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

合集下载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37卷2018年第3期2018年6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7No.3.2018Jun 2018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李秋梅(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8)摘要:本文分析阐释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形式、内容与特征,力图探究与其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演变的全貌。

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与演变;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 (2018)03—0105—06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形成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 约制度。

契约是“契”和“约”的组合,“契”“约”二字的 基本含义都有“约束”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通过双 方协商约定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达到规 范和约束彼此行为的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开始通过契约来调整相 互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之后,随着历朝历代经济社 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经济活动的日趋增 多,人们因订立契约可以有效地规范彼此的经济行 为,并且获得国家或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使得契约在 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并且形成了自己的发展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初步形成——夏、商、周时期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来解决 百姓饮食的问题。

《尚书》中记载了 一段禹与皋陶 的对话,“懋迁有无,化居,q民乃粒,万邦作乂”。

[1]意思就是通过贩运不同地区的物产,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商代,随着农业、手工业 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增多,其结果之一是商人开始 作为一个阶层出现,并形成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 商品交换关系,这些都为契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西周时期,“质剂”“傅别”“借贷契约”出现,这可以 被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初的契约形式。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057当代思潮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提出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2017年四川达州13岁男孩袁某杀母案,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孩肖某杀害姑妈一家三口案等。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作案手段残忍,又都因为不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非常大。

2019年的两会上,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

2020年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两会热议。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调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争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14周岁。

关于这一年龄下限是否需要调整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

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比刑法制定之时要快得多,成熟得更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另一派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缺乏足够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恶行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故应当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杨 晔(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10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案件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调整的争议长期存在。

我国当代青少年心智较1979年刑法颁布时成熟得更早,有必要降低我国刑责年龄下限,这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力,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同时能降低社会的“不公平感”,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作者简介:杨晔(1976-)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与当代青少年显著成熟的身心发展更为匹配。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

中国古代的人口、民族关系史专题一、中国古代的人口问题人口是形成国家和民族的主体。

人力,是小农经济的主体;人丁,是封建国家各种义务(捐税、徭役等)的具体的承担者。

人口的多寡往往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治乱、国力的盛衰状况。

1、古代人口的增殖情况西汉:人口大量增加;唐朝:唐玄宗时期的户数是唐太宗时的近3倍;清朝前期:人口统计数字增长到3.6亿。

人口增长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增长,统治统治者调整政策,缓和阶级矛盾,经济发展,人口自然增殖;二是人口迁移。

综观古代历史的我国人口,其发展趋势呈现周期性的规律,人口增长的频率和王朝盛衰、更替一致。

一般来说,在某一王朝初期,人口往往增长很快;到了王朝中叶,人口最盛,而增长势头渐缓并趋于停滞;朝代更替、动荡、战乱之后,人口往往锐减。

需要指出的是:人丁是封建国家各种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古代统计人口的标准主要是“户”或“丁口”,这不能准确反映古代的人口数量;由于封建统治的特权,官僚地主不纳赋税,所以,封建社会中存在大量隐匿人口的现象,如清实行“摊丁入亩”之后,人口激增,这里就包含人口的非自然增长的现象;同时,人口迁移、统治区域的变化也是影响古代人口统计的重要因素。

2、古代人口的迁徙秦始皇迁移内地人民去河套地区居住生活;迁移50万中原人到越族杂居;西北部的匈奴、鲜卑、羯、氐、羌从东汉起陆续内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人民为逃避战乱和民族压迫,大批流亡到江南;唐朝时期内地居民向藏族地区、南诏地区迁移;五代十国两宋时期,北方人民不堪金人统治纷纷南迁;元朝时期,许多汉族人民来到边疆地区;边疆各族包括蒙古族,大批迁入中原和江南;从唐朝开始,我国就有很多人到东南亚一带谋生。

明朝郑和下西洋后,我国人民移居东南亚的就更多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人口的迁移有以下轨迹:第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人口从北向南迁移,如少数民族内迁,黄河流域人民因战乱南迁。

五代十国宋元及明末清初因北方战乱人口继续向南迁移。

论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

论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
度 日甚 至 到 了 人 吃 人 的 境界 。在 乱 世 时 期 人 口买 卖 现象 尤 为 偿 。 王安石怜而遣还其夫 。 ” 南宋时 , 王太尉恩” 有“ 买一妾 ,具 “
兴盛, 人在无奈之下被作 为一种商品买卖 , 他们或卖 自身、 或 言 母 县 主 也 , 死 贫 故 见 鬻 ”5 父 【。 】 卖妻女 , 以达到 自救或救亲人的 目的。 综观整个 中国古代 的人 口买卖现象可大体 分为 : 自卖 、 卖妻和卖子女。
态提供 了宝贵的资料。如其中一份文书 : 立当子文书人李元 失 迫 于 饥饿 而 自卖 以求 住 食 。 “
龙 , 因使 用 无 措 , 今 自愿 将 亲 生 次 子 名 唤光 保 , 十 二 岁 , 当 年 出
有 一首诗生动描述 了被卖妇女的无奈 与苦楚。 箜篌引》 《 :
于项 名 下 为仆 , 当受 钞 银 四两 正 , 银 当 日收足 , 子 随 即 过 “ 其 其 箜篌 且 勿 弹 , 夫 不 可 听 , 边 风 浪 起 , 老 河 义作 箜篌 声 。古 人 抱
充 家用 。 文 书 立 于乾 隆 四十 四年 十 二 月 。 是 在 所 谓 乾 隆 盛 子 以夫 为大 , 因此 丈 夫 在 无 法 生 存 的情 况下 首先 想 到 的便 是 此 这
世表 象下社会农村农民的生活现 实。回顾整个 中国古代 的发 出卖 自己的 妻 子 。如 : 中靖 国元 年 , 鲁 直 于 荆 南里 巷见 一 建 黄
2 0世 纪 5 代 初 徽 州 文 书 的大 量 面世 引 起 了 中 外 学 界 “ 0年 行至一桥 , 迷路 , 为牙媪引去 。 迫于饥馁 , 自鬻。牙媪亦言 , 故 的普 遍 关 注 ,一 张 张 的 卖 身 契 为研 究 中 国封 建 社 会 的 民 间实 实 遇之 于广 备 桥 , 归 就 食 , 求 遂鬻 以偿 欠 。” l 乃 一 女 子 因走 此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在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中,所涉及的买卖标的物包括耕地、牧草地、葡萄园、房子、奴隶和自由人口,契约中对标的物的规格和成交价格都有明确记载。

其中,在目前刊布的买卖类契约文书中,有11件是人口买卖类的契约文书,分别为Sa19、Sa20、Sa21、Sa22、Sa23、Sa24、Sa25、Sa26、Sa27、Sa28、Sa29[1]。

其中,前8件为奴隶买卖类契约文书,后3件为自由人口买卖的契约文书。

对契约中相关买卖方式和包括奴隶以及自由人在内的交易价格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高昌回鹘民间社会人口买卖的相关情况,从而认识高昌回鹘的社会经济制度。

一尧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契式因买卖契约具有特有的法律效力,其格式相对于其他种类文书更加固定、严谨。

马玉山在《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一书中曾经提道:“人口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买卖,也同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都有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交易手段,一定的买卖方式……既有买卖双方私自签署的券契,也有经过官府认可的买卖契约。

”[2]这些固定内容、格式都会大致出现在契约内容中。

回鹘文的买卖契约也不例外,按照固定的格式书写相应内容。

对此,李经纬先生将买卖契约中的基本格式义项归纳为:甲立约日期乙当事人与标的乙(1)卖主姓名及卖物原因乙(2)标的物与数量及买主姓名丙标的物的价格条件[作者简介]程佳玉(1996-),女,汉族,新疆昌吉人,在读博士。

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文化语言、民族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程佳玉(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在中国古代,买卖契约是最重要的民事契约,遵循着朝廷颁布的法令或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签订,契约文书是反映基层社会生活、折射官民互动关系的重要材料。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共有11件人口类买卖契约,包括奴隶及自由人口。

梳理此类文书发现,其契式和套语已经形成固定格式,从相关套语中也能反映出高昌回鹘时期存在着人口买卖现象,包括自由人口与奴隶,买卖人口在当时社会是合法的。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作者:十年砍柴来源:《百家讲坛》2011年第10期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是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千百年来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有人做。

据《史记·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少君曾被人拐卖,他和窦皇后相认,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在黑炭场里,窦少君九死一生,后来跟随主人去了长安,窦少君被拐卖时已能记事,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

这时候已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上书认亲。

结局当然皆大欢喜,皇帝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井封侯。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男孩子被拐卖后主要是做奴隶,而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训练妓女的“专业户”,等其长大后再让其人青楼为养母谋利。

《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可正月十五看灯时,不幸被人贩子抱走,后来又被呆霸王薛蟠抢去。

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葫芦庙原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

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相当重。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处以磔刑——砍头后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妻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西周的青铜文化

西周的青铜文化

西周的青铜文化商代末年,居住在渭水流域的周族逐渐强大起来。

由于商朝最后一个王——纣十分荒淫暴虐,引起广大平民及奴隶的强烈不满,纣又连年征伐东夷,首都空虚。

公元前1045年3月,周武王乘机率领庸、蜀、羌、髳(máo)、微、卢、彭、濮等部族进攻商纣,甲子日两军在牧野对阵,商军“前徒倒戈”,纣王兵败自焚而死,周武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王朝——周朝。

自周武王建国至周幽王灭亡(前1045—前771),因为其首都在镐京(今陕西长安)等地,史称西周。

周朝建立以后,除对反叛的商人旧部及东方与国等进行征伐以外,还大规模地分封同姓及异姓诸侯,如封周公于鲁、封召公于燕、封康叔于卫、封太公于齐等,建立了较商代版图更为广大的国家。

并“制礼作乐”,加强宗法等级制度,使西周的统治得到迅速的巩固,奴隶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国古代的青铜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史上有重大意义。

西周时期出现了用鼎(列鼎)制度,奴隶主贵族的墓葬等级分明。

此时青铜酒器大为减少,出现了簠(fǔ)、(xǔ)、匜(yí)及钟等青铜礼器。

青铜器铭文有了高度发展,长篇铭文大量出现,为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大造舆论。

并且,青铜礼器的器形与纹饰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形成了一种质朴粗放的新的风格与面貌。

此外,青铜武器与车马器也有了新的发展;丝织业与建筑技术也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庄严稳重的西周青铜礼器西周时期的青铜冶铸业较商代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考古工作者在洛阳北窑发掘的西周初、中期的铸铜遗址,面积达10余万平方米,发现有用块状土坯砌成的大型熔铜竖炉,直径已达1.6—1.7米。

还发现有陶质鼓风嘴,可能此时已用皮制的橐(tuó)进行鼓风。

经过对炉壁熔点进行测定分析,炉温已达1200℃—1250℃。

在青铜冶铸业进一步提高的基础上,西周的青铜器,尤其是礼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由于社会政治的原因,礼器的种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卖身契”,这种人身买卖关系的特殊的契约,如果拿给当今社会的青年一代来看,也许会使他们感到如同看一幅甲骨辞的拓片那样困难,需要做出洋尽的注释和说明,方能使他们懂得内中涵义。

即使这样,对于这种契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们仍然未必能有更深的了解。

然而,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这种契约如同房契、地契一般,实在是他们太熟识的东西了。

大概每一个进过私塾,粗通文墨的人,只要需要的话,都可以即刻草就,连眉头都不会皱一下。

因为这种契约的规章、程式,也都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前车可鉴,有章可循。

对于这种契约产生的效果和具有的约束力,他们更有着清楚的了解。

只要买卖者双方和中间人或担保人在契约上签了名,画了押,那么,一个人的命运就操在了另一个人的手中,被卖者就成为买者的奴仆、婢妾等受奴役的人。

如果契约中没有规定赎身条件的话,这些被卖者就将一生一世地受着买者的摆布、驱使,甚至蹂躏、凌侮,不得有任何反抗。

这种现象就是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买卖。

人口买卖在中国大地上绝迹虽然已有数十年了,然而,对于人口买卖的社会历史现象,却不应该不去了解。

只有了解它,才能对丑陋而残酷的封建社会的中国有更深刻的了解。

1.人口买卖的产生从中外历史来看,买卖人口并非中国所独有,姑且不说初期殖民者贩卖黑人奴隶的残暴事实,即以各国社会的一般情况而论,买卖人口的现象也都或长或短地出现和存在过。

然而,要说人口买卖延续历史时间之长,买卖数量之多,那恐怕要数中国了。

在原始共产制社会里,每个氏族内部,过着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生活,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然不存在谁奴役谁、买卖谁的同题。

在各个氏族和部落之间,关系就不一定是平等的了。

原始集团和部落之间的战争,常常使一个原始集团沦为另一个原始集团的俘虏,而越到原始社会的后期,这些俘虏就愈显现出奴隶的色彩。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国古代历史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结构丰满复杂的社会组织框架。

其中,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和近现代一切制度发展的原始基础。

中国的宗法制度的出现,彻底改变和塑造了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国的宗法体系最早是由夏朝的敬天仪式逐渐演变而来的。

到了周朝的共和纪元时期,制度体系和组织结构,逐步的发展完善起来。

中国的宗法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实体。

即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实体存在的礼教制度,中国古代血缘政治基础的分封制度和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分层制度的君臣父子制度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发展运行的体系框架。

中国古代的礼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礼教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特有的宗教形式。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图书馆举行了一场关于京师文化的发展和形成的文化讲座活动。

主要是针对满清王朝的礼仪制度等的研究和讨论。

其实,也就是对礼教制度在明清两朝社会上层如何发展和运作的一个真实的描写过程。

这已经充分说明,礼教制度是中国社会的一种特有的宗教制度形式。

2.制定了宗教建国方略。

建立了中国最高的大祭祀制度————天子制度。

天子成了中国古代宗教和国家最高统治者。

是宗教国家实际的元首。

3.树立了宗教立国策略。

中国古代的君臣父子制度不只是一种社会等级分层制度,他还是中国古代的等级祭祀组织体系。

建立了中国最早的婚商嫁娶的宗教礼仪制度。

礼教制度的宗教观念和思想,影响和深入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

4.中国礼教制度的宗教思想和仪式的发展过程,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由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思想和仪式,过渡到商朝的事鬼仪式,再发展到周朝的供奉祖先的法祖宗教仪式。

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宗教仪式,是一种多神崇拜的祭祀礼仪制度。

到了商朝。

由于巫术横行,占卜文化成为当时的主流文化形式。

事鬼祭祀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定型和发展起来的。

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先秦时期的奴隶制

先秦时期的奴⾪制 传统上关于奴⾪是商品的说法不具普遍性,先秦时期的奴⾪只是⼀种劳动组织形式,通⾏的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农奴制经济。

,私⼈家庭奴⾪最终与主⼈形成租佃关系。

下⾯是店铺分享的先秦时期的奴⾪制,⼀起来看看吧。

先秦时期的奴⾪制 ⼀、引⾔ 奴⾪(Slaver)、奴⾪制(slavery)是私有制的⼀种派⽣制度和社会现象,或者说是⼀种具体的劳动组织形式。

只要存在私有制和国家,就会存在奴⾪和奴⾪制现象。

也就是说,⽆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直存在着奴⾪和奴⾪制现象。

根据联合国有关⽂件和国际劳⼯组织(ILO)的定义,通常把债役劳动、强迫移民劳⼯、奴⾪的后裔、贩卖⼈⼝、童⼯、早婚和强迫婚姻、性奴⾪称之为现代奴⾪[1]。

⽬前,我国被贩卖的妇⼥或强迫婚姻中的妇⼥、被迫卖淫的妇⼥、被拐卖的⼉童、类似⼭西⿊砖窑的童⼯等,都是现代奴⾪。

2013年,⾃由⾏动基⾦会(Walk Free Foundation)⾸度公布的全球奴⾪制指数报告(The Global Slavery Index)指出,全球仍有⾼达3,000万⼈过著奴役⽣活,其中⼜以印度的1400万⼈和中国的300万⼈数最多。

在167个国家2014年的奴⾪制指数排名中,中国排名第109位,现代奴⾪⼈数324.14万⼈。

2016年全球约有4580万个奴⾪,其中58%⽣活在前五个国家,即印度、巴基斯坦、中国、孟加拉国和乌兹别克斯坦[2]。

现代奴⾪⼈数随着经济不景⽓⽽有所上升。

本⽂主要介绍先秦时代的奴⾪制问题。

关于先秦和秦汉时期的奴⾪及奴⾪制问题,我国学术界有⼤量的研究报告。

由于近期我⾃⼰在研究先秦历史,因⽽,对先秦的奴⾪制问题做些梳理。

可能由于我⾃⼰具有经济学的知识背景,在研究奴⾪制问题时,与历史学家相⽐会有⼀种新的视⾓。

⼆、奴⾪的定义及分类问题 在传统上,我国学术界研讨奴⾪问题,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林的论述为基准的。

马克思指出:“劳动⼒并不向来就是商品。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共48张ppt)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共48张ppt)

齐民,是许多地位相同的百姓,在统治阶层的统 治下,有一定的身份,其权利为国家法律所保护,同 时他们也必须承担交税赋役的义务。齐民是隶属于国 家统治机构的百姓,是这一个庞大共同体的成员,但 他们并不能分享共同体的主权。主权是属于统治阶层 的,并不属于编户齐民的百姓臣民。 ——许倬云《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
(1)隋朝:大索貌阅
发展与完善
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 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 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 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 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隋书·食货志》
原因:魏晋南北朝时期户口隐瞒、脱漏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赋役及社会治理。 措施: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核定户籍,惩处不实者。
——高树林《元朝民户研究》
特点:元朝的户籍体现了户籍的属性和世袭性 元朝为什么要实行“诸色户计”?
从这则史料中我们能够获得哪些历史信息? 秦有系统的户籍资料;由丞相或御史保管;汉承秦制,编户齐民
奠定阶段
(3)西汉实行定期人口调查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 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 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所 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 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 役……“编户齐民”的出现,可以看成是时代的 进步,因为编户齐民意味着将国民从隶属于贵 族的人身依附状态中释放出来。
——《唐会要》卷85《籍帐》 唐户籍制度更加周密完备,体现在哪些方面?
立法更加详备;户籍登记编造频率高。
发展与完善
(3)宋朝:主户客户 宋初,统源自者因势利导采取“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政策,“有钱则买,无钱

人为财死的古代例子

人为财死的古代例子

人为财死的古代例子出自《增广贤文》,它是中国古代儿童启蒙书目。

又名《昔时贤文》、《古今贤文》。

书名最早见之于明代万历年间的戏曲《牡丹亭》,据此可推知此书最迟写成于万历年间。

后来,经过明、清两代文人的不断增补,才改成现在这个模样,称《增广昔时贤文》,通称《增广贤文》。

作者一直未见任何书载,只知道清代同治年间儒生周希陶曾进行过重订,很可能是民间创作的结晶。

【篇二:人为财死的古代例子】财富与食物都是生存的基本基础,人与动物都为了生存而拼搏拼命的意思,并不是说就去死了.当然如果贪得无厌就真的自掘坟墓去死啦.【篇三:人为财死的古代例子】从古代历朝首富的故事,学习理财与投资杨邱自媒体-微信公众平台文章推荐 > > 从古代历朝首富的故事,学习理财与投资亚洲外汇网 2015-12-14 00:00:00作者:张蓓、郭建杭、张登辉我们从古代大量的富豪中,遴选出12个朝代的首富。

因为整个时间跨度长达数千年(从春秋战国至明国时期),所以很难作金钱上的绝对统计。

故而我们更关注两点:首先,他们为当时数一数二的大富豪,他们的求富之旅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其次,他们有着很强的个性和风格,他们的理财得与失都值得今天的人去学习和揣摩。

范蠡:精于投机的慈善家商人、政客、投机家、慈善家、浪漫的文人,这几个标签全都贴在范蠡身上,更有一个大美人西施作陪。

范蠡是个幸运的商人,在当时的春秋时期,商人的地位并不低。

在当时商人可以与世家贵族分庭抗礼的时代背景下,范蠡可以毫无顾忌的绘制他的商业蓝图,并享年高龄,几近百岁,被称为中国商人的圣祖。

善于“投机”的慈善家很多商人往往只会没日没夜地想两件事情,一个是商机在哪里,利润在哪里;一个是如何舒服地花掉赚来的钱。

但范蠡已经远远超越了这个层次,你甚至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赚钱,为什么想那么花钱。

范蠡一生中,三次赚到很多钱,又三次仗义疏财,把大部分钱分给乡邻。

如此大的气魄,相信当代“著名慈善家”陈光标都会羡慕嫉妒恨。

中国古代的人口统计

中国古代的人口统计

中国发展观察文化陈忠海中国古代的人口统计人口统计是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的基础。

中国古代对这项工作向来很重视,建立有多种与之相关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全国性人口普查也远早于欧美国家。

书社上计准确掌握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对于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古代的治政者和学者们对这一点早就有认识。

《管子·问篇》中提出70多个问题,与人口、经济有关的就占了一大半,将所涉及的内容综合起来就是一份较为完备的人口调查统计提纲。

《管子·乘马篇》主张建立起经常性的人口统计制度,提出“分春曰书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

与民数得亡”。

即每年春季登记、夏季核实、秋季检查,以摸清人口情况。

《管子·立政篇》还提出了具体的人口统计办法:“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

”意思是,每3个月一上报,每6个月一汇总,每12个月进行一次重新登记。

东汉末年的徐干不仅是文学家、“建安七子”之一,而且对治政方面也有建树。

他在《中论·民数》中进一步阐述了人口统计的重要性,认为“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凡涉及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无不与对人口情况的真实掌握有关,即“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

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徐干建议通过“六乡六遂”等制度把人口组织、管理起来,以避免“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的情况。

在实践中,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统计的国家,最早的人口普查统计甚至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

晋人皇甫谧在《帝王世纪》中记载:“及禹平水土,还为九州,今《禹贡》是也。

”按照皇甫谧的记载,在公元前2200年左右的夏禹时代,共有“民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

《帝王世纪》还记载:“周庄王之十三年,五千里内,非天王九傧之御,自世子公侯以下,至于庶民,凡千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人。

”如此精确的数字,只能建立在严密的人口统计基础之上。

中国古代是如何稳定物价的

中国古代是如何稳定物价的

中国古代是如何稳定物价的作者:倪方六来源:《北方人》2011年第05期近来,什么东西都涨价,就是工资不涨,爷们姐们都很郁闷。

北京也急了,国家发改委5天连着下发9个文件,要求稳定物价。

其实,价格波动是商品交易出现以后的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但价格波动总有一个度和限的问题,即合理性。

任何大涨和暴跌,都是不正常的。

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稳定物价的?交易行为早在原始社会后期便出现了,其标志就是“贝币”的诞生。

这是用一种用产自海边的贝壳作为等价物的硬货币,五贝为串,两串为朋(“朋”时是计量单位)。

在进入青铜时代后,这种“贝币”才为铜板所替代。

再后来,铜板与金子、银子并用。

到了近现代,中国人才普遍使用纸币。

贝币、铜板、金子、银子、纸币,就是我们现在谁也少不了的“钱”。

物价的稳定与否,都是通过花“钱”多与花“钱”少来反映和体现的。

在大家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的社会。

其实不是这样,只是古代中国的商品交易相对单一,主要是粮食、衣物这类生活必需品,并不是没有交易,并不缺少“商品经济”(现在一说商品经济,济,就认为是西方的,实在是谬误),所以物价是否稳定也是古人很关心的一件事。

古代日常交易主要是粟、谷、豆、麦、米这些粮食,大宗的交易也有房产、土地、农具、牲口,此外重要买卖商品还有一个,就是“人”,有钱人会去买妻妾,买奴婢,买男仆(现在包二奶,养小三应该就是这种旧俗的遗存和变种)。

对于妻妾、婢妾、男仆这类人口的买卖,1930年始出土于甘肃境内居延这个地方的“居延汉简”上,便有这样的记载,在西汉时花一万五千钱便可买到一名小奴(原文“小奴二人,直三万”)。

但到了东汉早期,则要花两万钱,这是《风俗通》上所记,价格开始涨了。

等到东汉晚期,价格就大涨了,一万五千钱只能买到一头牛。

据1966年在四川郫县犀浦一座东汉砖室残墓中出土的一块残碑所记,时奴婢价每名四万钱。

对此,连日本人都感兴趣,一个名叫好并隆司的日本学者,还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四川文物》第二期上。

《红楼梦》中的贾府“家班”

《红楼梦》中的贾府“家班”

《红楼梦》中的贾府“家班”作者:李勍来源:《艺术评鉴》2020年第03期摘要:《红楼梦》诞生的清中期,也正是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高峰时期。

在《红楼梦》中贾府所进行的戏曲活动,大多都有贾府家班有关。

因此分析《红楼梦》中家班的作用、家班中伶人的社会地位以及脚色行当、家班所进行的演出活动等因素,既有助于我们了解《红楼梦》中的戏曲元素,同时也可以借此窥探清初私人家班的概貌。

关键词:《红楼梦》; ;家班; ;家伶中图分类号:J905;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文章编号:1008-3359(2020)03-0147-03一、家班家班又称“家乐”,指的是我国古代由私人出资置办的、仅供家庭演出的戏曲班社。

家班拥有深远的历史,其形成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统治者的“蓄乐”之风。

南北朝时期,私人蓄乐的风气在贵族、富豪等阶层盛行起来,甚至有“王侯将相,歌姬填室;鸿商富贾,舞女成群”[7]的景象。

到了宋代,家乐的演出形式从单纯的歌舞表演逐渐向戏曲表演进行转化,宋杂剧成为了家乐的表演内容之一。

家班的发展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明代诸王多以蓄养家班来表示自身无心于权力争夺。

明代万历年间,江浙一带经济文化繁荣,加之昆山腔已日趋成熟,《浣纱记》等剧目一跃成为了舞台上的主流,因此江南一带的士大夫阶层所蓄养的家班,便以昆山腔剧本为主要演出剧目。

以沈璟所蓄养的家班为例,他的家班就常上演沈氏所著的传奇剧本。

而到了清初,家班延续明末风气,成为了一种上流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一点从《红楼梦》贾府家班的描写中便可窥视一二。

曹雪芹的祖父曹寅于康熙二十九年(1960)六月出任江宁织造,根据《苏州戏曲志》所记载:“曹寅熟悉昆曲,并备有家班、曲师俱全的家班,其规模之大,为江南第一。

”[8]《红楼梦》中许多有关风土人情的描写,都与曹雪芹早年所经历的贵族生活有关,因此我们也可以从《红楼梦》中与家班演出相关的情节窥见清初家班的概貌。

中国古代的人口与人居

中国古代的人口与人居
中国古代的人口 与人居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内容
汇报人:
目录

概中 况国
古 代 人 口

环中 境国
古 代 人 居

与中 人国 居古 的代 关人 系口
肆伍Biblioteka 政与中 策人国居古 的代 治人 理口
意与中 义人国 与居古 影的代 响历人
史口
中国古代人口 概况
人口数量与增长
古代中国人口 数量:从秦朝 到清朝,人口 数量逐渐增加
人口结构与社会阶层
古代中国的人 口结构:以农 业人口为主, 城市人口较少
社会阶层:士 农工商,士人 地位最高,农 民次之,商人
地位最低
家族制度:以 家族为单位, 家族内部等级
森严
社会流动性: 科举制度为平 民提供了上升 通道,但社会 流动性仍然较

中国古代人居 环境
城市规划与建设
城市布局:以中 轴线为中心,对 称分布
人口增长原因: 农业发展、医 疗水平提高、 社会稳定等因

人口分布:主 要集中在黄河 流域和长江流

人口结构:以 农民为主,城
市人口较少
人口分布与迁移
古代中国的人口分布:以黄河流域为中心,逐渐向四周扩散 古代中国的人口迁移: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人口经常发生迁移 古代中国的人口流动:由于商业、文化交流等原因,人口经常发生流动 古代中国的人口分布特点:人口分布不均,城市人口集中,农村人口分散
土地制度与住房保障
土地制度:井田制、均田制、租庸调制等 住房保障:官府提供公租房、私营房、自建房等 土地分配:按人口、官职、功勋等分配土地 住房政策:鼓励建房、限制房价、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等
城市管理与社会治安

第7课 古代的商业贸易 课时练习-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二经济与社会生活 (1)

第7课 古代的商业贸易 课时练习-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二经济与社会生活 (1)

古代的商业贸易1.唐宋时期,当铺主营抵押小额贷款;宋代以后,当铺开始从事经营性放贷和有息存款;到了清代,当铺兼营银票、钱票、会票发行及米谷典当。

当铺经营范围的扩大()A.丰富了民众投资的渠道B.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C.推动了中外贸易的往来D.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2.下图为1856年创立于山西平遥南大街协同庆票号。

可以佐证()A.地域性商帮的发展B.“工商食官”政策的推行C.信贷业务的诞生D.平遥成为中国金融中心3.《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由此可见飞钱()A.具有纸币功能B.主要由钱铺发行C.能够逐利增财D.主要功能是汇兑4.考古学家在北叙利亚一处港口遗址发掘出大量古风时代的希腊陶器,类似陶器也曾出现在地中海西部最早的希腊殖民地。

这说明()A.商贸活动促进文明交流B.希腊手工业技术领先C.海洋文明冲击农耕世界D.地中海文明多元一体5.下表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商业文书的基本构成情况。

据表可知,这一时期()类别数量组成出土地或文献出处土地买卖文书44件买地券及实用土地买卖文书集中在南京及其周围,武昌、鄂州、长沙及桂林、始兴地区人口买卖文书至少13件买婢券、买奴券、妇女和逃亡者等买卖文书新疆吐鲁番、塔里木其他买卖文书至少4件买棺约、卖驼券、买布券、买毯券等新疆吐鲁番借贷文书5件货糜文书、货粮文书和举锦券等(无息借贷、有息借货和质押借贷)租佃文书3件葡萄园、土地租赁A.南方租佃关系比北方普遍B.国家对农民控制力减弱C.商品交易注重契约化形式D.人口迁移范围不断扩大6.在《国家宝藏》栏目里,湖南省博物馆特别推介了唐代长沙窑瓷器,下图的文物为海上丝绸之路上出土的众多长沙窑文物之一,该文物被发现于一艘唐代的阿拉伯商人沉船上。

它反映出唐代()A.内陆城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B.阿拉伯文字在中国的普及C.长沙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D.长沙经济繁荣发达的景象7.由于宋代传世典籍材料相对丰富,故北宋时期宋辽、宋夏榷场以及南宋时期宋金榷场的研究成果较为丰赡,而对于夏金榷场则多语焉不详。

中国古代经济史第二章

中国古代经济史第二章
没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大分工原因: (1)由于中国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的经济特性。 (2)由于中国文明起源的特定道路所造就的社会环境对经 济发展的影响。(由于战争和治水,使得部落联盟强化、国 家政权萌生,这与经典作家所谓国家机器产生原因的解释不 一样。)
中国文明形成途径,给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带来了三点 重要影响:
二、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结构的特点
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结构的突出特点:是混合性与依附性。
第一,对于乡村工商业而言,其突出的特性是手工业与商业的难以分割以 及工商业与农业经营的难以分割。
这一传统一直存在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就后者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两个 侧面:一个侧面是寓于农民的自给自足经营中的家庭手工业与商业交换的 不可分割性;另一个侧面则是乡村工商业经济对农业经济的依赖与融通, 他们完全依赖农业而生存,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手工业商业体系。
概念:它是指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特定地区的实
际人口数量超过一定生产方式在特定发展阶段下 可以容纳的总人口数量。
相对人口过剩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方面:
(1)人口增长与经济承载力增长的比例
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劳动力成本的低廉(古代农业劳动以手工为 主,技术含量低。生产力三要素中,劳动者作用相当突出),刺激了 中国农民的早婚多产。“多子多福”、“香火不断”的生育观念以及 极度贫困和缺医少药导致的人口高死亡率,也促进了农民的多生多育。
第一、国家机器先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大分工而出现, 社会组织过早形成,制约和限制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的 进程。 第二、自国家产生起,政治活动、政治组织与政治目 的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先导性的内容。这从城市发展、 国家经济政策等制定上可见。 第三、国家自产生之日起,就与宗法血缘关系交织在 一起。按地域而非按血缘划分国民的制度一直没有真 正实现。(宗法:是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 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依血缘关系分大宗和小宗,强 调前者对后者的支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服从。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古代人口的买卖“卖身契”,这种人身买卖关系的特殊的契约,如果拿给当今社会的青年一代来看,也许会使他们感到如同看一幅甲骨辞的拓片那样困难,需要做出洋尽的注释和说明,方能使他们懂得内中涵义。

即使这样,对于这种契约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们仍然未必能有更深的了解。

然而,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这种契约如同房契、地契一般,实在是他们太熟识的东西了。

大概每一个进过私塾,粗通文墨的人,只要需要的话,都可以即刻草就,连眉头都不会皱一下。

因为这种契约的规章、程式,也都是我们的祖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前车可鉴,有章可循。

对于这种契约产生的效果和具有的约束力,他们更有着清楚的了解。

只要买卖者双方和中间人或担保人在契约上签了名,画了押,那么,一个人的命运就操在了另一个人的手中,被卖者就成为买者的奴仆、婢妾等受奴役的人。

如果契约中没有规定赎身条件的话,这些被卖者就将一生一世地受着买者的摆布、驱使,甚至蹂躏、凌侮,不得有任何反抗。

这种现象就是中国历史上的人口买卖。

人口买卖在中国大地上绝迹虽然已有数十年了,然而,对于人口买卖的社会历史现象,却不应该不去了解。

只有了解它,才能对丑陋而残酷的封建社会的中国有更深刻的了解。

1.人口买卖的产生从中外历史来看,买卖人口并非中国所独有,姑且不说初期殖民者贩卖黑人奴隶的残暴事实,即以各国社会的一般情况而论,买卖人口的现象也都或长或短地出现和存在过。

然而,要说人口买卖延续历史时间之长,买卖数量之多,那恐怕要数中国了。

在原始共产制社会里,每个氏族内部,过着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生活,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自然不存在谁奴役谁、买卖谁的同题。

在各个氏族和部落之间,关系就不一定是平等的了。

原始集团和部落之间的战争,常常使一个原始集团沦为另一个原始集团的俘虏,而越到原始社会的后期,这些俘虏就愈显现出奴隶的色彩。

不过,这种由战争造成的人奴役人的现象还只能叫做人口掠夺。

当原始人的洞穴渐渐变成了一个个城堡,一个个原始部落的首领成为这些城堡的主人的时侯,他们更需要一大批人为他们耕田种地,养蚕织丝,守城护卫,因此,他们便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和军事实力,征服和掠夺奴隶,给他们戴上枷锁,让他们俯首贴耳地为自己服务。

这种人口掠夺比原始社会的俘获战争奴隶更无情和残忍,也更野蛮和粗暴。

古代人口买卖相当普遍汉高祖提倡“卖儿卖女”拐卖人口虽并非中国所独有,但要论时间久远就要数中国了。

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

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

进入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拐卖人口有了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并存。

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

“和卖”在封建社会里,被视为合法行为。

而后两种“略卖”“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

所谓“略买”是指采取威胁利诱各种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而再卖出去;而“掠卖”是指暗中绑架,掠到人口,再转手卖出去。

这两种拐卖行为是封建法制重点打击的对象。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

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此时,贩卖儿童也开始有了针对性。

如拐卖男孩子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

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家谋利。

直至东汉,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

因此以法律予以禁止。

但人口买卖却没有因此被禁绝。

并在随后唐、宋、元、明清时期极为盛行。

唐宋时期出现专业性人口贩子,称为“人牙子”“牙婆”。

其实就是买卖人口的中介。

据史料记载:在买卖人口过程中“人牙子”还对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其中最为有意思要数“人牙子”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听悔”的行业习俗。

所谓“听悔”即买主有三天的试用期,此期间如买主不满意牙人负有让买主“退货”的责任。

贩卖人口在唐宋已呈国际化,元代达到巅峰。

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中“加将门里”条,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从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而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

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资治通鉴;顺帝纪》中称,“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

由于普遍的穷困与社会的两极分化,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极其普遍,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人口买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最后阶段甚至是近代,依旧是合法,公开的行为,这从清末沈家本在《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可以看出。

“我朝振兴政治,修订法律,百度维新,独买卖人口一端,即为古昔所本无,又为环球所不題,拟请.....革此习,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等,永禁买卖人口。

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律治罪。

”[详细]手段残暴多样:迷药拐骗儿童长相蠢者杀食其肉古代拐卖犯罪不仅类型多样,手段更是残暴。

通常在拐骗小孩时使用迷药。

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王刘氏的人贩子,用药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

清未有首题作《拍花》的诗写道:“拍花扰害遍京城,药末迷人在意行。

多少儿童藏户内,可怜散馆众先生。

”( 《都门杂纂?杂咏》)所谓“拍花”,徐珂的《清稗类钞》第三十九册,解释的颇清楚:“即以迷药于行道之人,使其昏迷不醒,攘夺财物也。

”而用迷药拐卖儿童,最为伤天害理,以至于此妖风大炽之日,连堂堂的天子脚下北京城内的儿童,也失去安全感,躲在家中,不敢上学。

可见清末贩卖儿童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拐卖犯罪的团伙作案的特征在古代已经初步具备。

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令人发指。

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

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带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

”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号之多。

另一起恶劣的案件发生在清乾隆十年(1745)。

“迷拐幼女折割跛瞽令其化钱”案:用迷药迷拐幼女,用剃刀把手筋、脚筋全部割断(跛),用针刺瞎眼睛(瞽),并强迫其行乞(令其化钱)。

案中被残害的小女孩名叫陈亚对,家在肇庆府开平县。

作案团伙共三人,主犯是林亚贵与其妻梁氏,协犯李亚三,三人以乞讨为业。

小女孩陈亚对在街上买饼,被梁氏用迷药弄昏,林亚贵将之强抱到船上,开到偏僻河面,“林亚贵令梁氏将陈亚对捆缚,灌以蒙汗药酒,梁氏将船板压住陈亚对脊背,李亚三捉住手脚,林亚贵用剃刀先后割断陈亚对手脚各筋,梁氏复持针刺瞎陈亚对两眼,致成跛瞽,欲图叫化钱文,以供食用”。

到了北京政府时期,人贩子作案手段也进化了,主要以食物,冰水等诱骗,尤其是单独上街或迷路的幼孩;或用药丸迷晕,麻醉后以长袍相裹携去。

“北洋发审处提神拐犯陈阿云等供称,其拐法系由香港买的白药面用凉水调开,摸在自己受伤,拍在小孩头顶,该孩即不能言语,任其拨弄”“又有巨拍犯郭二,持迷药一包,蒜一头,面饼一个,在电话局前闸口街沿河马路药拐居民张氏幼子,迷过后,用灰棉袄抱逃。

”[详细]严刑峻法!汉代拐卖者判斩首还要分尸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南北朝时,不论是南方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

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为“诱口”,被判处死刑。

诱口也就是诱卖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卖人罪的,即使是妇女,也难免一死。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明朝时,大明律中也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一罪名,具体的处罚与唐、宋不同: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

明万历年间汇编有“略人略卖人条例”,其内容与大明律有极大差异。

其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人子女的,无论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达一百斤的大枷,枷号(戴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边充军。

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发配到极边之地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由其子孙亲属接替。

古代如何打击人口买卖?除了严刑峻法打击外,古代政府还注重完备法律制度。

如《唐律。

贼盗》规定: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意思是说,被拐卖的人如果不同意的,就属于略卖。

倘若被略卖的人是十岁以下儿童,即使知情或自愿卖身,也一律按略卖人罪论处。

大明律除了规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同时还加重了亲属间拐卖犯罪,较之普通犯罪对“期亲”拐卖,法律规定:“知祖父母、父母卖子孙及卖子孙之妾,如己妾而买者,各加卖者一等。

”除此之外唐代立法者还意识到收买被拐者是拐卖犯罪得以滋生的原因,《唐律》规定:”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隶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便已经开始打击买方市场。

除了特别对儿童的保护,打击买方市场,清朝法律还对相关的犯罪也进行了打击。

如法律规定“凡我窝隐川贩,果有指引、困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

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仗一百,徒三年。

其邻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对于古代拐卖治理,加大侦办力度也是古代政府治理拐卖犯罪的重要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