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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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正文

俄罗斯外交部网站26日发布消息说,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希望英方就该国媒体有关某俄籍人士因涉嫌暗杀俄前大亨别列佐夫斯基未遂而被英国驱逐出境的报道做出正式解释。

俄外交部消息称,如果有关暗杀未遂的新闻是报纸炒作,俄方有权令其正式辟谣。而如果英方掌握了嫌疑人的某些犯罪证据并确认此人是俄罗斯人的话,那么为何英方执法机构在没有告知俄罗斯政府的情况下,就将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

别列佐夫斯基因在俄罗斯受侵吞企业巨额财物等多项指控,于2000年流亡英国,并于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俄罗斯近年来已多次要求英方将其引渡回俄。别列佐夫斯基今年4月发表意在煽动俄罗斯国内政变的言论后,俄方再次提出了引渡要求,但仍未得到英方同意论文下载。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一)英国政府将俄罗斯国籍的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是否应当通知俄罗斯政府?

(二)别列佐夫斯基在英国获得了难民身份,他在英国享有何种待遇?

(三)英国是否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二、案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的依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外国人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外国人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的根据是外国人犯罪。依照这种观点,只要外国人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这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还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在这里主要围绕刑事事实谈适用驱逐出境的根据。具体说,驱逐出境的适用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的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它不仅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还包括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如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

2.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罪的本质属性,它表现为犯罪罪名。在适用驱逐出境时,对犯罪分子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如间谍罪;严重的经济犯罪,如伪造货币罪;严重的治安犯罪,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等,应当考虑适用驱逐出境。对犯罪分子因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犯罪,如因疏忽大意造成危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

3.犯罪的情节。犯罪情节可以揭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适用驱逐出境时,要考虑到犯罪情节。一般说,对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适用驱逐出境;对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适用驱逐出境。

4.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情况。它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的主要根据。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的评价要以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为基础,同时考虑社会形势,国与国的关系等。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判处驱逐出境;对社会危害程度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判处驱逐出境。

而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暗杀别列佐夫斯基未遂,而别列佐夫斯基是在英国获得政治难民身份,犯罪嫌疑人严重的对别列佐夫斯基造成人身危险性,所有没有必要通知俄罗斯政府。

(二)别列佐夫斯基英国享有的待遇

一般说来,国际法上的难民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难民泛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在内。但目前通常指狭义的难民,即政治难民,是前述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中所指的情况,即主要是基于躲避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等原因而离开其国籍的人或离开经常居住地国

的无国籍人。

别列佐夫斯基属于俄罗斯籍人士,在英国取得了政治难民的身份,一般可以受到非国际罪行的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视情况予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它是以国

家的属地优越权为基础的。根据属地优越权,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除外)。而一个被他国追诉或迫害的人一旦进入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管辖之下,所在国是否允许其过境或居留、是否允许他国对其追诉或迫害、是否同意将其让渡或引渡给他国,自然是它的权利,他国无权干预。这个外国对在本国遭追诉或迫害而进入其国境的外国人而言,就可以成为一个庇护所。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别列佐夫斯基在英国享有哪些权利还是要具体要看英国国内法。

(三)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高级形式,历史较为悠久,也倍受学者的关注。一些规范引渡的原则,如难民不推回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也在发展成熟与完善中。别列佐夫斯基2000年流亡英国,并于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根据以下公约,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规定:“1.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2.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

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相信、被请求以触犯普通罪名而引渡之犯人,其回国后将会因种族、宗教、民族、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被追诉,或因此种原因遭受不公正待遇。凡请求引渡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

治犯罪或与政治有联系的犯罪者,不应予以引渡”。1967年联大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第1条第3款宣称:对申请庇护者不得拒绝,如已入境不得将之驱逐或强制遣返。1967年6月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的《对面临迫害危险的人的庇护》的决议第2条指出:各会员国应保证接纳受有迫害恐惧者,不使用拒绝、驱逐或其他强迫方法使之返回受审,不管此人是否被确认为是难民。1984年《卡塔赫纳宣言》不仅规定了一个更为宽泛的、区域性的难民定义,而且重申了不推回原则和边境不拒绝的重要性,并认为它们是对难民进行国际保护的“基石”,具有强行法的地位。《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规定:“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犯罪”不得准予引渡。1990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对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3条是国家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遇下述任一情况,不得准予引渡,……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由于别列佐夫斯基已经在2003年获得政治难民身份,因此英国有权拒约俄方的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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