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论述共50页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论述
如果一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禁止性补贴,那进行补 贴的成员方应立即撤销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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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补贴,又称黄色补贴 可诉补贴并不当然被禁止,只有当它们对另一成员的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才被禁止,才可以通过多边纪律或者反补 贴措施来解决。因此,不利影响是对可诉补贴采取反补贴措 施的前提条件。 不利影响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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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
《反补贴协议》第1.1条(a)(1)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资 助的四种情况加以说明,包括:
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控股)、潜在的资 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 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 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 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在GATT1994第2条下约束减让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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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补贴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对另一成员的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则给予或维持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 骤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补贴。 不可诉补贴,已终止适用。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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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建立在《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和GATT的相关 条款基础之上,和这些协议不同,《反补贴协议》首次界定了 “补贴”和“专向性”的概念,只有专向补贴才受《反补贴协 议》的调整。而且,《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规制更为详尽, 对禁止性补贴和非禁止性补贴设立了详细的纪律,包括禁止性 补贴的定义、不利影响的界定以及救济程序。它也扩展了《东 京回合补贴守则》中有关反补贴措施使用的条款。 《反补贴协议》的宗旨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 补贴扭曲贸易,同时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 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补贴措施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之间交流合作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补贴手段扭曲市场竞争,对其他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国际贸易法设立了反补贴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反补贴调查、补贴计算方法以及反补贴措施对全球贸易的影响等方面。
一、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反补贴调查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项重要工具,用于调查和裁定是否存在补贴并确定补贴的性质和程度。
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调查:调查机关收到申诉后,会立案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正式调查的开展。
2. 起诉决定:在初步调查确认存在补贴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会决定是否正式起诉,并向被调查的国家发出起诉决定书。
3. 反补贴调查:被调查方国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与调查机关进行对话和讨论。
调查机关还会向其他利益相关方、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发放调查问卷或访察企业,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4. 终裁决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确定是否存在补贴并对补贴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国家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最终裁决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出。
二、补贴计算方法在反补贴调查中,补贴计算是决定是否存在补贴以及补贴的性质和程度的关键步骤。
国际贸易法提供了多种补贴计算方法,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 补贴利益计算:通过比较补贴所带来的利益与出口产品的价格之间的差距,计算出补贴比例。
其中,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净补贴额法、广义补贴法和分子法等。
2. 补贴费用计算:计算补贴所涉及的实际支出,例如政府给予企业的直接款项、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
补贴费用计算需要确保补贴的来源、性质和目的。
3. 补贴与产出关系计算:通过分析补贴与企业产出之间的关系,即补贴金额与产出增加(或减少)的比例。
该方法适用于补贴与企业规模扩大或减小的情况。
三、反补贴措施对全球贸易的影响1. 维护公平竞争: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或减轻不公平的补贴行为,使各国企业在竞争中能够享有公平的市场机会。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是什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那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内容第1条补贴的定义1.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⑴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①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②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③政府提供不属于一般基础设施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④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款项,或委托或指导私人行使上述①至③项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是赋予政府的职权,以及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⑵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⑶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的规定,或只有在根据第2条的规定该项补贴是专向性的时候,才应遵守第三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2条专向性1.确定上述第1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对于在授予当局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是否为专向性的,应按照以下原则:⑴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⑵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⑶如果尽管上述⑴和⑵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补贴计划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的使用,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支配性的使用,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向特定企业的授予,在决定授予补贴时授予当局行使决断权的方式。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补贴的定义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条件⏹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补贴的基本特点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二、补贴的分类(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属于黄色补贴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特点:⏹为WTO所允许和接受⏹对其他成员方无损害⏹非专向性,普遍适用⏹属于绿色补贴三、反补贴及国际反补贴现状反补贴:成员方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或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而对受补贴的产品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及反补贴调查的应对措施
如何应对反补贴 调查 已成为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
一
、
WT  ̄I 与反 补 贴 协 定》 AS M ) O< " 贴 ( C
从第 二次世界大 战后 筹建世界贸易组织 的《 哈瓦
那 宪章》 开始 , 国际社 会就 为规范 补贴 与反补贴 的行 为进行 了不 懈 的努力 。1 7 99年关 贸 总协定 G T 东 AF
维普资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及反补贴调查的 应对措施
明 洁
( 苏科 技 大 学 , 江 江苏 镇 江 2 20 ) 10 3
文摘编号 :0 5 9 3 2 0 )2 03 一 A 10 — 1X(0 8 0 — 0 4 C 摘要: 随着我 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 对我 国出口产品的 针 新 贸易壁 垒措施r 反补贴调查越来越 多,我 国面临的反 一 补贴形势 日趋严峻 。 政府应合理调整补贴政策 , 完善反补贴 立法, 逐步取消“ 红灯类” 补贴 , 规避 可申诉补 贴的红灯性 , 充 分利 用 不 可 申诉 补 贴 , 泛利 用发 展 中国 家的 特 殊 待遇 。 广 企业应对反补 贴调查要 加大对专业人 才的培养 ,转变低价 营销 策略 , 采取 交叉补贴战略 , 快完善行 业协会 的建设 , 尽 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 , 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 关键词 : 贴; 补 反补 贴 ; S A CM; 贸易摩擦 ; 贸易救济 中图分类号 :7 2 2 文献标识码 : F5. 0 A 文章编号 :05 93 20 )2 0 3 — 5 10 — 1X(0 80 — 0 4 0
京 回合 协议 的基 础上达成 了 《 补贴 与反补 贴措施 协
定 》fg e e t nS bii n on raigM a A r m n o u s e a d C u t vin e— e ds e l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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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补贴协议》的框架——共包括11部分,32项条款
总则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
机构 通知和监督 发展中国家成员 过渡性安排 争端解决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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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补贴协议》的适用范围
《反补贴协议》的第一部分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 并确立了“补贴”和“专向”的定义。只有符合第一部分规定 的“专项补贴”,才属于《反补贴协议》的调整范围,才能对 其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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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贴的定义
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不同,《反补贴协议》明确了 “补贴”的定义。根据条文,补贴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 立:第一,存在一项财政资助;第二,该财政资助是由一成员 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第三,该项财政资助授予一 项利益。另外,不是所有的“补贴”都受《反补贴协议》的约 束,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反补贴协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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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向性 八、补贴的种类 九、反补贴措施 十、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规则 十一、过渡性规则和特殊差别待遇 十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附属机构 十三、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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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1.政府为什么提供补贴? 补贴是一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补贴是一国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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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 《反补贴协议》第1.1条(a)(1)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财政资
助的四种情况加以说明,包括: 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控股)、潜在的资
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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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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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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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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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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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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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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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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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
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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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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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研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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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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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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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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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请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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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报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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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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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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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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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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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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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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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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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doc文档]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补贴的定义1(1 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 在一成员(本协定中称“政府”)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1;(?)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或(a)(2) 存在GATT 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 则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1(2 如按第1款定义的补贴依照第2条的规定属专向性补贴,则此种补贴应符合第二部分或符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2条专向性2(1 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b)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2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
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c)如尽管因为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
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3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第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基本衔接,在
形式上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
第四节 中国面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 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
中国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
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
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
• (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受理机构一致,都是由行政机 关进行裁决,调查裁决过程也有很多相似。
• (4)依据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采取的自保制裁措施 都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用以消除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 害。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之处: • 1.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 • 2.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 3.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规定的课税标准不同。 • 4.反倾销规则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同。 • 5.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 • 6.对微量的标准及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 7.制裁的期限不同。 • 8.救济方法不同。
也可以通过免税、优惠贷款等间接渠道;既可以是金钱的
予免,也可以是货物的转移。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4.补贴的结果是利益的得失,对补贴方而言,表现为
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就受补贴方而言,则表现为从收
入、成本或税额的增减中产生利益。
•
5.补贴的根本目的是增强有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
竞争力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国际反补贴发展的新趋势
• 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
长期以来,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时常采
用“替代国价格”来衡量我国商品的倾销幅度,这种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