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商业用气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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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用气的管理,保障商业用气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商业用气的单位、个人及燃气供应企业。
第三条商业用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四)依法管理,服务至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用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方可从事商业用气供应业务。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高效。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开燃气价格、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用户监督。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燃气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商业用气用户第十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取得燃气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燃气。
第十一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二)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动、拆除燃气设施;(四)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五)不得储存、倒卖燃气;(六)不得利用燃气设施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商业用气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用,不得拖欠、逃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商业用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二)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检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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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 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 及时更换 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 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燃气用户负有履行安全用气规则的法定义务
针对常见多发 用气事故, 用气事故,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使 用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和气瓶, 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 令淘汰或者使用 年限已届满的燃 气燃烧器具、 气燃烧器具、连 接管等设备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 • 1、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 在我国燃气安全事故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 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占绝大部分。加强燃气使用 管理,对保障燃气用户及公众安全、维护燃气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燃气的消费信 心、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不得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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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安全常识电视竞赛复习题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什么时间起施行,答案:2011年3月1日2、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案:5个工作日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什么制度,答案:许可证制度、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4 的,应当将什么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答案: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5、自2005年起,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浴用什么类型燃气热水器,答案:直排式燃气热水器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什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7、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什么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答案: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8、家庭装修需改动燃气管线时,应由具备什么的人员进行,以免引起燃气泄漏,发生火灾或爆炸,答案:具备燃气管道安装维修资质9、什么类型的燃气热水器可直接安装在浴室内,答案:强制给排式或对流平衡式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什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答案:燃气发展规划11、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什么证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答案:燃气经营许可证12、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取得什么证件,答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13、国家规定的燃气灶具的使用年限是几年,答案:8年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什么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答案:15、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的作用是什么,答案:炉具在使用中没关闭开关而意外火焰熄灭,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1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什么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答案:建设单位17、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什么事情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答案: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18、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什么,答案:甲烷19、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什么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答案:地下燃气管线20、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什么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答案:安全警示标志2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什么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答案:管道燃气经营者22、违反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什么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答案:名称或者标识2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什么部门报告,答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4、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什么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答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5、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什么标准实施作业,答案:工程建设标准26、家用燃气胶管长度不应超过几米,答案:2米27、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什么措施,答案:保障正常用气28、违反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然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多少数额罚款,答案: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什么标志,答案:安全警示标志30、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什么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答案:招标投标31、燃气种类中,比空气重的是什么燃气,答案:液化石油气32、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什么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答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3、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什么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案:价格主管部门34、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和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答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35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多少数额罚款,答案: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什么部门批准,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37、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什么部门的意见, 答案:燃气管理部门38、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什么等应急措施,答案:储备、紧急调度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什么意识,答案:燃气安全意识4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主要依据其他什么规划,答案: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4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时要结合全国什么情况,答案: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什么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答案:燃气发展规划43、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什么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答案: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4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什么部门备案,燃气管理答案:45、燃气应急预案应当主要明确哪些内容,答案: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什么监控管理,答案:监测、预测和预警47、燃气供应发生什么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答案: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48、个人能不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答案:不能49、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有哪3方面要求,答案:持续、稳定、安全50、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什么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答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51、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52、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答案: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53、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怎样通知燃气用户,答案: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54、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什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答案: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哪些方面的意见,答案: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56、谁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燃气行业协会答案:57、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什么方面培训,答案: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58、燃气用户有权就什么事项可以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案: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5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哪些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答案: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60、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哪些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答案: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61、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哪些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答案: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6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哪些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答案: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63、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什么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答案: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6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什么的规定进行处罚,气瓶安全监察答案:65、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如何处罚,答案: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66、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什么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加气站安全教育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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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燃气操作工试题1分,共24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___的措施( C )安全防护盒施工管理 B.安全检查和保障供气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及应急预案 D.施工监理和临时供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___B___、、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破坏、掩埋 B.覆盖、遮挡 C.遮挡、涂改 D.覆盖、涂改、安全生产管理,坚持__A____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快速发展、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_____规定进行处罚。
( A )本条例 B.安全生产法 C.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D.价格、违反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___C____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立即____B____,组织抢修抢险上报燃气主管部门 B.停止供气 C.召集相关人员 D.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 A )甲烷 B.乙烷 C.乙烯 D.丙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D )标志危险 B.注意 C.环保 D.安全警示、液态天然气在常温、常压下变为气态体积扩大为( C )倍、在输配管道上应安放适当的警示牌,且警示带位置应在管道上方不小于( B )毫米、可燃气体报警器日常维护不适合的是( C )每天目视检查检测仪,各种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工作每三个月用样气标定传感器每周用样气标定D.在维修当中如要在现场开盖,必须先断电后,才能开盖12、下列燃气种类中,比空气重的是( B )A.天然气B.液化石油气C.人工焦炉煤气 D沼气13、生产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A.危险因素B.事故隐患C.设备缺陷1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以下哪一项火灾危险性类别不是甲类( C )A.闪电<28℃的液体B.爆炸下限<10%的气体C.爆炸下限≥10%的气体15、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的作用是(A )A.炉具在使用中没关闭开关而意外火焰熄灭,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B.煮食完毕能自动熄火C.风吹不灭炉具火焰D.汤水浇不灭炉具火焰16、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吹扫,以下有关吹扫的要求哪项不符合(A )A.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等设备应参与吹扫B.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C.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17、下列哪种措施是处理气瓶受热或者着火时应首先采用的(B )A.设法把气瓶拉出扔掉B.用水喷洒该气瓶C.接近气瓶,试图把瓶上的气门关掉18、压缩天然气供应泛指: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II类作为气源,在环境温度为-40℃至50℃时,经加压站净化、脱水、压缩至不大于__A__MpaA.25B.10C.20D.27.519、CNG瓶组供气站一般供气储气规模不易大于__A___m³A.1000B.2000C.3000D.400020、CNG储配站的卸气柱承压不应小于_A__Mpa,软管长度应为2.5~5.0m。
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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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发展城镇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镇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燃气生产经营和安装单位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生产单位燃气质量监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为企业入户安检提供保障;公安机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市、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防护用品、器材、车辆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程,并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燃气安全十项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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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燃气使用安全规定1. 燃气设备安装与更换:燃气设备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迁移燃气管道及设施。
燃气设备更换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 燃气管道维护: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管道无破损、无锈蚀、无泄漏。
发现燃气管道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维修。
3. 燃气灶具使用:使用燃气灶具时,确保火源与周围物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使用完毕后,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
4. 燃气热水器使用: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燃气泄漏导致中毒事故。
使用时,确保室内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5. 燃气表具使用:定期检查燃气表具,确保表具运行正常。
如发现燃气表具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专业人员检查。
6. 燃气报警器安装:在燃气使用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确保报警器正常运行。
报警器应定期检查、更换电池,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发出警报。
二、燃气设施安全规定1. 燃气设施检修:燃气设施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操作。
检修时,确保燃气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切断燃气供应。
2. 燃气设施维修:燃气设施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操作。
维修时,确保燃气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切断燃气供应。
3. 燃气设施更换:燃气设施更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操作。
更换时,确保燃气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切断燃气供应。
4. 燃气设施拆除:燃气设施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操作。
拆除时,确保燃气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切断燃气供应。
三、燃气泄漏应急处理规定1. 燃气泄漏报警:发现燃气泄漏,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
同时,打开门窗通风,降低室内燃气浓度。
2. 燃气泄漏处理:燃气泄漏处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如无法立即联系专业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1)用湿毛巾或湿布堵住泄漏点,防止燃气扩散;(2)使用灭火器灭火,但要注意避免使用水灭火,以免引发爆炸;(3)迅速撤离泄漏区域,避免中毒或爆炸事故。
燃气安全管理禁止行为
![燃气安全管理禁止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9c83582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f.png)
燃气安全管理禁止行为燃气安全管理禁止行为,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燃气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违反燃气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这些禁止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
以下将重点介绍燃气安全管理中的禁止行为。
一、私拉乱接私拉乱接是指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未按规定寻找厂家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随意更改、拆卸、盗用、串接、改变燃气管道的接口和分支管道,造成管道渗漏、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
因此,在使用燃气管道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私拉乱接。
二、违规加油违规加油是指在加注燃气过程中,未使用正规的加油工具,或使用过期、过度稀释、掺杂其他物质等问题严重的加油器具,或将燃气注入非标准的容器中,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在加注燃气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加油管理规定,使用合格的加油工具和容器,并对加油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违规操作违规操作是指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例如私自打孔、焊接、刷漆、钻洞等损坏燃气管道或燃气设备的行为及在燃气管道、燃气设备周围使用明火等严重违规操作可能会造成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危险事故。
因此,在使用燃气设备、管道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四、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是指在燃气设施使用期间,未经专业人士同意擅自改动设施的情况。
这种行为可能会对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导致火灾、爆炸等危险事故发生。
因此,使用燃气设施时,一定要谨慎操作,勿擅自改动。
五、燃气泄漏未及时报警处理燃气泄漏未及时报警处理是指在发现燃气管道、燃气器具泄漏后,未及时报警或处理。
这样会导致燃气泄漏加重,引发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
当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源,并及时报警,避免事故,为需要处理此事也应按照操作程序限制解决,不能惊慌乱象。
由于燃气风险大,一旦出现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燃气使用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上行为,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这样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使用燃气,并保证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燃气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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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条例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哪项?A. 有稳定的燃气来源B.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C. 有专业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D. 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燃气设施的维护2.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以下哪项行为是被禁止的?A. 定期检查燃气设施B. 按照规定使用燃气C. 擅自改动燃气设施D. 及时更换老化的燃气管道3. 燃气经营企业在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是?A. 立即停止供气B. 通知用户停止使用C. 立即组织抢修D. 所有选项都是4. 燃气用户在发现燃气泄漏时,以下哪项行为是正确的?A. 立即关闭燃气阀门B. 打开门窗通风C. 立即拨打报警电话D. 所有选项都是5.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的安全检查的频率是?A. 每季度一次B. 每半年一次C. 每年至少一次D. 每两年一次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6. 燃气用户有权自行改装燃气管道。
(错误)7.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正确)8.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可以随意改变燃气设施的使用方式。
(错误)9. 燃气经营企业在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供气并组织抢修。
(正确)10. 燃气用户在燃气泄漏时,可以自行处理,无需报警。
(错误)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11. 简述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供应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答案: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供应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教育,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答案: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包括:定期检查燃气设施,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发现燃气泄漏立即关闭阀门并通风,不得在燃气泄漏现场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f96fd31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df.png)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0156cc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01.png)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市燃气的进展应当执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今日我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任意设置燃气供给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平安供给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平安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连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小区燃气使用管理规定(3篇)
![小区燃气使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8f61a72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e.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燃气设施、燃气设备和燃气使用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小区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小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报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燃气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六条小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七条燃气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燃气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九条燃气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关键部件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老化、泄漏等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三章燃气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器具的用途。
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必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悬挂、堆放物品,不得在燃气管道周围挖坑、取土、种植植物。
第十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发现泄漏、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使用燃气器具加热、烘干衣物、食品等,不得将燃气器具用于非燃气用途。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保持燃气器具周围通风良好,不得在燃气器具周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将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作为他用,不得将其出租、出售。
2024年打击非法倒装液化气实施方案
![2024年打击非法倒装液化气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3afd33f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e.png)
2024年打击非法倒装液化气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液化气成为了大多数家庭使用的重要能源之一。
然而,由于液化气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如果不正确使用和存储,就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风险。
而非法倒装液化气更是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倒装液化气行为的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加强宣传教育(一)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液化气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存储注意事项,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对经销商、销售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提供正确的使用和存储液化气的指导。
(三)加强对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液化气使用安全的认知。
三、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一)加大对非法倒装液化气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违法行为,对非法倒装液化气的制造、销售、运输等行为进行重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对液化气经销商的监管,要求他们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四)建立液化气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液化气使用和存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加强协作机制(一)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打击非法倒装液化气的合力。
(二)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倒装液化气的行动。
(三)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液化气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公众安全。
五、加强科技支持(一)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进行液化气使用和存储的监测和预警。
(二)加强科研力量,开展液化气安全相关的研究和创新,提高液化气使用和存储的安全性能。
六、加大执法力度(一)加大对非法倒装液化气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
(二)加强对液化气经销商、销售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七、建立长效机制(一)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和存储。
燃气管理规定
![燃气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808fe30ec3a87c24028c4be.png)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2017年北京最新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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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北京最新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北京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54ac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3.png)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场所管理规定(3篇)
![燃气场所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a16206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69.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场所的管理,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场所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燃气场所安全运行。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储存第五条燃气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条燃气储存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燃气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防雷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燃气储存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燃气储存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操作规程;(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应急预案。
第十条燃气储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燃气输配第十一条燃气输配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输配。
第十二条燃气输配管道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燃气输配管道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阀门、压力表、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燃气输配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燃气输配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操作规程;(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燃气输配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燃气供应第十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供应。
燃气公司防止第三方破坏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燃气公司防止第三方破坏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c9368b06d4d8d15abe234ebf.png)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试题答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试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29b170014791711cc79179a.png)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测试题部门岗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共分8 章54 条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规划。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6.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8.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10.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1.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的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2.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13.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4.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燃气供应经营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燃气供应经营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f3e1dccb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8.png)
燃气供应、经营及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营燃气2、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未取得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4、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5、未制定燃气应急预案。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三)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四)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五)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具体行为:1、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的规划、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2、未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3、未保证施工安全和正常供气;4、未按期完成改动作业。
(六)(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七)(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具体行为:1、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3、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4、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5、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八)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具体行为:1、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2、摔、砸、滚动、倒置气瓶;3、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4、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5、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6、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7、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
备注:属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如下(1)用餐场所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用餐场所使用气体卡式炉(3)多台燃气灶具、或供气距离超过2m的未采用硬管链接;(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IOOkg未设置独立的气瓶间;(5)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420kg且小于840kg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物未达到8米的安全间距;(6)存储气瓶总质量超过42Okg且小于1260kg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物未达到6米的安全间距;(7)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8)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高度低于2.2m、或地面不平整、或地面低于室外平地;(9)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门、窗向内开启;(10)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与厨房之间有连通的门、窗、洞口;(H)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12)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的温度超过45摄氏度或低于0摄氏度;(13)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将使用和备用钢瓶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14)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未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5)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或报警器失效;(16)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未配备不少于2个的8kg干粉灭火器;(17)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型要求(电线外露、电源外露、非防爆灯)、或开关安装在室内;(18)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通风设施未安装在较低位置;(19)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20)液化石油气的调压器无生产许可证或使用期超过5年;(21)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22)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23)液化石油气管道离墙架空敷设时,未采取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24)在室内燃气管道的燃气引入管、调压器前、燃气表前、燃气用具前、测压计前、放散管起点等位置未设置阀门;(25)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未做防静电跨接;(26)使用软管穿越墙壁、窗户、门、顶棚或地面;(27)使用软管的长度未控制在1.2米-2.0米之间;(28)软管存在老化、腐蚀现象;(29)软管存有接口;(30)软管连接未使用卡箍紧固;(3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未排烟设施,或大锅灶的炉膛、烟道处未设爆破门;(32)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时,灶具与钢瓶净距小于0.5米;(33)使用瓶装天然气未设置独立气瓶间;(34)瓶装天然气的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物未达到18米的安全间距;(35)瓶装天然气的气瓶间内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36)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燃气引入管未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用气房间内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或用气房间内未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37)燃气引入管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私接燃气管道的法律后果(3篇)
![私接燃气管道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a1aa41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0.png)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燃气管道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私自接驳燃气管道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私接燃气管道的法律后果。
一、私接燃气管道的定义私接燃气管道,是指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擅自将燃气管道接入室内或改变燃气管道走向、连接方式等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擅自将燃气管道接入室内。
2.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擅自改变燃气管道走向、连接方式等。
3.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擅自拆除、改动燃气设施。
4.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许可,擅自使用燃气设施。
二、私接燃气管道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接燃气管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燃气供应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私接燃气管道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燃气供应企业有权要求私接者承担违约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报燃气供应企业批准,并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进行施工。
”私接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私接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燃气供应企业有权要求私接者立即停止私接行为,并恢复原状。
(2)罚款: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私接者可能被吊销燃气使用许可证,禁止其使用燃气。
3. 民事责任私接燃气管道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私接者可能因以下原因承担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私接者应赔偿因私接燃气管道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燃气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97fe29710a6f524cdbf8520.png)
第一章燃气稽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
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
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3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逐一进行落实。
第三条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应做到: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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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燃气管道与设备是现代城市重要公用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我市自2005年12月实施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17.8万户,工商用户283户,对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近,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给全市安全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9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
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
举报电话:6695030 6842111。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烟台市公安局
盗用燃气和擅改燃气设施将被处罚或追究责任
摘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对举报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嘉奖
胶东在线网7月15日讯(记者魏琪通讯员阎寿南刘克林)近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
对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违法违规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规范整治迫在眉睫
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居民与工商户仍冒危险于不顾,私自改装改造天然气管线甚至破坏燃气表盗用天然气。
同时由于一些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统计,仅2006-2007年由于野蛮施工,挖断、钻断燃气管的情况多达二十余起。
其原因一是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或不听监护人员劝阻违章野蛮施工损坏燃气主干线,二是新技术、新方法在施工中广泛应用(如过路顶管技术),极易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引起爆炸事故。
据统计,目前烟台市室内燃气设施封包严重,老用户约50%封包,新用户基本全部存在封包现象;私改乱拉严重的约713户。
封包和私改乱拉,致使入户安检工作难以到位,一旦因年久老化腐蚀造成燃气泄漏,极有可能造成燃气爆炸事故。
新奥燃气公司自1990年通气至今已有十八年,输配管线已有近700公里,违章占压防不胜防。
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共同努力,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7组成了专门机构,进行了长达9个月的集中清理,效果良好。
但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仍有部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顾企业劝阻,强行违章占压。
一旦发生泄漏,天然气聚集,极有可能遇到明火,发生爆炸事故。
目前,烟台天然气已普遍被广大市民接受。
受烟台燃气市场多元化的影响,许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队私自从事相关燃气改造安装,扰乱了安装市场秩序,且带来了极大隐患。
入户取证太难企业处理盗气很无奈
“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的问题,我们已经查处过一些,但是还是有很多,我们企业的供销气差率一直居高不下,曾达到12%。
”记者从烟台市新奥燃气公司总经理吴兴军那里证实了非法盗用燃气的严重性。
他称,有的商户和住户是在燃气表上动手脚盗用燃气的,有的是在燃气管线上偷气的,盗气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吴总经理称,有些住户的偷盗行为他们虽然接到举报,也通过一些途径发现了盗用燃气的问题。
但调查人员几次前去,都没能在第一时间进入厨房,而是被住户以各种理由阻止进入,还有一些人甚至对调查人员动武。
因此并没抓住任何证据。
“除了加强监控,我们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
”对于盗气现象的存在,吴总经理表示作为企业他们也很无奈。
首先是取证非常困难,燃气表都在住户家里,盗气者随时可以毁灭证据。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他们打击盗气行为经常会陷于被动,甚至还会被盗气者反咬一口,甚至打骂工作人员。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城管、公安联合执法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2005年12月进行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近20万户,工商用户
283户。
新奥燃气的工作人员称:“这么高的供销气差率,是很不正常的。
企业每天就漏失3万方燃气。
”也就是说,燃气企业每天就要流失7万多元,这个损失相比正常的供销气差率要高一半多。
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不单是违法行为。
其中也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市燃气管理部门表示,对盗气和擅自改动、封包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此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文件,详细的规定了对盗用燃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新奥燃气公司也将本着上对政府分忧,下对百姓负责的原则,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协调,加强管理,加大巡检检查与监督力度,并组织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尽最大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供气万无一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将加强协调,加大巡检检查与监督力度,尽最大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及居民的用气安全。
构成犯罪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
举报电话:6695030 6842111。
诚请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消除隐患,对举报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