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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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中油安〔2008〕3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供决策的活动。

第二章环境统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工作计划,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和环境统计调查;

(二)审核环境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环境统计数据;

(三)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环境统计工作实行具体管理,并组织协调;

(二)审核企业上报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定期报告环境统计结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环境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企业环境统计工作,完善环境计量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二)制定企业年度污染排放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按时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企业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础环境统计资料。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委托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作为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

(二)收集、汇总和核实企业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并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

(三)对环境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专业公司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中设置环境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取得集团公司环境统计上岗证。

环境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享有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三章环境统计资料管理

第九条环境统计资料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放射性辐射安全、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所涉及的报表及分析报告。

环境统计报表包括年报和月报,分析报告包括半年分析报告和全年分析报告。

第十条环境统计资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按时报送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同时抄报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对各企业的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对环境统计资料核实、分析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各企业独立矿区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并单独排放到环境的生活污染源,其环境统计资料由各企业矿区事业部门汇总,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后,单独上报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年报和月报的报告期均为日历时间。月报、年报由企业通过“中国石油HSE 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将审核盖章后的本级月报、年报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系统保存。

企业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5个工作日内,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8个工作日内,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

第十二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环境统计上半年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

环境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关方意见,以及提高污染控制水平的对策和建议等。报告中各项指标应当与往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对上下浮动在10%以上的数据,详细说明原因。

企业环境统计分析报告通过“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上传。上半年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7月15日前,年度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15日前。

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机构上半年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7月底前,年度环境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油办字〔2006〕367号)的规定执行,并将事故报告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中。

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当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油办字〔2007〕94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在环境统计报表中填报。

第十四条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应当剔除关停装置、纳入新增装置。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的新增装置,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的装置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十五条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三种统计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选用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监测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应当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存在差距的应当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统计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石油类和二氧化硫(SO2),列入集团公司重点监控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当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定期确定并公布重点监控污染源。重点监控污染源环境统计实行污染物排

放数据网上直报制度。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统计技术规范。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的月报实行两级审核制度,应当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填报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企业环境统计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应当有企业负责人、环保处长、填报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保护资料档案。

环境保护资料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运行台帐、污染源和污染物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环境隐患和污染治理项目台帐、放射源管理台帐、清洁生产审核台帐、环境因素台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台帐、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人员台帐、排污费台帐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帐等。

第十九条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环境统计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

对环境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统计资料,以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环境统计报表及指标说明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87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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