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案例与文书精讲班(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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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

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新增考点: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五章有责性(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2)新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3)新增“故意责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删除原“犯罪构成”整个章节变更考点:2009年刑法大纲的变更之处主要缘于新增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章所附带引起,故主要把握对新增考点的学习即可。

二、大纲中新增重要内容解读(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1、内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9刑法之刑罚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什么叫神话?请听男人向你表达爱意;什么叫传说?请听男人对你的承诺;什么叫梦境?请看你自己听到前两者时的反应。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的概念一、刑罚及其特点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同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据此,对刑罚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一)刑罚的属性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我国一贯遵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采取那些残酷、野蛮的刑罚方法来摧残、折磨犯罪人。

但是,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当然地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是最强烈的痛苦。

在社会主义国家,将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固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超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把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甚至把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劳动群众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这也是背离刑罚的基本属性,不能为国家和人民所容忍的。

(二)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什么样的国家为着什么人的利益而适用刑罚,是刑罚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内容。

在我国,刑罚是掌握在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手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

(三)刑罚的法律特征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不仅如此,刑罚还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适用。

这不仅表明刑罚适用的对象与其他责任形式适用的对象有着严格区别,也表明它的适用根据与程序不同于其他责任形式。

(四)刑罚的目的性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一、简答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保险诈骗罪有什么特征?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7.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0.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12.连续犯的特征及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3.保险诈骗的特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及处理保险诈骗案件时如何区别一罪与数罪14.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15.试根据刑法的规定,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6.论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7.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8.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19.简述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0.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23.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24.简述报复陷(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9.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

30.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3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32.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3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3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35.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

36.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定。

37.犯罪主观方面意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38.犯罪故意的特征。

39.犯罪过失的特征。

4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4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9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9

★★第九讲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25—29条★★⼀、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以上在同⼀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

例,甲教唆⼄去路边抢劫,⼄⼊户抢劫。

2.如果⼆⼈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成⽴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盗窃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犯和抢夺罪之间是⼦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法拘禁罪,强*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当然在⾮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共犯。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实施了转化⾏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如共同实施⾮法拘禁⾏为,其中⼀⼈故意杀害被害⼈,共同犯罪⼈在⾮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以上如何理解“⼈”?1.包括单位、⾃然⼈以及单位与⾃然⼈。

(注意: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但单位成员内部可以区分主从犯。

)2.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

(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犯罪⾏为,被利⽤者不成⽴犯罪,利⽤者构成间接正犯)(⼆)共同故意1.相同的犯罪故意。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各罪概说(⼀)⽣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罪与⾮罪的界限(1)⽣产、销售⾦额五万元以上;(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成⽴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

——危险犯(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给使⽤者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2.注意:如果销售的假药并不⾜以危害⼈体健康,但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本罪的性质:⾏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在⽣产经营过程中,⾏为⼈的⽬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四)⽣产、销售劣药罪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

必须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犯罪。

(五)⽣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品罪1.性质:危险犯。

必须⾜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

即“⾜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性质:结果犯。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此罪。

★★⼆、其他问题1. ★关于定罪的标准(1)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第145条)。

(2)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7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3)只要实施了⾏为即构成犯罪——⾏为犯:⽣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第144条)。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13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二、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4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4

★★第四讲侵犯公民⼈⾝权利罪★★⼀、故意杀⼈罪(⼀)认定中的若⼲问题1.安乐死。

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杀。

是指故意采⽤引诱、怂恿、欺骗等⽅法,使他⼈产⽣⾃杀意图并进⽽实⾏⾃杀的⾏为。

——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但注意如下例外:(如果被害⼈没有真正的意志⾃由、没有能够理解⾃杀的意义)(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使其⾃杀的,属于故意杀⼈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威胁或者其他⼼理强制⽅法,使他⼈⾃杀⾝亡的,成⽴故意杀⼈的间接正犯。

——如组织和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杀⾏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3)⾏为⼈教唆⾃杀的⾏为使被害⼈对法益的有⽆、程度、情况等产⽣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罪。

——例,医⽣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

”进⽽使其⾃杀的,对医⽣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3.帮助⾃杀。

在他⼈已有⾃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实现⾃杀意图的⾏为。

(1)为他⼈⾃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故意杀⼈罪。

(2)对⾃杀⼈实施了杀⼈⾏为,使其实现⾃杀,定故意杀⼈罪。

★4.相约⾃杀。

两⼈以上相互约定⾃愿共同⾃杀的⾏为。

需要区分情况处理:(1)双⽅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各⾃⾃杀,⼀⽅死亡,未死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将他⽅杀⼈,但⾃⼰没死的,应以故意杀⼈罪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杀,成⽴故意杀⼈罪。

是指利⽤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杀的⾏为。

(认定的时候应注意:逼迫的程度及其与⾃杀之间的因果关系)6.引起他⼈⾃杀,即⾏为⼈所实施的某种⾏为引起他⼈⾃杀⾝亡。

(1)正当⾏为引起他⼈⾃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为或者轻微不法⾏为(如⼀般辱骂)引起他⼈⾃杀的,也不成⽴犯罪。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09年司法考试卷四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80分)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

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三人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导致债权人损失严重。

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

(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2)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提起公诉,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如何履行辩护职责?(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延期交货?(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1)王某的听力受损是否属于工伤?(2)若认定为工伤,王某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二、论述题(每题35分,共70分)1. 论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2. 结合实际案例,论述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法律文书题(40分)原告:李某,男,30岁,住址:市区路号。

被告:王某,男,35岁,住址:市区路号。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

然而,自2018年7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 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案例分析题1. 甲、乙、丙三人的法律责任:(1)甲、乙、丙三人构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张某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2)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职责:发表辩护意见;质证;申请调取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3.(1)甲公司无权要求延期交货,因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09律政冲刺班徐光华刑法复习资料

09律政冲刺班徐光华刑法复习资料

律政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案例(一)徐光华说明:(1)此资料没有包括刑法中的全部知识点,只是一些难点、重点。

而对于一些基本的知识点,请参阅法条串讲讲义。

(2)考生不应完全寄希望于冲刺押题,而应注重对原理的掌握。

否则,即使曾经见过类似2009年原题的题,如果没有掌握原理,题目稍加变换,在考场上还是容易出错。

(3)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来看,绝大多数的真题来自周光权、张明楷、陈兴良三人的著作中的内容,以下内容也是从三人的书中挑选的。

当然,这三人书中的案例也不是三位命题人杜撰的,很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国审判案例概览》及国外刑法理论与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案例。

(4)距离考试时间非常有限,三位命题人的著作考生现在不需要再看了,原因:第一,内容非常多;第二,三位命题人的观点冲突的地方非常多。

以下的内容是三位命题人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观点。

(5)对于非常生僻的问题,请考生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

历年真题已经说明,非常难、非常生僻的问题不涉及,命题人相互冲突的观点不会考。

对于命题人个人独特的观点,考生没有必要掌握。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1.甲某到餐馆吃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万元,为免除债务而翻窗逃跑的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成立诈骗罪。

2、乙发现12周岁的伍某杀人的,即出资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3.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另外,当存在有利于人们的习惯法时,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4、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成立走私弹药罪,这不属于类推解释;1如果认为持有弹头、弹壳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就属于类推解释。

5. 正式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既然是对刑法的解释(而且排除了类推解释),那么,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后实施的,就得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

09中法网主观题韩景惠刑法讲义

09中法网主观题韩景惠刑法讲义

一、刑法基本知识案例1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线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适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打发谭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

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

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是,可根据何种原则进行管辖,为什么?如否,说明理由。

4、如果宋某是我国某市卫生局职工,针对其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6、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2009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真题讲义

2009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真题讲义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考点】立案管辖【相关法条】《刑诉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D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考点】立案管辖【相关法条】《刑诉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海天独家解读09年司考大纲之刑法篇

海天独家解读09年司考大纲之刑法篇

海天独家解读09年司考大纲之刑法篇海天独家解读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之刑法篇与2008年相比,刑法部分的变化比较大,特别是总论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由去年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

大纲中体现的三阶层说是命题思路阶段性妥协的选择。

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的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另外,新增的法规需要注意的有:(1)2008年9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009年2月28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3)2008年11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大纲新增和修改考点解读(一)总则部分09年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张明楷教授等人主张的德日刑法理论中重要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以下是对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说明,以期对今年参加考试的同学有一个理论上的铺垫。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容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不同。

它们不是我国这种平面式的“四要件论”,而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第一,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二,如果符合,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第三,如果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刑种制度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刑种制度

2009年司法测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刑种制度(一)主刑问题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管制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有期6-15-20: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注意:不是罪大恶极)(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3)适用程序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是毛泽东根据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创造的,总算干了件人事。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

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刑法》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09年司法考试:刑法(诈骗罪)

09年司法考试:刑法(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从而“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概括起来有二,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通过这两种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

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区别。

在盗窃罪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或持有。

另外构成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另有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文对采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的特别规定.如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罪。

由于刑法条文对这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试资料网例解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17,单选)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2009--201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2009--201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

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

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

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

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参考答案: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09万国案例文书班王晓锋刑诉讲义

09万国案例文书班王晓锋刑诉讲义

一、王五盗窃案刑事诉讼法案例精讲提纲王晓锋2003 年4 月5 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看到某一青年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

王某于是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

4 月7 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的盗窃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王五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 4 月12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 月2 日,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

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王某强奸妇女案王某(男,16 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1 年 6 月 3 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 月10 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王某便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为其辩护。

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

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对郑某罚款2000 元。

8 月 3 日,法庭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3 年。

在法定期限内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量刑畸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 年。

法律文书课件第五讲2009

法律文书课件第五讲2009
第五讲
法院审判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节 刑事裁判文书概述
一、法院的审判文书
法院的审判文书主要是指法院的刑事、民 事、行政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民事调 解书等法律文书。
3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 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 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节 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概念: 概念: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 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 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 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 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 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法律依据
法律文书学
Law Document
被告人张东海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 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二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 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
法律文书学
Law Document
间的抽屉摸出几张钱后,又伸手到该抽屉 里摸了一叠钱,后经清点约1500元。2005年 3月6日,被告人李龙飞乘坐李文海的摩托 车到连城时兴商场用该赃款购买托普MT55 手机一部及电话卡一张。 2005年3月8日、11日、26日中午12时 许,被告人李龙飞乘无人之机,采用同样 的方法,盗走李家电信代办点邹月华办公 桌抽屉内的现金3070元,3月10日、11日
法律文书学

09中法网主观题李伟刑诉讲义

09中法网主观题李伟刑诉讲义

刑诉历年主观题分析02年分析不当起诉书03年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改错04年问答式审查起诉补充侦查05年法律文书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07年分析不当讯问程序、庭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权、裁定的适用情形、二审的审查原则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2007年卷四3题)08年全国问答式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8全国卷四第3题)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8年延考问答式辨认庭审失分原因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遗有2—3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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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论述题提纲
韩友谊
基本答题思路
一、以行为人作为分段的标准,逐个讨论
在案例题中,往往参与的人有数个(如问甲、乙、丙的责任),有些考生会把所有的人都混在一起论述,这是最危险的解题方式,因为这样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混乱,漏掉很多细节,更严重的是让判卷老师看不明白。

所以要依行为人人别的不同,分段叙述,把第一个人的责任彻底叙述完毕之后,再开始叙述下一个人的责任。

二、注意个行为人之间叙述的先后顺序
当案例中有数个行为人时,原则上当然可以按照名字的顺序(甲、乙、丙···)或者是出场先后顺序来叙述,但有时候这样的顺序并不是最好的,如果碰到共犯或者是各罪之间有前后接承的关系时,则要视情况而定。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先从实行犯开始讨论。

一般情况下,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成立是以不法的主行为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先讨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没有办法单独地先确定其是否构成共犯。

也就是我们先讨论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个人。

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人,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下都会构成正犯,即便他是被其他人在背后支配、利用(间接正犯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先确定他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也有助于快速厘清幕后者的责任。

当各行为人所触犯的罪之间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时,比如赃物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的前行为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在叙述时,比较理想的顺序当然是先讨论前行为人的责任,再接着讨论赃物犯的责任。

三、一罪一罪分别叙述
同一个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或是数个行为可能同时或先后涉及了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在叙述时还应分段进行,不要全部混在一起。

这样段落分明的好处是不仅阅卷者方便,也有利于自己答题。

面对复杂的案例事实,如果我们按罪名分段,在讨论某罪时,就只需要看当中相关的事实,专心分析,相对不会受到其他不相干事实或要件的干扰。

四、结构示范
“(一)、某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A、B两罪
1、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A罪
(1)、主体条件:
(2)、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
(这些段落可视情形并为一段,简单叙述)
(4)、结论:
2、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B罪
与上段同。

3、罪数关系:某甲因同一行为触犯A、B两罪,因此···
4、结论:对某甲应以····论处。

(二)、某乙构成C、D、E三罪
叙述同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样的答题结构有可能会因为太复杂、时间太短而不利于考生,这里只是希望提供解析刑法案例题的基本思路。

在考试时,考生当然还是必须根据自己的时间以及题目的难易程度作适度的调整。

五、分段叙述、不留空白
在考试时,尽量分段、分点叙述,原则上一个重点一个段落,这样就可以让阅卷者轻松,不容易漏掉应该给分的重点。

除此之外,按照中国人写论文的固定模式来答题,是最容易获取分数的了。

碰到需要比较的题目,不要劈头就进入区别点或者争议点去写。

而首先要作下定义的工作。

如问到A、B两个概念的比较时,第一步先在第一段给出两个概念的定义,再从第二段开始比较。

在考试中,如果遇到有争议的问题,考生只需要把相关的学说争议内容写出即可,不建议在试卷中提到具体的学者名。

对于考试而言,这是一种完全多余而冒险的动作。

六、平均用时
答题时根据每道题的分值平均分配答题时间。

案例演练
一、【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管该规定的内容如何,都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请对此判断进行评析。

2、习惯法、判例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
二、【知识点:正当防卫和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某甲夜间于海边散步时,遇到仇家某乙。

乙见到甲后,立即手持木棍向甲攻击。

甲一边躲闪一边抵挡,退到无路可退时,乙仍持续攻击,甲便欲将木棍夺下,争夺中甲将乙推至海水中。

不料乙不谙水性,大声呼救。

甲听到乙呼救后,本想拉乙上来,几番思索后决定不理会乙的呼救而离去。

乙因此而淹死。

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知识点:打击错误(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甲告诉乙想找人杀丙,乙告诉丙说不如先下手为强,并介绍丙买枪。

行凶之日,丙错拿玩具枪“行凶”,甲因此毫发未伤。

之后丙日日随身携带真枪,某日于酒店门口遇见甲,丙朝甲开枪,却误中旁边的丁,丁不治身亡。

讨论本案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四、【知识点:因果关系中断情况下的犯罪中止间接正犯、紧急避险的条件: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甲意欲毒杀自己的父亲丁,在丁的饮食中投放了毒药,丁食后痛苦不堪,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丁去医院救治,不料途中闯红灯与大卡车相撞,丁当场被撞死。

后甲又绑架了乙的儿子,要求乙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乙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银行职员丙奋起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于乙未能完成抢劫银行的行为,甲杀害了他的儿子。

分析本案中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知识点:伪造货币罪】
请问在下列各情形中,甲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货币罪?
(一)甲自行设计面值200元的假人民币。

(二)甲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造出完全相同的金属货币。

(三)甲伪造外国货币。

(四)甲伪造货币贴在墙上供自己的朋友欣赏。

六、【知识点: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如何理解适用这两个法条。

七、【知识点:诬告陷害罪】
请问在下列各情形中,甲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诬告陷害罪?(须附理由)
(一)甲为让乙不得安宁,而向警察诬指乙十岁的儿子丙偷窃他人财物。

(二)甲向警察诬告乙之后,又撤回告诉。

(三)甲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

八、【知识点:盗窃罪与侵占罪】
甲拟杀A,某夜携带尖刀一把潜入A宅,将熟睡中的A杀害。

从A卧室出来后看到A的院子里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

遂将该摩托车骑走逃逸。

第二天,甲的朋友乙获悉此情,力劝其从速将该摩托车毁掉,免遗后患。

但是甲没有听从乙的劝告,转而将该车暂存在知情人丙处。

丙料甲不敢声张,就将该摩托车以低价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

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九、【知识点:诈骗罪与盗窃罪、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无业游民甲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

后来甲又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

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

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刚将四万元交给甲,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

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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