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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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幻灯片3

20190718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幻灯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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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
•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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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 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 定。
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 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 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 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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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 额可以继承。
务。 • 2、个人的权利义务 •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
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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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拖欠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9年,甲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下简称“乙”)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拖欠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自2016年起至2019年,累计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甲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

乙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 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3. 若甲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乙应如何维权?三、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自2016年起至2019年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鉴于甲公司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及劳动者维权途径。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乙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维权途径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2)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进 行处罚。2、但任何处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4: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 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6:社会保险费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吗?
2008年5月,葛某与北京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葛某 月薪1万元,如果葛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企业支付1万元 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葛某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2011年5月,葛某 获得了猎头提供的月薪1.5万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葛某以该外资企业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葛某 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劳动合同缴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方可离开 ,葛某提请仲裁,您认为葛某能不缴纳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吗?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 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 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 是否有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 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双方在 书面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李某 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

社会保险法教学案例

社会保险法教学案例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那么,尚某的情形是否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呢? 2、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 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 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尚某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 表现。尚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 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 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 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 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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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 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 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 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 权要求企业赔偿。”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 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 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社会保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 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及案例参考 图文共46页

最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及案例参考 图文共46页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马 克思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最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政策解读及案例参考 图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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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社保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交保险的后果《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新农合之间的异同(在关系上)3.侧重于不同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农保有什么区别?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3、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

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

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4、筹资结构是不同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

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和农村新农合有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缴费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高,交的钱也就多。

3、报销比例不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70%左右和75%左右。

而且,新农合可报销的医药目录比城镇医保少,新农合在乡镇医院报销比例高,在市级医院平均报销比例比城镇医保低,最高封顶也比城镇医保少。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里返的钱一直可以累计,用不完的的自动累计到下一年,而新农合到了一年就清零。

5、管理的部门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有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

6、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低于城镇居民医保。

比如说参加了新农保之后,可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的新农合有没有什么规定,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就是说我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打工,我可以既参加新农合(保)又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吗?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吗?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冲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

否则,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该制度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参加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可以吗?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参保。

如果农村居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每个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不能存在重复的保险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办理新农保停保手续。

以后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4.工作场所工伤问题注意: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关(即工作原因)这三因素如何判定(认定)即什么是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包括非法延长的时间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因工外出期间如何认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要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如何认定与工作有关?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七种认定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1、退休返聘人员与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均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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