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我厅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和我省职教改革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的检查整改,积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对不达标的中职学校分层分类推进建设,通过提质扩容、撤并整合、调整布局等措施限期整改达标,推动我省中职学校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湖南省教育厅2020年5月27日通知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20 15号)附件下载: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设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职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设置中职学校应立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行,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职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中职学校校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原则上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加所在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可以加“湖南(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教育协调发展,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学校实际,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二)前瞻性原则。

适应知识创新、技术进步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以高度的社会发展敏锐度,适度超前部署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

(三)促进内涵建设原则。

以学校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为基础,以办学定位、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新增相结合,促使重点、特色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一批理念新、实力强,能在各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专业,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四)改革创新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协调、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专业建设管理良性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专业建设总体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专业部负责。

有关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对专业设置、调整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享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4)【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职成[2004]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16【实施日期】2004.1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28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沪教委职成[2002]32号文的附件1)。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32号)中的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附件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专门化)申报表》)停止执行。

从2005年秋季新学年起,新专业(专门化)设置都改为学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备案制。

我委将加强对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指导与服务。

各学校的主管单位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积极认真地组织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引导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不断提升专业教学质量。

各学校应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设置新专业,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学校原设专业(专门化)一般应按2001年调整后的专业(专门化)名称设置并招生;要认真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人才需求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落实必备的师资力量,配置实验、实训和实习所需的设施设备,避免盲目设置新专业(专门化),并按照《办法》做好新专业(专门化)设置的备案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川教函[2011]647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11〕64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

凡未在我厅履行年度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检查报告。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招生,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略)四川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需要。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1—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4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指导和服务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做强主体专业,提升传统专业,拓展新兴专业”的思路,大力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接的原则,科学配置教学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同质竞争,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各职业院校专业基础、办学条件、特色优势及区域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科学规划辖区内各职业院校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省属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及地方经济发展等科学规划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

原则上每校规划主干和特色专业不多于五个,并不超过三种专业类别。

今后,不在规划布局内的专业,省级项目不予支持。

各市(州)教育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报送我厅;省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直接报送我厅。

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划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

教育部文件教职成〔2010〕12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等级项目合格规范化示范性6-1 专业设置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2.建立以专业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的相关论证活动。

3.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2010修订)设置专业。

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

4.通过职业岗位群分析,确定职业岗位群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5.根据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标准,分析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2.建立以专业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的相关论证活动。

3.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2010修订)设置专业。

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

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不少于2个。

4.通过职业岗位群分析,确定职业岗位群对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学生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2.建立以专业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职业教育专家等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的相关论证活动。

3.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2010修订)设置专业。

通过人力资源需求分析,掌握专业职业领域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专业范围,界定专业技能(专门化)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模板】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皖教职成[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教职成〔2012〕14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才需求变化情况,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区域内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情况适时组织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细则》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胡晶晶,联系电话:************。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校专业教育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使我校的专业设置更为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加强我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校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第四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

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的原则。

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原则。

4.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6.新设置专业每年招生规模不少于60人。

7.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面,以及通过增设专业方向、合并专业或更改专业名称等专业调整途径基本满足人才培养所需的,不得再设置新的专业。

同一专业在学校不能重复设置。

8.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中职学校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
—3—
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4—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
—5—
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6—
格的学校和专业。

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