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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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

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
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陈志蓉,陈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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