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9

【实施日期】200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对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海岛地区的农民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关心困难

群众生活,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得更快些、更好些。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项政策,千方百计地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完善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

为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