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近期土地成交案例
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赵婉琴【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南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南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南【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婉琴【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申请并非证据保全请求,实质是要求确保其原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不被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长河街道办于2019年6月26日对赵婉琴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长河街道长一村花园周68号宅基地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并非证据保全请求,实质是要求确保其原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不被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上诉人的这一申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长河街道办于2019年6月26日对赵婉琴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未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案例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案例1. 广东省肇庆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广东省肇庆市在2017年启动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其改革方向是“公有土地入股、宅基地农户或集体入股、宅基地所有人获得相应收益”。
改革后,肇庆市五华县宅基地管理中心统一出租宅基地,把土地入股转化为集体经济收益。
农户每年缴纳租金,享受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宅基地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与农户签订享受宅基地收益分配协议,确保农户获得相应的收益。
2. 江苏省南通市宅基地改革试点江苏省南通市在2016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政策改革,试点区域为如东县和海安县。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宅基地纠纷。
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在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仍然归属农户。
宅基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流转后由流转主承担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享受相应的政策和利益。
3. 湖南省宁乡县宅基地改革试点湖南省宁乡县在2016年将宅基地改革作为其“新市民工程”的一部分,旨在加快农村城化进程,提高农民的城镇化水平和生活品质。
改革的重点是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流转和市场化运作。
改革后,宅基地管理改由政府负责,宅基地所有权权利由农民持有,使用权流转给市场主体。
政府按照不同地区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取政府土地使用费。
流转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再次流转或由政府收回。
4. 黑龙江省肇东市宅基地改革试点黑龙江省肇东市在2015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改革,其改革目的是解决农民宅基地产权问题,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改革方案,宅基地的所有权分为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宅基地可以流转,但不得抵押和转让。
集体所有宅基地既可以流转,也可以抵押和转让。
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宅基地的所有权分离,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因流转而改变,保障了农民宅基地的权益。
5.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在2016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改革,其改革方向是“宅基地入股、农户享受股权收益”,改革目的是鼓励农民将宅基地入股,参与经济开发,提高股权收益。
杭州市滨江区的总体规划
杭州市滨江区的总体规划滨江区的总体规划滨江区面积73平方公里,位于钱塘江南岸,是未来的杭州市城市副中心,当前正在建设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骨干,集教育、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高科技、多功能、园林化的科技新城”。
滨江区辖西兴、长河、浦沿3个街道、28个行政村、7个社区。
当前总人口约2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12万人,来杭创业者及流动人口约8万人。
滨江规划人口为23万;2020年钱江两岸包括滨江区和钱江新城的规划总人口,将增至92万。
从规划看,未来的滨江区将形成西、北部沿钱塘江边为公共服务设施、研发居住综合带,中部为产业园区带,南部为研发居住带和生态保护带的城市形态,呈沿钱塘江平行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在用地布局上规划形成“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
“一心、四轴、二区、六片、三基地”的布局结构如下:一个公共中心,即高新开发区(滨江)东部的区级中心。
四条发展轴,即沿钱塘江、中兴路、四季大道、彩虹大道四条发展轴线。
二个产业园区,即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园区,浦沿工业园区。
九个居住片,即本域内的九大居住片。
三个研发中心,即以现状高新软件园为基础的研发中心,东部公共中心南部研发中心,沿白马湖西侧研发中心。
城市道路交通1、快速路系统:中兴路~杭州萧山机场快速路、彩虹大道(东西向);四季大道、风情大道(南北向)2、主干路系统:主干路:火炬大道、江晖路、中兴路、滨康路、滨兴路3、次干路系统:闻涛路、东信大道、浦沿路、海纳路、信诚路、创业路、长河路、江虹路、西兴路、滨宁路。
4、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建立一个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方便、快捷、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管理良好、环保舒适的多层次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逐步改进居民出行结构。
一、三大主要商圈(1)星光大道商圈,即以星光大道商业步行街和集团总部楼群、沿江景观带及周边高档住宅区为基础,以商业步行街大型百货店、超市为主体,鼓励发展品牌专卖店、专业店及中小型餐饮业,将购物与沿江景观旅游结合起来,打造一个成为领导杭州市场新潮流、新方向的现代都市商业圈。
2013年杭州土地成交汇总(1-10月)
杭政储出 拱墅区(申花单元 [2013]63号 C2-01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元 C2-02地块) 滨江区(中兴单元 BJ10-C2-51地块) 滨江区(西兴单元 BJ13-C2-18地块) 江干区(凯旋单元 FG02-C2/R21-01 地块) 江干区(凯旋单元 FG03-C2/R21-02 地块) 江干区(凯旋单元 FG04-C2/R21-03 地块) 西湖区(蒋村单 元D-07-3地块)
2013年1-10月杭州土地成交
成交日期 宗地名称
2013-10-18 杭政储出 [2013]76号 杭政储出 2013-9-29 [2013]75号 杭政储出 2013-9-29 [2013]74号 2013-9-27 杭政工出 [2013]9号
宗地位置
拱墅区(申花单 元R21-09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 元R21-05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 元R21-06地块) 滨江区长河街道 江三社区(杭高新 工业[2007]5-4号 地块) 滨江区滨安路与 聚业路交叉口西 南角(杭高新工业 [2008]7-1号地 杭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杭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北元M42地块) 下城区(灯塔单元 C6-D12地块) 上城区(钱江新城 近江单元C-09地 块) 滨江区(之江单元 BJ02-C2-16地块) 拱墅区(大关单元 GS0501-10地块) 拱墅区(大关单元 B1-C01 拱墅区(庆隆单元 FG01-C2-02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元 R21-01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元 R21-02-A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元 R21-02-B地块) 拱墅区(申花单元 R21-04地块)
杭政储出 [2013]62号 杭政储出 2013-9-12 [2013]61号 杭政储出 2013-9-12 [2013]60号 2013-9-5 杭政储出 [2013]59号 杭政储出 [2013]58号 杭政储出 [2013]57号 杭政储出 [2013]56号
杭州滨江2004年全市及我区住宅用地地价波动及分析
高新区(滨江)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走势分析杭州高新区(滨江)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始于2001年,截止到2004年底,区管委会、政府共计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41宗,出让面积2363.8995亩(区级储备1799.8005亩,集团总部195.225亩,旧城改造368.874亩),合同低价款为910226.0838万元(区级储备723949.1407万元,集团总部52364万元,旧城改造133912.9431万元),已入库721373.7975万元(区级储备594958.8544万元,集团总部31686万元,旧城改造94728.9431万元)2005年还应收188852.2863万元(区级储备128990.2863万元,集团总部20678万元,旧城改造39184万元)。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05年商品性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我局在对商品性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地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区2005年区政府储备商品性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
一、004年全市及我区住宅用地地价波动及分析2004年全市共出让26宗(含我区7宗)商品性住宅用地,为我区出让商品性住宅用地更具可比性,这里选取土地级别为5至7级的21宗商品性住宅用地进行地价分析:年初(1至3月,宏观调控前)2宗,年中(4至9月,宏观调控后至房交会)12宗,年末(10至12月,房交会后)7宗,出让地价情况见下表:2004年我区共出让7宗商品性住宅用地,分别室年初年初(1至3月,宏观调控前)2宗,年中(4至9月,宏观调控后至房交会)2宗,年末(10至12月,房交会后)3宗,出让地价情况见下表:1、在全市及我区2004年商品性住宅用地出让地价情况表中均显示出2004年年初、年中、年末三个阶段的地价呈现U字型,即两头高,中间低的地价分布:2004年年初至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前,其地价仍然延续了2003年的增长势头;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后至2004年房交会前,开发商投资信心受到影响,致使地价有较大回落;而在2004年房交会后,开发商投资信心再次受商品房市场鼓舞,依旧看好商品性住宅用地,从而使地价逐步恢复。
杭州滨江原区委书记受贿获刑
杭州滨江原区委书记受贿获刑“牛人”语句雷人来源:新华网2011年02月24日15:06我来说两句(1883)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相关视频:杭州滨江区委书记因色落马举报者提供视频作证今天上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对杭州市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尚国胜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46岁的尚国胜,案发前担任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尚国胜在担任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兑现总部经济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供地、土地收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万多元。
该案经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终结,交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湖州市中级法院于去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尚国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尚国胜能主动向有关组织交待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尚国胜有期徒刑七年,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尚国胜简历尚国胜男,1965年5月出生,浙江温岭人,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6.12任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
牛人语句最直白指出官员成长现状的官员。
杭州市滨江区区委书记尚国胜对买官者说,“男人就得…提钱进步‟,女人就得…日‟后提拔。
除了这,在眼下谁要能当上官,就不属人类,谁不服气的话,不花钱当个小科长叫我看看,真有那本事,我喊他大爷!”话虽直白雷人,却说得深刻。
胡彩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彩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彩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胡彩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胡彩娟【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宋号号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号号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号号【代理律所】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彩娟【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处置协议书》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西兴街道办已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处置协议书》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西兴街道办已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
上诉人胡彩娟诉请变更案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处置协议书》,并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安置补偿款,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彩娟负担。
杭22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BJ05)C2C6-01地块控规调整论证报告
一、项目解读(一)区块位置与范围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BJ05)C2/C6-01地块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东北部,火炬大道道路景观轴的东面,铁路线南面,地块西面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东面和南面均为规划商业用地。
规划地块南面与东面地块用地性质同为商业,北侧为铁南变,对本地块的规划建设限制较小,西侧是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因此,从区块周边关系来看,有利于营造地块良好的商业氛围。
(二)地理区位条件规划地块处于东冠单元的东北部,东冠单元地处滨江区中心位置,东西两边分别为原长河镇和浦沿镇,北部为高新技术园区和之江居住片,南部靠近冠山。
从区位上来看,东冠单元正处于滨江东西向的滨文路城市发展轴,及南北向的火炬大道发展轴相交位置,随着滨江区的整体向南推进发展,其区位发展条件比较好。
高新技术园区的发展为该区块的居住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同样,丰富的就业机会为该区域的住宅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
片区内高教区提升了周边地区的城市活力,同时也为高新技术园提供了知识储备与技术保障。
以“产、学、研”一体化为主要发展思想,协同“商、住、游”同步发展,建设和谐滨江。
总体来看,地块区位条件优势明显。
(三)区域交通条件规划轨道交通6号线行经浦沿路,并在滨文路及东冠路附近设有站点,这将为本区块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
目前,快速路四季大道及其高架部分相继建成,开辟了主城区与江南城的快速联系通道。
主干路江南大道、滨康路及次干路滨文路业已建成,为滨江区的东西向沟通联系建立了主构架。
主干路火炬大道部分路段已经形成,将来火炬大道和浦沿路将成为该单元内外南北联系的主通道。
单元内路网结构已经显现,大部分路网已经建成。
优越的区域交通为该区块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四)开发建设综合优势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周边利用条件将逐渐转优。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条件,经过合理的规划布局,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同时现状用地地势平坦,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的土方量。
(五)现状解读地块现状地形地貌较简单,地势平坦。
拍卖成交土地买卖协议:2024年地块交易明细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拍卖成交土地买卖协议:2024年地块交易明细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1.2 地块面积1.3 地块用途第二条拍卖成交价格2.1 成交价格2.2 支付方式2.3 支付时间表第三条拍卖成交条件3.1 成交条件3.2 成交时间3.3 成交确认第四条土地权属转移4.1 权属转移时间4.2 权属转移手续4.3 权属转移费用第五条土地开发与建设5.1 开发与建设要求5.2 开发与建设期限5.3 开发与建设标准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期限6.1 使用权期限6.2 使用权续期条件6.3 使用权续期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履行合同的责任7.2 合同监督机构7.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赔偿金额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9.3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11.3 合同终止的程序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义务12.3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13.3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4.1 合同生效日期14.2 合同终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地块位于市中心区域,东临路,南接街,西靠河,北界公园。
1.2 地块面积: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地面面积平方米,地下面积平方米。
1.3 地块用途: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等。
第二条拍卖成交价格2.1 成交价格:地块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亿元整(大写:人民币亿元整)。
2.2 支付方式:买受人应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保证金,剩余款项在成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来吾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吾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吴宇龙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来吾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当事人】来吾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当事人-个人】来吾安【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来吾安【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来吾安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1992年12月22日征收联庄村1231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以及补偿费支付凭据;征收110亩集体土地补偿费以及补偿费支付凭据;同意补办征用9.2217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支付凭据的政府信息",并附杭土群信(2016)558号《答复意见书》。
被上诉人已经尽到合理查找和检索义务,其作出的告知行为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来吾安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1992年12月22日征收联庄村1231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以及补偿费支付凭据;征收110亩集体土地补偿费以及补偿费支付凭据;同意补办征用9.2217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支付凭据的政府信息",并附杭土群信(2016)558号《答复意见书》。
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根据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及《答复意见书》载明的工程项目、土地面积等,分别以关键词“置地"、“万国"、“之江花园"、“92217"(将9.2217公顷换算为平方米)、“1231"、“110亩"、“138.1755"(将9.2217公顷换算为亩)为查找内容,在其档案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保存有相关政府信息。
沈卫荣、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卫荣、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2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毅龙汤潇潇胡华锋【审理法官】高毅龙汤潇潇胡华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卫荣;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当事人】沈卫荣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当事人-个人】沈卫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卫荣;杭州奥体博览中心滨江建设指挥部【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房屋所在地进行绿化、栽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原状,但并未明确其所诉的强占土地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房屋所在地进行绿化、栽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原状,但并未明确其所诉的强占土地行为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16:04:28【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沈卫荣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2.一审法院未经合法释明,直接裁定不予立案,程序错误;3.上诉人要求恢复原状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占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占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9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勇王玉岳周进海【审理法官】江勇王玉岳周进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占水泉【当事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占水泉【当事人-个人】占水泉【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被告】占水泉【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公共利益与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应进行利益衡量。
本案中,被上诉人占水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涉及的项目为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整村拆迁,系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性工程,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性住房建设开发项目。
其申请公开的申购表及购房协议中亦含有公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基于“阳光拆迁"的实际情况和现实要求,将涉案申购表及购房协议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开,有利于被拆迁人之间互相监督,实现公平补偿,从而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范小凤、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小凤、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小凤;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范小凤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小凤【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戴文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文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文良【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范小凤【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级别管辖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蔡凤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凤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蔡凤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蔡凤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蔡凤彩【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凤彩【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韩虞根已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追加蔡凤彩为第三人,并对案涉协议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全面审理和评判,两诉诉讼主体、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基本相同,且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合法性重复起诉维持原判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韩虞根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追加蔡凤彩为第三人。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浙01行终473号判决,认为“蔡凤彩系案涉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户主韩虞根的妻子,房屋批建时和协议签订时均为户内成员,故由蔡凤彩作为户代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符合农村实际,系有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涉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原审法院关于‘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只要有利于村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协议为当事人出于真实、自愿原则签订,其行为的合法性不宜轻易否定’的认定,亦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法院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以下是十个关于征收拆迁的重要案例:
1. 武汉轻轨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武汉市轻轨三号线拆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轻轨公司的征收拆迁决定。
2. 广州白云山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广州市白云山旅游开发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3. 北京房山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合理。
4. 上海徐汇拆迁案:该案例涉及上海市徐汇区某小区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征收程序合法。
5. 成都华阳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成都市华阳镇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6. 天津开发区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天津市开发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征收决定,并认为征收程序合法。
7. 杭州滨江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杭州市滨江区部分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合规,支持拆迁决定。
8. 青岛黄岛集装箱码头拆迁案:该案例涉及青岛市黄岛区港口集装箱码头拆迁补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合理。
9. 深圳蛇口拆迁案:该案例涉及深圳市蛇口区土地拆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拆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支持拆迁决定。
10. 厦门漳州拆迁案:该案例涉及厦门市漳州区某街道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拆迁决定,并认为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杭州市区城市标定地价
2017/6/30
31141
26
下城区石桥镇打铁关村以东、 绍兴路以西
五通一平
国有出让
商业
2339
2.71
26.4
2017/6/30
29609
27
下城区文晖路108号
五通一平
国有出让
商业
4014
4.06
37.2
2017/6/30
46659
28
下城区建国北路和凤起路路
zeT■甬.512.
国有出让
37.6
2017/6/30
23318
五通平
34
拱墅区湖墅南路459号
zeT■甬.512.
国有出让
商业
840
4.7
30.3
2017/6/30
48139
五通平
35
拱墅区小河街道莫干山路
zeT■甬.512.
国有出让
商业
3214
1.89
30.9
2017/6/30
16132
591号
五通平
36
拱墅区湖墅南路(景福百货对
五通一平
国有出让
居住
25806
2.32
55.7
2017/6/30
31044
87
江干区凤起东路55号
五通一平
国有出让
居住
28594
2.35
56.6
2017/6/30
31330
88
西湖区古墩路与文二路交叉
五通一平
国有出让
居住
40774
1.69
48.9
2017/6/30
16035
口西南角
2013-2015(12月31日)杭州主城区土地出让和成交情况
阳光城
09-22
彭埠单元R21-23地块
59413
住宅
120000.0
12623
26.0%
万科
09-25
留下单元XH1313-27地块
19342
商业
40586.0
8743
6.0%
捷木控股
09-25
之江度假区单元R21-B-25地块
25148
住宅
50500.0
11156
38.0%
祥生
09-25
35126
商业
64355.0
4071
0.16%
杭州东部湾
09-10
拱墅区(大关单元B1/B2/R21-C01地块)
43810
商住
157500.0
13315
12.0%
北京英蓝
09-10
江干区(彭埠单元R21-11地块)
52064
住宅
127168.0
10620
0.16%
德信
09-10
江干区(彭埠单元R21-10-1地块)
商业
33368.0
5108
0.30%
浙江美地亚珠宝、浙江绿地置业
01-03
西湖区XH13-13-B2-08地块(原老和山区块9-3地块)
20417
商业
47287.0
9650
0.64%
浙江中启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中商摩利实业有限公司
01-03
拱墅区(半山田园C2-02地块)
20593
商业
16358.0
杭州云柯科技有限公司
09-15
下城区(文晖单元F-R21-05地块)
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婉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婉琴【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婉琴【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审调查情况,上诉人因不服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1460号通知,向滨江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460号通知,并就造成上诉人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滨江区政府经审查作出52号复议决定,撤销1460号通知,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52号复议决定错误,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52号复议决定,依法改判;2.确认杭州市滨江区房屋为合法建筑;3.判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
在原审调查中,上诉人表示其认为被上诉人组织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上述诉讼请求涉及被上诉人作出杭滨政复[2019]52号行政复议的行为、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赔偿,行政行为分属不同性质、可能涉及不同主体,诉讼请求不明确,违反了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基本原则。
原审法院作出释明,告知上诉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判决被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诉请,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提出,上诉人可撤回其中一项诉请,针对撤回的诉请可另行起诉,但上诉人坚持不予撤回。
占水泉、丁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占水泉、丁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18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占水泉;丁某;丁雨芳;占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当事人】占水泉丁某丁雨芳占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占水泉丁某丁雨芳占某【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刘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刘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云刘畅【代理律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占水泉;丁雨芳【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滨江区政府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对《占水泉户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申购表》的审批行为,上诉人起诉该行政行为系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丁某、丁雨芳、占某不符合安置条件错误。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滨江区政府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对《占水泉户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申购表》的审批行为,上诉人起诉该行政行为系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丁某、丁雨芳、占某不符合安置条件错误。
但根据2015年9月29日上诉人占水泉户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征迁安置管理中心签订的《滨江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占水泉户可安置人口数合计6人(户主占水泉、妻戴冬仙、儿子占乔君、儿媳张丽娜、孙女占雨露、女儿占益珍),不包含丁某、丁雨芳、占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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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6 商业和商务用地 7973 商业和商务用地 66521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大大型空 9902 分成套设备和深冷成套设备生 产)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数字音视 9816 频产品制造) 77345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10454 商务设施用地 11007 商务设施用地 23880 18988 16701 9986 28042 20018 9996 36712 10015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网络设备 生产)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生产)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生产) 工业(鼓励发展类的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生产) 工业(鼓劢发展类的新型节能环 保墙体材料生产) 工业(鼓劢发展类的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工业(鼓劢发展类的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工业(鼓劢发展类的半导体终端 应用新产品及相关配套材料产 品生产) 工业(鼓劢发展类的接入网系统 设备生产)
7749 商业办公用地 工业 21992 治创新药物生产) 20464 12190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17674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54314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 10028 工业(系统集成芯片生产) 13835 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
17238 工业(生物材料及产品生产) 43359 居住及商业办公用地 10414 工业(机电仪一体化产品生产) 29408 商业办公用地 19283 商业办公用地 40390 工业(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生产) 26818 工业(精密自动化仪器、仪表生 产)
15449 居住及商业办公用地 24203 住宅及商业办公用地 7045 工业(新型建筑材料) 21107 工业(数字音视频产品生产) 工业(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生 产) 住宅(设配套公建)用地、商业 93779 金融业用地 3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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