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炉炼钢厂安全生产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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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炼钢厂安全生产十不准

1、新工人(包括工种变动、顶岗临时工、复工人员等)没有通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一切机械传动设备和各种吊运工具“不准超负荷使用”。

3、电器、行车、锅炉、电焊、起重、电梯、汽车、电瓶车、叉车、装载车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没有操作证不准操作和开动。

4、一切机械传动设备,各操作控制室没有“开动证”不准开动。

5、基建投产前,新设备投产前、新产品试制前(包括新试产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和安全措施不准投入生产。

6、危及安全的疾病,没有医院的证明不准进入工作现场。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职工不准加班加点,如须要加班必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不准违反劳动纪律。

9、上班时间内,未经生产班长(组长)或工长同意不准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或窜岗。

10、发生工伤事故或险肇事故,当班必须简要分析事故原因,并写出经过交调度室,并在24小时内召开分析会,做到“四不放过”;并逐级向上级汇报。不准破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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