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要求
附件2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规范一、纸质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一)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包括有关人员的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用报告表中未规定的符号、代号、不通用的缩写形式和花体式签名。
其中选择项画“√”,叙述项应准确、完整、简明,不得有缺漏项。
(二)每一个病例填写一张报告表。
(三)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
(四)对于报告表中的描述性内容,如果提供的空间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二、各项目填写要求(一)报告基本信息1、报告表编号:报告表编号采取“省份头字母+四位流水号”的编码规则,如河北省第一份报告即为hb0001,山西报告为“sx+四位流水号”,陕西报告为“shx+四位流水号”。
2、报告类型: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大面积或较深度的严重损伤。
主要有以下5类:(1)导致一过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残疾、毁容、失明等;(2)全身性损害,如败血症、肾衰竭等;(3)先天异常;(4)生命风险,如危及生命、死亡等;(5)其他严重的需要予以住院治疗的。
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除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以外的由化妆品引发的不良反应。
(二)报告人报告单位信息1、报告单位名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完整全称。
如:不可简写为“一医院”,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
2、报告单位类型:填表人根据自己单位属性选择报告单位类型。
1)医疗卫生机构:指从事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活动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2)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指分别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美容院、理发室等属于经营企业。
3)个人:指消费者本人。
4)其他:不属于以上四种者。
(三)患者(消费者)信息1、患者(消费者)基本情况:填写患者(消费者)真实全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性别、年龄、民族、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注意体重以千克(公斤)为单位,如果不知道准确体重,请做一个最佳的估计。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化妆品行业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主要对生产环节涉及的部分问题和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四、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有哪些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管理制度和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确保所使用原料具有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 新闻吹风会
•\i〈w s u K i)()m,I新闻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薪丨_吹风会2021年1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召开了首场线上关于《化妆品监督管 理条例》新闻吹风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做 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按相关程序审议、发布了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道/本刊记者刘丽本次新闻吹风会由国家药监局新 闻中心副主任朱明春主持,国家药监 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和监管 一处调研员林庆斌、监管二处处长李 云峰在现场向媒体介绍有关情况,并 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会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副司长戚柳彬介绍道:习近平总书记 在+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 活的向往就是我扪的奋斗目标。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的曰常生活密切相关,安全高质量的化妆品也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也从过去的“奢侈品”成为满足人们曰常需求的必需消费品,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
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工艺水平、监管环境与立法之初相比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 管和发展的需要,国家药监局会同有 关部门,积极推动《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国际化妆品监管改 革创新的一系列成果,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经 国务院审议通过,《条例》于2020年6 月29日正式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1年2月26日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 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引言化妆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业常见的安全评价标准,并分析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是保证化妆品安全的重要依据。
各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各有不同,但总体上包括生产许可、产品标签、危险性评估等方面。
在中国,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配方命名要求》等。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通过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确保了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二、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1. 欧洲联盟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欧洲联盟是全球最严格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之一。
其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主要由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发布,并在《欧洲联盟化妆品指令》中得以体现。
欧盟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包括了化妆品的危害鉴定、化学品限制使用、货物分类与标签等方面。
例如,该标准规定禁止使用一些可能引起过敏或有毒副作用的化学成分,并要求对特定成分使用限量。
2. 美国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FDA要求化妆品企业不得使用或贩卖不安全的化妆品。
美国化妆品安全评价标准要求化妆品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估,并通过临床试验、实验室测试等手段进行验证。
三、国内化妆品行业标准除了法律法规标准外,国内化妆品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1. GB/T 7912-200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基本要求、卫生要求、贮存与运输要求等内容。
它从生产、质量控制、卫生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保障了化妆品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 GB 7913-2008 化妆品标签通则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大小等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对化妆品进行正确标识,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4年化妆品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化妆品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9月目录一、监管部门及行业规范 (4)1、监管部门 (4)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4)二、我国化妆品行业市场状况 (8)1、市场规模庞大、增长迅速 (8)2、居民收入提高和城镇化发展,推动行业增长 (9)3、我国化妆品人均消费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发展空间广阔 (9)4、天然健康成为新兴理念,天然护肤品倍受关注 (10)三、行业经营方式及特点 (10)1、行业经营方式 (10)(1)超市及大卖场渠道 (10)(2)百货商场渠道 (11)(3)药妆店渠道 (11)(4)专营店渠道 (11)(5)电子商务渠道 (11)(6)其他渠道 (12)2、行业经营特点 (12)(1)周期性 (12)(2)季节性 (12)(3)区域性 (12)四、行业的技术水平及特点 (13)1、技术水平 (13)2、技术特点 (13)(1)天然植物原料的功效研究、提取和应用 (13)(2)创新技术应用 (13)(3)包装技术提高 (13)五、上下游对化妆品行业的影响 (14)1、上游行业 (14)2、下游行业 (14)六、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4)1、有利因素 (14)(1)市场容量和消费增长 (14)(2)政府监管不断加强 (15)(3)零售渠道迅速发展 (15)2、不利因素 (16)(1)竞争不规范 (16)(2)创新能力不强 (16)七、行业主要风险 (16)1、品牌认知度 (16)2、销售渠道成熟度 (16)3、产品质量要求 (17)4、管理能力要求 (17)八、化妆品行业竞争格局 (17)1、行业整体竞争格局 (17)2、按产品价格划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18)(1)高档化妆品市场 (18)(2)中档化妆品市场 (18)(3)大众化妆品市场 (19)九、国内主要化妆品公司简况 (19)1、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19)2、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19)3、丹姿集团有限公司 (19)4、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20)5、广东雅娜集团有限公司 (20)6、广州伊亿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20)。
化妆品行业的宏观环境分析(模板)
生产厂商的增多,必然加剧行业竞争。这种竞争无非两种:
(1)价格竞争。在此过程中是否有优势关键看是否已形成规模经济, 是否有庞大的分销渠道。
(2)产品差异竞争。这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效上、手段上、 作用周期上、针对人群上、原料上、技术上等。
无论是价格还是产品差异的竞争,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其结果是顾 客免费享受了竞争成果。
4、科技环境 打造好的产品,没有捷径可走,只能靠科技创新。过 去的余年百间,美容化妆品行业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把人 们打扮得十分艳丽、动人,但是在科学技术含量上相对较 低,其采用的原料绝大多数是化学物品。化学物品最大的 弊端是可能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和引起过敏反应。这使爱美 女性陷入美丽与健康无法兼得的危险境地。 近年来,痛定思痛的化妆品行业,又重拾科技大旗, 新技术、新原料不断涌现并运用于实践,科技的重要性再 次凸现出来。
4 •
竞争者
竞争价格竞争频频上演。品牌之间的竞争格局已经非常明
美国化妆品品 THE HISTORY OF WHOOO HUI, THE FACE SHOP, SKIN FOOD, VOV, Shiseido(资生堂)、DHC(蝶翠诗)、Kanebo(嘉娜宝)、 ALBION(澳尔滨)、kose(高丝)、FANCL(芳凯尔)、 Sofina(苏菲娜)、Kallen(开莲)、碧柔Biore等品牌已经深 列、宫灯、 丁家宜、蝶恋花、雅倩等品牌在学生群体中 很受欢迎
L/O/G/O
美丽 永无止境
我们相信化妆品行业的明天更加美好
L/O/G/O
Thank You!
第 二 小 组
化妆品行业的背景
天然化妆品市场备受青睐
中老年化妆品市场 需求巨大
专业 化妆品市场 一触即发
儿童 化妆品市场 方兴未艾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国家食药监局:化妆品名禁止使用“消炎祛疤”等用语
’ 专项整治行动
陕西省宝鸡市质监局按照市委 、市
化妆品名禁止使用 “ 消炎祛疤”等用语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
悉,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 政府坚持 “ 四个第一” 、推进 “ 五大突
破” 、实 施 “ 大 工程 ”的 发展要 求 , 八
查 农 资 保 春 耕 。 重 点 整 治 农 药
品质量安全。
( 陕西省宝鸡市质 监局 郭宏伟 )
效果的词语被禁止用于化妆品名称。 根据 《 化妆品命名指南》,处方、 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
反应强烈的假冒农资下乡现象,迅速在
∽
质量监督・ 消费指导 7
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实施产品质量安
全承诺 书制度 :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 ,对
“
一
享平台信息安全和规范使用。最后,他
要 求全 广西各级检察 院要主 动加强与 当
村一品 ”中涉及的食 品产 品开展强
地质监部门的协调合作 , 确保本次信息 在 《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中,特效、
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由于广西马 山县两部 门高 度重视此
程及生产加工 厂 ( ) 点 ;重点整治无证
陕西 省宝 鸡 市质 监局开展 “ 三查三
国家食药监局:
生产 的 “ 小水泥 ”以及 不按照 国家标准 生产 、销售、使用水泥的违法行为 :重
点整治地面砖、墙面砖等以次充好,以
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违法 行为 : 重点整治 甲醛释放 量超标及无证生产木
要高度重视这次信息共享工作,积极为
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 过程中提供查 阅代
茵、除茵、消炎、抗敏、祛疤、减肥、
化妆品命名规定
发用类产品中常见违规用语
三、医疗术语:改善毛细血管,加强新 陈代谢;理气通脉活血;活化细胞 ;能 有效调节头皮微循环、补血益气、安神 养脑、增强细胞免疫力;加速头皮血液 循环,清除自由基。
发用类产品中常见违规用语
四、虚假夸大宣传:加入活性氨基酸, 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重现强韧秀发; 独特的蛋白配方对分叉断裂、枯黄的头 发进行修补,为头发提供最深入的护理; 深入渗透至发芯,修复发丝受损纤维组 织;迅速修复发质,重整发磷片,修复 因各种损伤引起的分叉、打结、枯黄等 不良发质;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 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 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 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 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禁用语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 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的,属虚假性词意。
禁用语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 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 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 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禁用语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 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 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禁用语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 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 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 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 身;瘦脸扁鹊;华佗; 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 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 红外线等。
关于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适用于牙膏产品的说明
适 用于牙膏产 品。也就 是说 , 目前 已颁布 实施 的《 化妆 品命 名规定 》 《 、 化妆 品命 名指 南》 以及《 卫生部关 于禁 止化妆 品进 行抗 抑 菌宣传 的公 告》 卫 生部 2 0 ( 04年
第1 4号) 不适用 于牙膏产 品。 均
特 此说 明。
中 国 口腔 清 洁 护 理 用 品工 业 协会
21 0 0年 6月 1 日 8
关 于依 据 《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 化 制定 的 规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均 不 适 00年 2月 5 1, 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颁布 了《 3 关于 印发 化妆 品命 名规
定 和命名指南 的通知》 。其 中, 化妆 品命 名规定》 《 第一条 明确“ 依据《 化妆 品卫 生
显然 , 化妆 品卫 生监督条例》中关于化妆 品的定 义并未包含牙 膏产 品。 《
21 0 0年 6月 1 日, 会 就 此 问题 专 询 了 国 家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化 妆 品 8 协
处, 相关领 导 明确答复 : 由于《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 于化妆 品的定 义 中未包 含 对
监督条例》 《 、 化妆 品卫 生监督条例 实施 细则》 制定本 规定 。 , ” 作 为本规定依 据 的《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 对 于化妆 品的定 义是 : , 化妆 品是
以涂擦 、 喷洒或其他类似方 法 , 散布 于人体表 面任 何部位 ( 皮肤 、 毛发 、 甲、 指 口唇 等 ) 以达 到清洁 、 除不 良气味、 , 消 护肤、 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 日用 化学工业产 品。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填报规范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填报规范1、目的: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件监测报告纸质报表项目填报要求,规范填报行为,确保报告质量。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CAR监测报告填报全过程。
3、依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4、《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规定时限;纸质报告表填写字迹要清晰,容易辨认。
5、化妆品不良反应名称填写应准确、完整。
6、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应详细规范填写。
7、化妆品信息项下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批准(备案)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应真实、完整、准确。
生产批号、有效期应认真核对,必要时进行核实。
8、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纸质报告表由基层监测单位填写,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审核,上报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形成电子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9、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要对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生产企业名称相同、不良反应表现类似、不良反应发生时间和地点比较集中、药品名称和批号相同等聚集性特点的报告,应密切关注,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10、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大面积或较深度的严重损伤,以及其他组织器官等全身性损害。
符合下列5 条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的不良反应:⑴导致一过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残疾、毁容、失明等;⑵全身性损害,如败血症、肾衰竭等;⑶先天异常;⑷生命风险,如危及生命、死亡等;⑸其他严重的需要予以住院治疗的。
11、纸质报告表填写要求:⑴报告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包括有关人员的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用报告表中未规定的符号、代号、不通用的缩写形式和花体式签名。
其中选择项画“√”,叙述项应准确、完整、简明,不得有缺漏项。
⑵每一个病例填写一张报告表。
⑶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选购化妆品须留意其名
毒 、 敏 、 敏、 敏 、 抗 防 脱 斑立 净 、 斑 、 无 祛疤 、 生发 、 发再 生 、 毛 止脱 、 减肥 、 溶
脂、 吸脂 、 身 、 瘦 瘦脸 、 瘦腿 等 使用 医学 名 人的姓 名 如扁 鹊 、 华佗 、 张仲景 、 李叫珍 等
使用 与产 品的特性没有 关
如解码 、 数码 、 能 , 线等 智 红外
食品 ’ ’ 的意识 。
一
.
虚 假
只添 加 部 ” 纯
夸 大
“ 业 ” 适 用 于在 专 业 店或 经 专 可
专 业 培 训人 员 使 用 的染 发 类 、烫 发 类、 f ) 指 趾 甲类 等产 品 . 但用 于其 他
居 民有 过 多种 药 物 混 着 吃 的经 历 ,认 为 每 种 药 治 疗 的 侧
重点不同 , 同时用药效果会更好。另外 , 还有 3 %的受访 0 居 民有过 自行加大药量的行为, 为的是让病好得快点。 这 些都是错误 的用药行为 , 非常危险。 选 购 化 妆 品 须 留 意 其 名
物过敏者注意” 目前 , 。 超市里很多食用油都是 以转基 因 食品为原料制成的 ,细心 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其包装上的
有关标识加 以判断。 但还有一些转基因食品违反规定 , 没
有做 出标识。绿色和平组织 ( 官方 网站 :w . en ec. w wg epae r
og h a h 对 北 京 、 海 、 州 和 深 圳 等 地 大 超 市 进 行 r/ i / / c n z) 上 广
根据 国家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局 最 新 规 定 ,化 妆 品 命
名不得误导 、 欺骗消费者。根据规定 ,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 转 基 因 食 品 。 清 标 识 购 买 看 世界各 国要求对转基 因食 品做出明确的标识 ,以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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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
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
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陈志蓉,陈少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