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豫建[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 (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建[1997]69各市、地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第五条建设工程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式样后附)(一限额以)(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地)(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四市(地))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法规的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等中介服务企业;(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省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发包。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豫建建[2010]8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的通知(豫建建〔2010〕81号)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5〕207号)的规定,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工法进行了评审,其中7项工法评审通过,批准为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 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附件2010年度河南省第一批省级工法(排名不分先后)1.工法编号:EJGF01-2010工法名称:钢构架仿古建筑屋面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姬浩杰、傅高鹏、徐应国、宋玉洛、胡景辉2.工法编号:EJGF02-2010工法名称:全水基软发泡聚氨酯外墙外保温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广明、岳建中、李水才、连伟福、姬常松3.工法编号:EJGF03-2010工法名称:大跨度无粘结预应力箱型空心楼盖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编写人员:陈松华、赵玉珍、李水才、秦太宏、刘方4.工法编号:EJGF04-2010 工法名称:超长、大面积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及抹灰裂缝全过程控制施工工法完成单位: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永恒、吴建基、刘红旗、孟程、宋良5.工法编号:EJGF05-2010工法名称:装配式型钢悬挑脚手架施工工法完成单位: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宋永恒、吴建基、刘红旗、孟程、宋良6.工法编号:EJGF06-2010工法名称:清水混凝土电缆沟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李海峰、张新凯、张守河、王烽、郭海志7.工法编号:EJGF07-2010工法名称:铜材接地系统施工工法完成单位: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写人员:李玉萍、柴雪峰、秦涛、张守河、程杰——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豫建〔2014〕146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豫建〔2014〕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5年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六章中介服务第七章工程造价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四)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二)建设工程名称;(三)施工企业名称;(四)施工许可范围;(五)施工许可期限;(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延长施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终止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引言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细则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要求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3.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施工现场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申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补正要求。
6.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工或者改变施工方案,必须经过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适用范围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等。
2.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等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3.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同样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对于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这些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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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6. 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备案的施工合同证明和监理合同;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 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9. 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9项内容提交;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3. 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9项内容提交;4. 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
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5. 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
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