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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思考题

1.何谓“重合同、守信用”?我国外贸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为什么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答:(1)“重合同、守信用”的含义

重合同是指要求在对外进行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必须认真和重视。无论在发盘或接受表示订约的肯定意愿时以及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效益和法律保障,更必须慎重考虑履行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绝不能因考虑不周,疏忽失职,或因存在着政治上、经济上的损失而任意地片面地修改或撕毁,也绝不能因货源、资金、运输等方面不落实而将应履行的义务任意减免。

重合同的目的还在于守信用,它关系到对外的信誉,包括:出口商品、企业的信誉,以至国家的信誉。而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树立和维护信誉则是至关重要的。

(2)我国外贸企业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原则的原因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贸易以至整个对外经济活动一贯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和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则,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有关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事情,就构成违约,对方就有权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而受到法律保护。违约方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履行出口合同时,我外贸企业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按合同规定对外履行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2.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

答: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和制单结汇,即货、证、运、款四个基本环节。这四个基本环节构成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依存的。

3.在出口业务中,备货工作的重要性何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备货工作的重要性

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2)备货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①质量。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②包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货物的包装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③数量。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

④备妥时间。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进行妥善安排。

⑤所有权。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4.为什么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规格生产供应的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可以不负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卖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来有效防止侵权?

答:(1)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生产和交付的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一般并不知情,所以,按照常理卖方可不承担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而其有关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卖方为防止侵权应采取的措施是:为明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出口业务中,当接受外商来样定制、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涉及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时,最好都在合同中规定“关于任何违反涉及工业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的条款。

5.作为出口方,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中要做到哪几个一致?为什么?

答:作为出口方,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中要做到以下四个一致:

(1)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2)单据与单据一致;

(3)单据与贸易合同一致;

(4)单据与货物一致。

其中,从“严格相符”的要求来看,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占首要地位。

6.为什么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仔细审核?

答:外贸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仔细审核,其原因主要是:(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两个相互关联而又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但信用证本身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文件,即使信用证中援引买卖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再者,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

(2)做好审查和核对信用证工作,对于我方履行装运货物义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

7.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什么?通常应审核哪些内容?

答:(1)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有:①买卖合同;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③外经贸政策。

(2)通常应审核的内容

①政策方面的审核

政策方面的审核要点主要有:a.来证是否从不准与其进行任何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开来的;b.与我签订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精神;c.有无歧视性或不恰当的政治性条款。

②安全收汇方面的审核

安全收汇方面的审核要点主要有:a.开证行资信;b.开证行付款责任;c.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无保留、限制性条款;d.信用证的种类;e.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f.有关合同标的的规定;g.装运期、到期日、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规定;h.转运、分批装运等运输条款;i.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j.对各种单据的要求;k.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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