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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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向泽选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科学划定,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意义重大。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规模、地位,乃至侦查中领导关系的确定,都与侦查管辖权限所涉及的罪种相关联。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划定,包括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如何进行纵向划分等两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仅涉及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权限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确定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管辖是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核心问题,也是科学划定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关键。鉴此,本文拟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从明晰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边界的角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范围界定

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中的“关联”,并非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牵连犯,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直接或者间接制约或者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

“互涉案”是指同一主体实施了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类型,或者办理的同一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罪种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一

人多罪的情形,即同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既实施了贪污贿赂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其他刑事犯罪;或者同一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主体,在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的同时,又是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共犯的情形。二是数罪同案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依照管辖权限侦查各自管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管辖的同一案件涉及不同管辖权限的由多个主体实施的多种犯罪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在查办走私案的过程中,发现海关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即“案中案”、“窝案”、“串案”等。

渎职罪的“原案”,是指某些渎职罪的侦查与认定所涉及的事前发生的与渎职“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刑事案件。“原罪”和渎职“本罪”具有认定和构成上的逻辑关联,“原罪”是认定渎职“本罪”的前提,没有特定“原罪”的存在,渎职“本罪”就会因为缺乏特定要件而无法认定。例如,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就要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为前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或存在,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即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中存有某种程度的失职,但只要没有发生合同诈骗的结果,就不构成签订、履行

收稿日期:2011-04-28作者简介:向泽选,男,湖南沅陵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35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④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⑤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⑥2010年11月25日,笔者应邀参加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聆听了多位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专家的发言,颇有收获。

⑦2011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邱学强副

检察长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着眼于增强侦查实战能力,加快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来源:正义网4月26日电,见习记者戴佳)。⑧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⑨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⑩何挺:《刑侦工作情况与思考》,《高级警官培训讲堂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写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陈连福、何家弘主编,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目前正在编写《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失职被骗罪。这里的合同诈骗案就是事先发生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原案”,与“原案”发生直接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则属于渎职“本案”。类似的情形还有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对这些渎职犯罪进行侦查和认定,都要以特定“原罪”的存在和成立为基本前提,渎职“本罪”与“原罪”之间存有严密的逻辑关联。

职务犯罪的“后案”,是指为逃避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特定案件。这些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罚的行为由于是发生在职务犯罪实施以后,故被称为职务犯罪的“后案”。例如,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为其作伪证包庇,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职务犯罪所得赃款,或者为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创造其他条件等,都发生在职务犯罪实施以后。当然,与上述渎职罪的“原案”一样,“后案”与职务犯罪在认定上也存有严密的逻辑关联,所不同的是,职务犯罪成了这些特定“后案”的前提,这些“后案”则是由职务犯罪所派生出来的“孳生物”。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些“后案”通常包括伪证案,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窝藏、包庇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款案等,这些“后案”若非因职务犯罪的发生而引发,则其与相关联的“原案”一并属于公安管辖,也就不是本文要研讨的问题了。

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的现状及其弊端

目前,对上述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按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发现所查办的案件存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则要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与侦查,但参与侦查活动的公安人员只能配合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查办的案件涉及职务犯罪的,则要通知检察机关派人参与调查,参与侦查的检察人员只能发挥辅助的作用,整个侦查活动要在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下进行。这种牵连管辖机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种不同属性案件的查办问题,避免了两类不同属性案件在侦查思路、侦查方向、侦查谋略以及侦查管辖权限等方面的差异性可能引发的实践困惑。但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进路、侦查谋略和侦查取证手段等

方面是存在差异的,由两种侦查主体联合组成的以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的侦查办案模式,也表现出其先天的不足,不利于所涉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在以公安为主查办普通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参与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模式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处于辅助地位,要服从公安机关查办普通刑事案件的整体部署,参与办案的检察人员办理职务犯罪的主动性难以发挥,很容易错过最佳办案时机。在以检察机关为主查办职务犯罪,公安机关参与查办普通刑事犯罪的办案机制中,公安人员处于辅助地位,要听从检察专案组对整个案件的统筹安排,公安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也难以发挥出来,同样会制约和影响对所涉及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查办。由于参与办案的检察、公安人员同时还承担其他办案任务,加上目前的办案考评机制把联合侦破案件的功劳往往记录在主办案方,参与辅助办案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持消极观望心理的居多,上述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可见,对关联案件所采取的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组成办案组的办案机制,存在着严重制约和影响案件办理的弊端:

(一)与侦查活动的内在规律相违背

职务犯罪的智能性和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易变性,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要遵循“快”和“智”的规律。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快”,要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证据的收集、嫌疑人的讯问、证人的询问等,都要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稍有不慎,就会走漏风声,一旦走漏侦查信息,就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不利于案件侦破的后果。现行的由两类侦查主体分别管辖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模式,在公安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中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再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派人参与调查,其中的时间差不仅影响侦查效率,也不能保证不泄露案件信息,一旦涉案信息泄露,很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脱、证据灭失等不良后果。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智”,要求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上要体现“巧取”的理念,即在侦查谋略上要突出侦查的智能性,通过查办嫌疑人实施的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案件,如涉税、赌博、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的“后罪”和渎职罪的“原罪”,间接地获取嫌疑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一举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实现侦查的最佳效果。现行的由两类主体分别管辖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管辖模式,人为地添置了案件侦查的障碍,增加了办案难度,使得一些行之有效的侦查谋略和技能不能巧妙地运用。按照现行的侦查管辖模式,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罪时,有关直接影响渎职罪构成的渎职原罪的情况,只能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才能获得,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存有渎职的情形,并决定其渎职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当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时要依赖某些“后罪”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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