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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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定点批发企业具备的条件 麻、第一类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具有供药能力和安全经营 的管理制度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经营
☆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由国家局批准 区域性批发企业由省级局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级局批准
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可经营第二类 ☆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向使用资格 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单位销售 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明确供药责任区域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经营
☆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零售凭专用处方按规
定剂量销售、处方保存 2年 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 第三十三条 对麻精药品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全 国统一零 售价
《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十五条
咖啡因列入第二类后:药用的购买备案不用 每次审批 非药用的每次购买由省级审批 教学、科研用麻精药品由省级局审批向定点 批发或生产企业购买 标准品、对照品批准后向国 家局批准单位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 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 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调配和使用
列为精一类。(麻黄素列入易制毒专项管理)。 ☆ 第六条规定依法参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条例》主要内容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共15条 (略)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经营(12条)
☆ 第二十二条 明确对麻精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确定麻、第一类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小包装的麻、第一类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 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 转库(柜)和在临床科室备用少量麻醉、精神 药品,但备用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药物的种类: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疾病的限制:因镇痛需要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重症癌症患者; 其 他危重病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 药品止痛的(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
病人的性质:非住院的又无法来医院
接受治疗的病情严重的患者
办理专用病历需要的手续
•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患者户口簿(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 •患者身份证 •代办人身份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 (家属)签字。 •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 少保存2年。

关于度冷丁、盐酸二氢托菲的合理使用: . 度冷丁:
不良反应:
治疗剂量有时引起轻度不良反应,包括眩晕、出汗、口干、恶心、 呕吐、心动过速或晕厥,但一般卧床病人很少发生;久用可成瘾。过量中毒 可出现昏迷;呼吸抑制,偶可先出现阿托品样中毒症状,然后转入抑制。 禁忌症: 有以下情况者不可服用本品: 1.呼吸抑制、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肺功能受损者及支气管哮喘者。 2.颅内压高、颅脑损伤者。 3.分娩前2~4小时。 4.肝功能受损、甲状腺机能不足者、高龄与虚弱者。
醉药品类等(包括有关药用原植物)
精神药品类别:兴奋剂、致幻剂、催眠镇静剂等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2005年9月27日三部门公布了新的目录: 麻醉药品 品种121种、将原按精神药品管理的强痛定、复
方樟脑酊两个品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品种130种、增加8个;麻黄素列为易制毒品种的
专项管理。三唑仑( 俗称迷魂药、迷奸药)氯胺酮 (K粉)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 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 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 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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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 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 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向药监部门通报的内容: 购用印鉴卡的发放情况 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
紧急借用的备案
《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使用
医疗机构的使用管理:
麻卡取消、建立除痛病历: 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条例》没有设定
原《办法》废止
除痛治疗专用病历
专用病历的适用范围 •药物的类别 •疾病的种类 •病人的性质
•盐酸二氢托菲: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一种麻醉性高效镇痛药,是阿片受体激动剂。舌下 用药产生作用较快,口服用药无效。呼吸抑制作用相对轻于盐酸吗啡。 •适应症: 本品仅限于创伤、手术后及诊断明确的各种剧烈疼痛的止痛,包括对吗 啡或哌替啶(度冷丁)无效者。 •不良反应: 一般不明显,有时可引起类似于吗啡或哌替啶(使冷丁)的头晕、恶心、 乏力、出汗,甚至呕吐等反应。卧床病人比活动病人反应轻,一般无需特 殊处理,可自行缓解。偶见呼吸减慢至每分钟10次左石,用呼吸兴奋药尼 可刹米可纠正,也可用吸氧纠正,未见吗啡样致便秘作用。非医嘱或用法 不当的超量用药可发生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呼吸近于停止、昏迷等。遇 呼吸暂停时可人工呼吸加压给氧,并肌肉或静脉注射盐酸纳洛酮0.4mg,以 对抗本品的呼吸抑制作用。本品对循环系统的功能影响很小。本品有耐受 性及依赖性,连续多次使用本品后,止痛持续时间缩短。 •禁忌症:
《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使用
医疗机构的使用管理: (药监部门也有监管职责)
负责麻精药品的监管工作(第五条)
对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要与网络连接、未连接的要报送数据(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发现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购买麻、第一类及时通报卫生 部门、必要时暂停供应(第六十条)
《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使用
医疗机构的使用管理: 卫生部门监管职责:
购用印鉴卡核发(计划和品种)
规定执业医师培训、考核和麻、第一类处方权的授予 制定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单张处方最大量和专用处方格式(麻、第一类保存 3 年、第二类保存2年)
《条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使用
医疗机构的使用管理: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经营
☆ 第二十八条 确立送货制 ☆ 第二十九条 第二类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定点批 发企业、经批准零售连锁总店以及其他单位销售
☆ 第三十条 麻、第一类不得零售;
个人购买禁止现金交易 ☆ 第 三十一条 “三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市级 局批准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须凭医师处方售药。
•处方书写
•处方药名不得缩写或简写 •处方开具前要核对取药人身份证和除痛 病历上载明的医疗机构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开方时应在病历或专用病历记录 •除痛病历使用2个月的患者要复诊或随 诊一次
处方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 定的颜色、格式、内容印制专用处方、统 一编制号码(序列号); •专用处方必须计数管理,在入库时清点 数量; •专用处方的保存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 柜加锁; •领取专用处方必须记录处方的数量、编 号范围、领用部门、领用人; •各部门领用的专用处方仅供该部门的医 师使用


采购和储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 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 册。
• 专用处方遗失(被盗)必须及时报 告医院保卫科; •使用后的由药剂部门按规定的年限保存 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保存3年 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2年 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保存2年 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 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 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 “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 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培 训
《条例》基本情况
☆ 原两个管理办法合并
☆ 九章八十九条
☆ 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
☆ 温家宝总理2005年8月3日签发
☆ 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总体思路 管得住、用得上、用得起
配套文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 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 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急诊需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 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 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 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脑外伤神志不清者或肺功能不全者禁用本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 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 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 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 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 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医务、 药学、护理部门共同承担。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批发企业向本辖区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 特殊地理原因跨省销售由国家局批准
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明确供药责任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调剂后2日报备 ☆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经省级局批准 可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 增加“储存”(第五章),注重相关单位的硬件和
软件建设 ☆ 没有单设“进出口”章节
☆ 强化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6条)
☆ 第二条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审批: 依据《药品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执行 ☆ 第三条目录: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 他物质,精神药品分第一类和第二类 麻醉药品类别: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以及合成麻
《条例》主要变化
☆ 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部门联
动格局
☆ 新增或调整了监管职能:
由省级药监部门核发《运输证明》、《邮寄证明》 建立运输信息的通报制度 区域性批发企业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设立 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审批、监管职能移交卫生主管部门承担
《条例》主要变化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通体制进行了较 大调整与改革 ☆ 增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明确诊断, 办理《除痛病历》和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师处方权
•有处方权医师在医务部、门诊药房、住 院药房、急诊药房留存签名。 人员变动及时更新; 备案表至少3年更新一次; 备案表保存3年。
《除痛病历》由医务科办理
《除痛病历》首页应标明患者本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病情摘要、诊断、疼痛程度以及建议使用麻 醉、精神药品的品种、规格、剂量等,还应注明 首次复诊日期,同时在病历首页背面附上诊断证 明存根以及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痛病历》由药房保管,需要长期使用麻醉、 精神药品的患者在复诊和续购药品时,需出示本 人身份证、诊断证明和《除痛病历》,接诊医师 将有关证件与病历核对无误后开具麻醉、精神药 品,复诊情况还要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 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转 院的,转出医院要出具诊断证明,并与转入医院 做好转院交接手续,转入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为 患者新建《除痛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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