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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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社区定点就医人数大幅度提高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4月份以来,广大参保职工对门诊统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意愿明显增强,社区就医的人次数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新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更加优惠

一是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二是参保职工签约时不再另外从个人账户扣缴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即时签约、即时就医、即时报销。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60-70%,使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倍增。四是通过双向转诊,参保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主要是:通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个百分点。

三、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2009年起,我市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平台,开展了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之后先后经过两个政策调整,门诊统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达到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达到70%。三年多来,门诊统筹试点总体情况良好,较好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试点社区机构和签约人数呈稳步增长之势。社区机构从最初的8家增加到目前300余家;签约门诊统筹人数从2009年度的3000人增加到目前的27万人。

二是参保人得到实惠。据统计,三年累计为近100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3000余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门诊医疗需求。

三是社区门诊次均费用大幅下降。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的门诊次均医疗费只有70元左右,仅为综合医院三分之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负担。

四是社区机构服务能力增强。社区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以及其他社区医保业务,包括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业务的发展,培育扶持了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社区医务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医师总人数由当初不足100人增加到目前的18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占到22.28%,中级职称占到41%,为全面推开门诊统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统筹基金支出结构调整是制度运行的需要

今年3月份,经市人社局与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76号政府令)的精神,依据国家人社部《关于

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从4月份开始对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比重作一次结构性的微调。这次调整的核心,是强化个人账户资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使“死钱”变成“活钱”,“小钱”变成“大钱”。本次调整,不动用个人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的2%,只是对统筹基金记入其个人账户的部分作适当调整,采取了“有升有降”的方法,一方面对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统一下调0.3-0.5个百分点,一方面对低收入退休人员的记入标准采取“保底记入”的方式,以确保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不降低。

具体是:在职35周岁以下的记入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记入2.2%;45周岁及以上的记入3%;退休职工为本人养老金的4.5%。其中,对养老金标准较低的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的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记足80元(原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的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记足90元(原为70元)。

尽管比例下调了,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以及养老金水平的不断提高,实际记入额仍然是持续增长的态势。2011年,我市企业退休职工的月平均养老金为1767元,原来的记入额为88.35元,2012年4月份,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月平均增长256元,达到2023元,按4.5%的记入比例每月为91元,仍然是增长的势头。对于养老金水平较低的,我们按照上述“保底”办法,给予记足80元或90元,体现了对低收入多病人群的照顾。因此,总体来讲,对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略作调整,对个人资金的影响是非常小的,但通过门诊统筹得到待遇却是相对较高的。

下步,我们将按照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把这一惠民的好事办好。另一方面,门诊统筹的实施,涉及到卫生、物价、药监、医改办等有关部门,我们将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广大参保职工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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