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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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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