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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与音乐美学研究

修海林

【专题名称】音乐、舞蹈研究

【专题号】J6

【复印期号】1997年05期

【原文出处】《人民音乐》(京)1997年05期第34-37页

存在的问题,是哲学研究中第一性的问题;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是音乐美学研究中第一性的问题,都属于本体论的研究。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在音乐美学乃至一般美学的研究中,却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并投入更多的力量进行深入的研究。

这一问题作为音乐美学理论研究的必要前提,以往研究中理不清的问题与症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忽视了音乐哲学美学研究中这一本体论的问题而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认识论的问题上(例如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内容与形式、音心对映等问题上),结果,当问题恰恰出在音乐存在方式这一本体论问题上的失误时,就很容易导致音乐美学理论研究中的失当甚至错误。

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一般认为属于音乐美学中的本体论研究,其研究方法,以往亦多取形而上学的、纯思辩的方式,保持着美学研究中的西方哲学传统,更多地具有哲学思辨的意味。但是,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实际上又并非仅仅属于音乐美学的哲学传统,只与音乐美学的研究有关。

关于音乐的存在方式,可以、而且也应当有多种认识角度。例如从音乐美学的角度来谈音乐存在方式的哲学美学基础,是其认识角度之一。但是,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不仅是音乐美学要研究的问题,并且也是整个音乐学学科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只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理所当然地要由音乐美学承担。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同时意味着,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作为音乐学的基础理论问题,除了音乐美学的认识角度,还有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以及音乐文化人类学这类具较强实证性学科提供的认识。当然,从音乐美学的研究来讲,也由于音乐美学学科本身具有的心理学、艺术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传统,也必然决定其研究决非是纯思辨性的,而是追求历史与逻辑、现象与思辨的统一。就象音乐美学这一学科在实际的发展中,往往是从哲学美学的研究中寻找自己可靠的理论基点那样,一旦进入具体的对音乐审美现象的研究,就尤其需要以音乐学诸学科具实践性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对音乐审美的实践活动(决非限于主体的审美经验,同时包括构成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行为方式等方面)给以高度的概括、提炼,在对审美实践活动以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形成其基本的概念体系。

总之,音乐美学的理论研究不是一般哲学美学概念体系在音乐艺术哲学领域的平移,不是单纯思辨性的,而是以丰富而充实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为对象,对之进行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的理论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其自身的多层概念体系。尤其是在本世纪以来,美学的研究越来越注重审美经验、现象及其实践活动的研究,注

重从文化的(包括跨文化的)、历史的、社会的、心理的多种角度对美学研究以新的开拓的情况下,音

乐存在方式的美学研究,便更加具有新的学术意义。

对音乐的存在方式以研究,不仅可以为音乐美学研究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重新选择),同时也可以为音乐学的学科基础理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在现阶段,特别是在因为这方面研究的缺憾而导致音乐美学基础理论的不牢靠的情况下,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作为既是音乐美学、也是音乐学的学科基础理论问题,对它的研究,就必然要取哲学美学的、文化学、民族学、人类学、心理学的多种角度、多种方法,展开其综合的研究。

对音乐存在方式在研究上的重视,是音乐美学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发展阶段的一个标志,也是现阶段音乐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如果音乐美学对于自己的研究对象——音乐——的存在方式在认识上处于困扰或者失当之中,那么,由此构建的理论大厦便会因基础的不牢靠而倒塌。这里需要提前给予指出的是,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只有从音乐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的整体存在——即由音乐在行为、型态、意识(观念)三方面构成的完整的存在——给以认识,对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才真正具有上述的学术意义。如果将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仅仅局限在音心关系、内容与形式、主观与客观一类问题上(虽然这些问题同样属于音乐美学传统的基础理论问题),就会使音乐美学研究中关于音乐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与研究失去最为重要的前提与意义,或者说,仍然是在外围俳徊而难以一矢中的。

将音乐的存在方式这一本体论的问题作为音乐美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本身即意味着,它是在认识上以“乐”本体去破“音”本体,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又因为在“音”本体的前提下,势必逻辑地将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导向“音”“心”关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整体的音乐实践活动对音乐美的构成的作用,甚至导致在认识上将音乐的审美实践活动仅仅局限于“听”的过程中。因此,在音乐美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中,一方面是在音乐美学的本体论认识上,以“乐”本体代替“音”本体,另一方面是从人类音乐审美实践活动这一研究对象出发,在理论上确立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的基本框架。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确立音乐存在方式的基本框架,也是为了建立以人类所有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摆脱仅仅以“创作——表演——欣赏”这一种“他娱性”行为作为音乐美学研究的思考模式,只有将人类所有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例如在许多民族音乐生活中存在的“自娱性”行为方式)作为思考对象时,音乐美学的理论建设才能因摆脱某种偏颇而具有宏大的眼光,并获得自己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建立音乐存在方式“三要素”的理论框架,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和认识人类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为了真正深入探讨音乐美的存在的现实基础,对音乐美的存在规律以科学的揭示。

笔者曾在有关音乐传播学研究的论文中指出,[①]“音乐的传播行为说到底就是一个文化传播的整合行为,其存在方式是以音乐文化的整体存在为事实依据。若仅仅将音乐符号视为音响形态的符号,不仅与音乐传播中的诸种传通行为不相合,音乐传播中产生的诸种特殊现象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并且也与音乐的存在方式相违。这是研究音乐传播之始必须先以指出的重要问题。”这是从音乐传播的角度对“音”本体的否定。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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