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重大事务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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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重大事务请示报告制度

(一)每月向司法局和镇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情况。(二)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对本辖区排查出的易激化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进行情况分析并落实相应措施,同时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

(三)对本辖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和易激化纠纷,在第一时间向司法局和镇领导报告。

(四)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部门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重大群体性纠纷,由司法所长向镇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司法局。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司法局和镇分管领导报告。

(六)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期间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司法局和镇分管领导报告。(七)对需要完成的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和有关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

(八).工作中需请示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实行逐级请示,并出具书面材料,实行“一事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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