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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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P32)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
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主要由个别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包括集体 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
二、特点 1、主体之间的从属性; 2、权利义务的强制性; 3、客体的相对单一性。
三、种类
本案被申请人之所以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依 据就是其没有给更衣员发工资,其实这也是双方争议的关键。 究竞应不应该给更衣员发工资,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 以至于当时是怎么进行的约定,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但是不 可以否认的是更衣员所提供的劳动是与桑拿中心的生产资料 相结合,更衣服务是整个桑拿服务的一部分,更衣员的劳动 又是受被申请人管理的,又必须接受被申请人对更衣员的服 务质量的奖惩,从这些特征都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
一般由劳务提供者提供。
纠纷处理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的方式
保护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
可以提起民事wk.baidu.com讼。 劳务争议时效为3年。
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 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 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 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 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 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 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 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 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 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依据当事人是否有涉外因素,可分为涉外劳动懂 法律关系和非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
1、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
关系 2、适用劳动法律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约定在特 定期限内双方权利义务受到一定限制的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本案例反映了几个法律问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何某等人与桑拿中心之间究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更衣员所从事的劳动是以自已的劳动力与桑拿中心提供的生 产资料相结合,桑拿中心提供了场所、设备、用品等,而且 更衣是进行桑拿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更衣员所从事的劳动 是桑拿活动的一部分。在平时的劳动中,又是桑拿中心进行 管理的,对更衣员是以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的(入职培训;制 定规章制度、员工排班表、员工过失通知单),桑拿中心对更衣 员的服务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还进行奖惩,双方之间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指劳务派遣单位为满足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力需要而与劳动 者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 4、借用劳动法律关系
指用人单位将已经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一定时 期内借用给另一用人单位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5、非全日劳动法律关系
指不以标准劳动时间为基础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着重分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 间的用工关系
权利与义 务
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 待遇。
职工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培训
参与经营 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管理
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民主管理。
工具、设 用人单位提供厂房和办公场所、设备 备等提供 等。
只获得劳务报酬。 内部规章制度不是双方权利义务 的依据。 提高劳务技能是劳务提供者本人 的义务。 无权干涉单位的生产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下的司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家车主,这类车主一般是 兼职司机,私家车直接接入平台;另一类是全职司机,由劳务公司派遣 或者平台招聘,运营车辆由平台提供。论及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用 工关系,核心点在于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规范;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以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基 础。
劳务关系
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劳务合同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 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
主体关系 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隶属性) 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1、依用人单位所有制的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 系;
2、依据劳动者一方是个人或者劳动者团体,可分为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依据用工方式是否全日制、严密组织化,可分为 标准劳动法律关系 和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 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 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 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 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 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看: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 可以双方都是用人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 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2、从隶属关系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与用 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质。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动一方无人格和 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 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 务关系中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 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 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暂行管理办法》 允许平台与司机之家采用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 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 会关系。
基本要素
1、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 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 等)。
2、内容 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 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 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承揽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方某是依照被告张某的要求,为张 某做家具等特定劳务,尽管方某是本人预备 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 但张某是依照方某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 100元的工钱发放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 天领取多少天的工钱,方某并没有享有劳务 报酬之外的额定利益,且张某在一定程度上 对方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 指挥。因此,本案应当依照劳务关系解决, 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劳动的结果看(或提供的劳动成果看);劳动关系要求提 供的是劳动过程。而劳务关系要求劳动者一共的一般是具体 的劳动成果;
4、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合看:劳动关系是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劳动者 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务关系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
5、从劳动报酬看:劳动关系的报酬计算是以按劳 分配为原则。而劳务关系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分析,就可以看 出本案桑拿中心与更衣员形成的关系就是一种劳动关系,而 不是什么劳务关系。
本案中更衣员与桑拿中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 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到劳动 法的调整。
3、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 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 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2014年5月,王某应张某要求到张某家中做木 工,为张某做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 王某协助张某另外引见了方某,方某自带工具, 在张某家中为张某做家具、天花、地板等,张某 依照做工天数向方某发放报酬,依照100元/人/ 天计算工钱,张某天天提供午餐一顿及一包香烟。 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施行切割的施工进程 中,被木板中飞溅进去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 种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 问题:方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 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该条款的表述,网 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私家车一旦接入平台,私家车主与 平台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仲裁认定,双方存在的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 其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合作关系,它是劳动者通 过自己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产 生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是一 种合作关系,否则何来关系。劳务合作与劳动合作 并不是两个互相排斥的概念,而完全是一种可能同 一的范畴。
区别点
劳动关系
案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何某等10人(申请人)为某桑拿按摩有限责任公司更衣员, 因某桑拿中心(被申请人)拖欠员工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载。何 某等人于1998进入该中心,参加入职培训并每人交风险保证 金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何某等人称,被申请 人口头许诺,公司包吃包住,月底薪800元,可后来公司未给 何某等人发工资,还以更衣员有小费为由,让他们交管理费。 几年来,多次交涉未果,遂请求仲裁,要求桑拿中心返还保 证金、管理费,以及支付工资,并补交社会保险。何某等人 还递交了公司为他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排班表、员工过 失通知单等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主讲人:樱桃小丸子
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P17) (一)就立法目的而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
(二)就主要调整范围而言,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 系的法;
(三)就基本内容而言,劳动法是主要包括就业促 进、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动监 察、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P19)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类:一类是劳动关系, 另一类是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
一、概念(P20)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二、特点 1、主资格法定。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由劳动法确认; 2、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劳 动给付与劳动报酬对价的市场性质,而且还必须具备产业关系的社会 化属性。 3、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劳动关系首先是以其财产属性为基础 的。再次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 4、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从属性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本 质性特征。
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 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 结算报酬。
1、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 民事关系,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 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 待遇要求赔偿。
2、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 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责任。
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 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 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 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 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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