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发现问题考核问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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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发现问题考核问责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的要求,由公司审计部门针对内审外查发现的问题,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对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考核问责意见。
1.2 本细则所指的内审外查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国家审计机关、集团公司审计局、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开展的审计检查。
1.3审计考核问责方式有:绩效考核、约谈、审计通报、移送处理等,审计考核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4 审计考核问责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2 职责
2.1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性质及轻重程度,依据相关制度和考核原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作出审计考核问责意见。
2.2公司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绩效考核建议,及时兑现。
2.3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定性结论,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制度要求,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2.4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组织审计考核的落实工作,整改问题,规范管理,提高绩效,并及时沟通反馈。
3 考核问责内容与标准
3.1在配合协作内审外查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扣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绩效奖各500元/次。
3.1.1在由公司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的自查自纠工作中,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1.2 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工作,采取拒绝、阻挠、拖延等方式影响正常审计工作开展,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经审计部门提示后仍不改正。
3.1.3 在收到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反馈意见并提交审计部门。
3.1.1 在收到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后30天内未落实整改要求,且未作出书面合理解释。
3.2 针对内审外查确认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考核问责处理:
3.2.1 审计查出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列示的相关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问责处理。
3.2.2 审计查出涉及《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列示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政纪问责处理。
3.2.3 审计查出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按以下情形进行考核。
a)内控流程控制点未执行(未构成缺陷),每个点扣责任单位绩效奖100元;
b)对检查发现的内控相关问题,认定属于一般缺陷的,每项扣责任单位绩效奖200元;
c)对检查发现的内控相关问题,认定属于重要缺陷的,每项
扣责任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奖各500元;
d)对检查发现的内控相关问题,认定属于重大缺陷的,每项扣责任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奖各1000元。
3.2.4除上述问题外,审计查出其他违反法规制度的问题,但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以下情形进行考核。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委规章制度,每个问题扣责任单位绩效奖500元;
b)违反地方性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每个问题扣责任单位绩效奖300元;
c)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若发现的问题在相应制度中有考核规定的,则按其考核条款执行;若发现的问题在相应制度中没有考核规定的,则每个问题扣责任单位绩效奖100元。
3.2.5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重加倍考核问责:
a)被外部审计监督(包括集团公司审计局开展的审计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其中属于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的,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b)集团公司审计局查出的问题被总部通报,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c)审计查出的问题属于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
3.3 外部单位与公司开展业务往来过程中,经审计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如公司无相关考核规定,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3.4 公司审计部门针对内审外查发现的问题,可酌情采取约谈责任单位领导、审计通报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