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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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永城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院专业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使我院的专业设置更为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豫教高〔2004〕222号)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5〕486号)的相关规定,加强我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有利于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既要根据办学条件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特点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第四条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1.坚持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主动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原则;2.坚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业务要求和工作方向,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原则;3.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的应用型专则;4.积极深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5.积极探索建立应用型专业的设置。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1、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2、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3、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50%。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xxx和XX大学本科专业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依据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体,经、管、法、工、理、文、艺相互支撑”的办学传统,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的品牌特色,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与目标是: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相适应的专业准入、预警与退出机制,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院的教学委员会对所在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

学院教学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所跨学科专家参加。

学院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本学院现有条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拟新增专业。

学院须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新专业论证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提出的新专业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接受学校委托,根据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最终审议,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第八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专业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九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调整依据第十条在对各专业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业结构优化的主要依据。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内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范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

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XX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强化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立足学校实际,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设置是指设置新专业及新专业相关建设工作,专业调整是指已设专业招生调整和专业退出、撤销以及专业名称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质量、创业就业等情况,对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与协调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各项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评估、整改等工作。

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在研究、决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时,应注重吸收校外企事业等单位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跨学科专家参加。

第八条专业设置与调整遇有争议,教学指导委员会难以或不能形成决议时,进一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研究、审议。

第九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决定,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三章新专业设置第十条新专业设置应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XX学院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XX学院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以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应围绕学校建设水利特色鲜明、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我国行业发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第三条学校提倡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切实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鼓励错位发展,特色发展,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不断增强专业办学特色。

第四条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必须进行严格论证,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行业发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基本原则。

坚持实现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的适应性发展原则;坚持实现凸显专业建设的学校特色和区域特色的特色性发展原则;坚持实现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实现规模兼顾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

坚持实现学生自主选择的专业淘汰与专业培优的学生发展原则。

第七条工作目标。

调整专业布局结构,使专业体系更加完善;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使专业特色更加鲜明;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使人才培养结构更加优化;创新专业管理模式,建立学校科学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八条新设置专业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4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2.具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人才市场需求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3.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与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4.具有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且所需办学经费能落实。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

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办法第一则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群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群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并加强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原则,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学院自身的办学条件为基础,并不断完善和优化,要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吸引力,要办好品牌特色专业。

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院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院品牌优势专业与新兴专业、长线专业与短线专业的关系。

第五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厅关于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依据,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

学院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以在现设置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要求与条件第六条学院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

调整与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推进学校全面深化转型发展、创建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201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依据学校“服务地方,紧扣应用,教学中心,学生本位”的定位,按照“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先行、突出应用”的思路优化和调整专业结构,培养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及行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是:立足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满足社会需要;依托学校办学传统,发挥优势;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五条学校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方向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专业调整第七条学院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专业综合评价结果,主动停招办学水平低、就业质量差、不突出的专业。

第八条已经停招且在校生已全部离校的专业、现设专业已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应申请撤销。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条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设置专业按照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向学校教学管理部提交《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说明设置专业的理由和基础、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主要带头人及教师基本情况、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专业、其他补充说明材料,据实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设置和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与优化专业结构,形成更加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及《学院“十三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按照“深度校企融合,打造办学特色,建设专业集群,提升竞争优势”的理念,立足学校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的基础上,面向广东省和粤港澳大湾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谋求学校专业的规模发展与竞争优势,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构建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我校特色优势的专业体系。

二、专业设置与管理原则(一)主动适应原则。

专业设置要主动适应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新增符合地区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淘汰社会需求不旺、专业办学水平不高的专业。

(二)系统协调原则。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统筹规划专业布局,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三)特色发展原则。

专业设置要立足学校“现代信息技术”相关优势专业群,集中学校优质资源设置和建设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特色专业群的形成推进整体专业实力的提升。

其它学科新增专业将视地方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控制。

(四)科学规范原则。

专业设置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不包含国控专业)。

新增专业方向的设置应为该专业的同类或相近的方向,需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招生,名称要科学规范和充分的论证。

三、专业设置条件(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 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坚持提质增效与整体发展并重。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在学院内部形成多个紧密对接产业链(或岗位群)、内部逻辑关系紧密、资源共建共享的专业集群;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在现有专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工作重心向提质增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上的转变;正确处理专业个体与专业群整体的关系,以传统优势专业为主导,强化专业群内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形成专业集群效应和建设合力,为行业企业提供基于产业链(或岗位群)的打包式、一揽子服务,增加合作企业粘性和参与办学积极性,提高专业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坚持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兼顾。

坚持从学院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传统优势专业为重点,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集群;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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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年)>的通知》(教职成[]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
、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生源市场、就业市场,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职业岗位、岗位群或技术领域为依据。

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结合区域产(行)业结构的特点,积极建设与当地产(行)业尤其是主导产业和行业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专业,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示作用,带动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专业设置
(一)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基于充分的市场
调研,明确分析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就业前景、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定位等要素。

、有科学、规、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案。

专业人才培养案应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省教育厅公布的相关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毕业设计工作和成果要求等质量监控文件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专业专任教师比例达。

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满足教学要求,实训项目开出率能达到。

、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由学院提出当年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系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月日前向教务处提交设置新专业的报告和相关材料;
、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院新设专业评审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审,确定拟设置专业。

、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审定,并向全院公示。

、教务处负责将经党委会审核通过的新设国控类专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和教育厅审批。

、教务处按要求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专业申报工作。

(三)专业设置申报材料
、新增专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简要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面向的专业技术领域和岗位、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依托行业办学情况说明。

、增设专业申请表(新设国控类专业见附件,新设非国控类专业见附件)。

、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案。

、其它须补充的问题和情况。

(四)专业设置管理
、各系应重视对批准设置的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不断促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对新设置的专业,学院将在招生一年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加强该专业建设。

、各系应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招生数量,保持专业良性发展。

三、专业调整与撤销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撤销或停招已设置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述撤销或停招理由及相应的论证材料,学院按照专业设置申报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对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或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三年招生人数未满人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撤销。

若继续保留,应由专业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述不撤销理由及相应的论证材料,学院按照专业设置申报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对做不撤销处理的专业,学院限其年整改达标,对整改仍未达标的专业予以撤销。

、对连续三年未招生或连续两年未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技能抽查的专业,予以撤销。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学院新设专业评审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设置非控制专业申请表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
Word 资料
附件:
学院新设专业评审标准
说明:一级指标项,二级指标项,合格标准:≥,≤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修业年限:
年拟招生人数: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
人民国教育部制
学校基本情况表
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注:填写一至三人,只填本专业主要带头人,每人一表。

教师基本情况表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案
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以函件形式附上,教育类专业须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工作处室意见。

附件: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设置非控制专业申请表
所属系部(盖章):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修业年限:
年拟招生人数: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制
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注:填写一至三人,只填本专业主要带头人,每人一表。

教师基本情况表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
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案
学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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