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自查说明范文预收账款多存货少的情况说明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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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自查说明范文预收账款多存货少的情况说明写你好: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按如下方式做账:

一,如果是先收款后发货: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2,发货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样做的结果是:

预收账款一借一贷抵消,账上预收账款余额是0, 账上库存商品和实际库存商品同样减少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应交所得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有余额)……应交增值税

二,现在有很多私企发货后不确认收入: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货后:账务上不做任何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即第一条中的2、3分录都不做)

这样的结果是:账上预收账款有余额、账上库存商品没有减少,但实际库存商品已经减少

所得税不用交。增值税不用交。

通过以上一、二对比,结论:预收账款余额偏高,实际库存比账面库存商品少许多,这就是偷逃税款。

税务人员对这个问题清楚的很,所以,你写啥都没用。

不知道这样的回答能不能帮到你。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

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例如,A公司预付B公司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没有这个说法的,预收账款反映的是资金收取情况,收入的确认与资金收取,是一件事的二个方面。所以,只能说是收入实现时,冲转已收的预付款部分的资金。

摘要就写:冲转XX收入的前期已收的预收款,有二种方式处理:

(1)一步处理,但缺点是应收账款科目反映的数据与收入总额不一致

借:预收账款——某单位 A (摘要见上)(A、B、C均为金额)

应收账款——某单位 B (=C-A)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某产品 C

(2)二步处理适用于双方业务发生频繁的销售结算

借:应收账款——某单位 C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某产品 C

借:预收账款——某单位 A (摘要见上)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A

实事求是地说明就好啦,又不是审计局审你们(政府审计审出问题要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是得你们自己掏钱的,掏钱不就是为了请专业人士把你们的状况搞清楚把漏洞补上嘛。

如果按照事务所要求调增了收入和利润,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纳税人自查补税也应加收滞纳金。

税款已经自查补缴的情况下,通常税务机关就不处罚了。

补交企业所得税,就不要红冲收入凭证,红冲了收入科目就会乱了。

xx国税局:我们根据贵局的要求,对我公司xx年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情况进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1.X月X日预收X 公司货款XXX元,经核实货物已与X月X日发出,根据税法的要求,应于货物发出的月份确认销售收入,但由于我们工作疏忽,会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好,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导致xx年少计销售收入XX元,漏缴增值税XXX元。2.。。。3..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愿意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补缴增值税XXX元。通过这次自查,使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税收知识的学习。今后,我们一定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认真搞好会计核算,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坚决杜绝少交、漏缴税款的现象。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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