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20年5月27日通知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20 15号)附件下载: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自我调节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适应性原则。
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2.特色发展原则。
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依托行业背景,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重点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3.规模稳定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规模,促进规模与效益相协调。
4.动态调整原则。
充分发挥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5.持续建设原则。
以促进专业长效发展为目的建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保障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工作目标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实行招生计划、就业情况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四、专业准入1.增设新专业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满足学校专业结构与布局优化需要,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应体现新兴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学科的融合,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须有相关学科依托和专业支撑。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二)前瞻性原则。
适应知识创新、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以高度的社会发展敏锐度,适度超前部署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
(三)促进内涵建设原则。
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以办学定位、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新增相结合,促使重点、特色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一批理念新、实力强,能在各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专业,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四)改革创新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协调、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专业建设管理良性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专业建设总体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部负责。
有关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对专业设置、调整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享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3—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川教函[2011]647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11〕64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
凡未在我厅履行年度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检查报告。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招生,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略)四川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需要。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1—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4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指导和服务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做强主体专业,提升传统专业,拓展新兴专业”的思路,大力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接的原则,科学配置教学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同质竞争,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各职业院校专业基础、办学条件、特色优势及区域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科学规划辖区内各职业院校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省属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及地方经济发展等科学规划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
原则上每校规划主干和特色专业不多于五个,并不超过三种专业类别。
今后,不在规划布局内的专业,省级项目不予支持。
各市(州)教育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报送我厅;省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直接报送我厅。
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划表。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20年5月27日通知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20 15号)附件下载: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德、智、体、美等全⾯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的⾼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才的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福建省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中专、职业⾼级中学,以下统称为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贯彻教育⽅针,严格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学⽣的思想道德、⽂化知识、职业技能和⾝体⼼理素质,重视学⽣创新精神和创业能⼒的培养,发展学⽣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能在⽣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线⼯作的⾼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才。
第四条积极⿎励社会⼒量举办中职学校,其教师和学⽣享有国家举办的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和学⽣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章设置原则第五条设置中职学校,要⽴⾜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省、设区市教育⾏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
第六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般设在市、县(区、市)或⼈⼝较多的乡镇所在地。
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保健的要求。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七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置中职学校,须配备有较⾼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设置中职学校,须建⽴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作机构。
第⼗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以上,校址在县城和乡镇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以上。
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度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并印发《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该《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长沙市教育局职成处和长沙市教科院职成所。
附件1、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附件2、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申报表长沙市教育局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的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办出专业特色和水平,提高专业建设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业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提出长沙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新增专业管理办法如下:一、新增专业设置的原则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增专业,要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为行业和区域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培养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业人才。
2、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增专业,要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动和吸引力。
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增专业,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依据,根据新增专业的培养目标,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变性与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以满足社会多样性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皖教职成[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教职成〔2012〕14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区域内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适时组织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细则》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胡晶晶,联系电话:************。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000]8 号)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 [200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 21 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
我部制订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
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根据《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育部2000年9月25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管理意见通知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高教司、规划司、学生司、师范司、考试中心录入员:贾丽莉校对员:温炼任秀玲附件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实现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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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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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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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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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 6 —
格的学校和专业。
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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