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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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口岸过关流程

拱北口岸过关流程

拱北口岸过关流程拱北口岸是中国珠海市的一个重要口岸,也是中国与澳门之间的重要通道。

对于前往澳门的游客和商务人士来说,了解拱北口岸的过关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拱北口岸的过关流程。

首先,前往拱北口岸的旅客需要准备好有效的旅行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在前往口岸的路上,建议提前查看当日口岸的通行情况,以便选择最佳的过关时间。

到达拱北口岸后,旅客需要按照指示前往相应的通道进行排队等候。

在排队等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秩序,遵守口岸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随意插队或擅自变换通道。

当轮到自己过关时,旅客需要将自己的旅行证件递交给口岸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工作人员会对旅行证件进行核对,并询问旅客的相关信息,如出行目的、停留时间等。

在此过程中,旅客需要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口岸工作人员还会对旅客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如打开行李供工作人员查验、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手持物品的安检等。

在安检过程中,旅客需要注意自己的行李物品,不得擅自离开或者将行李物品遗弃。

完成旅行证件核验和行李安检后,旅客即可顺利通过拱北口岸,前往澳门或者其他目的地。

在过关后,建议旅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旅行证件,避免遗失或者损坏。

需要说明的是,拱北口岸的过关流程可能会受到客流量、安全检查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旅客需要做好心理准备,耐心等候。

同时,为了顺利通过口岸,旅客需要遵守口岸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翻越栏杆或者闯红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了解拱北口岸的过关流程对于前往澳门的旅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介绍的过关流程,相信大家能够更加顺利地通过拱北口岸,愉快地开始自己的旅程或商务之旅。

祝大家旅途愉快!。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为保障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管理的特定区域。

为了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口岸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口岸限定区域内活动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货物。

(三)管理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和监管,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秩序。

(三)海关负责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和查验,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一)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效证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管理,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二)口岸工作人员口岸工作人员应当凭有效工作证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

(三)其他人员因工作、参观、访问等原因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人员,应当提前向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一)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的检查和监管。

(二)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

五、货物管理(一)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查验和监管,在指定的区域进行装卸、存放和运输。

(二)口岸内货物口岸内货物的存放、搬运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安全和口岸秩序。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珠海横琴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珠海横琴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按照《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和《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准予进入横琴并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澳门牌照机动车辆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管理。

第三条对仅限在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辆,由横琴新区主管部门实施准入审核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牌证发放及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查验部门实施进出境备案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实施管理,并通过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的澳门机动车须向珠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并经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横琴道路行驶。

第五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1—第六条建立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以及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的业务办理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并提供网上预约、审核、办理等便捷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按照“按部就班、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及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首阶段澳门机动车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出横琴牌证:(一)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在横琴注册设立至少一家独立法人公司,在横琴纳税额(前列100家)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可以申请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指标,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二)取得横琴新区土地的澳门公司及其法人,可以申请3个以内机动车入出横琴指标,并办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

入出横琴的机动车数量珠澳双方可根据横琴/莲花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由珠海市政府与澳门方面协商确定后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八条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类型为9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客车。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珠交字[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6]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决定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与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反走私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制定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打击走私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防止港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和汽车维修厂走私案件的发生,确保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落到实处。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1. 简介珠海拱北口岸位于广东珠海市拱北口岸,是中国与澳门之间的陆路通道之一。

对于自驾游或者需要进出澳门的游客来说,了解拱北口岸的停车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帮助您更好地规划行程。

2. 停车场选择2.1 官方停车场珠海拱北口岸设有官方停车场,供游客停车使用。

该停车场位于口岸附近,交通便利,停车费相对较高。

停车场内设有监控系统,保安巡逻,车辆安全有保障。

但由于进出澳门的通关人数较多,停车位有限,建议提前规划行程并提前预订停车位。

停车费用按小时或者按天计算。

2.2 周边商业停车场除了官方停车场外,拱北口岸周边还有一些商业停车场,如拱北口岸广场停车场、购物中心停车场等。

这些商业停车场距离口岸较近,价格相对较便宜,同时也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但由于行车人流较多,停车位也较为紧张,建议提前规划行程并尽早到达。

3. 停车费用珠海拱北口岸停车费用根据停车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为大致参考:•官方停车场:停车费按小时或者按天计算,具体费用可以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查询。

•周边商业停车场:停车费按小时计算,价格相对较低。

注意:在停车时请注意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箱锁好。

避免在车内留下有价值的物品引发不必要的损失。

4. 停车小贴士为了更好地停车,以下是一些停车小贴士:•提前规划行程并预订停车位,避免停车位紧张问题。

•如需停留时间较长,可以选择官方停车场,确保车辆安全。

•如需停留时间较短,可以选择周边商业停车场,价格更为便宜。

•停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行为。

•锁好车门,关闭车窗,确保车辆安全。

•停车后记得将车钥匙带在身上,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5. 总结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主要介绍了停车场选择、停车费用以及停车小贴士。

提醒大家在前往珠海拱北口岸自驾游或者进出澳门时,提前做好停车规划,确保行程顺利。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保税区卡口通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保税区卡口通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保税区卡口通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保税区卡口通行规定的通知各园区企业:为加强进出珠海保税区的车辆管理,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结合珠海保税区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园区系统”)上线运行和园区建设的情况,现就进出保税区各卡口车辆管理等有关事项予以重新明确,并于2014年3月10日起执行,原《珠海保税区卡口通行规定》即日起予以废止。

请各园区企业遵照执行:一、保税区东门卡口东门卡口分为货运车辆申报通道、货运车辆非申报通道、行政客运通道,实行车辆分类通行:1、东门货运车辆申报通道限以下车辆通行:需通过园区系统向海关申报的车辆,包括载货车辆、空车。

2、东门货运车辆非申报通道限以下车辆通行:(1)拖头;(2)无需在园区系统申报的车辆,如:承运除沙、石、泥等单一建筑物料以外的建筑材料的车辆,配送区内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品的车辆;供区内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配餐车、配送饮用水的车辆;承载煤、燃气的车辆;个人物品的快递车辆(涉及需在园区系统申报的除外);承载海关缉私局查获物品的车辆等;(3)其他车辆,如公安、城管等单位的制式执法车辆,消防、救护、供水、供电、通信抢修等具有明显标志或外观的应急车辆。

3、东门行政客运通道限以下车辆通行:(1)客车(非载货);(2)公共汽车;二、保税区南门卡口暂时实施封闭。

三、保税区西门卡口西门卡口属于限制性通道,仅限进出园区的人员使用,禁止车辆通行。

由管委会派出保安员全天24小时值守,每班次安排 2人,并由海关借助视频监控系统实施远程监控。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珠府〔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8日珠海市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推动综合保税区打造珠海对外开放的新高地、珠港澳合作的新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外向型经济新格局,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对标珠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要求,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当家”“五外联动”“产业第一”等工作部署,为珠海市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二)发展方向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维修等业态,突出发展电子信息、海空装备、跨境电商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一个中心、两大基地、四大平台”,即国际物流集散中心、高端维修服务基地、保税智造集聚基地、跨境电商示范平台、保税融资租赁交易平台、期现货保税交割平台、研发创新平台。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发展成为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齐全、营商环境一流的综合保税区。

——发展规模稳步提升。

到2025年,进出口贸易额突破50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突破500亿元;到2035年,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亿元,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市的比重稳步提升。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珠交字[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5]125号)市交警支队、各公安分局、市路运处、斗门区交通局、市金湾交管总站: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联合行动,为使联合行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珠海市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关小帆(交通局)副组长:赵开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敏声(市路运处)成员:王任才(市交警支队),曾进崧、刘万明、林仰东(市交通局),沈峰(市路运处),周国庆(市金湾交管总站)、赵贤广(斗门区交通局)(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行动的具体宣传、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情况收集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08-12-22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珠海市口岸局

珠海市口岸局
(二)规划信息科。
负责口岸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竣工验收以及工程项目 档案的管理;负责口岸开设、关闭及审核报批;协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向其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报机构编制 事宜;负责口岸信息和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口岸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口岸 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口岸“大通关”工作。
方小勇为珠海市口岸局局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口岸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管理以及打击走私和海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政府有关 口岸工作的部署和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口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党务、 纪检监察、人事、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和提案议案的办理 工作。
珠海市口岸局
珠海市政府职能部门
01 职责调整
03 内设机构 05 其他事项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人员编制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 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口岸局,为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挂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珠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与珠海市人民政府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珠府办[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4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13号),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承担建设“一国两制”背景下服务港澳、先行先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的先行区和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的任务。

(三)负责制定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粤港澳在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体系。

(五)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协调市直单位派驻新区的有关机构。

(六)负责领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26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260号提案内容2012-02-24案由:关于加强珠海口岸建设的提案提案人:吕耀东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海关总署会同广东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办理主题词:口岸建设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门户,是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城市名片,口岸建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没有现代化的口岸就没有对外开放。

就珠海而言,从特区30年的发展不难看出,口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中所起的作用愈发显现,口岸的地位日趋重要。

随着横琴大开发、港珠澳大桥、广珠城际轨道等建设步伐的日渐加快,口岸将聚集更为巨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不论是对珠海的口岸建设,还是对珠海经济社会发展,都将是一个不容错过的黄金发展战略机遇。

当前珠海拱北、横琴、九洲港口岸等查验区域与口岸管理部门、查验单位、经营单位办公区域之间的规划不够科学,不利于口岸综合管理。

虽然珠海的口岸较多,但是缺少直接通达的国际机场口岸,且现有口岸功能却相对单一,基本上局限于人员、车辆出入境,口岸在促进经济发展上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随着出入境人员和澳门关闸口岸通关能力的大幅提升,仅运行11年的拱北口岸日均通关量已超24万人次,高峰时更是高达30万人次,早已超出原最大日通关量15万人次的设计标准;口岸各查验单位均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出入境人员和企业的举措,用实际行动支持了大通关建设,尤其边检机关,自2007年便持续开展了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专项工作,相继推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珠海边检总站以不到全国边检机关1/40的警力完成了全国近1/4的出入境人员查验任务和超过1/8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任务,通关能力明显增强;尽管珠海边检总站不断创新查验方式,研发自助查验通道并相继在九洲港、拱北、横琴、湾仔等口岸启用,大大提高了通关能力,但是每逢节假日期间,拱北口岸拥堵现象未得到彻底改观,已不能适应出入境旅客快捷、舒适的通关需求。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项目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口岸项目,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的,具有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第五条口岸项目应当依法申报、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海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口岸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开工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确认项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口岸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启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九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对项目的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及时整改。

三、通关管理第十条口岸项目应当采用现代化通关手段,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

第十一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通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的通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贸易便利化第十三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加快查验速度、提高服务水平等。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效果显著的措施,予以推广;对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口岸项目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口岸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珠海拱北口岸过关流程

珠海拱北口岸过关流程

珠海拱北口岸过关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珠海拱北口岸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是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的主要口岸之一。

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拱北口岸成为了很多游客前往澳门的必经之地。

为了方便游客过关,拱北口岸实行了很多便捷的过关流程,让游客可以快速顺利地过关。

第一步:准备好过关所需的证件在准备过关前,游客必须准备好过关所需的相关证件,包括有效的旅行证件、签证或居留许可、海关申报表等。

游客需要提前核实自己的证件是否齐全,以免耽误过关时间。

第二步:选择适合的通道进出口岸拱北口岸设置了不同的通道供游客进出口岸使用,包括机动车通道、徒步通道、自行车通道等。

游客应根据自己的交通工具选择适合的通道进出口岸,以便快速通关。

第三步:排队等候过关在进出口岸时,游客需要按照指示进行排队等候过关。

排队时要保持秩序,不要插队,以免造成拥堵。

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乘车方式选择相应的通道排队。

第四步:出示证件进行查验当游客轮到过关时,需要出示所持证件进行查验。

海关人员会对游客的证件进行核实,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游客需耐心配合海关人员的工作,如实回答问题,以便顺利通过关卡。

第五步:接受安检检查在通过海关查验后,游客需要接受安检检查。

安检人员会对游客的行李进行检查,确保没有违禁物品或危险品。

游客需遵守安检规定,如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主动接受安检。

第六步:缴纳相关费用(如有)在通过安检后,有些游客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如个人物品税或车辆过桥费。

游客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得拖延时间。

第七步:通关离开口岸当游客完成所有过关手续后,即可顺利通过口岸离开。

游客需按照指示通行,不得逆行或强行闯关。

在离开口岸后,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继续前往目的地或返回原地。

拱北口岸的过关流程是相对简单顺畅的。

只要游客合法携带证件,积极配合海关和安检人员的工作,就可以快速通过口岸顺利离开。

希望以上信息对游客在拱北口岸过关时有所帮助,祝大家旅途愉快!第二篇示例:珠海拱北口岸是广东省珠海市一个重要的陆路口岸,也是中国与澳门之间最繁忙的口岸之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粤府办〔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澳事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关于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对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澳门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澳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澳门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澳门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

驾驶人须为年满18周岁的澳门居民,且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第五条对临时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拱北口岸通关流程

拱北口岸通关流程

拱北口岸通关流程
拱北口岸是中国珠海市的一个重要口岸,也是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的主要通道之一。

拱北口岸通关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通关还是比较顺利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拱北口岸通关的具体流程。

首先,抵达拱北口岸后,车辆需要按照指示驶入通关大厅前的排队区域等候。

在此过程中,驾驶员需要准备好车辆行驶证、保险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确保车辆内没有违禁品或者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物品。

当排队车辆逐渐靠近通关大厅时,驾驶员需要密切留意交通指示和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驶入通关大厅内部。

在大厅内,工作人员会指引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要求驾驶员将车窗摇下,以便进行查验。

接下来,工作人员会逐一核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证件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保险证、驾驶证等。

在此过程中,驾驶员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若有特殊情况或需要申报的物品,也需要在此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进行申报。

随后,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外观、车厢内部以及行李箱等部位的检查。

驾驶员需要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确保车辆内没有违禁品或者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物品。

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逐一核对和检查后,如果一切正常,驾驶员就可以按照指示缓慢驶出通关大厅,完成通关手续,顺利进入澳门地区。

在此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保持耐心和配合,严格遵守通关规定和工作人员的指示,以确保通关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拱北口岸通关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通关还是比较顺利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拱北口岸通关流程,顺利完成通关手续。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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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2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七届1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口岸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

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

第三章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
第十五条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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