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R(发文版)第一次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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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致力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在职员工、新招收、调入及统一分配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本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暨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集团行政人力中心、各分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信息技术公司的行政人事部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合同期限规定及签订

1 、本公司基层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经理级以上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 5 年。

2、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统一为五年;续签劳动合同两次后,第三次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月、日规定如下:

3.1 、每年 1 月 ---6 月以前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为三年后的 6 月 31 日为准。

3.2 、每年 7 月 ---12 月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为三年后的 12 月 31 日为准。第七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按 80% 的工资发放,根据公司规定新员工考核通过方可转正。试用期一般一至三个月,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另行执行。

第六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安排工作岗位统一约定为: XX 部门,工作地点统一约定为 :XX 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此项约定,如因公司发展需要或个人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合同的更改。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执行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九条劳动报酬

1 、甲方按照国家和各分公司所在地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国家和各公司所在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违约金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新员工入职 30 内安排完成新员工入职培训,统一签阅公司《全员绩效管理方案》、《保密协议》、《劳动关系声明》、市场部销售人员签署《销售责任书》、业务部门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业务部门补充协议》,非业务部门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非业务部门补充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1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 、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

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运营方式、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书写版离职申请书)通知甲方,且在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

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书写版离职申请书)通知甲方,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2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

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5.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5.3.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3.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3.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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