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精编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化查验记录,向供货者
索取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三、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
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
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小于2年。
五、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
出库等记录。
六、小作坊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
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不合格原辅料不得使用,并记录准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销毁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不安全食品在销售后,得及时有效的控制。
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
的食品。
二、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
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在3日内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四、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
胚体召开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记录,配料使用记录。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
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