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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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应该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法律关系。

不过,由于民法典立法体例上的原因,本编规定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合同法律关系,还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

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在合同编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且将侵权责任之债单独规定为侵权责任编,因而使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则无处规定。

因此,合同编专门规定了第三分编,即“准合同”分编。

形成的立法格局是:(1)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2)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3)合同编的第三分编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4)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即侵权责任编。

因而,本编不只调整合同法律关系,还调整部分其他债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
吴某某与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1]
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吴某某的岳父,即被告陈某1的父亲陈某2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被告陈某1在内的五个子女自2004年起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200元。

在长寿区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2与陈某1等五个子女达成赡养协议,陈某2向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因陈某2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一直由原告吴某某及其妻子陈某3赡养,被告陈某1另与原告吴某某达成协议一份,载明:“陈某1自2004年至2010年未付父亲的赡养费每月100元,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补给吴某某,我叁年时间交清”。

该协议由被告陈某1执笔书写,并在书写完毕后,原告吴某某在协议顶端书写“欠条”两字,原告吴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1向其支付垫付的7200元赡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1与原告吴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陈某1按约定支付其代为垫付的赡养费72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评析: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之前,法官必须首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涉案纠纷是否属于合同纠纷,其根本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签订了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本案中,虽然该笔债务是因陈某1向陈某2支付赡养费而起,但吴某某和陈某1之间并无赡养关系,吴某某的垫付行为实为向陈某1借贷。

双方签订的“欠条”约定吴某某为陈某1垫付赡养费,构成借贷法律关系,陈某1应当向吴某某清偿债务,法官依据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1向吴某某清偿7200元的债务,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概念和本编适用范围的规定。

合同概念的定义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是:(1)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合同的内容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上述内容达成的协议。

因此,合同的本质是民事主体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达成合意而形成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是民事合同,由于其内容的性质不同,因而应当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例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设置监护等的协议,应当适用有关编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等”字包含的不仅是与婚姻、收养、监护等具有相同性质的身份关系的协议,还包含有关人格关系的协议,例如人格权编规定的肖像许可使用协议。

如果这些具有身份关系、人格关系的协议在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等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关于合同的规定。

案例评析
许某1、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案情:许某1与李某1婚后生育大女儿许某2和小女儿李某2,于2012年12月18日购买广州市番禺区某号3楼房屋,并登记在李某1名下。

2014年3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下:“1.许某1与李某1自愿离婚。

……4.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包括:1)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号3楼归许某2和李某2所有,该房产剩余的银行贷款由许某1负责偿还。

”离婚后,双方就《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发生争议,2016年4月23日,双方又签署了《协议书》,约定:“1.广州番禺某栋3C的房产于2017年4月23日前进行分割,分割后按房产市价各占50%。

……4.房屋处理前房贷费用许某1支付(每月¥2000元)。

”后来,许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州市番禺区某号3楼房屋由许某1、李某1各占50%。

法院认为,许某1、李某1均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理据不足,因此对许某1、李某1要求占有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评析:《合同法》是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适用于诸如商
品交换、提供劳务、信息中介等法律关系。

然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术语被广泛使用,并不局限于市场交易关系中,比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会签订各式各样的行政合同,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也会签订忠实协议、遗嘱合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等。

由于这些法律关系只是采用了合同的外在形式,与市场交换没有本质联系,因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是财产纠纷,却是基于家庭生活中的身份关系所发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官拒绝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值得赞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说的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约定效力的约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使其接受违约责任的制裁。

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基于合同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准则。

本条第2款规定的但书,含义是:当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2)债的保全,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形式,一旦法定的条件具备,债权人可以向非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3)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刘某某与梁某1、梁某2合同责任纠纷案[3]
案情:原告刘某某主张2016年8月9日其与案外人梁某3签订口头买卖合同,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梁某3轿车一辆,案外人梁某3未向其交付车辆。

因车辆现在淄博市博山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由三被告梁某1、梁某2、淄博市博山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控制,故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交付标的车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原告主张的其与案外人之间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三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向原告交付车辆的法定义务,故原告无权基于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三被告交付车辆。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一方面,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被告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合同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原告也无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如果合同文本是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如果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规则分为六种,分述如下。

1.文义解释规则: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规则:也叫作体系解释规则,是指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部分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合同的各条款之间以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总体联系上,阐明争议条款的含义。

3.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予以明确。

4.诚信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用语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5.目的解释规则:是指解释合同应当首先判断当事人的目的。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6.不利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当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

这个解释规则主要是针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同时对其他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也有作用。

案例评析
杨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4]
案情:杨某某分包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包的国酒城建设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

2015年10月13日,袁某在杨某某分包的该工程进行水电安装作业时摔伤,后被送往仁怀市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其间,杨某某为袁某在仁怀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等38688.64元(含相关材料复印费60元);送往遵义医学院检查支付车费、住宿费、检查费1011.80元;通过银行打款和现金支付方式向袁某提供生活费、检查费、治疗费等104500元。

事后,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立即返还杨某某借款169128.44元及其利息,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解释,“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5],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合同解释的作用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表示意思与内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

本案原告在给被告支付款项之时,主要是用以支付被告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而在事后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官根据诚信原则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赞同。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也未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

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生活需要,选择订立法律没有规范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对应的是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也叫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其一定的名称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1)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适用本编通则对合同规定的一般性规则规定;(3)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采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最相类似合同的法律规则,即能够找到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参照本编规定的典型合同的规则适用法律,对纯粹的无名合同即法律对其具体事项全无规定的合同,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的要件的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整,则根据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

涉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外方主体的合同,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三种类型,本条明确了中国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效力。

案例评析
席某某与成都某公司合同纠纷案[6]
案情:2005年10月20日,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成都某公司签订《九里堤农贸市场铺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获得九里堤农贸市场摊位的特许经营权,总价款为63000元,特许经营权使用权限为30年,原告所取得的摊位仅限于经营蔬菜;原告所取得的摊位特许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自营、转让、出租、联营等;甲方(被告)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原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经营管理并接受其监督等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给付了“特许经营权”费63000元,被告亦按约将该摊位交付原告使用。

嗣后,原告认为被告的“特许经营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价款63000元及利息,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评析: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身特定需求签订的风险分配协议,每个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外界环境各有不同,因而违约责任的分担也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征。

限于条文数量、立法技术水平等种种条件,合同法仅仅规定若干种较为典型的合同类型,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就只能当作无名合同来对待。

然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官依然要对无名合同纠纷作出裁判。

此时,法官必须以无名合同等各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为参照,并结合本案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其所指向的标的等进行比照分析,才能较准确地理清本案合同及由此所生纠纷的法律性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债,如单方允诺之债。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合同编第三分编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提供一般规则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侵权责任之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债与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关系予以明确。

对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即对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适用合同编第三分编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则的规定。

2.没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就为非合同之债适用本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凡是非合同之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就可以适用本通则规定的一般性规则,如合同保全的规定。

3.根据债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无论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责任之债,根据其性质都不能适用有关要约、承诺的规定,因此适用除外条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张某1、熊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7]
案情: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兄妹关系,被告熊某某和被告张某2于200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4年4月16日18时,被告熊某某仅仅因为孩子与被告张某2闹小脾气,便将张某2脸部、头部及全身多处打伤,现场人员及派出所民警把昏迷的张某2送至医院紧急治疗,原告及亲属闻讯后急忙赶往医院,并为其妹张某2垫付了所有医疗费。

张某2被熊某某殴打所造成的伤情严重且造成精神障碍,张某2于2014年4月25日转院至毕节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张某2为短暂性精神障碍。

由于家庭矛盾,被告熊某某对张某2及孩子不管不问,导致作为兄长的原告不得不对自己的妹妹及其孩子进行照顾,支付了大量的医药费、抚养费、交通费等,构成无因管理,故而请求被告熊某某予以偿还。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上诉理由不能证明无因管理,驳回其诉
讼请求。

评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因无因管理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债权,本人负有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民法典第979条规定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只有满足该要件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注释:
[1]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长法民初字第00239号。

[2]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民终14722号。

[3]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304民初1828号。

[4]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3民终2006号。

[5]崔建远.合同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52.
[6]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金牛民初字第4823号。

[7]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05民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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