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板块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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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板块安全生产治理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保证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参建人员的安全和工程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水利板块的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建设区域的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
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治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贯彻执行“企业负责、行业治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治理体制,力争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杜绝发生重伤安全事故,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实现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目标。
第四条安全生产治理的依据
安全生产治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其涉及到的安全规程、有关法规、规定等。为切实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四有”:一是“有人管”;二是“有制度”;三是“有措施”;四是“有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海南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监理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专门负责人。
3、大广坝二期(灌区)和红岭灌区工程施工承包各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时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照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地下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大型承重机械设备和支架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及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施工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监理、业主审核通过后,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考核
各单位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方可进场,施工单位应予以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各种会议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抓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护法及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每周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学习或培训,专门工种工作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各工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种,制作相应的安全工作手册,发放至施工人员手中,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业主及监理汇报,对阻碍较坏、危害较大、性质较严峻的安全事故,还应作书面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
包括:事故的客观描述、事故的缘故分析,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的追踪检查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技术细则和规程
第十条施工预备
1、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设置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电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布置。
2、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门机塔架、龙门架、油库、发电房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4、临时码头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
5、过水的便桥必须牢固可靠,并有抗洪水及其他漂移物的能力,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过桥的可能最大荷载来验算便桥的承载力,并应通过加载试验验证,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土石方工程施工
1、清除表土上的杂草树木严禁焚烧,以免酿成火灾。
2、人工挖掘土方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开挖土方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取挖空底脚的违章操作方法。
3、高陡边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重叠作业,要设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应及时清除松动的土体和危石。
4、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两侧向中间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施工中应设专人观看,严防塌方。
5、开挖基坑(槽)时,应依照土壤性质、含水量、土的抗剪强度、挖深等要素,设计安全边坡、防护措施及马道。当边坡高度大于5m时,应在适当高程设置防护栏栅。人员上下时,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6、开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10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理洁净,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7、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治理、运输、加工、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8、爆破器材应严格治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治理制度。
9、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10、爆破工作必须有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等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11、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必须搭设脚手架,自上而下砌筑,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
12、在不良气象条件下,不应进行基坑、边坡等开挖作业。
13、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断层、裂隙、破裂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应幸免在形成高边坡后进行处理。
14、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照明,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栏。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15、基坑回填应对称,防止造成一侧压力,不平衡,破坏基础或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