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国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0条中, 就补贴问题,我国做出了如下的具体承诺: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与或维持的任 何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特别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 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 况下;
二 补贴的专项性
▪ 补贴具有专项性,则必须受制于该协议规定 的纪律,而非专项性的补贴则可以普遍采用, 不会被认为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也不 需要受到约束。
三 补贴的类型
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1. 禁止性补贴
▪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ies),也就 是红色补贴,指的是一国既不得给予也不得 维持的补贴。
1. 临时措施
▪ 条件:初步确定存在补贴及补贴是国内产业 受形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相当于初步确定 的补贴额。
▪ 期限:自发起调查后60日后才可实施,且实 施的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
2. 反补贴税
▪ 在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 下,即在调查后最终确定存在补贴及由此引 起的损害,由进口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决定是 否征税以及征税的金额。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分为
11个部分 32个条款 7个附件
一 补贴的定义
▪ 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 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存在任何GATT1994第16 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以上财政 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了某种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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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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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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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a、农产品问题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c、技术贸易壁垒问题d、反倾销问题2、《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3、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内法形式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反倾销制度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法国d、加拿大4、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5、依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开始于a、1998年b、2000年c、20xx年d、20xx年6、我国入世后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第一个案件涉及的是a、贸易技术壁垒问题b、保障措施问题c、反倾销问题d、反补贴问题7、发展中国家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6年c、8年d、10年8、发达国家必须在6年内削减补贴总量的____发展中国家必须在10年内削减___a、20%,13.3%b、13.3%,13.3%c、20%,20%d、13.3%,20%9、承诺到20xx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降低到a、15%b、17%c、20%d、25%10、反倾销调查时限为1年,最多不超过___个月a、18b、20c、24d、3611、依《协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____年内终止a、1b、2c、3d、5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____天后进行a、15b、30c、45d、6013、______又称“黄灯补贴”a、禁止性补贴b、可申诉补贴c、不可申诉补贴d、允许性补贴14、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____的概念a、禁止性补贴b、可申诉补贴c、不可申诉补贴d、允许性补贴15、对禁止性补贴,双方应进行磋商,磋商应在___天内完成,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___天内提出最终报告a、30,90b、30,60d、60,9016、《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了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___天,并且这段时间要计入最后实施的保障措施的期限a、100b、150c、200d、25017、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____年a、1b、2c、3d、418、____关于保障措施的原则性规定a、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29条b、《保障措施条例》c、《保障措施法》d、20xx年《对外贸易法》第八章19、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该协议在()自动终止a、1995年1月1日b、20xx年1月1日c、20xx年1月1日d、20xx年1月1日20、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是a、农业协议b、原产地规则协议c、海关估价协议d、民用航空器协议21、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被认为是a、正常贸易b、公平竞争c、倾销d、报复22、以()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品,则该商品被认为是倾销a、垄断b、高于成本c、低于正常d、不正常23、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提供的补贴是()a、可起诉的补贴b、不可起诉的补贴c、被禁止的补贴d、正常的补贴24、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对其出口实行()b、倾销c、减免税d、增税25、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标准()a、是自愿行为b、是法律要求c、不属改协议管辖范围d、是强制要求26、国际反倾销法制定于1967年结束的()回合谈判a、东京b、乌拉圭c、肯尼迪d、日内瓦27、tRim仅与()有关a、货物贸易b、服务贸易c、知识产权d、贸易政策28、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a、3个月b、4个月c、5个月d、6个月29、不可诉补贴,又称()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d、“白色补贴”30、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倾销幅度低于()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原产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a、2%b、3%c、4%d、5%31、《gatt1994》的法律范围包括a、《gatt1947》的各项条款b、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日前已经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c、乌拉圭回合对《gatt1994》达成的6项谅解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32、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三要素是a、技术法规b、技术标准c、技术水平d、合格评定程序33、《wto反倾销协定》中的主要改进之处有a、明确了申诉方资格b、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c、规定了微量不计规则d、强化了程序规则34、如某国对美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在确定美国产品正常价值时,可选用a、出口国价格b、第三国价格c、结构价格d、替代国价格35、依《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补贴的种类有a、禁止性补贴b、限制性补贴c、可申诉补贴d、不可申诉补贴36、在反补贴调查中,有权做出承诺的有a、进口方b、进口方当局c、出口方d、出口方当局37、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有a、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b、进口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总协定义务造成的c、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d、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38、乌拉圭回合农产品问题谈判过程中,利益集团有:a、美国b、欧共体c、日本d、凯恩思集团39、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a、市场准入b、国内支持c、出口补贴d、进口补贴40、农产品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包括a、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b、进行关税减让c、规定关税配额d、规定具体商品的配额41、《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主要内容包括a、取消配额限制篇三: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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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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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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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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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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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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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补贴方(以下简称“A方”)和受益方(以下简称“B方”),双方后续简称“A方”和“B方”。
二、补贴的目的和原则1.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B方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的发展和创新。
补贴方将提供经济、物质或技术资源来支持B方的活动。
2.双方同意根据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核实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补贴分配。
三、补贴方式1.补贴可以以经济资助、物质资助或技术支持的形式提供。
2.B方应提供完整的计划,说明补贴所需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便补贴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补贴分配原则1.补贴分配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考虑以下因素:a.B方的发展潜力和前景;b.B方对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c.B方的财务状况和能力;d.B方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e.B方的创新和研发能力。
2.补贴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B方的表现调整补贴额度和分配方式,双方应保持沟通并及时进行调整。
五、补贴的履行和监督1.B方应按照补贴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补贴的及时使用和正确分配。
2.B方应及时报告补贴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补贴方有权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3.补贴方有权根据B方的表现评估补贴的继续与否,并可以要求B方进行返还补贴,如果B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使用补贴或未能按照约定实现预期成果。
六、反补贴措施1.如果B方发生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补贴方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补贴、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补贴等,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方有权在补贴方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提出抗辩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八、争议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九、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决定终止。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2024精)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本协议旨在针对补贴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和协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本协议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
第二条:定义1.补贴措施(Subsidy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财务援助,包括补偿、减免或在其他形式上减轻其负担的措施。
2.直接补贴(DirectSubsidies):指向企业或产业直接提供的财务援助,包括直接支付、贷款或担保等形式。
3.隐性补贴(HiddenSubsidies):指以不直接给予财务援助的形式,通过减轻企业或产业的负担或提供特殊待遇的措施。
4.反补贴措施(CountervlingMeasures):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指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采取的合法行动。
第三条:原则1.公平贸易(FrTrade):成员国应在贸易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补贴措施给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或产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透明度(Transparency):成员国应保持透明,及时通报补贴措施和相关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措施的性质和影响。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平衡的参与补贴措施,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的规定第四条:补贴措施的禁止1.除非符合例外规定,补贴措施应被视为禁止。
2.隐性补贴应被视为直接补贴。
3.例外规定包括国家发展计划、环保和区域发展等特殊情况。
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企业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六条:补贴措施的通知成员国应及时向WTO通报其所有的补贴措施,包括直接补贴和隐性补贴的信息。
第七条:补贴措施的审查1.成员国可向WTO请求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利于企业或产业的不公平补贴。
2.审查应基于提供的证据,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补贴措施的争端解决如发生争端,成员国应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补贴措施的争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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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协议条款1.补贴措施(1)政府补贴:各方政府应当制定透明、公平的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合理分配,减少对市场的扭曲。
政府补贴的发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给予优惠待遇。
(2)企业补贴:各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不得用于恶性竞争、扭曲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2.反补贴措施(1)监测机制:各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反补贴监测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公开,以便各方了解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
(2)惩罚机制: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补贴行为,各方政府应当加强惩罚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处罚力度应当适当且有实效,既能有效遏制违规行为,又不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3)投诉机制:各方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诉机制,使得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违法补贴的行为,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回应。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重视投诉,及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3.合作机制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跨区域、跨国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推动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政府之间应当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加强执法力度,形成共同打击补贴行为的合力。
企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联合机制,共同应对补贴行为的挑战。
4.信息公开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披露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反补贴行动等。
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市场的透明度,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监督市场行为。
5.创新引领各方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通过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标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定义1. 补贴: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
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补贴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调查等。
三、补贴规定1. 补贴对象:双方约定将补贴对象限定为本协议签署方。
2.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
3. 补贴金额:双方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并在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4.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或终止。
四、反补贴措施规定1. 反补贴调查:一方如发现另一方存在补贴行为,可提出反补贴调查请求,被调查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反补贴税:如反补贴调查确认补贴行为存在,一方有权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其他措施:如反补贴税无法有效应对补贴行为,双方可协商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五、协议执行1. 协议变更: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内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协议解除: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协议。
3.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八、协议解释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发生歧义,应以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
九、协议签署本协议以电子形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详细内容,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署。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事宜,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补贴措施2.1补贴范围(1)本协议所指的补贴是指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贷款担保、直接或间接宝倫消费的价格补贴、政府担保或不计入进口物理的计量费用等等;(2)补贴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业、能源、运输、制造业、服务业等。
2.2补贴限制(1)各成员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关于补贴的规定;(2)各成员对本国企业的补贴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环境;(3)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扭曲国内市场竞争和干扰其他成员贸易的补贴措施;(4)各成员不得采取任何旨在阻碍其他成员企业进入本市场的补贴措施。
2.3补贴申报与报告(1)各成员应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有关补贴的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2)申请补贴的企业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告。
3.反补贴措施3.1反补贴调查(1)各成员有权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措施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2)反补贴调查应遵循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
3.2反补贴措施的实施(1)如果经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各成员可以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予以反制;(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并尽量避免对其他成员的不合理歧视和损害。
3.3反补贴结果的宣告和通报(1)反补贴调查结果应及时宣告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2)各成员应对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相关信息。
4.争端解决各成员在实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各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调解、仲裁或争端解决。
5.协议执行和监督5.1协议签署后,各成员应按照约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
5.2各成员需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报告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情况,包括补贴的类型、金额和受益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一、定义1. 补贴:指为支持、促进或保护本国产业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他国补贴措施而采取的合法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二、补贴措施1. 补贴范围: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补贴。
2. 补贴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资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形式提供。
3. 补贴公平性:甲方承诺补贴措施将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歧视性地对待其他国家的产品或企业。
4. 信息透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补贴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三、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乙方有权在甲方实施补贴措施后,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提出反补贴调查请求。
2. 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协议的规定,包括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乙方有权根据反补贴调查的结果,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4. 限制措施的合理性:乙方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应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避免对甲方的措施产生不当限制。
四、合作与协商1. 合作机制: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相关问题。
2. 信息交流:双方应及时、充分地交换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信息,以促进互相了解和协商解决。
3.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或其他解决途径。
五、争议解决1. 仲裁: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双方应遵守并执行仲裁裁决。
六、生效与终止1. 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b. 一方违反协议条款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c.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标准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该协议旨在限制和规范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的补贴和对产品出口提供的反补贴措施。
2.该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二条:定义1.补贴: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贡献,以支持生产、加工或出口产品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指对外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的行为。
3.正当证据:指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证明补贴存在并且损害了其他成员利益的证据。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一般规定1.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补贴不应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补贴1.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禁止补贴规定。
2.例外情况应当在附录中得到规定。
第五条:可允许的补贴1.可允许的补贴应当符合该协议中的规定。
2.可允许的补贴应当遵守该协议附录中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计数方法1.成员应提交补贴计数指南,以确保计算补贴金额的一致性。
2.补贴计数指南将列出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和准则。
第七条:秘密补贴1.成员应对补贴提供者提出要求,以获得补贴信息。
2.成员应保护补贴信息的秘密性。
第八条:反补贴措施的使用1.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2.反补贴措施可以在正当证据的基础上使用。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九条:反补贴措施的应用1.可以在进口产品受到补贴的情况下,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临时反补贴措施1.可以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期间,临时实施反补贴措施。
2.临时反补贴措施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一条:反补贴调查1.成员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补贴。
2.反补贴调查应根据该协议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盘查1.成员可以进行盘查,以了解补贴情况。
2.盘查应符合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告和咨询1.成员应对将进行反补贴措施的意向进行公告。
2.成员应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咨询,并尽力解决争端。
第十四条:确定金额和征税1.反补贴措施的金额应根据补贴的损害程度确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确保公平贸易和竞争,防止成员国使用不公平的补贴措施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该协议旨在限制和监管国家之间的贸易补贴,并提供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补贴争议。
该协议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补贴协议》和《反补贴实施协议》。
《补贴协议》首先定义了补贴的概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维持的经济资源的提供,这种资源有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两类:禁止补贴和可容许补贴。
禁止补贴指的是那些对国内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这些补贴被视为破坏公平竞争,因此被禁止。
协议列举了一些禁止补贴的具体例子,如出口补贴,即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补贴对本国产品使用特定的国内原料或工艺等。
可容许补贴则是一种符合规定的补贴形式,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类补贴一般不被视为具有负面影响,但也需要遵守一些条件和限制。
协议规定了一个“计算补贴”,即计算补贴何时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方法。
根据《补贴协议》,成员国需要及时通知WTO关于所有的补贴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讨论和解决补贴争端的程序。
与《补贴协议》相对应的是《反补贴实施协议》,该协议主要着重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补贴导致了本国产业受损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反补贴实施协议》,当一个国家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它需要向WTO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协议中的程序进行调查。
WTO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效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限制和监管补贴的使用,并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要点二
详细描述
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规范成员国反 补贴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补 贴措施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 和不可诉补贴的定义,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等。此外,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 制,对成员国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进行裁决。
反补贴措施
国际合作与监督
各国在WTO框架下加强合作与监督, 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补贴措施对其造 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 护本国产业。
03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总结词
反补贴措施是对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以消除其对 进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协议的争议和挑战
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有观点认为协议存在贸易保护主 义倾向,一些国家利用补贴和反 补贴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
业。
发展中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可 能面临挑战,需要更多关注其发
展需求和权益。技术Fra bibliotek问题协议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性 问题,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界 定和衡量标准等,需要进一步明
目的
该协议旨在限制成员国采取补贴和反补贴措 施的随意性,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遵 守公平竞争原则,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协议的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 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则是指不会对进口商品造成损害的补贴。
02
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第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基本衔接,在
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
第四节 中国面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 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
中国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
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
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
• (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受理机构一致,都是由行政机 关进行裁决,调查裁决过程也有很多相似。
• (4)依据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采取的自保制裁措施 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用以消除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 害。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之处: • 1.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 • 2.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 3.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规定的课税标准不同。 • 4.反倾销规则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同。 • 5.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 6.对微量的标准及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 7.制裁的期限不同。 • 8.救济方法不同。
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
予免,也可以是货物的转移。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4.补贴的结果是利益的得失,对补贴方而言,表现为
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就受补贴方而言,则表现为从收
入、成本或税额的增减中产生利益。
•
5.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
竞争力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国际反补贴发展的新趋势
•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
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时常采
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商品的倾销幅度,这种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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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目录[]••••••••••••[]概述[]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投股)、资金或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舞);(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不,或(2)存在1994年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假如该项补贴依照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a)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同时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假如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打算,要紧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讲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打算的时刻跨度。
2、仅仅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
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加以制定或改变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3、第三条内规定的补贴应认为具有专向性。
4、依照本条规定对专向性进行认定需在正面证据的基础上加以明确证实。
[]第二部分禁止的补贴第三条禁止1、除在农产品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以外,下述的属于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于禁止:(a)在法律或事实上,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以出口实绩作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包括附件1所列举的补贴。
(b)将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
2.成员既不应授权、也不应维持第三条第1款中所指的补贴。
第四条补救1.任何时候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在授予或维持某项被禁止的补贴,该成员可要求与另一成员进行磋商。
2.上述第1款提请磋商的请求应提供一份对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讲明,并附有能够得到的证据。
3.关于按第1款所提请的磋商,被认为授予或维持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并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在提请磋商后的30天内不能达成为各方都能同意的解决方法,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均可将该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便立即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认为不必要成立该专家组。
5.专家组一经成立,即可请求设专家小组(在本协议中称为“PGE”)关心判定所涉及的措施是否为一项被禁止的补贴。
一旦收到请求,常设专家小组应立即审查有关补贴的存在及性质的证据,并向使用及维持该补贴的成员提供机会,以便表明有关措施不是被禁止的补贴。
常设专家小组应在专案组限定的期限内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常设专家小组对有关措施是否为一项受禁止补贴的结论应由专家组无修改地予以同意。
6.专家组应向争议各方提出一份最终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建立和权限确定之日起的90天内在所有成员之间传阅。
7.如所涉及的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专家组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立即取消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组应在建议中指定一个必须撤销上述补贴的期限。
8.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该报告,除非争议的某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进行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同意该报告。
9.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应在争议当事人正式通知进行上诉的30天内做出决定。
假如上诉机构认为它不能在30天内提出该报告,它应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一书面材料解释它必须延期的理由并告知它可提出报告的时刻。
不论如何,该程序不得超过60天。
上诉报告应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采纳,并由争端各方无条件地同意,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申诉报告向所有成员提交的20天内做出不同意该上诉报告的一致决定。
10.假如专家组没有按指定的期限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指示,则应从采纳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开始,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提出指控的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反对该要求。
11.在争端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争端解决的谅解第二十二条第6款进行时,仲裁员应对该补贴反措施的适当与否做出裁决。
12.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解决,除在本条有专门规定的期限情况外,其他按争端解决谅解解决争端适用的期限应为其中规定时刻的一半。
[]第三部分可申诉的补贴第五条不利阻碍任何成员不能因实施本协议第一条的第1、2款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阻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享受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特不是依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约束性减让的利益;(c)严峻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本条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中对农产品所保留的补贴。
第六条严峻损害1.以下情况将被认为存在第五条(c)款中所认定的严峻损害;(a)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b)对某产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的补贴;(c)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实施弥补补贴,但不包括为长期进展和幸免严峻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而提供的非循环性和不能重复的一次性补贴;(d)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助抵销债务。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假如实施补贴的成员证明有关补贴没有造成第3款所列举的结果,应不认为存在严峻损害。
3.如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即存在第五条(c)款所指的严峻损害;(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某一同类进口商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市场;(b)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第三国市场;(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获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造成了严峻的价格抑制,跌价、销售量减少等后果;(d)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补贴的结果造成了实施补贴成员的特定受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上的份额增加,同时这一增加是自实施补贴后呈持续上升趋势。
4.为第3款(b)项的目的,关于对进口的排斥或阻碍应包括除第七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对同类未受补贴产品相对市场份额的不利阻碍证明(在一段合适的代表期内,充分表明有关产品市场变化的明确趋势,在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至少应为1年),“相对市场份额变化”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受补贴产品的增加;(b)由于受补贴而使该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否则应会减少;(c)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在减少,但若无此补贴会减少的更快。
5.为第3(c)面的目的,价格下降应包括任何情况下在同一市场受补贴产品与未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比较所显示的价格下降。
价格比较应在可比时期内在同等贸易水平上进行,并应适当考虑阻碍价格比较的任何其他因素。
然而,假如这种直接的价格比较不可能做出,则能够出口单价作为判定价格下降的基础。
6.凡被指控存在严峻损害的成员,除附件5第3款另有规定应受该款约束外,应向由第七条引起争端各方和按第七条第4款成立的专家组提供所有能够得到的,关于争端各方有关产品价格及市场份额变化的资料。
7.在相关时期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不应认为存在上述第三款所指的严峻损害所导致的排斥或阻碍:(a)对来自起诉的成员的同类产品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或对它向有关第三国市场的进口采取禁止或限制;(b)在有关产品上实行垄断贸易或的进口方政府以非商业理由决定将由起诉成员进口转向其他国家;(c)起诉成员有关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价格受到自然灾难、罢工、交通混乱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严峻阻碍;(d)存在由起诉成员出口的限制的安排;(e)起诉成员自动减少有关产品的出口能力除(其他情况外,包括起诉成员企业自动将产品出口调整到新的市场);(f)未能达到进口国家的标准或其他法规要求。
8.在未发生第7款所列情况时,对存在严峻损害的确认应在向专家组提供或由专家组获得(包括依照附件5规定而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做出)。
9.本条不适用于按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对农产品保留补贴的情况。
第七条补救1.平分秋色在农产品协议第十三条中另有规定以外,不管何时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实施了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取消、减少或严峻损害时,它就能够要求与实施了该项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
2.按上述第1款提出的磋商要求应包括有以下的能够得到的证据的声明:(a)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和(b)对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对其利益造成的取消、减少或严峻损害。
3.关于按上述第1款所提出的磋商要求,被认为授予或维持了有关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
磋商的目的应是澄清事实以及达成能共同同意的解决方法。
4.假如通过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共同同意的解决方法,参加磋商的任何一方可将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求建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方认为不需建立那个专家组。
并应在建立之日起15天内决定其人员构成及其权限范围。
5.专家组应审议提交的问题并向涉及纠纷的各成员提出最终意见报告。
该报告应在专家组的组成及权限确定后的120天内递交至所有成员。
6.在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提交报告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同意该报告,除非争端的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决定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拒绝该报告。
7.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的,上诉机构应在争端当事人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的60天内做出它的决定。
假如该上诉机构认为无法在60天内提出该报告,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争端解决机构讲明它推迟呈交报告的缘故和可能提出报告的日期。
在任何情况下,该程序不能超过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应采纳该报告,争端双方也应无条件地同意该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在报告提交后的20天内以一致同意方式拒绝采纳该报告。
8.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得到了采纳,而这些报告判定补贴差不多对另一成员利益造成第五条所称的不利阻碍的,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来消除这些不利阻碍或撤销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