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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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支持种业科技创新,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管理;(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认)定。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

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引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苗工程,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更新,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苗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经营和推广林木种苗优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审定、使用和推广,林木新品种引进与试验示范、种苗检验、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的造林需要。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环。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

《林木种子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

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按其林木所有权性质分别归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采滥收、强采强卖。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01.25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01.25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采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当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关于全面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全面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推县山区跨跃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充分发挥我县“八山”优势,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加快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围绕培育主体,塑造林业主体新典范(一)培育壮大林下产业主体。

大力培育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经营主体,推动集群发展,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体系。

对新增的农业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奖励。

(二)促进林下经济基地发展。

持续推动特色林下经济基地建设,让示范基地成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窗口。

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广大涉林(农)主体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为区域提供示范样板,起到“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的重要作用。

对首次获得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林下经济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申报林下经济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称号进行就高奖励。

二、突出因地制宜,发展林下产业新模式(一)支持林下种植模式发展。

因地制宜推广林药、林菌、林茶、林菜、林苗(花)等林下种植模式。

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林下空间,深入挖掘中药材、菌类等优良地方品种资源潜力,大力推动林下种植业高质量发展。

对主体利用相对连片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为种植投入的50%,最高每亩2000元补助(种植投入分为种苗购置和人工支出。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2号为加快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多样化需求,努力完成2020年林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原则(一)强林惠农原则。

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种良苗,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林农增收。

(二)突出重点原则。

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加快主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培育。

(三)政策公开原则。

对试点单位、任务、补贴资金等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试点目的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良种苗木培育给予补贴,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防止种质资源流失,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降低良种生产使用成本,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促进林农增收和现代林业建设;通过总结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林木良种繁育相关标准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林木良种财政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试点的对象、任务与补贴标准2010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1.试点对象。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试点省)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2.试点任务。

改善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

林木良种基地总面积74.26万亩,其中试点面积34.2万亩,包括:种子园10.21万亩,种质资源库2.29万亩,采穗圃1.63万亩,试验林7.41万亩,母树林12.66万亩。

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2022果树补贴政策1.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二、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往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往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左右。

2.林业产业发展支出类一、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木良种补贴是指为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林业发展、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补贴对象。

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林木良种补贴政策规定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2. 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定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3. 具备良好的种苗生产经营记录和信誉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1.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林木种苗类型和质量等级确定,具体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 补贴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既要保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空间,又要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补贴资金来源。

1.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2.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五、补贴申请和审核程序。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关的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2.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六、补贴资金发放。

1. 经审核通过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贴资金;2. 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账户上。

七、监督和检查。

1. 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 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总结。

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林木种苗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林木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落实,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推动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

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范文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意义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提高我国林木产业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和促进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并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我国是林木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之一,林木产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植品种选择不当、技术不过关、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林木产业的质量不高、效益不佳,严重限制了林木产业的发展。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引导农民选择高质量的良种进行种植,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林木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补贴对象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的补贴对象主要是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个体种植者,他们是林木产业的主要经营者和生产者。

三、补贴内容1. 良种推广补贴为了鼓励农民选择高质量的良种进行种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补贴的标准可以按照不同的林木品种和不同的地区来确定,但应当根据补贴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定。

补贴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发放补贴资金,也可以是给予税收优惠或贷款优惠等方式。

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方式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2. 良种技术培训补贴为了提高农民的种植技术水平,可以组织专门的良种技术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补贴可以用于培训费用、交通费用等方面。

培训可以通过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效果。

补贴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确定。

3. 良种示范工程建设补贴为了推动农民选择良种进行种植,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建设一些良种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补贴可以用于示范工程的建设费用、种植费用等方面。

建设示范工程可以帮助农民了解良种的优势和种植技术,培养良种种植的兴趣和意识。

补贴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确定。

四、补贴管理为了保证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补贴管理体系。

1.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设立林木良种补贴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并对补贴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实现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是为加快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良种产量和质量,增强林木良种基地良种供应能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林农增收,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苗木培育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报送预算,并编制《实施方案》。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专项业务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安排坚持三原则:一是强林惠农原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三是政策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六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1.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用途。

(1)用于改善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条件,提高良种供应能力;(2)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进行苗木补贴。

2.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良种培育、采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持、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2)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资金,主要对国有育苗单位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新修订《种子法》知识竞赛3

新修订《种子法》知识竞赛3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道题2分)1.( )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得分:2)2.( )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履行法律程序。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国家(得分:2)3.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 )将依法取得。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授权项目承担者(得分:2)4.品种审定实行( )制度。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回避(得分:2)5.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 )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 )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原审定委员会、原公告部门(得分:2)6.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核发。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得分:2)7.大包装或者进口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 ),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D.分装单位(得分: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 )负责。

()[单选题]*分值:2您的回答为:B.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得分:2)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黔财建〔2019〕204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19年7月18日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套作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贵州省境内森林资源管护、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鼓励与其他林业类资金统筹使用。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最新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最新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产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森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分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囿;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当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着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着成绩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陕财办农〔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局、财政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7月3日附件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预算法》,适应林业产业发展新常态,整合各类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核桃、红枣等干杂果经济林、木本油料和林下种植养殖业、林下经济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分配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因素及权重分配:(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林业产业发展任务为依据。

(二)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资源状况(权重10%),以省林业厅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据为依据。

(四)财力状况(权重10%),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市、县给予倾斜。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项目合同5篇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项目合同5篇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项目合同5篇篇1甲方(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施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林木良种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就本次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述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项目目标:通过本次项目合作,培育优质林木良种,提高林木生长质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与任务1. 乙方负责实施林木良种培育工作,包括良种选择、繁育、栽培、管理等环节。

2.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资金补助,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确保项目质量。

3. 双方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三、资金补助与支付方式1. 甲方为本次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补助资金分________次支付,首次支付________%,项目进展到________阶段支付剩余部分。

3. 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项目进展报告,作为甲方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确保项目质量。

如乙方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确保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质量不达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资金补助。

同时,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合规。

4. 双方应共同保护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五、项目周期与进度1. 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总周期为________个月。

2. 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推进项目进度。

3.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周期,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成果验收与评估1.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盟市、旗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第三条未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盗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造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1]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较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样应当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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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使用林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 事实、理由、证据等)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的理由和依据。
2.形式审查 审查申请人资格,作出受理 决定。
对不符合给付条 件的, 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给付的 理由和依据。
3.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 在法定期限 (承 诺期限)内完成审查,制定给付 意见。
异议成立
4.决定与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 给付的决定,予以公示。
对给付决定提 出异议的,开 展调查核实。
5.执行给付 向申请人实施给付,留 存给付凭证。
异议不成立
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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