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制度
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这一系列部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 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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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3.苏联社会主义法的进一步发展
❖1956年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切实
维护法制,坚决消灭一切非法的或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
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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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 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宣布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俄罗 斯宪法和法律在全境内至高无上。
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共和国首脑在哈萨克斯坦 首都阿拉木图签署了《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并发 表《阿拉木图宣言》,宣布“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作为缔 约各方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强调随着独联体的成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停止存在,同时确认独联体 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以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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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 并于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其全称为《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 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的《成立条约》制定的。
该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 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
第十六章 俄 罗 斯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特征和
历史地位,了解俄罗斯法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概念】 ❖罗斯真理(Truth of Russia) 1649年会典(Record of Laws and
俄罗斯司法制度
3、仲裁法院。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 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 权。 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 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一般实行独任制。集一审、 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 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 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 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 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 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 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 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主要职权: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 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 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4)解决俄联邦宪法;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 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 (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 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 的其他职权。
(7)职权中止 中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主要有两点: 其一,宪法法院同意将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 责任; 其二,该法官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履行 职能。 宪法法院中止法官职权,必须以宪法法院决 定的方式办理手续。 被中止职权的法官,不得参加宪法法院的会 议,也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组织、社会团 体、官员和公民发送正式文件,或向这些机 构和个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与材料。 保留其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物质保障,在中止 其职权的理由消失后,由宪法院予以恢复。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国家元首,由全国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
总统拥有重要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领导国家和政府的工作。
总统还有权力提名和罢免政府成员,并且可以对重要决策进行否决。
俄罗斯的立法机构是联邦会议,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议会组成:国家杜马和议会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下议院,由450个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议会委员会则由各个俄联邦主体的代表组成,代表各个地区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议案,监督政府的工作,并制定国家政策。
政府行政机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各个部长组成。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日常工作。
政府负责执行国家政策,保障公民和机构的权利和利益。
在俄罗斯的政府体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俄联邦主体(包括联邦区和共和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此外,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法院起着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的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一系列地方法院组成。
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处理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保障政府的权力的同时,也注重民主原则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在实践中,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媒体的自由度不足等。
总之,俄罗斯是一个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国家。
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个体制在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壮大,俄罗斯政治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中国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和俄罗斯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国家,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案例的角度,对比分析中国与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与俄罗斯法律体系概述1.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中国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2. 俄罗斯法律体系俄罗斯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俄罗斯法律体系同样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同时也受到苏联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中国与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分析1. 刑法案例(1)中国刑法案例以中国“刘某某贪污案”为例,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俄罗斯刑法案例以俄罗斯“普京涉嫌受贿案”为例,普京在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被指控受贿,但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对比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和俄罗斯在刑法领域都注重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但两者在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刑法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而俄罗斯刑法则更注重证据的可靠性。
2. 民法案例(1)中国民法案例以中国“王某某离婚案”为例,王某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
(2)俄罗斯民法案例以俄罗斯“莫斯科地铁乘客受伤案”为例,一名乘客在莫斯科地铁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分析:在民法领域,中国和俄罗斯都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民法注重调解和和解,而俄罗斯民法则更注重司法审判。
3. 行政法案例(1)中国行政法案例以中国“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企业案”为例,某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查处。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中,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宪法法院。
这一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有呼声无制度阶段,主要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二是宪法司法制度初步确立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1年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生效;三是宪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阶段,从第一部宪法法院法到1994年第二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实践运行。
这三个阶段在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宪法法院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10-07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学研究。
①由于各国宪法对本国宪法法院性质做出的规定不同,世界各国的宪法法院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宪法法院。
后者虽然被称为宪法法院,但实际上属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宪法司法制度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是否违宪的制度。
以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为分类标准,宪法司法制度可以划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两种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属于宪法法院审查制。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未实行宪法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责任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对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的说明。
首先,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该法典,在俄罗斯领土上犯罪的个人和团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个类别,主刑包括剥夺自由、褫夺荣誉和特殊惩罚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等。
该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计算方式和执行程序。
其次,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
根据该法典,刑事诉讼程序应坚持合法性、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基础和保护人权等原则。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審判和执行等环节。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职责和权益,并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该法典清晰列举了各类刑罪,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贪污、腐败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这些行为的相应刑罚。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性格要件、法律责任的限制条件和刑罚的量刑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另外,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
根据该法典,刑罚的执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满释放、假释、宽大处理和新罪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犯罪记录的建立、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总的来说,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的规定、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的规定、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俄罗斯联邦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亚历山大二世(1855年—1881年在位)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有资 产阶级性质的自由主义的立法改革运动,主要的法制成就有:1861年 《改革法令》和《废除农奴制度宣言》。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1689年,彼得一世继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俄国 资本主义萌芽与农奴制解体时期,这是俄罗斯封建制立法走向成熟的 黄金时代。在法律的渊源上,继续以国家立法即制定法为主。《俄罗 斯帝国法令全集》将历代法律、法令约35 000种和重要的判例,按年 代顺序将之统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 续篇曾不断加以修订和增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苏联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2、第二届总统选举 ( 1996年6月1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俄罗斯在任总统叶利钦(二;53.8%)、 俄共主席久加诺夫、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 退役将军列别德等。
3、第三届总统选举( 2000年3月2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代总统普京(一;52.94%)、 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一;29.21%)、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联邦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等
(二)俄罗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司法公开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陪审团参加庭审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
五、议会选举制度与议会选举
(一)议会选举体制的演变 1、苏联时期的“议政合一”与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 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部 有关公开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法律。
统一俄罗斯党主席格雷兹洛夫 第四、第五届国家杜马主席
六、总统选举制度与总统选举
(一)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1、总统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 1991年4月2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讨论并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 主义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和《俄罗斯苏 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法》。
总统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普遍、 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总统候选人的年龄限定在35周岁至 65周岁,任期为五年,且同一人不得连 任两届以上总统职务;设立副总统一职, 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候选人提名,两人 作为联盟者一同参加竞选;在选举方式 上,均采用由选民直接投票的绝对多数 制,即在选民参选率过半,且有两名以 上候选人参选的情况下,所得选票超过 投票总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陪审团制度
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度方金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俄罗斯司法制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担任总统期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引入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
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在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方式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参审制或者说是建立混合法庭,专业法官与陪审员一道决定所有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而仿效英美陪审团做法的国家较为少见。
对此,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混合法庭既能将社会常识引入法庭又能发挥专业法官的优势,比典型的英美陪审团更为合理。
我国和俄罗斯在司法制度上有某些联系和相似之处,了解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历史演变过程、当前运作状况及其特点,也许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无裨益。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演变19世纪下半叶是俄国司法大改革时期,陪审团审判开始在俄国出现。
1864年11月20日,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司法改革的主要文件,历史上称之为“司法法令”。
一个迅速、公正、仁慈的司法系统向所有俄国民众平等开放,司法权得以相对独立,这激发了民众对法律尊重的热情,从而使司法权得到加强。
当时英美的陪审团不仅审理刑事案件,也审理民事案件,俄国的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
英美的陪审团只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量刑由法官来决定。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俄国的陪审团在裁决时有三种选择:有罪、无罪和有罪不予处罚。
这是俄国的发明,亚历山大二世认为,在伸张正义时不考虑道德的价值是不对的。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国废除了陪审团审判,引进了德国式的混合法庭,该种混合法庭由1名由职业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1993年末到1994年初,俄罗斯再次启用陪审团审判。
浅谈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 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众所周知,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的继承国,其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根据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在经济上开始实行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并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实行多元化和多党制,建立主权的、民主的、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并且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与这种经济、政治的变化相适应,俄罗斯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并且用执行权取代了国家管理的概念。
我认为这是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变,即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这是以往苏联的行政法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变化。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俄罗斯自然不能也不可能沿用前苏联的行政诉讼模式,必须要建立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
于是,俄罗斯在1997年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属于俄罗斯联邦的行政诉讼法典。
虽说,其正式的法典在去年才刚刚颁布,但在这中间,俄罗斯也颁布了如《宪法》、《宪法法院法》、《最高法院法》、《仲裁法院法》、《军事法院法》等一系列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
俄罗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绝不是对前苏联的照搬照抄,事实上俄罗斯联邦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一些自己的法特点,如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性质上说,已经不再是行政管理活动要素的集合和行政权运行的特殊法律形式,而是已经转换成一种司法制度。
2 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激进的社会改革不同,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脚步较为缓慢。
可以说,俄罗斯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适应。
在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像德法那样的行政法院,也没有像英美那样的单一的普通法院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也是在去年才刚刚制定。
所以说,俄罗斯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现在还在起步期,想要彻底摆脱前苏联对其法律制度的影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所以我认为,对现有俄罗斯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
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变化。
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
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
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
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
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
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
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
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
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
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政权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448.65亿卢布的财政预算。
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
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
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
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
俄罗斯是什么社会制度
俄罗斯是什么社会制度俄罗斯是一个以半总统制为主的社会制度。
俄罗斯社会制度的特点在于,政府机构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
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管理日常事务;立法部门由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组成,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司法部门由法院系统组成,负责审判犯罪和解决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并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领导者的职位。
总统在国内外政策、国防和安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并有权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
总统还任命和解聘政府的成员,并领导国家的外交政策。
俄罗斯的立法机构分为两个部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下议院,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国家杜马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联邦委员会是上议院,由地方和地区的代表组成。
联邦委员会对重要事务具有审议和监督职责,并与总统一起制定国家政策。
俄罗斯的司法系统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其他地区和专门法院。
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的合宪性。
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解决重大的司法案件。
其他地区和专门法院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除了政府机构外,俄罗斯社会还有许多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
政党是俄罗斯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政党通过竞选和参与选举,为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提供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声音。
此外,媒体、工会、商会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也在俄罗斯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俄罗斯的社会制度以总统制为主,政府机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存在使得俄罗斯的政治制度相对开放和多元化。
然而,俄罗斯也面临诸多挑战,如腐败、权力集中以及社会不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俄罗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一)2024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一)引言概述俄罗斯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拥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本文将介绍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并详细解析其中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俄罗斯的法律环境。
一、宪法和基本法律1.1 俄罗斯宪法的基本原理1.2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3 宪法对政府组织和权力分配的规定1.4 基本法律对司法系统的规定1.5 基本法律对军队和安全机构的规定二、刑法和刑事程序法2.1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界定2.2 刑法对刑罚的规定2.3 刑事程序法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2.4 刑事程序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5 刑事程序法对证据的规定三、民法和商法3.1 民法对合同和财产权的规定3.2 民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3.3 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定3.4 商法对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定3.5 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4.1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和劳动条件的规定4.2 劳动法对工资和福利的规定4.3 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4.4 社会保障法对退休和失业保险的规定4.5 社会救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五、环境法和资源管理法5.1 环境法对环境污染的规制5.2 环境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5.3 资源管理法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5.4 资源管理法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管理5.5 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法律要求总结本文概述了俄罗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并详细讨论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刑法和刑事程序法、民法和商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环境法和资源管理法等五个大点。
了解俄罗斯的法律环境对于在俄罗斯开展商业活动或与俄罗斯有关的其他事务至关重要。
读者可以进一步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
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
《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
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
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
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
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文版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俄罗斯 制度
俄罗斯制度
俄罗斯的制度通过多个方面来执掌政权和管理国家事务。
1. 政治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政府构成为总统、议会和司法部门。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由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组成,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为。
俄罗斯的司法体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2. 经济制度:俄罗斯是一个混合经济体系,兼容了市场经济和国有经济的特点。
国有企业在俄罗斯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也鼓励私营部门的发展。
政府在经济领域有一定的干预权力,并采取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3. 社会制度:俄罗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政府对社会事务有一定的干预和管理权力。
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是政府的主要责任领域。
在俄罗斯,有较高的收入不平等和社会福利差距。
4. 军事制度:俄罗斯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其军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组成。
俄罗斯的军队在国内外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事务有着重要影响。
5. 文化制度:俄罗斯的文化制度强调俄罗斯文化的传统价值观,并保护和推广俄罗斯的文化遗产。
俄罗斯的文化体系包括文学、音乐、绘画、戏剧等领域,其
中一些作品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总的来说,俄罗斯的制度是一个由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文化等方面综合构成的体系,各个方面相互关联,共同维持着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俄罗斯法律制度
俄罗斯法律制度俄罗斯法律制度是指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主要包括宪法、立法、司法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内容。
这个制度是俄罗斯政治和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俄罗斯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宪法俄罗斯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俄罗斯作为联邦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宪法界定了俄罗斯的国家形式、组织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设立了总统、政府、国家杜马(议会)等国家机构,并规定了它们的职责和权限。
2. 立法俄罗斯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分为上、下两院。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管理俄罗斯的国家事务,保障公民的权益。
联邦议会的法案需经过总统的批准方可成为法律。
3. 司法俄罗斯的司法系统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
俄罗斯的司法独立性得到宪法保障,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和服从。
4. 法律适用在俄罗斯,法律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准则,法律的适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令以及地方自治机构的法律等。
法律的适用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
5. 改革与发展俄罗斯的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多次改革,俄罗斯政府致力于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并积极推进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互动。
当前,俄罗斯正在致力于加强反腐败工作、改善商业环境、保障人权等方面的法律改革。
总结俄罗斯法律制度是俄罗斯政治体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俄罗斯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着关键作用。
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以及法律的适用,构成了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俄罗斯法律制度正朝着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方向发展,为俄罗斯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论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俄罗斯的刑事法律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因为这个制度的执行非常严格,甚至有些人认为太过严格。
但是,为了使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在过去的几年里俄罗斯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注重于处理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对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详细的讨论。
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改革主要是由俄罗斯政府推动的。
这些改革原本是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以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效率和正义性。
在过去,俄罗斯的刑事司法制度曾长期受到批评,其中包括司法部门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司法程序的长时间延误和对刑事案件的过度重视。
此外,俄罗斯还面临着腐败、非法捕捉和不合理指控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俄罗斯政府加大力度推动司法改革。
在过去的几年里,俄罗斯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涉及刑事司法程序、司法部门的透明度以及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是俄罗斯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
在过去,司法程序的缓慢和不公正性常常是俄罗斯刑事司法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俄罗斯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措施。
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修改刑法的第68条。
这个条款规定了被告人的拘留时间,即被法院认为有必要保留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的时间。
这项法案的修改旨在减少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时间,尤其是在与被告人交流的阶段。
此外,俄罗斯法院现在可以审理案件,而不必等待调查机构完成其调查工作。
这让法庭能够更快地审理案件并释放其他等待审判的人。
不仅如此,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过程中,俄罗斯政府还强调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保证这点,俄罗斯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改进审讯的过程,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以及加强对司法部门的监管等。
司法部门的透明度司法部门的透明度也是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俄罗斯的法律体系
俄罗斯的法律之所以属于大陆法系,是因为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
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
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宪法制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俄罗斯的宪法改革势在必行。
现行宪法是原苏联时期原苏联共产党执政时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在前面的《俄罗斯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已经阐述过。
现在俄罗斯有两部宪法草案,一部是联邦宪法委员会起草的。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强调联邦条约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主张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制、建立两院制议会,强调立法、执行、司法机构间的分权与制约平衡,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应该与执行机构权力分开。
另一部宪法草案是叶利钦总统另组班子草拟的“总统宪法草案”。
这部宪法有三大突出特点:第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在俄罗斯实行总统制国体;第三,取消人民代表大会,重建议会。
草案的主要内容是: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俄罗斯联邦最高公职人员,在国外代表俄罗斯联邦;除政府总理的人选需经联邦大会批准外,其余内阁成员由总统直接任命。
在同联邦委员会磋商后,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命或解除联邦部长和各部门领导人的职务;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宪法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院法官的候选人;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员也由总统任命;总统有权提前解散议会。
草案规定的联邦议会是联邦大会,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它是联邦最高代表机关,由它通过联邦法律,并实施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能。
两院制的联邦大会(议会)同时选举产生,任期4年。
在未选举之前,目前的联邦最高苏维埃和政府的全权延长到新议会和新政府产生为止。
这两部宪法草案中大约有60%的内容是相同的,如都强调联邦条约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都主张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两院制议会等,但它们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有巨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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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 主要职权:
•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
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 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 (4)解决俄联邦宪法; •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
俄罗斯司法制度
• 一、法律依据
• 1993年新宪法
• 1、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 组织形式。其中司法权作为一种 独立的国家权力被确定为国家的 根本宪法制度。
• 2、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的司法 权力只有法院来行使。
• 3、宪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权,并 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 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 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 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 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 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 统称为“护法机关”;
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 • 7月12日,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
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 • 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
次(非常)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 宪法法院法官。
• 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 构正式诞生。
• 宪法法院第一案
• 1991年12月,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 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 合宪法的问题,36位人民代表向宪法 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 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 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 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
• 共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听 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异 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 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 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 叶利钦总统有权下令禁止苏共和俄共的财产; 代表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 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 叶利钦为防止共产党东山再起,授意 人民代表、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向宪 法法院提出了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 进而证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符合宪 法的另一申诉,变被告为原告。
• 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 26日正式开庭。
•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之后,宪法法院决定将两 个申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既可由两庭联合 开庭,亦可由各庭单独开庭。
• 联合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共和 国的宪法和联邦各主体的章程是否符 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对联邦宪法进行 解释;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通过宪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议案。
• 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
• (1)资格:年龄大于40岁,未满70 岁,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 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并且要在法律界 享有良好的声誉。
• (4)法官的任期:不得超出12年, 同一人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 法院法官。
• (5)地位和保障
• 宪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撤换,其人 身不受侵犯;
• 所有法官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机关 不得干预宪法法官的诉讼活动,不得 因法官在宪法法院开会时所作的发言 以及宪法法院所作的决定而追究其责 任,包括法官任职期满之后;
• 5、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
• 三、部 分组成。
•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 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 体系;
• 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 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 两者互为独立。
• 1、宪法法院 • 第一阶段: • 1991年5月16日,联邦最高苏维埃通
• 第二阶段:
• 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新议会 的下院—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 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 7月12日, 联邦议会的上院—联邦委 员会批准了该法。
• 7月21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 此法。
• 随后不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即 开始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新 的联邦宪法法院。
• (2)候选人来源:俄罗斯联邦议会 上下两院成员(议员)、联邦各主体 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 学家联合会、法律科研和教学机关, 都有权向总统提出预备性人选。
• (3)程序:
• 由联邦议会上院即联邦委员会依据联 邦总统的推荐任命产生的。
• 俄联邦总统将他所确定的宪法法院法 官候选人名单提交到联邦委员会,联 邦委员会必须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 行逐一审议,并要就每一位候选人进 行秘密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的 候选人即为当选。
• 宪法法院法官还享有联邦法律专门为 他们规定的各种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 保障措施。
• (6)限制 • 不得成为议员,不得担任或保留任何
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不得从事私人 经营活动、企业活动和其他有酬活动。 • 可以自由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创 作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妨碍宪法法 院法官的职责。 • 无权为任何人提供涉及权利或义务的 辩护,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 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 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 竞选活动。 • 当宪法法院法官利用媒体发表言论, 或当众发表讲话时,他们无权就宪法 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经受 理但未裁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见解。
•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 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 二、司法独立原则
• 司法独立开始于1993年宪法。 • 1、法院及司法制度只能由宪法和宪
法性法律来规定。
• 2、联邦法院法官全部由总统任命。 • 3、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
财政预算的制度。
• 4、法官审判独立。不区分行政级别, 上级大法官不能干预下级法官的审理。
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 (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 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
• (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 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 其他职权。
• 宪法法院内设两个分院。一个由10名 法官组成,另一个由9名法官组成。
• 每个法庭的具体构成以抽签方式确定, 任期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