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 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 70% 以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 35 家美国白 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 T 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主讲人:俞斌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第一节补贴原理●第二节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第六节案例第一节补贴原理●1.1 补贴的定义●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1.3 补贴的形式●1.4 补贴的影响1.1补贴的定义● 1. 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补贴是政府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

如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位的收益。

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1.1补贴的定义●2.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

●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1.2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1.公共产品的存在●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2.垄断的存在●3.外部效应的存在●4.信息失灵的存在●5.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1.3补贴的形式●1.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2.按补贴的内容来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出口补贴,财政补贴(税前还贷)等等●3.按补贴的来源: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1.4补贴的影响●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汇报人:2023-11-18•补贴概述•补贴措施的实施•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01补贴概述定义类型定义与类型对相关行业和企业产生积极影响,提高其竞争力;但也可能导致其他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扭曲市场结构。

补贴的目的和影响影响目的起源发展反补贴措施的引入030201补贴与反补贴的历史演变02补贴措施的实施实施效果实施效果财政压力不公平竞争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确定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3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税定义防止因补贴导致的过度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配额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其他反补贴措施风险反补贴政策可能引发贸易战,加剧国际贸易摩擦。

挑战实施反补贴政策需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确保措施合法、合理。

反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4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WTO规则与框架01020304定义与分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补贴规则通常包含较高标准的承诺,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减少贸易扭曲。

透明度要求区域贸易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开相关补贴政策,并建立咨询点,便于其他成员方提出疑问或建议。

高标准承诺区域贸易协定的反补贴规则VS主要经济体的反补贴实践美国反补贴实践欧盟反补贴实践05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税收优惠通过减免钢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直接补贴政府直接向钢铁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以支持其研发、技术升级和环保设施建设等。

信贷支持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钢铁企业提供低利率、长周期的贷款,以支持其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张。

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政策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调查立案中国钢铁产业的反补贴措施中国钢铁产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010*******06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1 2 3减少直接补贴实施结构性补贴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估补贴政策的改革方向03加强国际协调01完善法律法规02提高透明度反补贴政策的完善措施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补贴问题,如气候变化、不公平贸易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与政府公共政策

WTO补贴与反补贴与政府公共政策

WTO补贴与反补贴与政府公共政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与政府公共政策扶持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一、“广交会”的改名(“外需拉动型”经济政策的反思和痛苦转型)二、方正IC生产线深圳投产(政府对产业补贴)三、中国在WTO被诉第一案——“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案(国际法层面)四、加拿大政府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系列案件(国内法层面)第二部分问题的分析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概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ubsidy and Counter-veiling Measures),简称SCM。

1、补贴(Subsidy)的概念——广义、狭义所谓补贴,广义上讲可以指政府各种财政政策。

因为对现代国家政府而言,负有协调社会方方面面均衡发展的职能,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重要手段就是财政政策。

特别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福利国家的兴起,各个国家政府的补贴行为可以说非常普遍,往往是兼顾经济与社会福利乃至非经济因素,例如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补贴”,为拯救民族文化的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等等。

一个国家政府在基础能源、通讯方面投入的财政补贴,甚至国家对于基础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等等领域的投资,乃至政府用于社会治安、法律的执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经费,最后都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些费用实际上都要“内化”到产品成本中。

从狭义上讲,补贴可以单指政府出于执行其政策或者经济政策的考虑,对一个或一些企业或者一种或一类产品以利益的行为。

根据WTO协议,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financial cotribution)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

1994WTO守则明文把对农产品的补贴问题排除,即另由WTO 《农产品协议》专门作出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定义
反补贴承诺是指出口国政府同意减少或取消对出口产品的补贴, 以减轻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目的
通过减少或取消补贴,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稳定。
实施
通常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中规定。
反补贴措施的执行
定义
反补贴措施的执行是指进 口国政府根据反补贴税或 反补贴承诺,对进口商品 采取的限制或监管措施。
目的
确保反补贴税或反补贴承 诺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平 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
实施
通常由进口国政府相关部 门负责执行,包括海关、 商务部等。
03
补贴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
国家范围
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
企业范围
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产业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业,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 等。
协议目的
防止过度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促进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02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税01Biblioteka 0203定义
反补贴税是对进口商品征 收的一种特殊税,以抵消 国内生产商因补贴而获得 的竞争优势。
目的
消除不公平的贸易优势,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实施
通常由进口国海关在进口 环节对商品征收。
反补贴承诺
补贴的影响
积极影响
可以促进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对于社会弱势群体, 补贴可以帮助改善其生活状况。
负面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扭曲,阻碍公平竞争;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失真。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
背景介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各成员国的补贴政策,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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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
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
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
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
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
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
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
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
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
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
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
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
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
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
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
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
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
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
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
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
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
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该争端一直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处理,双方争论了数种补贴形式,并对彼此提出了质疑。

此案例表明,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不仅涉及特定的国
家或地区,而且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竞争关系。

第三个案例是印度对美国补贴措施的争端。

2024年,印度向WTO反
映了美国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补贴政策。

印度认为,美国的补贴政策影响了
印度的信息技术产业,并违反了WTO的规则。

印度要求美国停止相关补贴,并对出口到印度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此案例表明,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不
仅存在于贸易大国之间,也存在于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之间。

综上所述,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过限制不公平补贴,WTO能够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其他国家的损害。

然而,
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也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国家和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因此,WTO需要不断完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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