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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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业务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存,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2)财务科的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科长指定专人负责装订、整理及造册,财务科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1年,1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的期限为5年、 15年、25 年三种,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4)对记账凭证,应在每月终了10 日内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入库保存。

(5)每年决算报出后,要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预决算和重要会计资料逐项收集并进行登记,整理立卷、编制目录。

(6)本科室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科长同意,经办人登记调阅理由、日期、档案种类、姓名等。原则上不准将会计档案带出档案室,需要复印的要经过财务科长同意。

(7)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持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科长或院领导批准。调阅前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8)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经批准调阅会计档案人员,一律禁止携带烟火,否则不予人室调阅。

(9)对期满应销毁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报经院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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