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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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安全知识电视竞赛题三多选

河南省建筑安全知识电视竞赛题三多选

三、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有( ABE )。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社会责任D.连带责任E.刑事责任2、国家对 ( ABCDE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A.矿山企业 B.建筑施工企业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D.烟花爆竹生产企业E.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事故等级的有( BCDE )。

A. 造成3人死亡事故B. 造成2人死亡事故C. 造成9人重伤事故D. 造成1人重伤事故E. 造成8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4、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下列那些费用可以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 AD )A. 安全技能培训B. 工伤保险C. 职业病防治D. 安全生产检查E. 意外伤害保险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CDE )。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B.没收违法所得C.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E. 接受转让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B.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各自承担责任。

D.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该在下列( ABC )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施工现场入口 B.电梯井口 C.脚手架D.办公区 E.十字路口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是指( BCE )的事故。

A.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B.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C.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D.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E.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是指( ACD )的事故。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安全监理会议纪要

安全监理会议纪要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按河南省“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搭设,做的不好的尽快整改,完善到位。
2、现场绿色环保工作做得不是很到位,因绿色环保是个新概念,标准文件没有下来,我们暂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现场道路防尘、防污染工作,主要施工过程中密目网清理; 用水、用电、节能工作; 现场绿色环保管理、宣传、措施、概念深入到每个人; 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每一层设置专用消防水源,水流量及压力要求达到消防要求。对整个城市的防污染工作做出贡献。
2、《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②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③购置三年以上的设备应有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安全技术档案不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没有产品备案等设备不得安装使用;
1、不良记录的对象是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和注册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
2、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可直接做出不良行为记录和计分,不良行为批准后,在建设工程信息公示;
3、不良记录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企业有效期为一年,责任人有效期为两年;
施工单位:因人放车库施工条件的限制,厂区道路及洗车墙将尽快设置。希望安检站能对我们公司多做指导,我们共同将绿色环保工作做好、做到位。停检点验收方面要与工人多交代,将工作做好。严格按规范要求搭设并报验。
4、做到两个审查: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有针对性、程序性和符合性;②审查三类人员在现场的资格证和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起重工司机和安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河南省起重机暂行规定

河南省起重机暂行规定

豫建建〔2004〕162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吊篮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切实加强本单位所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与租赁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活动。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使用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并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的合格产品。

关于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下发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针对这一情况,2009年7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省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来自全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主要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形成了如下统一意见:一、个人购买的建筑起重设备应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并由备案单位负责对该设备进行管理。

二、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单位营业执照无租赁经营业务范围的,其拥有的设备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上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

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类别,不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使用电梯,其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承包范围执行,承包工程及监督管理中对承包范围中设备界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可专题请示资质证书核发机关(部门)或资质标准颁发机关(部门)做出具体解释。

四、设备备案时不能提交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的,可提交由制造许可证核发机关加盖公章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五、《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述的安装(拆卸)单位所进行的备案登记指的是安装(拆卸)告知,并非另外设立的备案。

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拆卸整体活动开始前的告知,安拆过程中进行顶升、附着等活动时不再分别进行告知。

六、外地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的建筑起重设备经法人单位(即总公司)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必须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郑建文[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3日文号: 郑建文〔2008〕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经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依据相应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照其技术参数、性能等级、品种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在购买/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按照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专业单位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清单编制。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备清单编制使用计划,将所需建筑起重机械向登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管理。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申报登记,应当提供机械生产厂家的代码、机械名称、设备编号、品种、类型、吨位、主要技术参数、防范措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方案,租用具有相应资质证明的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在使用中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包括对运动部分、机械传输部分、工作设备、电器设备、安全开关、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并应当保证检验鉴定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退役审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七)提供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供电管线基础等相关资料;(八)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豫定稿版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豫定稿版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豫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

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二)____年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一、背景概述起重机械是工程施工中常用的重点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使用方面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操作、事故频发等,给工程施工及人员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提高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____年起将实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管和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二、制度内容1.登记对象:所有使用于工程施工及相关领域的起重机械。

2.登记方式:全部采用电子化登记方式,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填写相关信息登记到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平台。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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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作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并列附着在建筑起重设备的显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米,设备备案牌为该设备的身份标志,不得随意拆取。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仅限于登记的设备和施工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证(不含自行驱动行走的起重机械,例如汽车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登记编号按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编号,建筑起重设备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牌、使用登记证由实施备案登记机关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式样制作。

各种证、牌均由具体实施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发。

第十九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未按本办法进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不得从事应在备案、告知、登记后方可实施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使用登记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名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附件三: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四: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附件五: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附件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附件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附件十: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附件十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附件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豫备XX -X - XXXX - XXXX(1)(2)(3)(4)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豫登XX -X- XXXX- XXXXX(5)(6)(7)(8)其中:(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备”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省辖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确定并上报建设厅。

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企业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2)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3)设备备案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4)设备备案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登”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

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建设厅。

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工程使用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6)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7)使用登记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

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8)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示例例1:豫备ABT07120001表示:2007年12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号为0001号。

例2:豫登ABT08010001表示:2008年1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使用登记一台塔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为0001号。

附件三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河南省建设厅制说明一、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凭证;二、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设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或使用本证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四、本证由河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五、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注:高×宽=18cm×26cm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2、检测单位不参加安装验收的,可不再本表上盖章;3、产权单位应与设备备案单位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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