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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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

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

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持证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应在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由新法人代表签署的政策声明。

持证单位对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他变动,应报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审查。

四、国家核安全局发现持证单位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不能维持申请时水平的,采取以下措施:(一)情节不严重的责令改正。

HAF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许可 (4)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8)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11)第五章监督检查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9)第七章附则 (20)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2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2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4)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27)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3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7)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43)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48 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57)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62)1.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64)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66)2.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 (66)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 (67)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 (68)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 (6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2日(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一项中的“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由()发布。

A.国务院B.环境(江南博哥)保护部C.国家核安全局D.国防科工委正确答案:A[单选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的方针。

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严格管理D.防治结合正确答案:A[单选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A.防止、避免B.阻止、消除C.预防、限制D.避免、缓解正确答案:C[单选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的水平。

A.超过国家规定、尽可能低B.超过国家规定、极低C.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尽量低D.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较低正确答案:C[单选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A.国家核安全局B.环境保护部C.核工业部D.国防科工委正确答案:A[单选题]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

A.安全实施独立监督,统一行使核安全监督权B.核安全实施独立监督,统一行使安全监督权C.核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安全监督权D.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正确答案:D[单选题]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组织()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目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仅限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规定的19类机械设备、9类电气设备和5类后处理设备[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将其视为一个例行公事的行政审评,必须严谨、专业、科学地审评。

许可审评主要由文件审评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申请材料的撰写水平,质保与技术能力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许可审评的效率,还影响着许可申请的成败。

本文通过对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供申请单位参考,从而规避风险,提高许可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1许可申请的相关法规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申请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前提下,主要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及其相关导则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1-13],分别见表1~表3。

鉴于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申请单位应及时关注新版法规的修订进展及相应的变化情况。

表1主要法规及配套规章Table 1Main regulations and supporting regulations序号123456789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修订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3)《核安全导则HAD 601/01—2013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核安全导则HAD601/02-201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技术条件(试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张发云,张强升,贺振宇,赵立彬*(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国核安发〔2023〕196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颁发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
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196号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2022〕管字第112号)收悉。

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3)32号,见附件)。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3)32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0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14•【文号】国核安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2006]24号)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及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的申请》(大高〔2005〕18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03号)。

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1.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2.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一: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设备│设备│结构│驱动方式│公称通│设计压│设计温│工作介质│核安全│抗震│设计活│设计活│备注││││││径│力│度││││动类别│动││├──┼───┼───┤├───┼───┼───┤├───┼──┤├───┤││类别│名称│型式││(mm)│(MPa │(℃)││级别│类别││范围││││││││)││││││││├──┼───┼───┼────┼───┼───┼───┼────┼───┼──┼───┼───┼────┤│阀门│隔离阀│闸阀│手动/电│≤300 │≤17.5│≤350 │含硼水│1级│抗震│施工设│以营运│主要外协│││││动/气动│││││││计│单位给│项目:│││││├───┼───┼───┼────┼───┼──┤│出的技├────┤│││││≤400 │≤17.5│≤350 │含硼水、│2、3级│Ⅰ类││术规格│1.抗震分│││││││││去离子水││││书为依│析计算;│││││├───┼───┼───┼────┼───┼──┤│据,完├────┤│││││≤400 │≤10│≤350 │蒸汽、氩│2、3级│││成该设│2.抗震试│││││││││气││││备的全│验;││││├────┼───┼───┼───┼────┼───┼──┤│部施工├────┤││││手动/电│≤600 │≤2.5 │≤60│海水│3级│││图纸、│3.电动气│││││动││││││││技术条│动装置;│││├───┼────┼───┼───┼───┼────┼───┼──┤│件和其├────┤│││截止阀│手动/电│≤150 │≤17.5│≤350 │含硼水│1级│││他设计│4.部分功│││││动/气动││││││││文件。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 12月 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2年 3月 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第四章报告与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6日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资格条件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资格条件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资格条件1. 引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是保障核能领域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的生产和制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国普遍实行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资格条件。

2. 平台要求为了制造具备核安全保障能力的机械设备,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2.1 注册企业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技术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具备相关核安全机械设备的设计能力; -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核安全机械设备生产工艺及工程技术能力; - 拥有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工艺和相关设备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2.3 质量管理能力申请人应具备完成核安全机械设备生产任务所必需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9001)认证; - 可提供一份详细的质量管理手册,清晰描述了质量管理的流程和相应的记录。

2.4 厂房和设施条件申请人应拥有适当的厂房和设施,以满足核安全机械设备的生产要求。

以下是厂房和设施条件的基本要求: - 厂房应具备合理的布局和结构,满足生产流程和安全要求; - 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应与核安全机械设备的生产要求相匹配。

2.5 人员资质条件申请人应拥有具备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

以下是人员资质条件的基本要求: - 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 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质量管理背景和相关经验。

3. 申请流程3.1 材料准备在申请许可证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 - 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公司申请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3.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核发部门,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2016年7月修订)
6
附件(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具有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民用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
备供货业绩。首次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原则上 只能申领核 2、3 级设备许可证。
3. 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含针对焊接 工艺评定开展的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核级焊工、焊接 操作工资质证书和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质证书(最迟应在模拟件 相应工序开工之前取得)。
8、专家会审议。国家核安全局每季度组织召开核安全专家 委员会,审议技术审评单位提交的技术评价报告,必要时,审阅 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技术审评单位应根据核安全专 家委员会咨询审议结论修改完善技术评价报告,在核安全专家委 员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4
9、其他说明。审评过程中,可通过电子邮件同步发送电子 版审评问题及问题答复等文件资料(经本单位签字批准后的)。 技术审评单位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应及时 提交技术评价意见,国家核安全局按程序终止审评工作,相关单 位若要继续申请,6 个月之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的能力说明材料 关键技术及解决措施以及标准规范执
行能力做出较为详细说明。
9
自评结论
模拟活动文件
包括模拟活动方案和质量计划。同时申
领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鉴
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申请单位自评总
体结论
材料接收审查意

再次递交接收审
查意见(若有)
文件提交人员签

初审人员签名
资料接收日期
10
7、编制评价报告。模拟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最终版申请材料和模拟活动完工报 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由项目官员分别发送给 A/B 角技 术审评单位。最终版申请材料应按照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提 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技术审评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且相关问题 已关闭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技术评价报告(包括模拟活动 见证检查的总结报告)。技术评价报告中的许可活动范围表应与 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核实确认。

√国核安函2008(89)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8(89)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国家核安全局函国家核安全局函国核安函[2008]89号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执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从事相应活动的截止日期的说明2009年1月1日前未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二、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说明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现说明如下:(一)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二)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三、关于取证模拟件要求的说明(一)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

(二)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针对所申请的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四、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说明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局目前的监管范围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中设备品种所涵盖的设备范围。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设备 条例 问题 通知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福清核电有限公司,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山东海阳核电有限公司,浙江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2007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5. 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002/01) (1998年5月12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部门规章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发布)
4/17/2021
-10-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 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发布)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国家核安全局 林诚格
2021/4/17
1
内容
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介绍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介绍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介绍1. 概述根据国家核法规及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要求,本文主要阐述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对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整体流程给出指导性参考,同时列出了国家现行法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要求、能力要求以及取证前申请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2. 取证流程介绍现以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取证为例,来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取证流程予以说明。

第一步:选择目标产品申请单位对照《民用核安全设备名录(第一批)》(该文件可详见附件1)根据自身的生产能力和工作范围以及核电市场需要确定拟申请的许可范围,并确定相应的目标产品。

第二步:成立核电办,明确工作任务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取证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是对企业能力的全面检验。

为此,申请单位应在决定申请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之初就成立核电办,明确取证任务和要求,并确定由核电办全面负责取证申请工作的策划、申请资料的编制、汇总、装订和相关协调工作。

在这里简单说明下,核电办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取证工作,关于核电办的职责在后文中有详细描述。

第三步:建立核质保体系申请单位应要求质保部门对核质保法规及其相关导则组织进行学习,掌握核质保体系建立的相关要求,建立其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核质保体系。

主要步骤如下:1)确定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2)编制质量保证大纲3)编制质量保证程序(程序文件目录见附件2)4)编制第三层次文件(工作管理细则)第四步:确定模拟件制造方案申请单位应根据确定的目标产品,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试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选择拟制造的模拟件,确定模拟件制造的工艺流程,模拟件关键制造工艺,初步的质量计划等。

第五步:编制申请文件申请单位应按照《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相关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申请公文、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营业执照、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制造能力有关说明材料、检验与试验能力、主要关键技术及储备、有关规范标准的执行能力、关键物项采购及主要分包活动的情况说明、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具体规定详见《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3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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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 Z(13)17 号)
单位名称: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 单位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金都路 3669 号 3 幢 设备类别:压力容器、热交换器、闸门等 核安全级别:核安全 1、2、3 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和增加制造活动场所的申请,结合上 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一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 展情况,认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 械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上海电气电站设备 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 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证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核安全机械设备 制造活动。
1
条件进行制造,包括完成所有检 1.上海市杨树浦路 1900 号; 目:
查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 2.上海市杨树浦路 2200 号; 原材料(锻件、传热管)、
质量证明文件。
3.上海市临港重装产业区倚天 电加热元件等。
路 186 号。
1
—5—
表二
设备 类别
设备 品种
核安全 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主体 材料
≤230
安注箱、硼酸 注入箱、容积 控制箱、卸压 箱等
安全壳喷淋热 交换器、密封 水热交换器、 余热排出热交 换器、再生热 交换器等
设备闸门
最终机加工、 筒体卷制、焊 接、热处终机加工、 术 规 格 书 的 要
筒体卷制、管 求,按照认可的
板钻孔、胀管、 施工图纸和技术
焊接、热处理、 条件进行制造,
—4—
附表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表一
堆型、功率
设备名称
核安全 级别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注
1000MW 压水堆核电厂
稳压器
200MW 低温核供热堆
主换热器
10MW 高温气冷堆 蒸汽发生器
1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根 据 设 备 制 造 技 术 规 格 书 的 要 仅限于在下属制造分厂--上海 1.主要分包项目: 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 电站辅机厂进行,制造厂地址: 封头成型;2.主要采购项
1. 主 要 分 包项目: 封头(包括 瓜瓣)成 型;
2. 主 要 采 购项目: 原材料(锻 件、传热 管)、膨胀 节、机械传 动机构、电 器、仪控设 备等。
—6—
特征参数 起吊能力
(mm)
(T)
典型设备 名称
主要关键 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 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注
压力 容器
/
2
热交 管壳式热 换器 交换器
2
闸门
设备 闸门
2
碳钢 不锈钢 壁厚≤110 合金钢
碳钢 不锈钢 合金钢
壁厚≤110
管板厚度≤ 1100
碳钢 合金钢
特征尺寸: Ф7400 x 39 驱动方式: 电动 密封方式: 法兰螺栓密封
水压试验
包括完成所有检
查和试验项目,
提供最终产品及
质量证明文件。
最终机加工、 筒体卷制、焊 接、热处理、 气密性试验、 功能性试验
民用核安全机 械设备制造活 动仅限于在下 属制造分厂-上海电站辅机 厂进行,制造厂 地址: 1. 上海市杨树 浦路 1900 号; 2. 上海市杨树 浦路 2200 号; 3. 上海市临港 重装产业区倚 天路 186 号。
—3—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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