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团圆”:中国悲剧研究中误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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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团圆”:中国悲剧研究中误用的概念

“大团圆”乃是迄今为止中国传统悲剧研究中最重要

的特异性概念,意指中国传统戏剧情节发展普遍具有的“先离后合、始困终亨”结局。如果说这一内涵的界定在悲剧研究领域被普遍认同的话,那么关于这一概念的价值取向,则存在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它表达了悲剧否定意义,有人则认为它体现中国传统悲剧特点。由此出发,对某一作品是否悲剧,乃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悲剧等一系列问题,便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人据此概念而否定中国传统悲剧存在。有人不甘于这种结论,但似乎提不出更有力的根据。尽管聚讼多年,但问题却并未真正解决,反而成为阻碍中国传统悲剧研究进一步深化的一团乱麻。我们认为,其中症结乃在于“大团圆”概念的误用。

一、“大团圆”概念的形成及其所导致的混乱

尽管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悲剧“理论上的论述”“已

对大团圆结局的现象作了明确的批评”①,但系统提出“大团圆”观念并真正引起反响者是王国维。他认为,“吾国人之精神世间的也,乐天的也,故代表其精神之戏曲、小说,无往而不著此乐天之色彩:始於悲者终於欢,始於离者终於合,始於困者终於亨。”②此说一经提出便流行开来。胡适在《文学进化观念与戏剧改良》中说,“中国文学最缺乏的

是悲剧的观念。”“这种‘团圆的迷信’乃是中国人思想薄弱的铁证。做书的明知世上的真事都是不如意的居大部分,他明知世上的事不是颠倒是非,便是生离死别,他却偏要使‘天下有情人都成了眷属’,偏要说善恶分明,报应昭彰。他闭着眼不肯看天下的悲剧惨剧,不肯老老实实写天公的颠倒惨酷,他只图一个纸上的大快人心。这便是说谎的文学。”③鲁迅未直接讨论悲剧问题,但却从“国民性”这一更为宽泛的意义上对中国文学“大团圆”心理倾向进行了

严厉批判,“中国人底心理,是很喜欢团圆的。……所以凡是历史上不团圆的,在小说里往往给他团圆;没有报应的,给他报应,互相骗骗。?D?D这实在是关于国民性底问题。”④朱光潜在中国悲剧的专门论述中首次使用“大团圆”一词,并据此完全否认中国悲剧存在。他说,“中国人也是一个最讲实际、最从世俗考虑问题的民族”,“他们认为乐天知命就是智慧。……中国文学在其他各方面都灿烂丰富,唯独在悲剧这种形式上显得十分贫乏。……中国的剧作家总是喜欢善得善报、恶得恶报的大团圆结尾。”⑤至此,“大团圆”作为中国传统悲剧研究中的特异性概念得以完全形成,并且完全是悲剧否定性概念。

悲剧在西方向有“艺术皇冠”之称。黑格尔以降的美学家,常常将悲剧性质与人、人的存在乃至宇宙实质径直相接。即便反对将悲剧“泛化”为宇宙论的亚斯贝尔斯也认为,

“悲剧的原始洞察就包含了哲学的精髓。……哲学认为悲剧知识是原始想象和原始经验中取之不尽的用之不竭的东西。哲学可以感觉到它自身的内容与悲剧洞察如出一辙。”⑥悲剧意识与悲剧作品被认为透示着一个文明的成熟、厚重与深刻。因此人们难以容忍中国缺乏悲剧观点,驳论不绝如缕。随着20世纪初期特殊语境渐去渐远,“中国无悲剧论”已不似当年那般醒目。然而,“大团圆”概念却已广为流播。即便肯定中国悲剧存在者亦不能跳出“大团圆”话语结构,或认为“中国悲剧基本上不是大团圆结局”。⑦或认为“它虽然削弱了悲剧激情,但并没有改变悲剧的性质”。⑧或在引其为中国悲剧“民族特点”的同时,又不得不表现出某种缺憾。

中国悲剧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彼此对立,却又不约而同地以“大团圆”作为衡量作品的悲剧价值高低甚至悲剧与

否的标准。结果产生全然不同的判定,导致更大混乱。王国维并非一概认定中国无悲剧。他在《<红楼梦>研究》中即指出《桃花扇》与《红楼梦》为真正悲剧,并强调说,“《红楼梦》者,悲剧中之悲剧也。”⑨其判定标准,除有无“厌世解脱之精神”而外,便是“大团圆”结局。数年后的《宋元戏剧考》虽仍持“大团圆”概念,但中国传统悲剧目录却有了很大扩展:“如《汉宫秋》《梧桐雨》《西蜀梦》《火烧介子推》《张千替杀妻》等,初无所谓先离后合、始困终亨

之事也。其最有悲剧之性质者,则如关汉卿之《窦娥冤》,纪君祥之《赵氏孤儿》,……即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也。”⑩由此可见,在“大团圆”观念的始作俑者王国维那里,“大团圆”概念便存有内在的滑动罅隙。同样以“大团圆”作为悲剧否定性因素的朱光潜却认为,“仅仅元代(即不到100年的时间)就有500多部剧作,但其中没有一部可以真正算得悲剧。”(11)另有积极肯定和推崇中国悲剧者,在援引上述王国维“列之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等语同时,又对《赵氏孤儿》这同一部作品提出完全不同的评定:“‘赵氏孤儿大报仇’的结局,其效果不是悲,而是喜,其悲剧人物不是‘由顺境转入逆境’,而是相反。《赵氏孤儿》严格说来并不是一出悲剧。”(12)还有学者认为,元杂剧大部分“都是以主要人物或正面人物的死亡作为基

本剧情和悲剧收束的。这种情况在明清悲剧中也大量存在。……悲剧人物无论主次尽皆逝去,这都是不能用大团圆结局来范围的。”(13)这种观点与朱光潜等其他同样根据“大团圆”概念所作的判定截然不同。这一切混乱的起因,便是“大团圆”概念的使用。

二、“大团圆”并非中国传统悲剧特有现象

在把“大团圆”视为中国传统悲剧总体特征的前提下,当代学者常常将中国悲剧的“大团圆”结局归结为三类,一是“因果报应型”,如《窦娥冤》中明誓复仇,《精忠旗》

中冥问秦桧等等。二是“升天仙圆型”,如殉道者执掌神职,坚贞者位列仙班,挚爱者身化鸳蝶比翼双飞。三是“前仆后继型”,剧中忠臣义士不屈不挠,舍生取义,直至胜利,《赵氏孤儿》、《鸣凤纪》为此类作品典型。(14)也有学者根据恩格斯悲剧定义将上述三类分别界定为“制造悲剧的恶人受

到严厉惩罚,悲剧人物的冤案终得昭雪”;“‘历史的必然要求’或悲剧人物的‘真纯愿望’在毁灭之后又以虚幻的

形式得到补偿”;“‘历史的必然要求’或悲剧人物的‘真纯愿望’最终得以实现”(15)等。(这种划分实际上存在着难以统一的根本差异。比如冥间的虚拟与幻化的图象,便殊难与真实世界当中“衣锦还乡终成眷属”的真正团圆同日

而语。)然而,若以上述三种类型巡视西方悲剧,可以发现“大团圆”结局并非中国悲剧所独有。

由于悲剧思考常常沉入形而上层面,因而西方悲剧观,特别是经典大师的“经典”之论,许多都是源自其“预设”的哲学基本范畴和命题,而非全面具体分析大量悲剧作品后的结果。诚如朱光潜所言,“哲学家当中一个普遍的错误,却是本末倒置。……他们提出一个玄学的大前提,再把悲剧作为具体例证去证明这个前提。”(16)另有西方学者指出,“当今大多数悲剧理论都以一部伟大的悲剧作为典范:亚里斯多德的理论主要依据《俄狄浦斯王》;黑格尔的理论则以《安提戈捏》为基础。”(17)概言之,西方流行的悲剧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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