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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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李智慧。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有意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中美两国对专利优先权认定的差异,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

我们必须了解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并调整申请策略,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

优先权是专利申请程序中重要的一环,这主要是因为它可以限制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检索时间范围。

也就是说,有了优先权就能将有效的专利申请日期提前,这样就会增加获得专利授权的机会。

一、中美优先权的差异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规定的优先权是1年。

这意味着所有中国的专利申请案件,在申请后1年之内,均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然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优先权则可以长达32个月之久,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申请案件,在PCT的时段内可以在美国申请,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为此,目前中国的企业多希望用PCT来保障自己专利的优先权。

的确,PCT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操作,有类似中国专利法的地方。

依照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列举一个或是数个申请案作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依据。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PCT 申请案的优先权声明表上列举三四个中国专利的申请案序号。

也因此,使得许多中国发明人和专业人士产生了一个误解,以为这就是全世界通用的优先权制度了。

其实不然,在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是这样处理的:在一个专利申请案提交之后,申请人可以再补充说明书中不足的部分,只不过根据说明书补充部分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将不享有初始提交日期的优先权。

因此从国外到中国的专利申请案,其优先权费用是以每个权利要求来计算和收费的。

根据补充说明书部分的技术元素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因为不享有优先权,自然也就无需交费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此不同。

美国优先权不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而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认定。

首先,美国专利的申请费,并不收取优先权费,这一差异或许使得许多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反而忽视了中美两国在优先权认定方面的巨大差异。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关于中美专利实践中的一些差异

关于中美专利实践中的一些差异
• 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以及 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美国: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 公开后即进入实审,无需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
进行主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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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 ❖司法手段:可直接通过联邦区法院请求无效
中国:无效程序,对复审委决定不服才可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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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上的差异
美国:
➢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披露其已知的实施发明 的最佳模式(即最佳实施例) ➢曾是专利无效理由之一,美国专利法案通过之后,不再作 为无效理由。
中国:
➢对说明书的要求仅仅是公开充分足以支持权利要求即可, 不要求公开最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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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其他差异
美国:
✓ 权利要求超项计算(独权超3项,总数超20) ✓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会增加费用,尽量避免) ✓ 年费缴纳(授权后每3.5年缴纳(按授权日算),仅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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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7 8 9
关于审查制度上的差异 美国临时申请 VS 国内优先权 专利申请驳回后救济程序上的差异
10 专利申请授权后面临的程序上的差异
11 对专利说明书的披露要求上的差异
12
一些其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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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

发展历程 — 起源
• 意大利 • 当地执政者为鼓励创造更 多的奢侈品,给设计师和 创造者享有其作品批量生 产后分享一定利益的权利。
1449
• 英格兰 • 亨利六世授予生于佛兰德 的约翰对一种玻璃制造方 法20年的垄断权—这被认 为是最早的发明专利。
• 威尼斯 • 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 法,并为现代专利制度奠 定了基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
专利合作条约的发展史
1970年 1970年,5月 25日 19日 25日- 6月19日
1978年 1978年 1月24日 24日
1979年 1979年 9月28日 28日
1984 & 2001
• 关于专利合 作协议的外 交会议在华 盛顿召开。
• 专利合作条 约在刚开始 的18个缔约 国间生效。
公元前500年
1474
发展历程 — 发展
1623
• 英国国会 通过了 《垄断法 规》,被 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 部现代意 义的专利 法,标志 着现代专 利制度的 开端。
1790
• 美国根据 宪法制定 颁布了第 一部《专 利法》。
1791
• 法国颁布 了《专利 法》,实 行的是不 审查制度。
19世纪 19世纪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发展史
1947
• 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中,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但是没有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1982
• 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 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
现代专利制度
注意: 注意: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 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

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

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

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

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

精 品JINGPIN浅谈中美专利实用性审查的差异■袁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江苏苏州 215010摘 要: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可以看出,实用性是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得以授权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中美专利;实用性1.中美专利实用性的规定和解析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规定:“任何人,就其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者其他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可以获得一项专利,只要该发明或发现也满足本法的其他规定” 。

从相关实用性案例来看,美国专利关于实用性的要求体现为三部分内容:第一、操作实用性。

操作实用性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所谓异想天开的发明(fantastic invention),即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例如永动机等;另一种是专利申请人因过失产生的错误而导致技术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由于权利要求语言的错误导致毫无意义的结果。

第二、有益实用性。

该类实用性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对社会有害的目的。

在1817年的Lowell v. Lewis.案中,Story法官深入诠释了“有益实用性”标准的基本内涵:“法律所要求的是发明不应毫无意义或伤害社会福祉、良好政策或健全道德。

”第三、特定实用性和实质实用性。

这两种类型的实用性问题,通常在生物和化学领域表现的比较突出。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基准,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实用性的标志,就是指该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获得应用。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有什么不同?

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量已据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同,中美两国都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不同。

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认真研究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异,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国外的申请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尽管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

中国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3节全面规定了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指出,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完整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鞋帮、帽沿、杯把,是不被认为是外观设计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不能单独提出申请保护;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中美法律比较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美两国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了中美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一起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进行探讨。

二、案例概述2018年,美国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智能手表。

该手表具备心率监测、运动追踪等功能,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我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

于是,中国企业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中美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同1. 专利制度(1)美国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发明专利则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

(2)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制度同样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为主。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与美国类似。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0年。

2. 侵权判定(1)美国侵权判定美国在侵权判定方面,主要采用“实质等同”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同或等效,则构成侵权。

(2)中国侵权判定中国侵权判定主要采用“相同或等同”原则。

与美国的“实质等同”原则相比,中国的“相同或等同”原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

3. 赔偿标准(1)美国赔偿标准美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合理赔偿”原则。

即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中国赔偿标准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方面,主要采用“赔偿损失”原则。

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美国公司的智能手表被中国企业指控侵犯多项专利权。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中美外观专利的一些异同
11
— 案例 转用(应用了其他产品的设计)
产品名称:CD盒
12
— 案例 转用(模仿自然物)
产品名称: 食品(素黄螺 )
13
— 案例 转用(模仿著名画作)
产品名称:挂毯
14
案例—转用
汽车
玩具汽车
15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及其组合应具有明显区别:
什么叫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 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尤其包括:将具有多个零件的产品做成一体化;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 其结合通过直接拼合得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现有设计的范围:
地域界限:全世界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它方式公开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发布会公开的设计
国外使用过的产品、国内生产但仅销往国外的产品
3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况:
1. 尺寸的不同
2. 材料的选择替换
3. 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 4.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5. 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6. 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
16
— 案例 组合(拼合)
无需具体手法启示的组合
产品名称:蒸汽熨斗
17
— 案例 组合(替换)
电源插座
1
电源开关
18
— 案例 组合(形状和图案拼合)
19
近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地域属性,外国申请人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了本国专利之后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中国的专利权。

因此,外国申请人如果希望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快速通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应该在申请之初就多了解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制度的要求并尽可能的满足这些要求。

而且,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申请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

中美审查制度比较从快速通过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角度来看,美国与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仅容许提交线条绘制的图形作为申请文件;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既接受线条绘制的图形,也接受产品的照片。

·美国容许对产品的局部设计提交申请和使用阴影线绘图,;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不保护局部设计,也不容许使用阴影线等线条。

针对中美两国上述法律和审查制度上的区别,申请人应该根据自是否要求优先权,从下文提及的几方面做好对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准备工作。

要求美国优选权的申请建议申请人遵循如下步骤提出中国专利申请,而且尤其需要重视第2步工作,否则,将导致申请人外观设计在中国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推迟,而且还会发生更多的费用。

·首先,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与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外观设计图片,以便确保其中国专利申请能够安全的享有美国优先权;·然后,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之日(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原始提交的图片进行主动修改,既提交一套能够满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要求的图片。

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应该注意一下问题:1、原有的实线通常不能够删除,除非是遇到视图之间彼此不对应的情况才可以删除明显错误的实线线条。

2、阴影线、点划线等其他不符合中国审查要求的线条一律删除。

3、原有的虚线通常可以直接删除,但在下述情形下的虚线不能直接删除,而只能用实线予以替代;·删除虚线后将导致产品不成为意见完整的产品。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着不同的制度和实践。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二、专利制度比较1.专利申请条件●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之处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2.专利权保护期限●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区别对待和一致对待的原因及影响3.专利权实施和侵权惩罚●中美两国对专利权实施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差异及其影响三、商标制度比较1.商标注册要求和程序●中美两国商标注册要求的差异●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以及其对商标保护的影响2.商标使用和维护●中美两国对商标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商标优先权的不同规定及其影响3.商标侵权和纠纷解决●中美两国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商标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比较四、著作权制度比较1.著作权保护对象●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差异●对新媒体作品保护的态度及其对创作环境的影响2.著作权权利与转让●中美两国著作权权利和转让的规定●对著作权创造者权益的保护程度比较3.数字著作权管理和侵权●中美两国对数字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对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比较五、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全文、相关法规和指南、中美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专利是一种授予发明者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商标:●商标是一种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和区分的功能,以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4.侵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1.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法律框架比较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法规2.2.1 中美版权法比较2.2.2 中美商标法比较2.2.3 中美专利法比较2.2.4 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2.3 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机构和流程3.著作权保护比较3.1 著作权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3.2 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4.商标保护比较4.1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4.2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权机制比较4.3 保护非注册商标的机制比较5.专利保护比较5.1 专利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5.2 专利审查与授予制度比较5.3 专利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6.商业秘密保护比较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 6.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较6.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7.执法和司法保护比较7.1 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2 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3 案件审理程序与赔偿计算比较8.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比较8.1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础与现状比较8.2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比较8.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9.附件- 附件1:中美版权法比较表- 附件2:中美商标法比较表- 附件3:中美专利法比较表- 附件4: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表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特定作品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权利的权利关系 - 商标:一种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来源,用于商品或服务等不同经营者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专利:对于新发明、新设计或实用新型技术所获得的独占权利- 商业秘密:企业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保护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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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爱护发明制造产权的治理制度,目的在于鼓舞发明制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进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第一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体会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主动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纳“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动身明制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纳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专门复杂,因此这两个国家分不于1 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纳“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能够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能够采纳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能够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专门爱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抗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纳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不就同样的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爱护范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能够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觉都能够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爱护外,美国《专利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爱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制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爱护。

此外,出于本国工业进展的需要,美国《专利法》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还规定了专门的爱护,因此美国专利爱护的范畴十分广泛。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觉;(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可见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本身不给予专利爱护,而仅对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能够授予专利权。

有关于美国《专利法》,我国作为一个制药业、农业、化工业不发达的进展中国家,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尚未规定专门的爱护,因此在1992年1月达成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上,在美国要求中国一方承担对外国产品“行政爱护”的义务后,自1993年始,我国据此开始对一部分申请专利的药品、化工产品以行政爱护,但也仅仅是行政一级的“准专利客体”圈。

从那个地点也可看出,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

(三)专利类不的差异美国申请的专利种类大体上能够分为三种,分不为发明专利(Utilit y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和我国不同的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有用新型专利。

事实上,美国是将有用新型的申请案都并入发明案中。

由于美国专利申请实行完全审查制,不管哪一类专利申请都一律进人实质审查程序。

中国专利分为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如前所述,中国《专利法》关于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而仅对其的生产方法能够授予专利权。

中国关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比较严格,采纳实质性审查;而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的,由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有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四)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按照《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讲,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制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制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这确实是所谓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

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 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

按照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

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不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差不多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

如要主张优先权,按照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美国这一处理国际优先权的做法因为违抗了其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在国际上一直受到强烈反对。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有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制造在优先权期限(12个月)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可不能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制造而失去效力。

(五)宽限期的差异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发明公布后到申请专利前所容许的宽限时刻。

如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向公众公布了发明内容,如果是在宽限期内,此项发明的新颖性将予以承认,能够申请专利。

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美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丧失有1年的宽限期限,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布、在美国公布使用和销售、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阻碍其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人仍旧能够向专利局提出常规专利申请。

按照2006年9月24日包括日美欧在内41个发达国家达成的《实体专利法条约》,在该条约成员国宽限期将统一采纳美国方式,“在提出申请的日期前的1年时刻里由发明人自行公布的发明将不再视为领先技术”,即成员国都采纳1年宽限期。

目前我国未加入此条约,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我国承认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布,不丧失新颖性。

具体来讲是3种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因此,我国采取的宽限期制度同日本相近似,在特定学术会议和刊物上向公众公布的发明才将成为施救对象,另外我国把因他人泄露缘故导致专利被公布的情形也列入了救济范畴。

(六)专利公布制度的差异专利公布制度和先发明原则一样,是美国专门采纳的制度。

美国在颁布AIPA前实行“完全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不进行早期公布,仅公告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人采纳商业隐秘的方式爱护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也能够按照专利权人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文献内容保密,因而造就大量美国式“潜水艇专利(submarine patent)”。

为了和国际接轨,美国最终也导入了公布制度,2000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IPA后,对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即自最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但仅针对同时在国内和国外专利局提交申请的美国人的申请。

如果美国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本国申请时提出要求,保证本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实行非18个月公布国家提出申请,则对此类申请不予公布直至批准。

由于我国采纳的是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即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申请文件进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也能够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由此看来,我国专利申请文献只有提早公布的可能性,而没有推迟公布的规定。

(七)专利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的差异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益,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

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今后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证发明人的人身权益。

专利权的获得者为真正的第一发明人,第一发明人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时咨询的先后,还要考虑发明人从孕育发明时开始到申请专利是否一直勤奋地研究、实践、完成自己的发明申请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制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发明人。

有关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差异美国《专利法》承诺对差不多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而形成了一套专门的再颁布专利制度。

再颁布专利(Reissued Patent)是指,不是由于专利申请人有意欺诈的行为,导致在提交的文件中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当专利权人发觉自己的专利有重大失误或遗漏时,能够主动舍弃专利,然后通过修改再重新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对再申请专利进行重新编号和颁布,按照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发专利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再颁布专利不得加入新的内容,提出申请2年之后也不得扩大原专利的权益要求范畴,而且重新授予的爱护期限限制在原专利爱护期未届满部分。

再颁专利的存在为专利的修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我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要求时能够主动修改申请文件;(2)被动修改: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讲明书和权益要求书记载的范畴。

在我国,差不多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只有通过专利的重新申请,才能将原讲明书和权益要求书未记载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当中,如果重新申请是在提出原申请1年内进行的,能够要求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九)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由于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美国国内发明人提起专利申请往往迟于发明日1年以上,如此与遵从“先申请原则”的外国申请人比较不占专门优势,为此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该法案承诺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有关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早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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