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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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2003-6-5 杭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收集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经侦局
公经[2003]436号
近来,有多地公安机关就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问题请示部经侦局。

对于该问题,部经侦局曾于2001年3月正式批复,此批复征求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同意部经侦局意见,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现予网上公布,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管辖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1年4月10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机制的完善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总第133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机制的完善张建军,赵宇昕(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双方在工作衔接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问题,既是监检衔接的重点又是难点。

因而要进一步界分监检双方在职务犯罪中的职能,同时也要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机及案件范围,以充分实现提前介入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监检衔接;提前介入;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2)01-0101-05自监察制度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比率日趋提高,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并不非常明晰、双方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介入的成效差异较大,没能实现创设提前介入制度的目的,制约了提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因而,对职务犯罪的提前介入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理论基础在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既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1]。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被赋予了相应的监督职能,因而它应当在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发挥监督和制约职能,以便更好地协调监检双方的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监察委的权力。

(一)提前介入的制度基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早出现在1980年,即《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不久,检察机关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等工作提前到公安机关的侦察阶段进行,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起源。

此后,为适应“严打”要求,迅速打击刑事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长期采取了提前介入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同时也负责这些案件的批捕和公诉,因而提前介入的情况相对普遍。

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论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概述与现状职务犯罪管辖制度是指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责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和违反职务工作勤勉廉洁性的犯罪行为依法行使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们现阶段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形态。

党委通过组织任命和提名的方式,配备检察机关人员及其领导班子;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财政,为提供检务保障经费;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法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上的领导。

党委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人、管物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事上。

这种人权、物权与事权分离的领导体制,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当党委和上级基层检察机关对某一问题意见一致时,二者都有领导权;当两者意见出现分歧时,由于领导权发生冲突,基层检察机关要在这种冲突中寻求平衡。

这样一来,双重领导实质上变成了没有领导,侦破工作的重要战机也往往因此而延误。

要扭转现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不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方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需要我们对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一)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存在主要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指定管辖;2、职务级别的管辖;3、犯罪性质及犯罪数额的管辖。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即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管辖不明或需要改变管辖的。

笔者认为其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当下级院在发现初查过程中或者立案后出现了案件以外的情况,例如牵扯到高职位官员、涉及到管辖以外的人员或事件、数额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向上级院请示改变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但侦查过程的特殊性及紧迫性导致请示的过程往往会贻误战机,无法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为以后的案件突破制造了困难,一定程度上可能最终会由于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而放纵了犯罪。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加强完善监察机关指定管辖■赵飞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指定管辖越来越普遍,为调查工作带来诸如减少阻力、防止干扰、整合力量等有利条件。

同时,也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管辖协调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也不利于被调查人相关权益的保护。

为此,建议从沟通协调机制、决策机制、异议考量制度等方面对指定管辖进行完善。

I“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管辖机关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一种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对已经由法律确定的相应办案机关作出调整进而影响案件管辖秩序的做法。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管辖权明确,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由上级单位指定移送其他单位管辖,即改变管辖。

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广义指定管辖和狭义指定管辖。

狭义指定管辖是指对个案的指定管辖,而广义的指定管辖一般是指类案的指定管辖。

由于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初级阶段,对管辖制度的探索程度相对有限,随着监察制度逐渐成熟,管辖制度可能会向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监察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上级监察机关主动改变管辖制度。

上级监察委员会主动改变管辖一般系出于某种原因,导致上级监察委员会认为该案不再适于由该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如某基层监察委员会发生腐败窝案,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改变管辖;再如某地党委发生腐败窝案,由同级监察委员会管辖办案阻力较大,可由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定其他监察委员会管辖。

根据本款规定,指定管辖可以跨多个层级,即可以指定任意下级监察委管辖相关监察事项。

比如,省一级的监察委员会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既可以指定给市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也可以直接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办理;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也有权将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县一级监察委管辖,也有权将县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一级监察委员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必要性从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监察工作实践来看,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具有极强的必要性,并能够为调查工作带来一系列有利条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J u n . 2 0 1 3
V n l 。 3 6 N0 . 3
第 3 6卷 第 3 期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 侦查管辖制 度
— —
以修 订后 的《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 为视点
周 洋
( 北京师范大 学,北京 1 0 0 8 7 5 )
[ 摘要 ] 职务犯罪牵连 案件 的侦查 管辖 问题 长期 以来 困扰着 实务界 , 修订后 的《 人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规则》 以确
立检 察 机 关侦 查 优 先权 的 方式 对 此 作 出 了 回应 。检 察 机 关侦 查优 先权 的确 立体 现 了职务 犯 罪侦 查在 秩 序 、 独立、 公 正
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取 向, 并由于它能够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找到生存 空间、 顺应职务犯 罪侦查的 国际趋势以及正确地 解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法 目的而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为继续优化职务犯 罪牵连案件 的侦 查管辖 , 必须明确并案 与分案管辖的界 限, 设定予以并案管辖的要件 , 积极构 建分案侦查的协作机制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牵连案件 ; 检 察机 关; 侦查 管辖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 0 0 9 — 1 2 0 3 ( 2 0 1 3 ) 0 3 — 0 0 9 2 — 0 4
犯罪 的情 况 下 ,以检察 机关为 主查办 职 务犯罪 意味
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此前《 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 司 法解释 的规定 比较 粗糙 ,导致 职务 犯罪侦 查管 辖一 度陷入较为混乱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 , 直接影 响了职务 犯罪 案件侦 查 的开展 和职 务犯罪 嫌

职 务犯 罪牵连 案件 侦查 管辖 的困境及 破解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关系 到 司法 公正 。本文 试 以检察 机关 职务 犯罪 侦查权 的 强化和
督力度 , 引起 人们对 司法 公正 的疑虑 。因此 , 探讨 和研 究检 察侦 查权 的强化和 控制 , 具有 追求 司法 公正 的重要 意义 。 二、 检察 机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强 化配置 职 务犯罪 作 为困扰世 界各 国及地 区 的严 重 问题 , 复杂化 、 其
律 监 督权 。 次, 其 检察 机 关行使职 务 犯罪侦 查权 是 由检 察机 关国 质 上是对 检察机 关机 动侦 查权 的剥夺 。 笔者认 为 , 为保 障人 民检
分, 是对 违法 犯罪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进行 司法 弹劾 的一种方 式 , 我 国修改 的《 同 刑事 诉讼法 》 l 条 第 2 的规定 :对于 国家机 关 第 8 款 “ 时也 是实 现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 职能 的必然 要求 。 。 笔者 同意 后者 意见 。首 先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是法律 监督 权 。
展 , 察机 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成 为关 注热 点之一 。确 实, 检 作为拥 回避现 行检 察侦 查权存在 的配 置 不力 、 同体监 督 的问题 。 当前 检
有职 务犯罪 侦查 实施权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如何解 决同体监 督可 能 察 机关侦 查权 中侦 查措 施和监督 制约机 制规 定的不足 , 既影 响侦 存在 的 问题 , 检察机 关应 否拥有侦 查权 , 如何拥 有侦 查权 , 应 直接 查权 的有 效行 使 , 也不利 于人权 保障 , 弱化 了检察 机关 的法 律监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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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机 关职 务犯罪侦 查权 的强化 和制 约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属 地 化 、 干扰 能 力 弱 , 查手 段 有 限 , 查 资 源 分散 , 抗 初 侦 队伍 管理 和 基 建 设 施 落后 , 密机 制 不健 全 保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的比较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的比较研究

实 际 效 果 ,从 而 实 现 既 定 决 策 目标 的活 动过程 。
二 、加 强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指 挥 机 制 建 设 。从 体 制 上 保 证 上 级 院对 下 级 院 的统 领 导



侦 查 指 挥 是 使 侦 查 决 策 转 化 为 侦 查 行 动 的 关 键 环 节 。侦 查 决 策 作 为意 识 范 畴 的东 西 , 可 能 直 接 作 用 于 侦 查 客 体 . 不 而 必 须 通 过 侦 查 行 动 这 一 物 质 力 量 。它 就 是 通 过 命 令 、 示 、 度 等 方 式 使 侦查 指 调 组 织 实 施 侦 查 决 策 、采 取 侦 查 行 动 的一 种高智能活动。 没有 指 挥 . 侦查 组织 就 不 能 协 调 有 序 的运 转 .侦 查 决 策 就 不 能转 化 为 侦 查 行 动 ,侦 查 的 目标 也 就 不 能 实 现 。只 要 指 挥 人 员 指 挥 有 方 . 度 得 法 . 调 不 仅 能 充 分 发 挥 侦 查 人 员 的 才 能 和 积极 性 ,使 他 们 自觉 地 为 实 现 侦 查 目标 而奋 斗 , 且能 实现 人 员 、 费 、 备 、 查 措 而 经 装 侦 施 的最 佳 组 合 和 配 置 。实 现各 种 侦 查 资 源 的充 分 合 理 利 用 ,使 整 个 侦查 活 动 围 绕 统 一 的 目标 高 效 运 转 。并取 得好 的 效
职务犯 罪侦查 管辖 庆 市 萨 尔图 区人 民检 察 院, 大庆 13 1 ) 6 3 I
随 着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和现 代 化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 污 、 赂 、 职 等 职 贪 贿 渎 务 犯 罪 往 往 具 有 涉 案 人员 团伙 化 、行 为 的法律认定复杂化 、 罪结果多因化 、 犯 作 案 过 程 交织 化 、作案 手段 电子 化 等 时代 特征。 越来 越 智 能 化 的 职务 犯 罪 。 检察 给 机 关 的 侦 查 工作 提 出 了严 峻 的挑 战 。 同 时 , 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 , “ 支笔 、 我 靠 一 张嘴 、 条腿” 两 的办 案模 式包 打 天 下 的 时 代 已 经宣 告 结 束 。 对新 形 势 。 何 以 面 如 “ 个 代 表 ”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迎 接 这 三 重 来 些 新 的挑 战 ,推 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 作 与 时俱进 , 我们检察机关一道新的课题。 是 检 察 机 关 必 须提 高侦 察 领 导人 员 的 侦查 决策能力 , 全 、 健 完善 职 务 犯 罪 侦查 组织 指 挥 和 侦 查 协 作 机 制 .全 面 提 高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作 的整 体 效 能 足 这道 新课 题 的 关键所在。 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需 要 有 坚 强 的 领 导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检 察 长 就 是 侦 查 工 作 的坚 强 领 导 者 和 组 织 者 ,是 侦 查 中 的 主 心 骨 和 灵 魂 ,他 们 的 水 平 高 低 决 定 着 侦 查 工 作 的 开 展情 况 。 侦查 决 策 是 侦 查 领 导 人 员 的基 本 职 责 .即 要 求 各 级 领 导 要 敢 于 决 策 , 担 风 险 , 心 组 织 , 胆 实 敢 精 大 践 。 必 须 建立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分 论 它 充 证 预测 、 广泛 征 求 意 见 、 务 当前 大 局 的 服 基 础 上 ,准 确 把 握 侦 查 工 作 的 现 实 状 况 和 发 展 规 律 ,提 高 决 策 的 可 行 性 和 实 效 性 ,使 有 限 的 司 法 资 源 得 以最 有 效 地 运 用 , 展 最 大 的效 能 。 侦查 决 策 的科 学 、 发 准 确 、切 实 可 行 是 侦 查 工 作 取 得 预 期 目 标 的关 键 。也 直 接 影 响 着 侦 查 工 作 的成 败。 因此 。 究 侦 查 组 织 指 挥 机 制必 须 重 研 视 侦查 决 策 机 制 。 据 侦 查 实 践 , 查 决 根 侦 策 的制 定 过 程 中 应着 重 把 握 : 充分收集信息 , 定侦查决策。 了 制 为 适 应 当代 反 贪 侦 查 协 调 工 作 的 客 观 要 求 .各 级检 察 机 关 首 先 必 须建 立 和健 全 范 围 广 泛 、 息 量 大 、 递 及 时 的反 贪信 信 传 息 情报 网络 体 系 .保 证 各 种 涉 案信 息情 报 及 时 准 确 地 汇集 到 侦查 指挥 协 调 机构 及 决 策 人 员 手 中 。其 次 是 要合 理地 界定 信 息 情 报 的 重 点 范 围 和 内 容 。 在 掌 握 大 量 信 息 情 报 的 基 础 上 ,侦 查 领 导 人 员 要 科 学 地 对 信 息 情 报 进 行 分 类 .从 中 筛 选 出重 点 范 围 和重 要 内容 的 信 息情 报 。 精 心谋 划 , 施 侦查 决 策 。 查 决 策 实 侦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检察 院管辖 的贪污 贿赂 案件 时, 当将案 件移送 人 民检 察院 ; 民 应 人
委员 会等 村 基层 组织 人员 协助 人 民政 府从 事 哪些 行政 管理 工作 检察 院在 侦 查贪 污贿 赂 案件 过程 中涉 及 公安 机关 管辖 的刑 事案 时, 于“ 属 其他 依法 从事 公务 人 员” 。从此 规定 我们 可 以看 出该立 件, 当将属 于公 安机 关管辖 的刑 事案 件移送 公安机 关; 罪嫌疑 应 犯 法 解释 采 取 的原 则是职 务 论 而非 身份 论 。从条 文 的精 神和 内涵 来 看, 者认 为, 基础 组织 应 当包括 村党 支部 。理 由基于两 点 : 笔 村 是立 法解 释立足 于职 务论而 非身 份论 , 就使 职 务行为主 体 的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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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00 8 ( )
基 层群 众 自治组 织 人 员职 秀 犯 罪
立案管辖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因基础 群众 自治组 织人 员主体 身份 在 立法 上的 界定模 糊 ,使 其职 务犯 罪 立案 管辖 产 生缺 陷 。现 时相 关立 法 与司

人涉嫌 犯数 罪的, 果涉 嫌主 罪属 于公 安机关 管辖, 如 由公安机 关为 主侦查, 民检 察院予 以配合 , 涉嫌主 罪属于人 民检察 院管辖 , 人 如果 由人 民检 察院 为主 侦 查, 安机 关 予 以配 合 。上述 规定 是符 合我 公
适当扩 大有 了法律 依据 , 既是有 职 务行为 的基础 自治组织就 可 以 国《 事诉 讼法》 于立 案管 辖范 围 的划分 原则 的, 司法 实践 中 刑 关 在 认定 为职 务犯 罪 的主 体 。二 是因 为村 基层 党 支部 在实 践中 有大 起到 了积 极的 作用 。但 是 由于 刑事 案件 类型 繁杂 , 查过 程 中 在侦 量 履行 公 务职 务行 为 , 在村 基层 的职 务 行为 中 占有 重要 地位 。 往 往 出现主 罪无 法 区分 的情 况, 据上述 规 定难 以确定 案件 的真 且 根 令 人遗 憾 的是 该立 法解 释将 同为群 众 自治 组织 城 市居 民委 正管辖 者, 公安机 关和 检 察机 关之 间甚 至 出现 相互 推诿 或者 是相 员会组 成 人 员遗漏 。 笔者认 为 城 市居 民委 员会 应 当作 为相关 职 互抢案 的情 况 。 2 进一 步解 决冲 突的相 关规 定检 察机 关立 案侦 () 务犯罪 的 主 体。 理 由也 是 在于 立法 解释 的精 神 是 以职 务行 为来 查时认 为属 于 自己管辖 的案件 , 审查起 诉环 节发现 不构成 检察 在 界定主 体 , 《 而 城市 居 民委 员会 组织 法》 第十 六条 规定居 民委 员会 机 关管 辖 的犯 , 构 成其 他犯 罪 , 果证 据确 实 、 而 如 充分 , 合起 符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犯罪 , 别是 : 分 贪污 罪、 挪用 公款罪 、 受贿罪 、 位受 贿罪 、 单 行贿 罪、 对 单位 行贿 罪、 介绍贿赂 罪 、 单位行 贿罪 、 巨额财 产来源 不 明罪 、 隐瞒境 外存款 罪 、 私分国有 资产 罪、 分罚没财 物 罪 私
系。 宪法确 定 的检察机 关 的这种领 导体制 是科学 的 , 由于相 关 但 的具 体制度 安排的不 合理 , 造成这 一领导体 制在实 践中不 能落实 到位 , 察机关 人事管 理权 的缺 失直接影 响到职务犯 罪侦 查权的 检 2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 、 .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 用职 独立 行使 。 其次 , 上级检察 机关对 下级检察机 关的业务领 导缺乏 制度保 权实施 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 权利 的犯罪案件 , 由检 察机关 的反渎 职侵 权局负 责侦 查。渎职 犯罪 案件 是指 《 法》 刑 分则 第九 障 。从实 践来看 , 目前上 级检 察机关主要 通过 统计报 表 、 法律 文 章规 定的 3 5种渎职 犯罪 , 包括 滥用 职权 、 忽职 守、 玩 徇私舞 弊和 书备 案、 查研 究 以及下级检 察机关的书面 报告等途 径来 掌握下 调 泄露 国家秘 密 四类犯 罪案件 。侵 权类 犯罪案 件 是指 由国家 机关 级 检察机 关的 工作情 况 。 对下级检 察机 关的业 务领 导, 主要 采用 督 目标 考核等 方式 。 实践证 明 , 仅依 靠这些 仅 工作 人员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的犯罪 案件 , 7种 , 共 分 宏 观指 导、 办案件 、 既不 能保证上 级检察 机关全面掌握 下级检察 机关 的工作情 别为 : 法拘禁 罪, 非 非法搜 查罪 , 讯逼供 罪, 刑 暴力 取证罪 , 虐待被 方 式 , 况, 更不能 充分保证 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 级检察机 关实行有 效的工 监管 人罪 , 复 陷害罪 , 坏选 举罪 。 报 破 3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权 实施 的其 他重大 的犯罪 案件 , . 根据 作 领 导。 最 后 , 察机关 的经 费保障也缺 乏独 立性 。当前 , 察机 关 检 检 案件 性质 由相应各部 门侦 查 。这 类 犯罪 如果需 要检 察机 关直接 上级检察 机关 的拨 受理 的 , 需经 省级 以上检 察机关 决定 , 可 以由检 察机关 立案侦 的经 费基 本上都 是由 同级政 府财政 部门供给 , 才 款 很 少, 国法 律对地 方财 政每年 拨给检 察机关 的经 费项 目、 我 标 查。 准 等 等, 未做 出 明确 规定 。地方政 府控制 了检 察机 关的经 费 , 都 此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的监所 检察 部 门、 民事行 政检察 部 门以 及控 告 申诉 检察部 门也享有 一定的职 务犯罪侦 查职 能 , 主要 是对 检察 机关 的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的 行使也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地方 政 这些 部 门在其检察监 督工作 中发现 的监所部 门发生 的职务犯罪 、 府 的影响 。 2侦 查部 门多头 设置 , 查力量 分散 。 . 侦 目前在 我 国检察机 关 民事行政 审 判中法官 的职 务犯罪 等案件 进行 侦 查。 内部 行使 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主 要是 反贪污 贿赂部 门和 反渎职 侵 二 、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权配 置的现 实 困境 我 权 部 门, 且是 从中央 到基层 , 层设 置。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有 而 层 ( ) 国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横 向配置 一 我 省级检 察院 、 分州 市检 察院 我 国的职 务犯罪侦 查权 配置于 各级人 民检察 院, 检察机 关即 反贪 污贿 赂总 局和渎 职侵权 检察 厅: 区基 层检 察院 分别 设有 反贪 污贿赂 局和反 渎职侵 权局 。 只 为职 务犯 罪侦查 机关 。检察 机关 的 设置在我 国 国家机 构 中属 于 和 县 、 如重 庆市检 察院 , 这两 个部 门是合 为一 体的 。 与行政 平 行的模式 , 有独 立的 系统 , 并对 产生它 的 国家权 力机关 是 在个 别检察 院 , 各级检 察院 的反 贪污 贿赂 部门和 反滨职侵 权 部门分别 负 责各 自 负责 , 受其监 督 。 检察 机关相 对独 立的 、 方面 , 察机关接 受上级 院的领 导, 检 主要 体现在业 务方面 , 管 辖范 围 内的职务 犯罪案 件的侦 查工作 。 分 限 其依据 除 了《 法》 《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有《 宪 和 人 外 还 刑事诉 讼法》 小而全 的侦 查机构 设置 , 散 了检 察机关 的以 务犯罪侦 查权 ,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J u a f n te No ma ie st o r lo gz r l n Ya Un v ri y
第2 6卷 第 1 期
Vo .6 1 2 N . o1
21 0 0年 1 月
Jn a. 2 1 00
口 法 学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 应用与完善
因此 ,检 察机 关 的职务犯 罪 侦查 与预 防衔接 机
制就是为了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创造
【 者简介] 林 ( 9 9 ) 作 高松 16 一 ,男,安徽巢湖人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三分 院副检察 长,高级检 察官 ;崔小龙 ( 9 1 ) 18 一 ,男 ,重庆武 隆人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干部。
的而采 取 的各 种 防范性 、控 制性 、预警 性 、预测 性
嫌疑和刑事责任的有无 ,收集证据 、查缉犯罪嫌 疑人 ,依照法定程序而采用特定侦查手段等活动 的总称…。这一 概念包 括 以下 四层 意思 :其 一 ,主
【 稿 日期109 1 — 收 20 -0 1 l
的措施和行为。 j ”
[ 标识 码] 文献 A
[ 编号16 4 35 2 1 0 —0 9 0 文章 17— 62(0 0) 10 8— 6
法 国著 名思想家孟德 斯鸠在 《 论法 的精 神 》 体 是法律 规定 的人 民检察 院 ;其二 ,它的对 象是 职

书 中指 出 : “ 一个 良好 的立 法 者关 心预 防 犯罪 ,
高松林 ,崔小龙
(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重庆 4 80 0 0 0)
[ 摘
要】 职 务犯 罪侦 查 与预 防是检 察权 体 系 中的 两项 重要 内容 ,二 者 的 有机衔 接 与 配合 则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职务犯罪立案前初查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 )职务犯罪侦 查案件 的 “ 一 初查 ”法律依据 尚显 不足 《 刑事诉讼法 》中没有 “ 初查”一词 ,该法第 8 6条规定 “ 人民法 院、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 、控 告、举报和 自首 的材料 ,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则首先要确定依法办案 的依据 。 上海市检察机关初 查工作虽有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 人 以下简称 《 规 则》、 《 察实务手册》等规 定,但规范 不细密 ,特别在一些关键环节的具体工作上缺 乏法律依据与规范 检 程序 。造成各侦查部 门对初查概念 、性质、任务 、手段等认识不一 ,操作程序混乱 ,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检 察机关的形象,制约 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进行 。 ( )检察机关初查方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 由于能够全面兼顾惩 罚犯罪、人权保 障、公正高效法律理念的规范初查机制构 建欠缺 ,各级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在 案件初查方法 、能力、模式等方面差异很大。如决定线索初查 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检察机关反
税务 、工商、海 关、审计 、技监等 建立有效的协查机制也不够 ,缺乏一些规范 的工作联系制度 。尚不能完
全实现有 效的资源共 享、形成互 相配合的合力 ,导致初查办案 的被动 与低效。 ( )初 查缺 少统一的法律配套文书 六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形态 已有很大 变化,职 务犯 罪国际化 、高科技化等趋势 开始 增强,犯罪手法交叉、 种类 多样 。因 “ 2小 时”限制 和律 师提前介入等促成 的诉讼 活动 的公开性 ,导致职务犯 罪初 查工作的紧 l 迫性大大增强 。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保全 ,证 人的调查等需 同步进行 ,初 查需要数个侦查机关及有关执 法机关通力合作 、 切配 合。而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 内部有 限的初查 资源 整合不够 , 密 外部与纪检监察 、公安、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重点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具体涉及到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罪名。所谓“可以”管辖,是指这些犯罪本也在监察委的管辖范畴,但如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人民监察院管辖”。实践中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监督、监所监督等部门担负,以体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该17个罪名中,前14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目前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该条确立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标准:人(公职人员)+事(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

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116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阳 平** 摘 要: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是规范监察机关管辖事宜的制度总称,包括监察机关的职能管辖、监察关联案件的管辖规则、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监察管辖与审判管辖的衔接程序等四个构成要素。

现有监察管辖制度体系体现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价值,但在规范监察权运行、有效衔接司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方面仍存在不足。

对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完善应着眼于综合体现上述各种价值。

关键词:监察 衔接 监察管辖 审判管辖*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AZD025)、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控制”(项目编号:17FXB008)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阳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关联案件”又被称为“互涉案件”或“牵连案件”,是指涉及多个管辖机关管辖的案件。

参见黄硕:《论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的权力边界》,载《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② 代表性文献参见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樊崇义、哈腾:《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侦查机关职能管辖(以下简称“侦查管辖”)是指不同系统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之间以及同一系统内侦查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监察机关被赋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权限,侦查管辖还涉及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

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

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法律规制作者:秦梦姣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7期摘; 要:当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跨省异地管辖,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异地管辖相对于法定地域管辖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案件办理机制,对于推进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加深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

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法律规制一、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的实践困境(一)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是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主体犯罪采取的一种普遍做法,其最直接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指定管辖制度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为异地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如果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其中的不妥之处:此法条规定的内容为指定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法院之间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个别情形,这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现在将其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普遍适用的依据明显有些牵强。

而且上述法律对指定管辖也仅仅是设置了条目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规范,这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这一做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存在地域差异,量刑程度不统一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制定了符合各地发展情况的不同的量刑标准,这可能会导致同样数额的职务犯罪在不同地区的法律评价存在偏差。

作为犯罪根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具有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概念。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第一条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

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

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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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侦查管辖的完善向泽选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科学划定,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意义重大。

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规模、地位,乃至侦查中领导关系的确定,都与侦查管辖权限所涉及的罪种相关联。

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划定,包括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如何进行纵向划分等两个方面。

限于篇幅,本文的研究仅涉及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权限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确定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管辖是影响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核心问题,也是科学划定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的关键。

鉴此,本文拟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从明晰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限边界的角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范围界定职务犯罪关联案件中的“关联”,并非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牵连犯,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直接或者间接制约或者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

“互涉案”是指同一主体实施了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类型,或者办理的同一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罪种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是一人多罪的情形,即同一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既实施了贪污贿赂或渎职侵权类犯罪,又实施了其他刑事犯罪;或者同一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主体,在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的同时,又是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共犯的情形。

二是数罪同案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依照管辖权限侦查各自管辖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管辖的同一案件涉及不同管辖权限的由多个主体实施的多种犯罪的情形,如公安机关在查办走私案的过程中,发现海关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即“案中案”、“窝案”、“串案”等。

渎职罪的“原案”,是指某些渎职罪的侦查与认定所涉及的事前发生的与渎职“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刑事案件。

“原罪”和渎职“本罪”具有认定和构成上的逻辑关联,“原罪”是认定渎职“本罪”的前提,没有特定“原罪”的存在,渎职“本罪”就会因为缺乏特定要件而无法认定。

例如,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就要以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为前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或存在,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即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中存有某种程度的失职,但只要没有发生合同诈骗的结果,就不构成签订、履行收稿日期:2011-04-28作者简介:向泽选,男,湖南沅陵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35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弗雷德·英博等:《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④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⑤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⑥2010年11月25日,笔者应邀参加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聆听了多位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专家的发言,颇有收获。

⑦2011年4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邱学强副检察长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着眼于增强侦查实战能力,加快实施科技强侦战略,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来源:正义网4月26日电,见习记者戴佳)。

⑧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⑨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⑩何挺:《刑侦工作情况与思考》,《高级警官培训讲堂录》,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编写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陈连福、何家弘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目前正在编写《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失职被骗罪。

这里的合同诈骗案就是事先发生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原案”,与“原案”发生直接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则属于渎职“本案”。

类似的情形还有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对这些渎职犯罪进行侦查和认定,都要以特定“原罪”的存在和成立为基本前提,渎职“本罪”与“原罪”之间存有严密的逻辑关联。

职务犯罪的“后案”,是指为逃避职务犯罪的司法追究,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特定案件。

这些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罚的行为由于是发生在职务犯罪实施以后,故被称为职务犯罪的“后案”。

例如,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为其作伪证包庇,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职务犯罪所得赃款,或者为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创造其他条件等,都发生在职务犯罪实施以后。

当然,与上述渎职罪的“原案”一样,“后案”与职务犯罪在认定上也存有严密的逻辑关联,所不同的是,职务犯罪成了这些特定“后案”的前提,这些“后案”则是由职务犯罪所派生出来的“孳生物”。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些“后案”通常包括伪证案,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窝藏、包庇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款案等,这些“后案”若非因职务犯罪的发生而引发,则其与相关联的“原案”一并属于公安管辖,也就不是本文要研讨的问题了。

二、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的现状及其弊端目前,对上述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的侦查管辖,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按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发现所查办的案件存有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则要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与侦查,但参与侦查活动的公安人员只能配合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所查办的案件涉及职务犯罪的,则要通知检察机关派人参与调查,参与侦查的检察人员只能发挥辅助的作用,整个侦查活动要在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这种牵连管辖机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种不同属性案件的查办问题,避免了两类不同属性案件在侦查思路、侦查方向、侦查谋略以及侦查管辖权限等方面的差异性可能引发的实践困惑。

但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进路、侦查谋略和侦查取证手段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由两种侦查主体联合组成的以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的侦查办案模式,也表现出其先天的不足,不利于所涉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

在以公安为主查办普通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参与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模式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处于辅助地位,要服从公安机关查办普通刑事案件的整体部署,参与办案的检察人员办理职务犯罪的主动性难以发挥,很容易错过最佳办案时机。

在以检察机关为主查办职务犯罪,公安机关参与查办普通刑事犯罪的办案机制中,公安人员处于辅助地位,要听从检察专案组对整个案件的统筹安排,公安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也难以发挥出来,同样会制约和影响对所涉及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查办。

由于参与办案的检察、公安人员同时还承担其他办案任务,加上目前的办案考评机制把联合侦破案件的功劳往往记录在主办案方,参与辅助办案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持消极观望心理的居多,上述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

可见,对关联案件所采取的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组成办案组的办案机制,存在着严重制约和影响案件办理的弊端:(一)与侦查活动的内在规律相违背职务犯罪的智能性和复杂性,以及证据的易变性,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要遵循“快”和“智”的规律。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快”,要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证据的收集、嫌疑人的讯问、证人的询问等,都要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稍有不慎,就会走漏风声,一旦走漏侦查信息,就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不利于案件侦破的后果。

现行的由两类侦查主体分别管辖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模式,在公安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中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再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派人参与调查,其中的时间差不仅影响侦查效率,也不能保证不泄露案件信息,一旦涉案信息泄露,很可能导致嫌疑人逃脱、证据灭失等不良后果。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智”,要求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上要体现“巧取”的理念,即在侦查谋略上要突出侦查的智能性,通过查办嫌疑人实施的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案件,如涉税、赌博、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的“后罪”和渎职罪的“原罪”,间接地获取嫌疑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一举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实现侦查的最佳效果。

现行的由两类主体分别管辖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管辖模式,人为地添置了案件侦查的障碍,增加了办案难度,使得一些行之有效的侦查谋略和技能不能巧妙地运用。

按照现行的侦查管辖模式,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罪时,有关直接影响渎职罪构成的渎职原罪的情况,只能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才能获得,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存有渎职的情形,并决定其渎职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当在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时要依赖某些“后罪”的证据时,检察机关也只能等公安机关查清其管辖的“后罪”,再论职务犯罪的侦查是否能够依靠“后罪”的证据予以佐证了。

可见,现行的侦查管辖模式,否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复杂化,使得一些行之有效的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无法使用。

(二)与适用刑罚防治犯罪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刑罚以剥夺人的权益与施加道德谴责为内容,国家对刑事犯罪动用刑罚,根本目的是要预防犯罪的再发生,但只有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决定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罚,才能达到刑罚防治犯罪的最佳效果①。

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是对刑事犯罪动用刑罚的基础和前提,侦查的质量和侦查所占用的时间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对刑事犯罪的追诉质量和追诉期限。

职务犯罪及其相关联的犯罪,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两个侦查主体分别管辖,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所查办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尤其是发现所查办的案件,要以所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的情况如证据或者事实为认定的基础,而又必须等待公安机关来参与侦查,或者要等公安机关先行查办所涉及的关联案件,这势必延误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最终必然要延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质量和追诉期限,造成刑罚的延误,使得刑罚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上打折扣,甚至变成无效之刑或者昂贵之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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