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 - 企业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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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设置和管理1. 公司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置,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归集账户等。

每个账户的用途应清晰明确,不得私自挪用或混淆用途。

2. 公司账户的开户、变更和关闭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同意,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3. 公司账户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员工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级管理,负责人对账户的使用和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4. 公司账户的密码和安全设备应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严格控制使用权限,防止资金被盗用或篡改。

5. 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操作,如虚假账目、账户挪用、私人账务等。

6.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保障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7. 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应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账务清晰准确,排除账目混乱和错误。

三、资金管理1. 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应做到安全、高效、便捷,确保资金周转畅通和使用合理。

2.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控应实时跟踪和掌握,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控制力。

3. 公司账户的资金运用应根据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投资,增加资金增值和流动性。

4. 公司账户的资金统计和分析应定期进行,了解公司资金状况和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池管理。

5.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行为和超出权限操作。

6. 公司账户的资金决策应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7.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四、风险管理1. 公司账户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2. 公司账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确保资金操作的合理和安全。

3. 公司账户的风险防范和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1目的1.1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2.1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含财务公司)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3范围3.1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

4管理4.1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使用、注销等工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

4.2资产财务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公司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台账信息包括: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币种、账户类别、主要用途、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U盾数量等。

4.3银行出纳岗负责银行账户资料保管、管理台账更新维护工作。

5开立5.1银行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原则:5.1.1确有结算业务需要。

5.1.2有意取得银行信贷支持。

5.1.3获取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

5.2 开户银行的选择须符合国机集团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

5.3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时,经办人员填写“请示报告单”报送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核、审计法律部会签、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5.4开立银行账户需要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的,须遵循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开户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录入工作。

6变更6.1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登记信息的,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办理。

6.2变更事项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变更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7年检7.1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得出现逾期年检或漏检现象。

7.2 银行账户年检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年检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8使用8.1银行账户的使用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8.2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公司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银⾏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凡在中国境内开⽴⼈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以下简称存款⼈)以及银⾏和⾮银⾏⾦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外汇存款账户的开⽴、使⽤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

(2)存款⼈在其账户内应有⾜够资⾦保证⽀付。

(3)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账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4)银⾏对存款⼈开⽴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5)存款⼈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机构开⽴基本存款账户。

(6)存款⼈不得在同⼀家银⾏的⼏个分⽀机构开⽴⼀般存款账户。

(7)存款⼈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本⾝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8)开户银⾏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撤销的账户进⾏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对账。

(9)开户银⾏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开⽴或撤销,应于开⽴或撤销之⽇起7⽇内向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申报。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基本流程。

这包括账户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权限以及操作程序等。

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批人,避免权责不明导致的管理漏洞。

资金管理是制度的重中之重。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资金流量,设定合理的资金归集、调拨和支付流程。

同时,应建立日常的资金监控机制,如设置银行账户余额预警线,确保账户中的资金既能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又能及时预防和控制潜在的财务风险。

制度中还应包含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这通常涉及到双人操作原则、定期对账、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动态调整能力。

这意味着,企业在制定制度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预留相应的调整空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所有涉及银行账户管理的员工都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和外部环境变化。

3. 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提升,特别是在防范欺诈和洗钱方面。

4.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银行、云账户管理等,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企业应认识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仅是一份文件,更是一种管理文化和纪律的体现。

它需要得到全员的认可和遵循,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六)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财务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支票及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做到相互制约,保证安全。

(七)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然后启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当天入保险柜,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

(八)出纳必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情况,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九)出纳签发支票必须有会计认可的支票凭证,支票上必须填写签发日期(为了便于结账可提前开结算期,但不得开远期)、用途、金额。

支票签发完后,领用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名,然后出纳将签好的支票交会计复核,盖上银行印鉴后,将有效的支票交领用人(通过银行用其它结算方法也按以上办法办理).(十)出纳要及时清理支票(汇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必须在一周内报账,或交回未用的支票。

(十一)出纳要不定期从银行要回对账单进行对账,若我户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不符,出纳应负责与银行业务员配合查找核对,直到相符为止。

每月8日前,出纳应打印出银行调节表一式三份,随对账单一起交主管会计审核,审核完后,在银行调节表上盖章,出纳将已审核盖章的银行调节表留一份备查,两份送银行;每月10号前,要将已经银行盖章的银行调节表回单交主管会计,由主管会计分月放在对账单一起,年底装订存档。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背景随着现代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银行账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多样化的账户类型和使用场景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于提高账户管理效率、加强账户监管、防范账户风险、保护账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实施范围和对象该制度适用于全行(或分行)内所有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象:1.个人账户:包括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2.企业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等。

3.机构账户: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

账户开立1.账户基本资料采集账户开立前,应当向客户收集和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企业客户:企业全称、企业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

3.机构客户: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等。

2.账户资料审核账户开立前,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客户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账户开立流程1.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2.账户管理人员审查客户基本资料,核实客户身份。

3.客户签署开户申请表并办理其他手续(如签署授权书等)。

4.录入开户信息并制作账户资料。

5.审核并确认账户资料是否齐全。

6.开立账户。

账户管理1.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账户信息管理体系,对于账户信息的正常维护和更新要及时进行。

2.账户余额管理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账户余额进行核对,预防因账目不清而发生的纠纷和风险。

3.账户资金流动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4.账户日常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账户日常管理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账户销户1.账户销户条件1.账户内余额为零。

2.账户期限已满且客户提出销户申请。

3.其他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1.目的: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

2.适用范围:3.帐户管理3.1以____为分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税款帐户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银⾏账户管理办法(全⽂)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则 第⼀章总 第⼆条凡在中国境内开⽴⼈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以下简称存款⼈)以及银⾏和⾮银⾏⾦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使⽤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办理⽇常转帐结算和现⾦收付的帐户。

存款⼈的⼯资、奖⾦等现⾦的⽀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般存款帐户是存款⼈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缴存,但不能办理现⾦⽀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管理的规定办理现⾦收付。

第七条专⽤存款帐户是存款⼈因特定⽤途需要开⽴的帐户。

第⼋条存款⼈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可以⾃主选择银⾏,银⾏也可以⾃愿选择存款⼈开⽴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存款⼈在银⾏开⽴或使⽤帐户。

第⼗条存款⼈在其帐户内应有⾜够资⾦保证⽀付。

第⼗⼀条银⾏应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资⾦⾃主⽀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民银⾏总⾏的监督项⽬除外。

第⼗⼆条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帐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对存款⼈开⽴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第⼆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三条下存款⼈可以申请开⽴基本存款帐户: ⼀、企业法⼈: ⼆、企业法⼈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和预算外资⾦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单位附设的⾷堂、招待所、幼⼉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四条下列情况,存款⼈右以申请开⽴⼀般存款帐户: ⼀、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取得借款的; ⼆、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单位。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度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度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它是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往来账户。

对于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在制定管理制度时,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一、账户开立与使用1.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开立账户时,应提供完整的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企业应按照银行规定使用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资金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审批流程,确保每笔资金的出入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合理的依据。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防止资金滥用风险。

3. 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三、结算管理1.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银行规定,及时办理各类结算业务,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

2.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办理托收,避免资金滞留。

3. 定期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风险控制1. 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外部经济环境和内部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和防范潜在风险。

2. 对于存在的风险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调整资金结构、优化收支计划等。

3.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监督与审计1.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规范操作,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4篇)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4篇)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1 账户开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开立人民银行账户,具体开立条件如下:1.1.1 个人账户的开立条件个人账户的开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4)符合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1.1.2 企事业单位账户的开立条件企事业单位账户的开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3)符合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1.2 账户的管理与使用1.2.1 账户信息维护账户持有人需及时更新个人或单位的有效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及时与账户持有人联系。

1.2.2 账户的用途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账户的用途存在一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禁止进行非法的洗钱活动;(2)禁止进行涉及资金的非法交易;(3)禁止进行跨境资金转移;(4)禁止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2.3 账户的资金管理账户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账户资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并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账户的冻结和解冻2.1 账户冻结的情况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对账户进行冻结,一般情况下,账户冻结的情况包括:(1)账户涉嫌违法犯罪活动;(2)账户存在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3)账户涉及争议案件,需要保护相关利益。

2.2 账户解冻的程序在账户被冻结后,账户持有人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解冻申请。

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解冻条件,将及时解冻账户。

三、账户的注销和销户3.1 账户注销的情况账户注销的情况包括:(1)账户持有人自愿申请注销账户;(2)账户持有人被依法宣告死亡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

3.2 账户销户的程序账户持有人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账户将被注销。

公司对公帐户管理规定(3篇)

公司对公帐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对公帐户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公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等。

第三条对公帐户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2. 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4. 透明性原则:对公帐户的收支情况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二章对公帐户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对公帐户的设立1. 公司设立对公帐户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提交开户申请。

2. 开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类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3. 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开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五条对公帐户的管理1.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帐户的管理,包括开户、变更、撤销等事宜。

2. 对公帐户的开户、变更、撤销等操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3. 对公帐户的收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4. 对公帐户的收支凭证应齐全、规范,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财务部门。

第六条对公帐户的审批权限1. 对公帐户的开户、变更、撤销等操作,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对公帐户的收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3. 对公帐户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审批人应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对公帐户的收支管理第七条对公帐户的收支原则1. 对公帐户的收支应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原则。

2. 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 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对公帐户的收支流程1. 收入:各部门在收到收入时,应及时填写收入凭证,并将凭证送至财务部门。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范文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范文

04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范文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检查时,开户单位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四条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出。

第五条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六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用途,不许套取现金。

第八条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中头或远期支票,不允许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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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企业文规
账户是各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各单位在使用账户时,必须遵守银行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检查时,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凭证或远期的支付凭证。

5.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

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6.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l)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7.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

8.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9.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10.开户银行对一年(按月、日计算)未发生收付业务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1.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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