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车辆停车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华纳酒店内停车场第三条职责:(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二)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车辆进出:(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四)对进入停车场得所有车辆必须做好检查,登记,当面提醒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将车辆门窗锁好。
(五)告知客人随身保管好停车证,凭证取车。
第十六条巡视:(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经理处理。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精)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
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
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成都市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变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规模、布局、出入口设置等合理科学。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的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设置完善的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等设施。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确保车辆进出安全、顺畅。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停车场的运营与服务(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024年停车管理制度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三)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及现金缴款单经收费人员签字后报保安部稽查员审核。
(四)保安部稽核人员,负责对车辆进出明细表,“营业收入”交班表,各具体项目的全面核对工作。认真审核车辆收费类型、标准、金额,各种优惠卡免费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保安部稽核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的“营业收入”交班表,清收现金、银行进帐单。在“营业收入”交班表、现金“缴款单”上签字,一联自存,一联交停车费收费员保存。并将现金及时缴存公司财务或银行。
第二十五条停车卡的办理
(一)停车场保管车辆分id卡和临时停车ic卡两种方式,id卡车辆分按月、年收费及免费两种形式,ic卡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id卡,可到保安部办理,并与保安部签订车位租用协议。
(二)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放id卡给用户,并收取工本费押金x元。
第二十六条停车卡的使用
(二)月卡停放:x元/月。
(三)月卡定位停放:x元/月。
第二十条优惠范围:
(一)购买年卡用户送一个月免停车费。
(二)x银座会所购买年卡x元/月。
(三)承包单位:全部刷卡计费,优惠方式见下表:(表略)
第二十一条免费范围:
(一)住房客人等免费临时停放,在前台登记刷卡
(二)经公司批准的免费长期停放客户,须办理免费id卡
3)乱停车位而无合理解释者或阻塞通道者,可按规则处理。
4)对于运送易燃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可确定其所运送的物品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危险物品,如属危险品须请其离开车场,在外起卸,免生意外。
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精)
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精)第一篇: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精)普通临时占道停车 (4小时/次差别化临时占道停车(1小时/次摩托车3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0.5元3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2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0.5元3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4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1元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3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1元4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5元(超过4小时, 每小时加收1元7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4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5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说明:1、本表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以此类推。
3、车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临时占道停车场点露天专业停车场(4小时/次室内专业停车场(4小时/次第二篇: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填报时间: 2009-04-09 责任单位:金牛区物价局 1. 目的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程序,依法出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定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2.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3.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3. 申请条件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4. 办理程序 4.1. 接件4.1.1.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区物价局窗口提出申请。
4.2. 材料审查4.2.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
4.2.2.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以《金牛区物价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2.3. 申请条件不属于本区管辖范围,申请并不具备收费条件等原因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停车场地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地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停车场地使用效率,确保停车场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地内所有车辆停放、行驶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停车场地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安全。
第二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地内车辆停放应遵循以下规定:1. 车辆进入停车场地时,应按照地面标识或工作人员指示驶入指定停车位;2. 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身整洁,不得随意涂抹、刻画;3. 车辆停放应整齐划一,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无障碍通道等;4. 临时停放车辆应遵守临时停车位的规定,不得随意占用其他车辆停车位;5. 车辆停放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刹,确保车辆安全;6. 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应带走贵重物品,防止被盗。
第五条停车场地车辆停放管理措施:1. 设置明显的地面标识,包括停车位、禁停区域、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2.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停放规定;3. 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地进行实时监控;4. 设立值班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维护停车秩序;5. 定期清理停车场地,保持场地整洁。
第三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地内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规定:1. 车辆行驶时,应按照地面标识或工作人员指示行驶;2. 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过快,应保持安全距离;3.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4. 严禁在停车场地内超车、掉头、倒车;5. 驾驶员应礼让行人,确保行人安全。
第七条停车场地车辆行驶管理措施:1. 设置地面标识,明确行驶路线和方向;2. 设置交通信号灯,引导车辆行驶;3. 设立交通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行驶秩序的维护;4. 定期检查交通设施,确保其完好;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维护第八条停车场地车辆安全与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1. 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3. 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反光镜等;4.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5. 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非占道停车区域停放时,为提供停车场所安全环境和便捷服务,对车主采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不影响通行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设施等。
第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所辖区县的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停车服务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公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子收费设备,如停车场管理系统或移动支付终端,确保收费过程的安全、快捷和准确。
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明细记录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经营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一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受理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返还用户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如有未经批准乱收费、拒绝退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停车服务资质。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强行收费、恶意攀升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成都小区停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停车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停车行为,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场所。
第三条小区停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维护小区停车秩序。
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实施,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停车设施与规划第五条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包括地面停车泊位、地下车库等。
第六条停车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二)小区绿化、消防、交通等要求;(三)国家及地方有关停车设施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停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停车收费与管理第八条小区停车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小区停车收费项目包括:(一)地面停车泊位收费;(二)地下车库停车收费;(三)临时停车收费;(四)其他停车服务收费。
第十条小区停车收费方式包括:(一)按小时计费;(二)按天计费;(三)月租制;(四)年租制;(五)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人员职责,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小区停车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停车秩序维护;(二)停车设施管理;(三)停车纠纷处理;(四)停车服务保障;(五)其他停车管理事项。
第四章停车秩序与安全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应遵守以下停车秩序:(一)按照规定的停车区域停车;(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三)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停车需求;(四)不得在小区内乱停乱放;(五)不得在停车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确保以下安全要求:(一)确保停车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确保停车场所内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三)确保停车场所内照明、通风设施完善;(四)确保停车场所内无盗窃、损坏等违法行为;(五)确保停车场所内无其他安全隐患。
停车场管理规定(5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保障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泊车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循公共秩序、文明礼让的原则,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理性、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停车规则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方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配备必要的停车指引标志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在安全、便利的地点,以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停放车辆的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微信、支付宝等现代支付方式,便利用户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等工作,确保停车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婴儿车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位数量设定合理的停车费用,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通道,保证车辆进出的顺畅。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路边停车管理第二十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设定路边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路边停车位应当标明停车位长度和宽度,并设置停车时间限制标志。
第二十二条路边停车位应当定期清洁,保持整洁干净。
2023年停车场管理制度
2023年停车场管理制度2023年停车场管理制度11、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负责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停放和出入进行管理;2、实行早、中两班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从统一安排调度;3、遵守规章制度,上班不得擅离职守,若需要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告知上级,以便工作的另行安排;4、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必须认真核查进出车辆的型号、车牌号与进出卡,切实做到一车一卡准确无误;5、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凡在管理中发现进出车辆无故走反进出方向,必须及时提醒,为其指明路线;6、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管理中发生任何危机状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且向上级汇报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7、新进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服务用语、停车场收费系统操作等相应培训,其他人员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相应危机处理培训;8、停车场秩序维护员上班前必须对停车场岗亭及停车专用设施进行简单检查及保养,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找有关部门予以处理;9、停车场秩序维护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在岗亭里吸烟、吃东西2023年停车场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停车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车辆技术偏离表
四、服务方案及承诺
1、服务方案
本部分为售后服务的详细叙述,即:服务一览表、服务体系简介、三包服务承诺、售后站政策、售后服务政策等方面的阐述。
二、售后服务体系简介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实施以83家代理商为骨干,以全国1000家维修站为基础的大众售后服务体系。
服务半径:东、中、南地区:50-100KM,西、北地区200-250KM。
二、服务体系架构: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三、服务体系管理:
按照顾客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对维修站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对各中心及各中心对所辖维修站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依据考核的结果最终确定维修站的等级。
四、“三包”服务程序
用户要求“三包”时,可采用信函、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故障情况、并说明车型、出厂编号、底盘号(VIN 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购车日期及行驶里程,告诉车辆的故障部位、故障描述,故障车的所在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以便公司或特约维修站进行答复或采取措施。
未经本公司同意,不要在非授权特约维修站进行拆装、鉴定和维修。
用户到特约维修站申请保修时,需要办理以下“三包”服务手续:
2.1出示《保修手册》和车辆行驶证,由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接待人员进行登记。
2.2如果车辆发生重大故障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及时与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联系,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现场记录和现场照片,以便对故障作出正确判断。
2.3凡属“三包”更换下来的故障零部件应交给特约维修站保管,否则不予保修。
2.4用户需对特约维修站的处理结果、车辆修复情况签署意见。
五、对维修站的服务政策
1.大众汽车特约服务中心对顾客实施大众产品的技术咨询、质量担保、零件供应、车辆维修等各项服务。
2.经大众销售总公司授权的中心可对所辖区域的维修站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3.中心和维修站应配备适应大众汽车各项服务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员工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按本公司要求设立经理、站长、服务专员、索赔员、配件员、统计员、故障件管理员,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中心经理和维修站站长,中心或维修站索赔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本公司的聘任资格后方可上岗。
4.中心和维修站应建立自身的有关维修质量、收费标准、零件采购、仓库管理服务考评各项管理制度。
5.中心和维修站应主动开展技术咨询活动,以不同形式向顾客介绍大众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的知识,以充分发挥产品的使用功能。
6.中心和维修站应主动积极配合大众销售总公司组织的优质服务活动。
7.中心和维修站应主动掌握所在地区大众产分布情况,开展电话跟踪回访、直访用户及召开顾客座谈会的活动,不断扩大中心和维修站在当地影响。
8.由于制造或材料等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问题,且符合公司规定的质量担保期内的车辆、及加装设备均可享受质量担保服务。
9.服务的验证
中心或维修站应保持对每一例质量担保服务实施验证,填写《大众汽车“三包”索赔结算单》,由顾客验车后在结算单上签署意见,重大问题的处理应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并确保协议的法律有效性。
六、售后服务政策
1、底盘部分售后服务政策:
1.1免费强保和例保制度
1.1.1用户的车辆应在新车行驶里程5000KM且自提车之日起1年内,到当地特约维修站接受免费强保。
用户在办理强保手续时,应提交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1.1.2为确保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态,用户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在特约维修站对车辆进行保养作业。
1.1.3用户如不按要求到特约维修站进行免费强保,将失去“三包”索赔权。
1.2产品质量担保条例。
1.2.1最高保修期为自用户提车之日起36个月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000KM(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先达到即为超出保修期),并按要求到特约维修站进行免费强保或有偿例保,经鉴定,属“三包”范围内的质量故障,负责实行“三包”服务。
1.2.2大众汽车销售总公司顾客服务部是大众汽车售后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大众公司在全国各地的授权特约维修站受大众销售总公司委托,受理大众公司汽车质量“三包”服务。
用户可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
若对为您提供服务的特约维修站所作的判定持不同意见,可向大众汽车销售总公司顾客服务部要求重新核查。
如不满意,可向大众销售总公司进行投诉。
1.3“三包”范围说明
1.3.1常用易损件如燃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只对其第一次更换期内的质量故障予以保修(第一次更换期里程见使用说明书)。
1.3.2外覆盖件及油漆层如有碰撞等缺陷,不能实行保修。
1.3.3轮胎在用户购车后60天且行驶里程5000公里之内,在正常环境下使用,如发现鼓包、龟裂、分层等质量可以保修。
1.3.4用户购车后30天内,玻璃制品因材料及制造工艺等原因引起的变色、光学畸变、气泡、分层等质量可以保修。
1.3.5备件的担保期:该备件同大众特约维修单位售出或装上车辆之日起90天内且行驶里程在8000公里之内,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先达到即为超出担保期限。
2、车辆售后服务政策:
2.1 常规质量担保条例:
2.1.1常规改装部分保修期为自用户提车之日起3年或10万公里(两者以先到达的一项为准),经鉴定,属“三包”范围内的质量故障,负责实行“三包”服务;
2.1.2 电子类元器件、常用电器设备(如照明系统(灯泡除外))、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医疗电器系统、警报系统、供氧系统、橱柜系统保修期为自用户提车之日起12个月,经鉴定,属“三包”范围内的质量故障,负责实行“三包”服务;若医疗电器系统供应商提供质保期超出36个月及6万公里,以供应商提供质保期为准;
2.1.3 售后服务部是售后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全国各地的授权特约维修站受大众汽车集团公司委托,受理大众各类的质量“三包”服务。
用户可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
若对为您提供服务的特约维修站所作的判定持不同意见,可向大众汽车集团改装车公司售后服务部要求重新核查。
如不满意,可向大众汽车公司客户关怀中心(4008201111)进行投诉。
该部门归总经理直管。
2.2 “三包”范围说明:
2.2.1 常规改装部分有钣金件、车顶密封件、不锈钢件、紧固件、装饰件在非人为作用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2.2.2 电子元器件有保险、开关、继电器、电压表、电流表等小件;在非人为作用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2.2.3 变色、褪色、气孔、裂纹、凹痕、锈蚀和喷漆板件、内外饰件、橡胶制品等因日晒雨淋、老化的情况,用户在提车时应及时提出保修要求,否则不予保修。
2、服务承诺
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大众汽车质量担保期为100000公里/3年;任一个先达到即为超出质保期,质保期内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而产
生问题的产品或零配件对其进行免费维修、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