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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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壹○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关联的监督管理:
(壹)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且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仍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壹)关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编制员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建议;(二)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方案;
(三)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且和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壹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能够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第十壹条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于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能够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置内设(分支)机构,且确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于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且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管理;属于俩个之上举办单位共同设立的,应当明确壹个主要举办单位和各举办单位的管理权限;属于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委托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
(壹)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且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壹)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建议;
(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壹)上级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且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壹)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的方案;
(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方案、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壹条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且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