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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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
版)》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我局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
(2015年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5-09-181.概述本系统提供食品企业进行日常数据登记,通过该软件,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采购品、进货台帐、产出品、发货台帐等数据进行电子化管理,并能实时监控企业的相关关键参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食材追溯的监管要求。

2.对象使用本软件的对象有相关食品企业人员、监管部门人员、服务人员等相关使用本软件的用户。

3.网站部份3.1.系统登录使用iE、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输入网址:,系统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3.2.数据导入点击左侧数据导入菜单,进入导入页面,如下图:页面中提供了进货台帐与发货台帐的导入功能,如果日常业务中没有发货业务,则不需要进行发货台帐导入。

3.2.1.下载模板点击进货台帐模板或发货台帐模板,系统会跳出本地目录,选择合适的地方保存该模板。

3.2.2.添加数据打开下载的模板,可以看到模板中列出来需要导入的数据项,在表格中除了类别、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批号可以不填,其它数据都必须填写。

导入的数据尽量直接在下载的模板中添加,否则有可能因为格式问题无法导入。

进货日期采购品规格生产企业采购品分类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生产日期在页面中点击“浏览”,在系统跳出的选择框中,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然后点击上传按钮,系统开始上传数据文件,上传成功后会提示操作成功。

如果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出错的行,在修改数据并保存后可以重新上传。

4.超级终端部份4.1.软件登录4.1.1.开机用户在拿到终端后,如下图所示,按住“电源开关”三秒,设备即会开机,开机后进入软件的首页。

用户如需连接扫描仪或高拍仪,或者使用U盘,设备中任一个usb插口都可使用。

设备可以通过wifi或以太网连接到网络,在首次领用设备后,服务人员会协助连接网络,使用过程中硬件问题可以联系工程师解决。

开机后,软件默认进入到程序的主界面,用户在该界面中可以进行无权限信息的查看,界面如下图所示:用户可以点击相关的图标按钮进入相应的模块,查看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最新上海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方法xx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上海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管理,落实消费经营者主体责任,进步食品平安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效劳环节施行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施行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详细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施行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平安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消费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承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本方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消费经营的消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消费经营者参照本方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详细承担以下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根底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平安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消费、餐饮效劳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方法的详细施行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施行监视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总体规划 (3)一、软件架构 (3)1. 消费者入口 (3)2. 区县工商管理入口 (4)3. 企业入口 (4)4. 区县政府、市政府、市工商管理 (5)二、网络架构 (6)第三章系统构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7)一、消费者入口模块 (7)1. 食品追溯 (7)2. 投诉 (8)3. 企业信息查询 (9)4. 公告查询 (9)二、区/县工商管理入口模块 (10)1. 公告发布管理 (10)2. 投诉管理 (10)3. 企业诚信管理 (11)4. 企业代码管理 (12)5. 企业账户管理 (12)6. 企业信息备案 (13)7. 信息统计、分析、转交 (15)8.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转交 (15)9. 系统管理 (15)第一章概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性自古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食源性疾病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民身体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安全威胁。

新西兰毒牛奶事件、雅培奶粉致女婴性早熟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小竹签牛肉精事件、上海毒馒头事件、禽流感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食品安全是预防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国民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

由于我国食品时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食品原料商、食品加工商和食品销售商的法律意识、食品卫生意识淡薄和利益的驱使,食品安全问题任然是制约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利用电子监管、电子追溯这种创新的监管方式,建设食品流通追溯系统,通过信息化改造,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带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将企业内部整个产业链链接起来,最终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食品安全体系。

从而对食品的安全全程保驾护航,让人们吃上安心食品。

第二章总体规划一、软件架构1.消费者入口食品追溯:提供给消费者查询所购食品相关信息的途径。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方便企业上传数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是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承办和运营的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条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 上传数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企业上传数据及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如下程序步骤上传数据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六条 企业注册申请1)企业采用网络方式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申请的网址为。

2)企业按照平台要求填写注册信息3)申请完成后,企业登录企业门户,按照“审核需完成的工作”步奏,配合平台审核。

分为第一步下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及《上海市食品追溯企业上传数据许可资质清单》文件,第二步接受平台的咨询评估(见第七条)及上传加盖公章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数据申请表》和加盖公章的企业许可资质到平台,第三步下载数据上传技术资料,包括《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上传追溯数据要求及指南》、《追溯信息模板》、《追溯流程和数据项规范》、《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开发者指南》、《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电子台账云系统操作手册》、《上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数据文件上传操作手册》,第四步参加平台培训(见第八条),第五部准备上传数据、第六步模拟测试(见第八条)。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5-09-181.概述本系统提供食品企业进行日常数据登记,通过该软件,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采购品、进货台帐、产出品、发货台帐等数据进行电子化管理,并能实时监控企业的相关关键参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食材追溯的监管要求。

2.对象使用本软件的对象有相关食品企业人员、监管部门人员、服务人员等相关使用本软件的用户。

3.网站部份3.1.系统登录使用iE、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输入网址:,系统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3.2.数据导入点击左侧数据导入菜单,进入导入页面,如下图:页面中提供了进货台帐与发货台帐的导入功能,如果日常业务中没有发货业务,则不需要进行发货台帐导入。

3.2.1.下载模板点击进货台帐模板或发货台帐模板,系统会跳出本地目录,选择合适的地方保存该模板。

3.2.2.添加数据打开下载的模板,可以看到模板中列出来需要导入的数据项,在表格中除了类别、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批号可以不填,其它数据都必须填写。

导入的数据尽量直接在下载的模板中添加,否则有可能因为格式问题无法导入。

进货日期采购品规格生产企业采购品分类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生产日期在页面中点击“浏览”,在系统跳出的选择框中,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然后点击上传按钮,系统开始上传数据文件,上传成功后会提示操作成功。

如果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出错的行,在修改数据并保存后可以重新上传。

4.超级终端部份4.1.软件登录4.1.1.开机用户在拿到终端后,如下图所示,按住“电源开关”三秒,设备即会开机,开机后进入软件的首页。

用户如需连接扫描仪或高拍仪,或者使用U盘,设备中任一个usb插口都可使用。

设备可以通过wifi或以太网连接到网络,在首次领用设备后,服务人员会协助连接网络,使用过程中硬件问题可以联系工程师解决。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之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动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9大类20个品种增加至11大类44个品种,市民日常消费量较大的米面油肉奶等已纳入本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追溯目录,追溯工作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针对市民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追溯的覆盖面还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落实,追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切实提高上海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成效,全面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治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精神,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紧扣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聚焦重点,以智慧化监管为导向,以提升数据质量为抓手,坚持“依法推进、全程追溯、互联互通、为民便民”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在智能化监管中应用,努力打造数字化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新模式,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工作目标2023年,完成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及应用场景信息化建设阶段性任务;对已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覆盖率和上传率保持在100%;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中的应用试点和地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试点;推进源头赋码,本市生产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外包装赋码率达到100%;大型商超、学校食堂供应商实施追溯单或加贴追溯二维码的比例大幅增长;有序推进追溯信息与基层市场监管所数字化监管系统融合。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上海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2.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保障市民饮食安全;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一)追溯范围1.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2. 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

(二)追溯信息1. 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2. 追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追溯平台1. 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互联互通;2. 生产经营者应将追溯信息上传至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追溯方式1. 生产经营者应采用条形码、二维码、RFID等技术手段,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标识;2. 鼓励采用区块链技术,提高追溯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追溯管理1.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实施;3.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落实追溯责任。

(六)追溯信息查询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2. 平台应提供查询接口,方便用户查询。

四、制度实施(一)宣传培训1. 加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宣传,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二)监督检查1.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2. 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信息共享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有无;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追溯宝云服务平台申请表

追溯宝云服务平台申请表
、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取得的绿色认证、有机认证、有机转换、无公害认证的照片或复印件。
、现出售产品和包装箱照片。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费用
元续费Βιβλιοθήκη 格元说明填写说明:
表格不得空白。、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公司地址:按照《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内容填写。.申请类型需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系统流程。养殖类型: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
种植类型:所有的蔬菜,水果,粮食,经济作物等
加工类型:纯加工类,(酒类,化肥等)
追溯宝云服务平台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地址
所获认证
□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
□有机认证□有机转换认证
□其他
申请类别
□种植□水产
□畜牧□加工
□茶叶□其他
品牌(商标)
申请产品
列出所有需要加入追溯平台的产品
总经理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网址
邮箱
功能类型
□基础型□增强型□全能型
使用时间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使用说明书公众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使用说明书公众版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备案使用说明书(公众版)1 备案前公示1.1 进入中国·上海页面()。

点击“法人办事”。

▼1.2在跳转页面左侧依次点击“按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右侧找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栏目并点击标题。

▼1.3阅读“办事指南”后点击“立即办理”。

▼1.4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首次登陆需下载驱动,注意不能使用个人用户登录。

▼1.5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后,点击“申请”按钮。

▼1.6 如实填写企业信息、联系人信息、标准信息,上传《标准文本》(★不包含封面和页眉的word版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其他材料》。

▼1.7 不能一次完成网上填写的可以“暂存”。

1.8 提交公示前阅读企业承诺后勾选“已阅”。

1.9提交公示。

▼2公示2.1公示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以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查询,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2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以自行下载阅读企业的《标准文本》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并直接联系企业联系人发表意见或者在线发表意见。

▼2.3 企业在公示期间可以按步骤1(1.1~1.5)的再次登陆点击“修改/详情”查看公众在线发表的意见。

▼3 提交预约3.1 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期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上传/修改企业标准,点击“公示期满提交”提交预约。

▼3.2 提交后,等待系统告知或电话告知预约成功,预约成功即可进行步骤4资料递交;系统告知或电话告知预约不成功的,请自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4 资料递交4.1预约成功后,企业进入系统,自行打印标准文本,点击“打印”,打印待备案的企业标准。

标准封面、页眉将自动生成。

▼标准封面中所有内容以及标准页眉、水印等将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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