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_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

二.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发展
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大约三个阶段:
1.19世纪中期,形成阶段。
《南京条约》是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的
领土主权、关税主权、贸易主权、司法主权等遭 到破坏,开列强以条约形式侵略奴役中国恶例。 第二次鸦片战争,《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为第二批不平等条约,主权进一步沦丧。
2.19世纪末20世纪初,扩大期。 除英法美俄外,更多的列强加入侵华行列,逼 迫中国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为 空前丧权辱国的条约。此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 狂潮,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 《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的最终形成。
3.1919-1949,修订期。 不平等条约体系动摇,列强开始放弃部分侵华特
思想文化上:西学东渐,推动中国思想变革由 浅入深、逐次递进,从天朝上国向平等国家观 念转型,从儒学独尊、尊礼重义向文化多元、 科学理性转型,从科举制度下的私塾教育向近 代大众教育转型。 外交上:从闭关锁国到融入现代世界,从朝贡
体系下的天朝上国、夷夏有别的外交方式向近
代基于平等国家关系的外交方式转型,逐步树
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发起改定新约运动,
收回关税自主权和领事裁判权,提高中国自主地
位,但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改
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宣告不平等条约体系瓦解。
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
打断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给中国人民造成深
重灾难。
不平等条约体系,将列强侵略要求合法化, 成为列强向中国掠夺领土、勒索赔款、攫取特权 的合法依据,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导致中 国国际地位下降,一步步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 会的深渊,使中国人民遭受了巨大的苦难,成为 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根源。
近代以来我国签订的条约内容与特点

1.《南京条约》(中英)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1、宣布结束战争。
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
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
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
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是关于结束鸦片战争的条约。
它是英国的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
英国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国接受其侵略要求,这就使中国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遭到了破坏。
强占香港,损害了中国领土的完整。
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和不等价交换的中心。
巨额赔偿加重了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转嫁到劳动人民的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艰苦。
《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从此,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危害:1、破坏中国主权,使香港成为英国进一步侵华的基地;2、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开创了侵略者勒索赔款的先例;3、打开了我国东南沿海门户,便利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4、使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条件;5、是中国成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开端。
《虎门条约》(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英)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1.关税自主权。
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第三讲 不平等条约体系

条约有广狭两种意义:
广义来说,条约泛指符合上述定义的一切国际法主 体的一致意思的表示。如协定、专约、公约、议定 书等等。 狭义来说,条约只指上述广义条约中的一种,即狭 义的条约。Βιβλιοθήκη (1)条约(treaty):
条约是广义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用以记录国际法 主体间关于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地 位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如和平条约、友好条约、商 务条约、航行条约、同盟条约、防御条约、人口条 约、领土条约等等 它的缔结通常经过下列程序:谈判、签署、国家元 首的批准、批准书的交换。
高放以此为据逐条对其主要内容细加审核,经初步 分类统计,这1356件大件上分为三类: 不平等条约 平等条约 其他(包括具体问题的细则、未批准和未执行的不 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条约、同汉奸傀儡政 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外国之间签订的侵犯中国 主权的条约等)。
不平等条约的衡量标准:
我国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了745个不平等条约。 其中清朝政府从1841年5月至1912年2月共70年,签 411个; 北京政府从1912年3月至1927年5月共15年,签243个; 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9月至1949年6月共22年,签91 个。
同我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主要是17个资本主义列强, 即英、美、法、俄、德、葡、荷、西、比、卢、意、 奥、日、挪、丹、瑞典、瑞士 还有加拿大、巴西、墨西哥、秘鲁、刚果这5国则是 依仗大国,也通过签约在中国享有特权。
应该列入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条约的内 容侵犯了、损害了我国主权和国家民族的具体权益。 条约的主体 条约的形式 条约的内容 条约的实施
按照高放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凡是中国政府 (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同外国政府(以及 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订的、损害中国权益的条约 (包括协定、议定书、合约、合同、契约、大纲、 章程、专条、照会、换文、清章、函件等等)都应 列入不平等条约。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体系

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
体系
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存在的条约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
表面上看,这些条约具备了国际法的各项要素和细节要求。
实际上它违背了近代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签约国双方或各方的平等关系。
在近代,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干预和控制中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条约渗透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一种庞大体系。
我们把它称为不平等条约体系。
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842 年至1860 年为形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订开始了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该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一起构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块奠基石。
通过这三个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英法美三国从中国获得了如下权利:霸占中国领土权、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华传教权、口岸租地权。
这些权利构成了外国在华特权的最基本的方面,尔后所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
鸦片战争结束后14 年,英法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1858 年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俄《瑗珲条约》,1860 年的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条约》。
列强从中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大块割取中国。
近代不平等条约概览

太平天国运动 (1851-1864)
1858 中俄 1858 19世纪 1856- 1860 60年代 1860:第二 ——90 次鸦片战争 年代 1860 1864 1881 1887 1894- 1895:中日 1895 甲午战争 中英 中法
19世纪 90年代 1900:八国 以后 联军侵华战 1901 争
割九龙半岛南端和 中英 800万两 《北京条约》 天津 昂船洲 中法 800万两 中 乌苏里江以东40万 伊犁、喀什 《北京条约》 俄 平方公里 噶尔等 中俄 《勘分西北界约记》 西北44万平方公里 《改订伊犁条约》和5 中俄 西北7万多平方公里 个勘界议定书 中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永居管理澳门 2亿+3000 中 台湾岛及附属岛屿 《马关条约》 万+150万 日 和澎湖列岛 两 外国军队在北京使 4.5亿两 馆区和北京至大沽 (本息合 《辛丑条约》 、山海关一线包括 计10亿 天津、唐山等12处 两) “留兵驻守”
近代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约体系概览
主要侵略战 争 时间 1842 19世纪 1840- 1843 60年代 1842:第一 以前 次鸦片战争 1844 1844 阶段 对象 中英 中英 中美 中法 主要条约 名称 《南京条约》 《五口通商章程》 《望厦条约》 《黄浦条约》 《瑷珲条约》 《天津条约》 黑龙江以北60万平 方公里 再开放10个 口岸 除子口税外 全部免税 外国公使常驻 北京 自由传教并买 地建房 洋务运动(19世纪 60-90年代) 割地 割让香港岛 赔款 2100万元 条约内容 开放通商口岸 关税协定 丧失其他主权 广厦福宁上 秉公议定则例 片面最惠国待 固定中英关税 遇 全面协定关税 全面治外法权 引发历史事件
戊戌变法(1898) 、义和团运动 (1899-1900) 清末新政(1901) 外国资本自由 、预备立宪 投资设厂 (1906)、辛亥革 命(1911)
近代中外条约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述略

关辞书按照国际法解释条约, 但所编词条则包括了 既有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 又有国家组织 各种约章,
⑥ 与非国家组织签订的合同、 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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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民 / 近代中外条约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述略
且双方表示认同, 因此, 可以把它们划归到条约里 。例如 1861 年 江 西 布 政 使 与 英 国 参 赞 订 立 的 面” 《长江各口通商暂订章程 》 , “属于低级官员缔结的条 而且该章程事后得到准条约 ” “旧约章” 。 合同等, 因而称为 各种章程、 是国际法学者提出来的一个概念, 它不属于正式条 ② 这类 而是指国家同外国私法人订立的契约。 约, 其中不少与正式条约有着 契约在近代中国非常多, 又在列强强权政治和中国贫弱的背景 密切的关系, 具有特殊的内涵。 下, “条约” 关于 的概念, 长期以来, 学术界的理解或 , 。 表述存在歧义 主要有三种看法 “条约是国家 第一种意见以国际法为依据, 认为 而 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
: 《中外旧约章汇编 》 , “编辑说明 ” , ① 王铁崖编 第1 册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 年版, 第 1 页。 ‘准条约 ’ , ② “有些国际法学者认为这种契约可以称为 因为这种契约是国家同外国的私法人在法律上平等的基础上 订立的, 按照契约的条款, 它不得由作为缔约一方的国家单方 ” : 《普 遍 国 际 法 》 , 废止, 从而类 似 于 条 约。 菲德罗斯和西马 1976 年德文版, 《条约法概论 》 , 第 351 页, 见李浩培 法律出版 社 1987 年版, 第 13 页。 : 《关 于 清 末 不 平 等 条 约 的 评 述 》 , 《外 交 评 ③ 熊志勇 ( 外交学院学报) 1985 年第 2 期, 论》 第 56 页。 : 《论 不 平 等 条 约 — — —兼 析〈中 外 旧 约 章 汇 ④ 张振鹍 〉 》 , 《近代史研究》 1993 年第 2 期, 编 第 3 页。
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张,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
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
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
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
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
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
华夷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
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
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
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
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张性质。
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1840年,英国发动了鸦片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
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
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
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范围还有很大局限。
从朝贡制度到条约体系——论近代中国外交的现代转型的开题报告

从朝贡制度到条约体系——论近代中国外交的现代转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代中国是一个外交关系频繁的时代,从明清时期的朝贡制度到晚清时期的条约体系,中国的外交走过了一条充满荆棘的历程。
这些外交制度的转变不仅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也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背景下,研究近代中国的外交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问题从朝贡制度到条约体系的转变,标志着中国现代外交的崛起和变革。
本研究旨在探讨以下问题:1. 什么是朝贡制度?其历史演变是怎样的?2. 什么是条约体系?其诞生与发展的背景是什么?3. 近代中国外交的现代转型是如何实现的?其发展的主要阶段和特点是什么?4. 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意义和影响是什么?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历史资料、相关文献以及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以了解朝贡制度和条约体系的演化过程。
同时,通过分析关键时期的历史事件和重要政策,了解近代中国外交的发展变化。
还将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不同历史时期的外交制度和政策,探讨其优缺点和不同之处。
最后,将运用历史分析法,考察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意义和影响。
四、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预期得出以下成果:1. 对朝贡制度和条约体系的演化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2. 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解释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实现过程。
3. 通过比较分析,探讨朝贡制度和条约体系的优缺点和不同之处。
4. 考察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意义和影响,探讨其对中国和世界的影响。
五、论文结构1. 第一章:绪论- 研究背景和意义- 研究问题- 研究方法- 预期成果2. 第二章:朝贡制度的演化- 朝贡制度的定义和来源- 朝贡制度的历史演变- 朝贡制度的特点和局限性3. 第三章:条约体系的诞生和发展- 条约体系的背景和来源- 条约体系的重要性和发展过程- 条约体系对中国的影响4. 第四章:近代中国外交的现代转型- 近代中国外交的发展阶段和特点- 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实现过程- 近代中国外交现代转型的意义和影响5. 第五章:结论- 研究成果的总结- 论文的不足之处和进一步研究的展望参考文献(略)。
概述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中国的影响

概述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中国的影响近代不平等条约大都是外来资本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或当时的反动政权签订的,多是在侵略战争之后,是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
对中国来说都是带有屈辱性的,是民族耻辱的象征。
也有少数条约是因为当时的反动统治者出于某种政治需要,对外来侵略者进行妥协或中外反动势力勾结的结果。
如“二十一条”等。
中国在近代签定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
《南京条约》使中国逐渐失去主权,并开始沦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化程度;《马关条约》大大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化程度;最后,《辛丑条约》使中国完全沦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
近代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将列强的侵略要求合法化,成为列强向中国掠夺领土、勒索赔款、攫取特权的合法依据。
不平等条约的掠夺性和奴役性的条款,导致中国国际地位的下降,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社会的标志。
近代中国社会既不同于鸦片战争前的封建社会,也不同于一般的资本主义社会,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因此,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表现如下:帝国主义日益成为统治中国、阻碍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帝国主义通过不断发动侵华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他们操纵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军事、文化,使本来已经落后的经济文化更加落后,成为阻碍近代中国独立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近代中国一切灾难和祸害的总根源。
中国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狼狈为奸,互相勾结,是近代中国最反动、最腐朽的力量,成为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的社会基础。
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使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虽遭破坏,但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不但依然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显著的优势,成为近代中国最主要的经济形式。
虽然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些发展,但始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经济形式。
由于中国是几个帝国主义间接统治的半殖民地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和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使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呈现出极端的不平衡。
条约制度西方世界与晚清中国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

条约制度西方世界与晚清中国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在条约制度方面,西方世界与晚清中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改造和被改造的情况。
条约制度是指国际社会通过签订和执行各种条约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和行为的制度。
在19世纪末期的晚清中国,由于中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相对较弱,遭遇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中国被迫接受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对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破坏。
首先,晚清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
其中最著名的有《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分别为第一次鸦片战争(1842年)和第二次鸦片战争(1860年)的结果。
这些条约中,中国不得不割让领土、开放多个港口,以及对外国商人和传教士享有更多特权等。
此外,中国还被迫支付了巨额赔款,使得中国的财政状况严重恶化。
这些条约的签订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尊严和独立性,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屈辱。
其次,条约制度对晚清中国的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列强通过这些条约,促使中国开放了许多港口,引进了大量的西方商品和技术。
这些新的商品和技术对中国的社会生活、经济结构和工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这种影响并不是完全积极的,因为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剥削中国的资源和劳动力,导致中国经济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最后,条约制度还导致了晚清中国国内的动荡和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
由于外国势力的压迫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人民对外国的敌视情绪逐渐增强。
晚清时期出现了一系列反对外国势力的起义和运动,如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等。
这些运动反映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独立和尊严的强烈愿望,同时也对晚清政府的统治产生了重大冲击。
总之,条约制度在西方世界和晚清中国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
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改造了中国的领土、经济和社会结构,而同时也引发了晚清中国内部的不满和反抗。
这一时期的条约制度不仅造成了中国境内的动荡局势,也为日后的近代化进程埋下了种子。
受条约制度的影响,晚清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薄弱和落后,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独立,开始积极进行变革和改造。
近代史不平等条约顺序

近代史不平等条约顺序摘要:一、前言二、近代史不平等条约概述1.什么是近代史不平等条约2.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三、近代史不平等条约的顺序1.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3.甲午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4.辛亥革命后的不平等条约四、结论正文:一、前言近代以来,由于清朝统治腐朽,中国饱受列强欺凌,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这些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民族尊严,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本文将按照时间顺序,梳理近代史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情况,以期加深对这段历史的了解。
二、近代史不平等条约概述1.什么是近代史不平等条约近代史不平等条约是指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由于列强侵略和清朝政府腐朽,中国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被迫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这些条约通常包括割让领土、开放通商口岸、赔款、领事裁判权等内容,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2.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影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国家,加剧了国内的社会矛盾,阻碍了中国现代化进程。
同时,这些条约也激发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成为近代民族解放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动力。
三、近代史不平等条约的顺序1.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1842 年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开放广州、福州、宁波、上海、厦门五个通商口岸,并支付巨额赔款。
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1860 年被迫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增开天津、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并支付更多赔款。
3.甲午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在1895 年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开放沙市、重庆、苏州和杭州为通商口岸,并支付巨额赔款。
4.辛亥革命后的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1915 年被迫签订《对华二十一条要求》,日本借此获得了在中国许多特权,如在南满铁路、内蒙古和山东的权益等。
从条约体系的构建分析中国近代史分期

从条约体系的构建分析中国近代史分期作者:魏志罡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6年第02期[摘要]自从鸦片战争开始之后,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特别是《南京条约》的签订,中国封建社会沦陷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随着《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的逐步签订,使得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三部条约也成为了整个条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成为中国近代史分期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条约体系构建;中国近代史分期;辛亥革命1、对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的提出从中国历史上来说,中国近代史是一段特殊的历史,其主要原因是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
所以就有人认为中国近代史是一个断代的历史。
那么,中国近代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是在明代中叶时期西方传教士来华进行传教,从某种性质上来看是以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开始,这个能否可以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还有待讨论。
而中国学者则认为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我国史学界对于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提出了讨论,虽然没有统一过,却都默认中国近代史是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
胡绳认为可以将中国近代史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太平天国运动;二是甲午战争;三是辛亥革命。
李时岳则提出了另外一个说法“四个阶梯说”,他认为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农民战争——洋务运动——维新运动——资产阶级革命。
而章开沅在《民族运动与中国近代史的基本线索》中提出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民族运动说”。
他认为可以从民族运动的角度将中国近代史概括为“两个阶段,三次高潮”。
以1900年为界限,将中国近代的民族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经历过太平天国、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为第一阶段;经历辛亥革命为第二阶段,并且是最具有近代特征的民族运动高潮。
在中国史学界里还有许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来阐述关于中国近代史分期这个问题。
2、中国近代史跟条约体系的建构之间的联系2.1、初期,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
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
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
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
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
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
华夷秩序的主要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
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
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
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
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性质。
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1840年,英国发动了鸦片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
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
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
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
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围还有很大局限。
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论略

作者:李育民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更新时间:2010年08月25日一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是西方列强对外扩张的产物,也是中国被迫和资本主义世界建立新的关系的产物。
作为中国蒙受屈辱的标记,它产生和形成于两次罪恶的鸦片战争。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外关系开始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对列强来说,战后签订的条约“揭开了对华事务的新纪元。
它标志着中国闭关自守的破产,同时标志着中国与欧洲‘掠夺成性的蛮夷’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开端。
”(菲利浦·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第3页。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确实揭开了一个新纪元,这些条约正提供了保障列强在华特权的法律形式。
用费正清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38页。
)。
显然,这个新纪元就是列强用暴力在中国建立“条约制度”,以保障它们在华进行殖民掠夺的权益的开始。
它并非使中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列强建立新的关系。
相反,列强用“条约制度”把中国纳入它们的“统治范围”,确定了对华关系的真正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正是“条约制度”的内核。
“条约制度”在中国有了立足之地,并不等于它已获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为确保列强特权的制度体系。
它本身还不完善,还未包括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其适用范围还有很大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还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
因此,列强要求进一步充实“条约制度”的内容,改善实施“条约制度”的各种条件,于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同样不可避免。
通过战后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列强实现了这一目的,“条约制度”至此基本形成。
1.“条约制度”的内容包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获得的特权,在这里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肯定,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的特权。
至此,它基本上囊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尤其是经济特权,如英人伯尔考维茨所说,“它包括了商人们所要求的特权”,是“整个时期英国和中国外交及商务关系的根本基础。
十二章条约法一节条约概说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
• 一、条约 解释机关 • 解释者:缔约国 • 解释冲突的解决:外交途径、仲裁或司
第十二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概说
• 一、条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条约的概念和特点 • 条约的特点:国家间的协议、书面形式
、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合 乎国际法 • 三、条约成立的要件 • 1、缔约资格——缔约权是国家主权派生 的权利 2020/2/18
• 四、条约的名称和类别
• 广义的条约泛指一般国际协定,主要有 :条约、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 换文、宣言、声明、宪章、盟约、规约 、总议定书或最后议定书
异
2020/2/18
• 二、条约的加入与保留
• 1、条约的加入
• (1)加入的条约:一般为开放性的多边 公约或国际公约,也包括尚未生效的条 约
• (2)加入的程序:按条约加入程序和各 国国内法办理
• 2、条约的保留
• (1)保留的法律效力
• (2)保留的条约
2020/2/18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 分类:双边和多边、契约性和造法性、 开放性和闭锁性
• 五、条约的格式与文字
• 条约由约名、序言、主文和约尾构成 • 作准文本 2020/2/18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 一、缔约的一般程序 • 1、谈判:全权证书 约文的议定 • 2、签署 • 签署有正式签字和草签;签字轮换制 • 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 批准:按照各国国内法程序进行 • 交换批准书的地点:双边和多边条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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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
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
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
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
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
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
华夷秩序的主要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
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
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
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
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
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性质。
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1840年,英国发动了鸦片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
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
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
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
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围还有很大局限。
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
列强进一步要求充实条约容,改善条约实施的条件。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可避免。
通过战争,英法美俄与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联军攻占后,英法俄三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条约》。
通过这些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得特权,得到肯定并进一步扩大,而且增加了新的特权,如外人管理中国海关行政、河航行、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传教等权力。
不平等条约容和框架大体形成。
从适用围上,由沿海几个据点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地。
不平等条约体系具有了全局的意义。
从其地位看,条约制度,打破了华夷秩序,取代了天朝体制。
从其实施条件来看,清政府部出现了遵守条约的趋向,为条约的实施提供了部保障。
除了英法美俄瑞挪与中国再订新约外,至七十年代末,又有德、葡、丹、比、荷、西、意、奥等国与中国订约。
秘鲁和巴西也于1874、1881年与中国订约。
(三)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扩展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不平等条约又有进一步扩展。
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和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获得了其他列强取得的全部条约特权,并将其扩大。
此后,不平等条约出现了两项新的重要容:一是出现了反映列强在华争夺,以求均势的势力围和租借地特权制度。
二是产生了具有“准条约”性质,体现资本输出的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制度。
列强争夺中国利益,中国主权遭到更严重的剥夺。
已是既成事实的租界制度,亦为正式条约所确认。
刚果和墨西哥、朝鲜分别于1898、1899年、1899年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
(四)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顶峰八国联军侵华和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的签订。
列强在华驻军权和使馆区制度,更严重侵害中国主权,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
至此,不平等条约发展到顶峰。
此后,虽有所调整变化,但大的容和框架已完全确定。
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于5月25日中日签订《关于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之条约》和一系列换文。
统称“民四条约”。
除了某些特别规定,大体是在原来的条约特权围。
1918年,瑞士也与中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与列强同享条约特权。
1945年8月14日《中友好同盟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联恢复帝俄时代在东北的特权。
二、不平等条约体系的解体。
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国际法知识逐渐传入中国。
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认识到条约的不平等性及对中国的危害。
因而出现了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
在与某些国家签订条约时,即对外国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
如1881年中巴西条约和1899年中国墨西哥条约规定,领事要经中国政府承认,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等。
1901年的《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外举行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
清政府力图摆脱关税限制。
1902年中英达成《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列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
这个条约并对其他列强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程度的限制。
这是中外条约的一个转折点。
1915年1月,中华民国与智利签订了中外关系史上的第一个平等条约。
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取消其在华不平等条约权利。
战后,通过国际公约和单独缔约的方式结束两国在华不平等条约。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全面废除各国在华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并力图解决问题。
中国要求被和会拒绝,问题上,满足了日本的要求,对中国全面废约要求,也认为不在和会讨论围而加拒绝。
1921年底在美盛顿会议召开的太平洋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再次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
会议通过了《九国公约》和一系列决议案,虽然没有满足中国的要求。
但会议强调尊重中国主权,并同意逐步废除在华不平等条约。
会议中,中日两国达成《解决悬案条约》,解决了问题。
1924年5月,中俄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废除了俄在华特权。
政府发起修约运动,收回部分主权。
南方政府在北伐到时,通过革命手段,收回汉口英租界。
政府成立后,与各国谈判收回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重要成就。
1928-30年,与各国签订关税条约,取消各国在华协定关税权。
并收回了威海卫租借地,收回租界的会审法院。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和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签订,基本废除各国在华条约权利。
中华人民国成立后,对中外不平等条约彻底废除。
三、近代中国条约制度的主要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浩培《条约法概论》)。
国际法主体包括主权国家、非完全主权国家或主权体(含有联邦成员国、被保护国、某些殖民国、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独立的殖民地、罗马教廷、交战团体和反政府武装团体)。
中国最早与外国订立的具有近代国际法意义的条约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这是一个基本平等的条约。
进入近代以来,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迫使中国与其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体系。
这个体系相当的庞杂。
据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册)收集了近代中国(1689-1949)与外国缔结的约章(包括条约、契约、协议、合同、章程、重要照会等)共1182个,但尚未收罗完备。
这些约章大部是不平等的,也有平等的。
有说法,称得上是条约的大概有三四百个。
据青年学者侯中军最新统计,条约共有736个,其中不平等的占47%。
条约涉及面很广。
不仅和当时世界上所有的强国,也和部分不太强的国家签订。
近代与中国缔结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共有二十个。
(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为平等条约)。
依其缔约时间顺序为:英国、美国、法国、瑞典——挪威、俄国、普鲁士(后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刚果、墨西哥、瑞士。
1898年与刚果缔约时,刚果当时为比利时的“产业”,有人认为不能包括。
但是,刚果完全成为比利时殖民地是在1908年。
因此,刚果也可算是一个与中国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
1899年与朝鲜条约,互享领事裁判权。
近代中外条约从其强迫性质和不平等容来说,既使从当时国际法看来,也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代的条约制度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有特定的涵义。
可以说,它是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制度,即如费正清所说“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
根据国际习惯,条约必须信守。
条约签订生效后,缔约国或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转变为国法,在国执行。
近代中国条约制度,容体现为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中国的管辖权,并限制中国的自保权,加深对中国独立、平等主权的损害。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对其领域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外国人及相关事务进行管辖的权利。
因此这种取代使得条约制度成为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条约制度,并不仅限于中外条约,还包括政府之间签订的协定章程条款照会等、地方政府与外国领事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企业所订各种合同章程协定等。
除此之外,不明载于条约、章程等,因条约规定而产生的情况,也是条约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是中国政府为履行条约规定办理相关事务而颁行的谕旨,法令、章程等。
二是外国方面根据条约特权在华建立的机构和实行的各种制度。
例如租借地的统治机构和制度。
在条约制度之外,列强种种特权及对中国主权的损害,尚为数不少。
战败割地赔款。
对中国主权严重践踏,并有条约根据。
但这不是曾遍性的,没有构成对中国全境社会的性质的改变,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在主权国家之间亦为常事。
无条约根据的各种侵夺和,如派军警、设邮局电台,开办银行等,不属于条约制度的围。
条约制度,具体可分为以下十一类。
(一)、领事裁判权享有此权的国家的领事或官员按照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制度。
前述与中国不平等条约关系的二十个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此外,朝鲜与中国1899年订约。
规定互相享有领事裁判权。
在近代,领事裁判权常与治外法权混用。
这两个概念有一定联系,但意义并不完全一样。
治外法权按照英美国家和中国近代习惯用法,含义有二。
一是指在外国境享受的一种特权和豁免,根据国际法,通常只有外国元首和外交代表才能享有。
二是指领事裁判权。
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种畸形的特权制度。
前者是国际法公认的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现仍存在于国际关系中。
后者只有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片面特权,是西方列强对弱小国家的独占权利。
在华外人主,中国政府对他们不能征税,不能一定要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
各国列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是一种属人的司法管辖权,但列强将其扩展到属地主义中,在中国某些地域对中国人实行司法管辖。
《条约》的观审制度,租界中的会审公廨和东省铁路的审判机关,对属地主义的侵犯更为典型和明显。
(二)、租界特权租界是由通商口岸发展而来的一种特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