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成本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功能变化、成新率(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如八成新、六成新)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是: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中,重置全价是指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成本法是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资产的价值,它首先估算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的成本。
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台全新的设备或一个全新的工厂,则被评估对象的价值为它的重置成本。
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
如果被评估资产已经使用过,则应该从重置成本中扣减在使用进程中的自然磨损、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
因此,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提示】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提示1】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没有地方教育附加扣除的规定。
现实中各省对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有着不同的规定,老师此讲中是按照可以扣除进行讲解,考试时应注意题干提示和要求。
【提示2】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例题:某市国有企业2015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400万元。
2020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签订合同,取得含税收入105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75%。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计算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答案及解析】评估价格=12000×75%=9000(万元)增值税=(10500-8400)÷(1+5%)×5%=100(万元)不含税收入=10500-100=10400(万元)与转让有关的税金=100×(7%+3%+2%)+10500×0.5‰=17.25(万元)增值额=10400-9000-17.25=1382.75(万元)。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建筑物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一)
建筑物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一)建筑物重置成本作者:OpenAI GPT-31. 什么是建筑物重置成本?建筑物重置成本是指将已存在的建筑物进行重新建设或重新翻新的成本。
常见情况包括对老旧建筑进行翻新,对损坏的建筑进行修复,或者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改造成其他用途的建筑等。
2. 相关计算公式建筑物重置成本 = 重置项目的费用 + 相关费用其中,“重置项目的费用”指的是直接与建筑物重置有关的费用,包括材料、人工等成本,“相关费用”指的是与重置项目相关但不直接与重置有关的费用,如设计费、审批费等。
3. 举例解释重置项目的费用以将一栋老旧住宅翻新为办公楼为例,假设翻新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拆除原有墙壁和地板,清理废料 - 20000元•替换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材料 - 50000元•改造内部空间布局 - 30000元•安装新的电路和供暖系统 - 25000元•新建一座电梯 - 80000元则重置项目的费用总和为:重置项目的费用 = 20000元 + 50000元 + 30000元 + 25000元+ 80000元 = 205000元相关费用在进行建筑物重置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与重置项目相关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用:根据重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费用通常为重置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假设为重置项目费用的10%,则设计费用为:205000元 * 10% = 20500元•审批费用:进行建筑物重置需要进行审批手续,根据地区不同,审批费用会有所差异,假设为15000元则相关费用总和为:相关费用 = 设计费用 + 审批费用 = 20500元 + 15000元 = 35500元4. 建筑物重置成本根据以上计算,建筑物重置成本可以计算为:建筑物重置成本 = 重置项目的费用 + 相关费用 = 205000元 + 35500元 = 240500元5. 小结建筑物重置成本是指将已存在的建筑物进行重新建设或重新翻新的成本。
计算建筑物重置成本需要考虑重置项目的费用和相关费用两部分。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一)(总分:14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40.00)1.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中,其重置成本价由 ( )评定。
(分数:1.00)A.税务机关B.房管部门C.土地管理局D.房地产评估机构√解析:2.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分数:1.00)A.继承房屋B.无偿赠与房屋给直系亲属C.被兼并企业将房屋并入兼并企业中D.合作建房有偿转让的√解析:3.某单位转让一幢1980年建造的公寓楼取得收入3000万元,当时的造价为600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成。
转让该公寓楼应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分数:1.00)A.633 √B.714C.644.1D.315.08解析:4.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 ( )规定。
(分数:1.00)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各主管税务局C.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解析:5.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单独作为税金扣除的是( )。
(分数:1.00)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B.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C.个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D.个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析:6.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纳税期限的房地产转让方式是( )。
(分数:1.00)A.一次交割、付清价款B.分期收款√C.预售方式D.先行转让尚未完全建成的小区内的房产解析:7.个人的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不需到房地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是( )。
(分数:1.00)A.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无偿征用、收回的房产√B.因城市实施规划需要搬迁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C.转让已居住3年以上原自用住房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解析:8.个人转让原自有居住( )的住房,需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旧房重置成本计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一、一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日前,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 房地产公司。
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双方聘请了评估公司对该旧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
29万元,其他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00+27。
97+10+4500×60%=3737.97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二、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带旧房转让的土地交易业务主要涉及两个税收要点,一是对房产性质的税务界定,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规定.笔者归纳如下:(一)有关房产性质的税务认定根据《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该国有企业转让的房产已使用多年,明显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处理。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涉及五份税收文件: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转让旧房对加计5%扣除及契税和成本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出售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90 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 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 万元,该房子为7 成新,按500 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 万元。
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评估价格=600 ×70%=420(万元)(2) 允许扣除的税金27.5 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 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一、收入确认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税前扣除(一)允许扣除综上所述, 在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时,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扣除项目中与评估价格并行的子项,不能混在一起。
此外该规定中仅有地价款、 费用和税金这三项 1. 评估价格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 契税的确认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中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 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 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屋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
房屋重置成本法是用于估算房产物业价值的方法之一,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重置成本= 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造价
其中,建筑面积指的是房屋的室内可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单位建筑造价则是指在特定时期、地点和建筑类型下,按照规范要求所需支付的每单位面积建造成本,通常由当地建筑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发布的财务报告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重置成本法并不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未来折旧等因素,仅仅作为一种初步估算方式,可以帮助业主和投资者了解其房产物业的大致价值。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建筑物可是随处可见。
不管是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还是温馨舒适的小别墅,又或者是充满活力的学校和医院,它们都有着自己的价值。
而当我们想要了解一个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时,就需要用到特定的计算公式啦。
那啥是建筑物重置成本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一个与原建筑物功能相同、规模相同、结构相同的全新建筑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这就好比盖房子时的“砖瓦钱”,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等。
比如说,砌一堵墙需要多少水泥、多少砖头,工人师傅干活得给多少工钱,这些都得算进去。
然后呢,是前期工程费。
这就像是盖房子之前的准备工作花费,比如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就像我之前参与过的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光是请专业的勘察团队来检测地质情况,就花了好几万块。
还有,基础设施建设费也不能少。
比如小区里的道路铺设、水电管道的安装、绿化设施的建设等等。
我记得有一次去一个新建的工业园区,那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是下了大功夫,道路宽敞平坦,水电供应稳定,这都是钱堆出来的呀。
另外,管理费用也得考虑进去。
这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等等。
想象一下,一个大型建筑项目,得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来协调各方,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他们的工资和日常开销可不能忽略。
再加上资金成本,也就是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最后,把这些费用加总起来,再考虑可能的利润和税费,就能得出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啦。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计算中,每个地区的物价水平、人工成本都有所不同,所以计算结果也会有所差异。
而且,市场行情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及时获取最新的数据,才能算出比较准确的重置成本。
总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我们认真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得出靠谱的结果。
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有了更清楚的了解!。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评估价格”的思考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评估价格”的思考作者:程德元刘一览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就“评估价格”产生严重分岐,表现在:评估价格是指旧房及建筑物“取得”这个时点还是“处置”这个时点的重置成本价?这个分歧直接影响到“评估价格”的认定,最终影响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笔者认为:房地产评估是由具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规定,运用具体评估方法,评定估算出委托评估资产价值。
至于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和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应当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委托方的要求来确定,但考虑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涉及到“评估价格”属于“计税基础”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是一种特殊目的评估,上述分岐影响到税收征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台相关的解释条款或规定予以明确、规范。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评估价格”究竟是指旧房及建筑物“取得”时还是“处置”时的重置成本价呢?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评估机构在旧房及建筑物评估时,是选择其“取得”这个时点还是“处置”这个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何谓评估基准日?由于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评估机构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或称估价日期,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
评估值就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方法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方法
那啥是重置成本法呢?简单说啊,就是在评估一个东西的价值的时候,按照现在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一样的东西需要花多少钱来算。
它的基本计算方法呢,就是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
这重置成本呢,就是重新弄一个这东西得花的钱。
比如说你有个老房子,你想知道它现在值多少钱,那你就得看看现在盖一个一模一样的房子得花多少钱,这就是重置成本啦。
那贬值又咋算呢?贬值分为三种呢。
一种是实体性贬值,就像你那手机,用着用着就会有磨损啊,外观变旧啦,内部零件也有损耗啦,这就是实体性贬值。
计算实体性贬值有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用这个东西已经使用的年限除以它总的可以使用的年限,再乘以重置成本。
比如说一个设备总的能用10年,已经用了3年,重置成本是1万,那实体性贬值就是3÷10×10000 = 3000元。
还有功能性贬值呢。
这就好比以前的老电脑,运算速度特别慢,跟现在新电脑比功能差远了。
如果要评估老电脑的价值,就得考虑这个功能性贬值。
它的计算可能会复杂一点,要考虑新老产品功能上的差异,然后估算这个差异导致的价值减少。
经济性贬值也不能忘呀。
比如说一个工厂,因为周围新修了一条特别吵的公路,导致它的效益下降了,这时候这个工厂的价值就因为这个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降低了,这就是经济性贬值。
总的来说呢,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就是把重置成本算出来,再把这三种贬值都算好,然后用重置成本减去这三种贬值的总和,得出来的就是这个东西的评估价值啦。
这方法在很多地方都能用呢,像评估二手车呀,老房子呀,旧设备啥的。
宝子,你要是有啥东西想评估,就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大概算一算哦。
转让旧房重置成本与评估价问题
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的三种情形计算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三种情形,三种情形下税负的高低即是纳税人纳税风险与纳税规划要权衡的主要标志。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对于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方法
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的老化和磨损是不可避免的。
当房屋需要进行重置时,了解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方法,帮助房主们更好地了解房屋重置的费用。
1. 目视估算法目视估算法是最简单直接的方法,通过对房屋进行目视检查,根据房屋的整体状况和老化程度来估算重置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房屋的问题较为明显,例如墙壁渗水、地板破损等。
房主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对房屋的了解,大致估算出重置所需的费用。
2. 单项工程估算法单项工程估算法是将房屋的重置工作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对每个部分进行单独估算的方法。
例如,将地板更换、墙壁刷新、水电改造等工程分别估算成本,然后将各个部分的成本相加得出总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房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估算,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重置成本。
3. 单价估算法单价估算法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单位价格来估算成本。
房主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装修公司或者参考市场行情,了解各种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然后根据房屋需要进行的具体工程项目,计算每个项目的成本,并将其相加得出总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房主对市场行情有一定了解,并且能够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工程项目。
4. 类比估算法类比估算法是通过参考类似的重置工程项目,找到类似的房屋重置案例,并将其成本作为参考,来估算自己的房屋重置成本。
这种方法适用于房主能够找到与自己房屋相似的案例,并且能够对比各个方面的差异,进行合理的估算。
5. 专业估价法如果房主对自己的估算能力不够有信心,或者房屋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选择请专业的房屋评估师进行估价。
房屋评估师会通过对房屋的细致检查和专业知识,给出准确的房屋重置成本估算。
这种方法虽然费用较高,但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适用于对重置成本有较高要求的房主。
总结起来,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方法有目视估算法、单项工程估算法、单价估算法、类比估算法和专业估价法。
房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估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重置成本估算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费用可能会受到市场行情、地区差异和工程复杂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转让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字[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的三种情形计算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三种情形,三种情形下税负的高低即是纳税人纳税风险与纳税规划要权衡的主要标志。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对于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成本收入如何计算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成本收入如何计算
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拆迁户回迁安置房的成本收入如何计算问题
2011-12-16 | 浏览次数: 434 | 来源:网站留言 | 【字体:大中小】
咨询内容: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如何理解?如:“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销售单价4000元,计算总售价800万元,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回迁户补偿款15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是:收入800万元,按回迁户原住房面积和销售单价计入拆迁补偿费600万元(1500*4000),同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200也计入拆迁补偿费。
即:800-(600+150)
回复内容:
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说明回迁安置不是按1:1比例安置。
在实际计算拆迁补偿费,回迁户原住房面积1500平方米与之关系不大。
如安置房面积2000平方米是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给回迁户的,那么拆迁补偿费应为:0.2万*4000+150
=950万元,收入8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估价报告》模板
房地产估价报告(试行)(适用于旧房及建筑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课税评估)估价项目名称:XX房屋重置成新价值评估估价委托方: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作业日期:估价报告编号:目录致估价委托方函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3)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估价结果报告 (5)一、估价委托方 (5)二、估价机构 (5)三、估价对象 (5)四、估价目的 (6)五、估价时点 (6)六、价值定义 (7)七、估价依据 (7)八、估价原则 (7)九、估价方法 (8)十、估价结果 (8)十一、参与本次估价的工作人员 (8)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8)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8)估价技术报告 (9)一、估价对象 (9)二、区域因素分析 (9)三、市场背景分析 (9)四、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9)五、估价方法的选用 (9)六、估价测算过程 (10)七、估价结果 (14)附件 (15)致估价委托方函致函对象(为委托估价方的全称):致函正文:①估价对象(名称、位置、范围、规模、用途、权属)②估价目的③估价时点④价值类型⑤估价结果(包含房屋重置成本总价及单价,房屋成新度折扣率,房屋重置成新总价及单价)详见“估价结果测算一览表”估价结果测算一览表项目名称单价(元/平方米)备注1.前期开发成本原则上应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求取的估价时点的熟地价格扣减政府土地收益确定。
对于转让平房院落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即按招拍挂的实际成交价扣减国家收益后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2.房屋建设成本建安工程费包括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装饰装修工程费。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按建安工程费的X%计取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建安工程费的X%计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非居住小区项目不计取此项费用3.管理费用按1、2项之和的X%计取4.销售费用按1、2、3项之和的X%计取5.投资利息按1、2、3、4项之和,开发建设期1年以下(含1年)单利计息,1年以上复利计息。
6.销售税金指营业税及附加,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的X%计取。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重置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的一种常用方法,它主要用于估算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价值。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简单来说就是:资产重置成本 = 重置全价 - 有形损耗 - 功能性贬值 - 经济性贬值。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呢,就是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者类似的全新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
这就好比你想要买一部和你朋友一模一样的新手机,那这部新手机在市场上的售价就是重置全价。
比如说,有一家工厂要评估一台已经使用了几年的机器设备。
要确定这台设备的重置全价,就得去市场上看看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新设备卖多少钱。
如果这种新设备现在的市场价格是 10 万元,那这 10万元就是重置全价啦。
接下来是“有形损耗”。
有形损耗,顾名思义,就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损耗。
这就像你穿了很久的鞋子,鞋底磨损了,鞋面也有了划痕,这就是有形损耗。
还拿刚才那台机器设备来说,它用了几年,外观可能有了磨损,零部件可能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老化,这些都会导致它的价值降低。
评估有形损耗的时候,要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使用强度、维修保养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然后是“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指的是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资产的功能相对落后,从而使资产的价值降低。
比如说,以前那种只能打电话、发短信的老式手机,和现在功能强大的智能手机相比,就存在功能性贬值。
对于那台机器设备,如果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效率更高的同类设备,而这台设备的性能已经跟不上时代了,那就会产生功能性贬值。
最后是“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通常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比如市场需求减少、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导致资产的盈利能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的价值降低。
比如由于市场竞争加剧,那家工厂的产品卖不出去,那台机器设备就算性能良好,也可能因为闲置或者开工不足而产生经济性贬值。
我之前在一家企业做资产评估的时候,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那是一家生产传统塑料制品的企业,他们有一批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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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重置成本
宗带旧房的土地转让实例
中山城区某国有企业与A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
将自有的一处空置旧粮仓作价4500万元(含税价)转让给A 房地产公司。
该国有企业于2004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取得时无取得发票;后于2008年办理转功能,由工业用地转为商
住用地,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
转让过程中,双方聘
请了评估公司对该旧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格为4500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格为4200万元,建筑物评估价格为
300万元(旧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为500万元,成新度为60%),评估费10万元由该国有企业承担。
该国有企业财务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评估费用、房产评估价格*成新
度,因此计算转让房产共需缴纳增值税214.29万元,其他转
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27.97万元,进而计得土地增值税扣
除项目=1000+27.97+10+4500 X 60%=373万元7 应缴纳土
地增值税164.32万元。
笔者经审核后认为,该国有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计算。
、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
带旧房转让的土地交易业务主要涉及两个税收要点,一是对房产性质的税务界定,二是如何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适用
政策规定。
笔者归纳如下:
一)有关房产性质的税务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该国有企业转让的房产已使用多年,明显属于旧房,应按照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处理。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
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涉及五份税收文件: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
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地价款。
4.《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
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
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
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
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税务处理意见 经对上述政策进行梳理,结合该业务实际,笔者提出以下税 务处理意见:
(一)若该公司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其
成本扣除项目,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
构出具的该处房产评估价格,而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故按照 建筑物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
(二)该公司提供的房产评估价格 4500万元,折算单位建筑
面积4000元。
根据中山市建筑安装房地产造价标准, 筑面积成本在一千至二千元之间,旧粮仓的建筑面积成本应
该更低,这4000元的单价显然包含了土地成本, 经笔者查证 也核实了这一点,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规定。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按照房产评估的土 地价值虚增扣除,只能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实际价 款扣除,如果其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则该土地扣除 成本为零,但以下第 4点所列的特殊情形除外。
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
因该公司提供了由中介评估机
单位建
(四)以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的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企业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但也并非现在的评估价格,仍然是改制前资本金投入时所确定价格。
(五)该公司并未提供支付地价款凭据,且不属于上述第点的特殊情况,但其提供了土地转功能时支付土地补出让金1000万元的财政收据。
因此,土地成本项目仅可以扣除土地
补出让金1000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缴增值税为: 4500 + 1.05 X 5%万21与29 此前该国有企业计算结果一致;
应缴土地增值税实际为1300.35万元,与此前国有企业自行计算的164.32万元相差1100多万元,差异巨大。
笔者认为对于大宗地块附带建筑物的交易,亟须引起全系统干部职工注意:一要正确界定转让房产的性质;二要正确分
析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尤其是采取重置成新成本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其扣除项目的适用政策,需正确理解政策涵
义,并结合实际分析,以防适用政策错误,导致错征少收税
款。
如案例中企业将房屋重置成本按照房产评估价格4500 万元计算,这是混淆了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与房地产价值两个概念,错将房地产价值作为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
一般来说,重置成本仅对房屋及建筑物而言,不含土地部分。
而企业提供的评估价格4500万元,是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包含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由此产生了企业计算税额与实际应征税额的巨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