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最全版
6.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6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1.为确保用于开展深入技术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提高审评效率,设立立卷审查环节。
为确保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的规范开展,制定该审查标准。
2.立卷审查指按照立卷审查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对申报资料转入技术审评的适宜性、充分性进行判断的过程。
立卷审查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亦不对产品风险收益比进行判定。
3.对于立卷审查标准中的问题,若在立卷审查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导致不应通过立卷审查环节的申报资料通过了立卷审查,在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立卷审查标准中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
4.本文件供审评机构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立卷审查。
5.本文件与电子申报配合使用,章节设置与电子申报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1.立卷审查所有项目由审评部人员、临床统计部人员共同完成,临床评价部分由临床统计部人员完成,剩余部分由审评部人员完成。
2.审评部人员、临床统计部人员分别填写产品基本信息,分别开展各自负责内容的审查,并给出负责内容的审查分结论。
3.审评部人员、临床统计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立卷审查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进行适当选项的勾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对于勾选“否”的项目,应在“存在问题”中明确资料该项判定为“否”的所有原因。
4.本表格中临床评价问题的回答应通过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中问题的回答得出最终结论。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立卷审查表”应作为立卷审查单的一部分进行汇总。
流水号: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审评部分立卷审查结论:□通过□不通过临床统计部分立卷审查结论:□通过□不通过立卷审查总结论:□通过□不通过进口产品,管理类别是否为二类或三类。
境内产品,管理类别是否为三类。
产品按照同三类申报。
注:以上有一条勾选,本项目应选择“是”。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不适用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不适用《沟通交流会议纪要》。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
附件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征求意见稿)一、概述参考值(参考区间)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临床使用中判断被检测样本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
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申报资料之一。
本指南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参考CLSI有关标准,对参考值(参考区间)的有关定义、实验所需材料、实验过程及实验结果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建立参考区间的方法学和程序。
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对定量检测和确定健康相关的参考值(参考区间)进行评估及准备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原则性指导,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参考值(参考区间)评估资料提供技术参考。
同时,本指南亦可指导临床实验室进行参考值(参考区间)的确定或转移。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发展速度快、专业跨度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二、定义1.参考个体:根据设计标准筛选出进行实验的个体(确定一个人的健康状况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2.参考人群:由参考个体组成的群体。
(参考人群的数量通常是未知的,因此它是一个假定的实体。
参考人群也可以由一个人组成,例如为自身或其他人做参考。
主题特异性参考个体在本指导文件中不包含在内。
)3.参考样品组:选出适当数量的个体以代表参考人群。
4.参考值:经过对一定数量参考个体的测量和观查,所获得的检测结果。
(对参考个体的实验结果,参考值源于参考样品组)5.参考值分布:一组参考值的分布。
6.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通过测定,并用适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7.参考人群的参考值分布:评估参考样本组的参考值分布,并用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8.参考限:源自参考值的分布,用于描述部分参考值的位置(小于或等于、大于或等于、下限/上限。
9.参考区间:参考值低限和高限之间。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说明一、制定依据依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检查;(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质量体系审查。
三、标准结构本标准共分为十一个部分。
审查项目共142项,其中记录项目12项,重点项目(10分)54项,一般项目(5分)76 项。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标准分70,合格分56;第二部分: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标准分65,合格分52;第三部分:文件与记录,标准分250,合格分200;第四部分:设计控制与验证,标准分120,合格分96;第五部分:采购控制,标准分140,合格分112;第六部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分155,合格分124;第七部分:检验与质量控制,标准分55,合格分44;第八部分: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标准分30,合格分24;第九部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标准分25,合格分20;第十部分: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标准分10,合格分8;四、评定方法及标准现场审查时,审查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审查,并逐项评定分数。
该《细则》标准总分为920 分,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项满分5分。
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检查项的评分系数。
评分系数规定如下: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检查内容应全部通过,各部分的得分均达到80%以上(包括80%)为通过。
六、现场审查程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审查组(一般不少于3名审查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程序为:(一)首次会议1、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及分工、说明有关事项、确认审查范围和审查日程,宣布审查纪律并将《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情况反馈表》递交审查企业。
奥咨达独家解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推荐下载
【独家】奥咨达解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4号)序号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4号)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新旧版《技术指导原则》异同点1一、概述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
(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最全版
(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运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被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验收日期:年月日□首次□再次
项目
检查内容和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备注
符合
不符合
1
机
构
和
人
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材料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之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运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查任命文件、学历证明;
现场答卷或询问
3、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之上学历且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之上工作经历。
查现场、核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地理位置图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2、办公、运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
查现场
3、办公、运营场所室内明亮、整洁,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查现场
4、仓库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其面积应和运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查现场、核对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地理位置图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
查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相关证明;
询问个人简历
4、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专家解读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Diana解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检查项目
本文为作者Diana_zhang原创文章,供小桔灯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未经允许不得删减。
全文共计213项检查条款,其中星号项为38项。
适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
依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1)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且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企业应全部符合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后,再对其申请予以批准;
(2)在生产许可延续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
(3)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
解读:此次提出的征求意见稿中一般项的把握是以是否“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为依据,而不是设立一个一般项不符合百分比的做法。
这样的做法个人认为更加合理,但同时也提醒企业对于条款中的一般项应给与高度的重视。
对于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没有设立下限,所以一旦出现关键项不符合要求,就面临着停产整改的状况。
总之,本次提出的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较以往要高,企业对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保持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4)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前言: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
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一)主要材料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
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
附录3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1.2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和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2.2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3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4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和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5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6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7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和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8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9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当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系列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录1.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2.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检测限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线性范围4.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可报告范围5.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回收实验)6.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准确度(方法学比对)7.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精密度8.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干扰实验9.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稳定性10.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参考值(参考区间)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编制说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过程中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产品性能评估是产品研发、制定产品标准等过程的重要技术支持研究过程,并可能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性能评估通常是以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组织(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de以下称为CLSI)的相关标准为依据,也是美国FDA推荐采用的评价标准,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指导原则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的技术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包括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准确度(回收实验)、准确度(方法学比较)、精密度、干扰实验、稳定性、参考区间共九个项目。
起草的主要依据CLSI发布的以下标准:1. C28-A2: 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2. EP5-A: Evaluation of precision performance of clinical chemistry devices; Approved Guideline.3. EP6-A: Evaluation of the linearity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A Statistical Approach; Approved Guideline.4. EP7-A: Interference testing in clinical chemistry; Approved Guideline.5. EP9-A2: Method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 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每项性能的主要研究方法均采用以上标准和国内实际采用的评价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意见的函食药监械函[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1)规定,同类型品种的质量体系考核范围可以有效覆盖。
为进一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的判定原则和认定程序,我司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开展了相关研究,起草了《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局征求意见。
请组织有关单位及管理相对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7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10)88331129,88331139联系人:张华、郭准传真:(010)88363234电子邮件:zhanghua@guozhun@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二○○八年六月六日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征求意见稿)一、判定原则(一)原理相同、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相同的品种可以覆盖。
按照相同的原理、生产工艺和控制过程,体外诊断试剂可分为23个类型,如下表。
同一类型内的品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可以相互覆盖,不同类型之间的品种不能覆盖。
不能相互覆盖的23个类型表序类型品种举例号1酶联酶标记类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2荧光标记类癌胚抗原定量检测试剂盒(免疫荧光法)人生长激素(GH)定量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3酶促发光类巨细胞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增强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4非酶促发光类游离甲状腺素(FT4)定量检测试剂盒(时间分辨荧光法)甲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电化学发光法)5免疫磁珠类(微粒子)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微粒子酶免法)6胶体金类梅毒抗体-乙肝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胶体金法)7荧光PCR类乙型肝炎病毒核酸定量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和记录
3、质量管理人员 2 人,1 人为执业药师;1 人为主管检 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之上学历且从事检验 相关工作 3 年之上工作经历。
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 查职称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原工作单 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相关证明; 询问个人简历
4、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查花名册、任用文件、劳动合同及 聘用前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证明和记录等
2 1、制定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
制 件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 查质量管理文件、签发及执行日期
度 职责、工作程序。
备注
和 2、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管 (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理 (2)内部评审的规定;
查现场、验证有关设施设备运行使
用情况Leabharlann 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查有关设施设备采购票据;
13、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运营管 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
查管理、采购、质管、入出库、销 售等环节微机配置; 验证有关设施设备内部网络相互联
3 设 施 和 设 备
14、具有能够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 件。
15、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 清洁建立档案。
接、软件使用等情况 查有关设施设备采购票据; 查现场、验证有关设施设备网络连 接、软件使用等情况
查制度规定、档案
注:此表由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入企业档案
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40 条、《药品管理法》 第 76 条、83 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
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终审稿)
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和指导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
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且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企业应全部符合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后,再对其申请予以批准;在生产许可延续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检查项目注解:1.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1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2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3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其他章节编号规则相同。
2.每一章节的检查指导原则由前后两部分组成,每章的前半部分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每章的后半部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所规定条款制定的检查指导。
2020年(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征求意见稿)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壹类特殊的产品,包括可单独使用或和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目前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包括血液和体液检验,微生物鉴定及药敏,生化检验,免疫学检验和分子诊断试剂以及染液、样品处理物等。
其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的控制能力直接影响着产品的质量。
本指南是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重点检查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且归纳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旨于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等现场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生产企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当国家关联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本指南不包括产品研制情况有关要求,也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包装模式。
壹、人员管理要求(壹)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等关联专业知识,有关联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和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关联的专业包括:医学、药学、检验学、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遗传学、血液学、微生物学等。
(二)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培训记录应涉及本岗位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可采用口试、笔试或实操的方式,口试应保留口试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按医疗器械受理和审评的体外诊断试剂一、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试剂1.1 血液学检验试剂(盒)1.1.1 血液一般检验试剂(盒)1.1.2 溶血试验试剂(盒)1.1.3 血栓与止血检验试剂(盒)1.2 组织配型类试剂(盒)1.3 尿液检验试剂(盒)、试纸1.4 粪便检验试剂(盒)、试纸1.5其他体液及排泄物检验试剂(盒)二、临床化学检验试剂2.1无机离子检验试剂(盒)2.2蛋白质检验试剂(盒)2.3 糖类检验试剂(盒)、试纸2.4 酶类检验试剂(盒)2.4.1 肝脏疾病诊断试剂(盒)2.4.2 肾脏疾病诊断试剂(盒)2.4.3 心肌疾病诊断试剂(盒)2.4.4 体液和其他酶测定试剂(盒)2.5 非蛋白含氮类化合物检测试剂(盒)2.6 脂类检验试剂(盒)2.7血气与电解质分析试剂(盒)2.8内分泌检验试剂(盒)2.8.1 下丘脑垂体激素测定试剂(盒)2.8.2 甲状腺激素测定试剂(盒)2.8.3 肾上腺激素测定试剂(盒)2.8.4 性腺激素测定试剂(盒)2.8.5 胰腺和肠胃激素测定试剂(盒)2.8.6 其他激素测定试剂(盒)2.9维生素和药物及代谢物类检验试剂(盒)2.9.1维生素测定类试剂(盒)2.9.2 药物和药物代谢物检测试剂(盒)三、临床免疫学检验试剂3.1 传染病免疫学诊断检验试剂(盒)3.1.1 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物检验试剂(盒)3.1.2 其他病毒血清学标志物检验试剂(盒)i3.1.3 细菌血清学检验试剂(盒)3.1.4其他微生物血清学检验试剂(盒)3.2肿瘤标志物类试剂(盒)3.3细胞免疫检验测定试剂(盒)四、微生物学检验试剂4.1 培养基4.2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盒)4.3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盒)4.4药敏试剂4.5生化鉴定培养基4.6染色液五、组织细胞学检验试剂5.1 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试剂5.2 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盒)六、变态反应、自身免疫诊断检验试剂(盒)七、遗传性疾病检验试剂八、分子生物学检验试剂8.1分子诊断试剂(盒)8.1.1 分子杂交诊断试剂(盒)8.1.2 PCR试剂(盒)8.2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盒)8.3 生物芯片类试剂(盒)8.3.1 基因芯片类检测试剂(盒)8.3.2 蛋白质芯片类检测试剂(盒)8.3.3 其他生物芯片类检测试剂(盒)九、其它检验试剂(盒)按药品受理和审评的体外诊断试剂*1.ABO血型定型试剂(盒)*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试剂(盒)*3.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试剂(盒)*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2型)抗体试剂(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5.梅毒螺旋体抗体试剂(盒)6.放免试剂(盒)注:以上带*号的五个品种,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时按药品受理和审评,为临床诊断时,按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通过化学或电化学反应产生信号,用于对样品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组件,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与产品性能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管理职责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生物化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设计与验证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2.06.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管理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请在我局网站下载。
请你局(单位)组织进行研究,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于2012年7月31日前反馈我司。
文件及电子版题目请注明“IVD分类子目录意见”。
联系人:于泳、朱宁
传真:(010)68315665
电子信箱:**************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
2.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
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就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一致的主要工具,也就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
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重要信息,就是指导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之一。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其目的就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广、临床使用重要性强且使用目的差别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与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产品标准格式与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一、范围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与所涉及的方面,指明使用的界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包括引导语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览表。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ISO 17511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与质控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ISO 1815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源性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与控制物质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三、分类与组成及其它(一)组成成份应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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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征求意见稿)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壹类特殊的产品,包括可单独使用或和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目前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包括血液和体液检验,微生物鉴定及药敏,生化检验,免疫学检验和分子诊断试剂以及染液、样品处理物等。
其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的控制能力直接影响着产品的质量。
本指南是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重点检查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且归纳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等现场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生产企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本指南不包括产品研制情况有关要求,也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包装模式。
壹、人员管理要求(壹)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和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相关的专业包括:医学、药学、检验学、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遗传学、血液学、微生物学等。
(二)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培训记录应涉及本岗位工作的操作规程,可采用口试、笔试或实操的方式,口试应保留口试内容。
(三)检验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检验学、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遗传学、血液学、微生物学等相关的专业背景或从事该专业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后由企业任命方可上岗。
企业仍应配备专职成品检验员。
(四)对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建立人员花名册,对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进行登记,且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法规进行培训,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二、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控制要求(壹)在同壹洁净间内生产工艺不同的产品时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生产线同时进行生产时,企业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二)企业应确定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环境洁净度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且符合防护规定。
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和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环境中进行。
3.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普通生化类试剂壹般包括无机离子测定试剂盒、白蛋白测定试剂盒(BCG法)、总胆固醇测定试剂盒(COD-CE-PAP法)等;电解质分析仪随机试剂、生化分析仪用稀释液、冲洗液等;溶血剂等。
(三)根据工艺规程等文件,应明确洁净室(区)温湿度的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有检定标识;空调机组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产品生产环境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干燥间湿度壹般为10%~30%,生物活性原料要求储存于-15℃以下。
有特殊要求的,根据特殊要求储存。
(四)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洁净室(区)应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已知现有的激素类试剂名录详见附件1。
(五)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和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六)对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P3级实验室应满足《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要求,具体见附件2。
高传染性、高致病性病原体的范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为第壹类和第二类的病原体、《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的壹类和二类菌种。
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具体参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需要在生物安全P3级、P4级实验室实验的病原体。
(七)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各自独立的建筑物是指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分别在不同建筑物内,不允许在同壹建筑物内完成生产和检定。
阳性质粒的生产壹般分为菌液培养、质粒提取、稀释分装等过程,要求稀释分装应有防止气溶胶污染的措施。
(八)和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和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应对和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予以验证,且保存记录。
1.和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壹般包括:包被机、封闭机、灌装机、蠕动泵、洗板机、搅拌器、切条机、点膜机等。
2.和试剂直接接触的器具壹般包括:塑料桶,量筒,烧杯,锥形瓶、玻璃瓶等。
3.常见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检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
(九)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和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三、物料控制要求(壹)应明确各类物料的仓储环境和控制要求,且定期监测,提供环境监测的记录。
仓储现场的环境监测设施应定期计量、校准;应具有校准品、质控品和生物活性物质等需要低温保存的仓库(如有)。
冷藏条件温度计量装置的量程应符合要求。
(二)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
标识应包括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可用空间区域划分识别检验状态,如检验区、合格品区等;物料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期限壹般不超过三年。
(三)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操作;应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
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应对检测用外购标准品、质控品复溶后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进行验证。
(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品名录》、《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
上述物料应做到专区存放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发放后剩余物料应妥善保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见附件4。
(五)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且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壹般包括:甲醇、乙醇、硫酸、盐酸、二甲基甲酰胺、氢氧化钠、三氯甲烷、Proclin300、硫柳汞钠、甲醛、抗原抗体生物活性原料、病毒菌种等。
(六)应形成具有污染性、传染性的物料、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以及危险度二级及之上的病原体物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七)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产品可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
生物活性是指能引起细胞正常机理发生改变的能力,主要指壹些基因表达产物如具有酶活的抑癌基因表达蛋白;仍有壹些激素类物质如性激素。
高生物活性物质限定范围为激素类物质。
高致敏性物质是指能引起个体强烈过敏反应的物质如青霉素、链霉素、花粉等。
应明确该类物料的使用管理的要求,物料的领取和操作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物料操作应在单独的净化间进行,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操作间应和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和危险度二级及之上的病原体物料操作间内应设有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
应有对阳性血清的防护措施,如灭活记录、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等。
(八)应明确生产检验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废液的种类,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措施,且保留回收处理的记录。
如采取委托方式,应和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且保存相关记录。
生产检验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废液壹般包括:口罩、手套、枪头、反应完成的酶标板、实验完毕培养基、洗板机废液桶内液体,试剂盒剩余液体、微生物无菌检查废液以及阳性等传染性物料等。
(九)不同性状和储存要求的物料应进行分类存放,按效期管理。
应建立复验制度。
应制定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应有不同性状和储存要求的物料的分类要求;复验制度应明确复验时机(每次使用前应复验)及复验方法。
冷藏、冷冻的物料应分类分开存放,且标明有效期。
1.复验:指超过自定效期的物料继续使用前应检验。
2.物料管理制度应有对校准品和质控品的存放管理;未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其储存有效期壹般不超过三年。
3.校准品:其值在壹个校准函数中用作独立变量的参考物质。
应具有定值和已知的测量不确定度,其目的应是校准某壹测量系统,从而建立此系统测量结果的计量学溯源性。
4.质控品:用于体外诊断的质量控制物质(定值和非定值),是壹种旨在用于医学检测系统中使用的物质、材料等,其目的是评价或验证测量精密度或由于试剂或分析仪器的变化导致的分析偏差等。
用于能力验证、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等。
四、采购控制要求(壹)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分类等级,且明确所有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