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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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是什么意思啊?快收藏!保障房是什么意思啊?快收藏!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是用于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房的背景介绍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许多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高昂的房价,因此,保障房成为了解决他们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此外,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也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提供补贴,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和家庭资产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公示。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承受的住房。
保障房廉租房廉租房是由政府提供的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
申请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和家庭资产要求,并经过审核和公示。
廉租房的租金通常低于市场价,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承受的住房。
保障房的意义介绍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其次,保障房的建设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建筑业、建材业等,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最后,保障房的分配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保障房的申请标准、审核程序、公示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房的质量和管理维护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同时,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为此,政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保障房的申请标准、审核程序和公示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能够公平地享受到保障房的优惠。
加强保障房的质量和管理维护方面的监管,确保保障房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及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2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保障房概念和区别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限价房(两限商品房)构成。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政策性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积极措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在选址方面,应优先选择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中心地段,便于低收入家庭就业和生活。
同时,选址周边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等,方便低收入家庭的生活。
其次,在建筑设计方面,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和公共配套面积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标准,保证住房的居住质量和舒适度。
此外,建筑结构要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人身安全。
再者,在住房配套方面,要求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幼儿园、公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品质。
最后,在住房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的住房管理机制,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机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总的来说,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只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效果,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受益。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保障性住房定义政策整理
保障性住房资料收集整理一、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类:1.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①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②经济适用房的费用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③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a.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b.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
c.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保障房认定标准
保障房认定标准
保障房认定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收入、户籍、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方面。
具体来看:
1. 收入水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收入需低于当地规定的中低收入线或低收入线。
2. 户籍要求: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申请地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或户籍。
3. 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数量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不同城市对于家庭人口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4. 住房状况: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5. 资产情况:家庭总资产也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如金融资产、不动产等。
此外,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并通过联合验收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改建或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时,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鼓励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运营单位还需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向当地的住房管理部门咨询最新的保障房认定标准和申请程序。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术语标准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术语标准
住房保障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指的是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为人民提供安全,健康和合适的居住环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住房保障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有一套适应其需求和经济状况的住房,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
房地产术语标准是指一套统一的术语和定义,这些术语和定义在房地产行业中使用,以便沟通和理解房地产交易和相关业务的细节。
这些标准术语和定义被用于衡量房地产市场的活动,比如销售和租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
以下是一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术语的例子:
住房保障术语:
1. 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或农村住房。
2. 优先配租:根据特定标准,将保障房屋优先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3. 住房援助:提供经济和社会支持的计划,以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住房租金或贷款。
房地产术语:
1. 房地产经纪人:一个代表房地产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帮助完成交易。
2. 房地产评估:对房地产物业的价值进行估算,通常由专业的评估师完成。
3. 租金收益率:投资物业的租金收入与投资成本之间的比率,
用于评估投资回报率。
4. 贷款利率:从金融机构借款用于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利率。
5. 房屋抵押:将财产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品。
6. 房地产中介费:房地产经纪人从成功完成房地产交易中收取的费用。
以上只是一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术语的示例,实际上有许多其他术语和定义,这些术语和定义可能在不同地区和国家有所不同。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 X月XX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2013石家庄前言为加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建筑设备及施工与验收共八章。
本标准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邮编:050021,联系电话:0311-85805303,Email:zhaoshiyongaa@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员: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基本规定 (3)4 选址与规划……………………………………………………………………44。
1一般规定 (4)4。
2选址 (4)4。
3规划 (4)4。
4 交通………………………………………………………………………54。
5公共服务设施 (6)4。
6室外环境与设施 (6)5建筑设计 (7)5。
1 一般规定…………………………………………………………………75.2廉租房 (7)5。
3公共租赁住房 (7)5。
4 经济适用房 (9)5.5精细化设计……………………………………………………………95。
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保租房建设标准及利润
保租房建设标准及利润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是指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政府采取一定的政策和措施,通过租赁住房建设来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住房,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质量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保证住房的结构安全、抗震性能、防火性能等达到一定的要求,确保住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2. 基本设施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且要求设施的质量和稳定性能够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3. 环境卫生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标准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包括周边环境的清洁程度、噪音污染情况、空气质量等,确保住户的居住环境相对舒适和健康。
4. 社区配套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还应考虑社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如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以便住户能够方便地
获取基本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服务。
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利润,一般来说,政府会通过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开发商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能会获得政府的一定补贴或者优惠政策,以弥补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压力,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润空间。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一般会受到政府的控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因此开发商的利润相对较低。
但是,政府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开发商的利润,如提供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优惠等。
总的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利润相对较低,但政府的支持和补偿可以帮助开发商获得一定的回报。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建设、配售或租赁的住房,旨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供应。
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障性住房,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和标准。
建设主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等多种方式。
建设内容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居住条件、配套设施等方面要求,以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环境。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住房需求对象的认定、申请方式、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住房申请和分配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
另外,还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住房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维护。
三、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与售价管理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租金与售价进行了管理。
根据不同的住房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租金与售价政策。
其中,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进行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的售价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住房费用,同时保护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可持续性。
四、保障性住房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监督与评估提出了要求。
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求开展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工作,对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完善政策措施。
结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重要法规,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和无住房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租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保障性住房低收入生态效益指标的指标内容
保障性住房低收入生态效益指标的指标内容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一)部门基本情况1、机构设置:住建局机关为行政机关,下辖管理11个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城建档案馆、燃气管理办公室、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大队、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房产管理法规监察大队、建安公司、建筑设计院等单位。
其中招标办、档案馆、燃气管理办公室、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大队、市政工程建设中心、房产管理法规监察大队、属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服务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自来水公司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建安公司、建筑设计院为企业单位。
其中: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建安公司、建筑设计院不在本部门支出的统计范围内。
2、在职人员:2021年,我单位核定编制人数54名,其中:行政机关编制10名,行政工勤编制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0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9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5名。
年末实有在职人数53人,其中:行政机关人员12人,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财政补助事业人员36人,经费自理事业人员5人。
3、主要职能(1)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探究
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探究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相应政策和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居住在相对安全、舒适和卫生的住房内。
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各级政府通常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投入相关的项目和工程。
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绩效如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新建和改造保障性住房:政府通过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新建和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2. 补贴和补助:政府会通过专项资金发放补贴和补助金,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或购房首付款等费用。
3. 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项目:包括相关设施建设、政策宣传和培训等。
目前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包括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
其次是资金使用的公平性问题,包括资金的流向是否公平、是否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家庭等方面。
需要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监管。
1. 资金使用效率:包括使用透明度、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率。
2. 社会效益:评价项目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的直接和间接效益,包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3. 持续性:保障性住房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包括项目的长期效益、项目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可持续性等。
4. 公平性:资金的使用是否公平、是否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家庭等。
5. 管理效能:相关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和效能。
以上指标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需要以下几点改进:1. 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使用效率、社会效益、持续性、公平性和管理效能等方面的指标。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后评价方法探索以北京3个保障性住区为例
2、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及应用实 践
根据前文所述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针对这3个保障性住区的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收集数据,使用SPSS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问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每个住区发放一定数量的问卷,收集居民 对保障性住房的满意度、居住体验等方面的数据。实地调研主要对保障性住房的 建筑质量、居住环境、基础设施配套等进行考察,并记录相关数据。
在技术细节方面,保障性住房设计应注重建筑结构、材料选用和设备配置等 方面的优化。建筑结构应采用高强度、轻质、环保的材料,以提高建筑的使用寿 命和安全性。材料选用方面,应注重性价比和环保性,以提高居住品质和节约成 本。设备配置方面,应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以降低住户的使用成本, 并提高居住舒适度。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对每个住区的住房质量、居住环境、基础设施配套等方 面进行评价。以图表形式展示评价结果,并对每个住区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
3、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改 进方案
通过评价发现,北京3个保障性住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住房维护保养不足、 社区管理不到位、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1、在建筑结构方面,可以采用更多样化的结构形式,如框架结构、剪力墙 结构等,以提高房屋的适应性和抗震能力。
2、在材料选用方面,可以更多考虑可再生、环保材料的应用,如竹材、木 材等,以提高房屋的环保性能和使用寿命。
3、在设备配置方面,可以选用更加智能化的家居系统和社区服务设施,以 提高居住品质和便利性。
参考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的焦点。 保障性住房作为城市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设计出既满足居住需求又具有良好品质的保障性住房, 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次演示将从保障性住房设计的背景、意义及问题 出发,对需求分析、设计探索、技术细节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相 应的建议。
住房保障的名词解释
住房保障的名词解释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的住房权益保障,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这一概念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变得愈发重要,因为住房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居住场所,而是与人们的幸福感、社会参与以及经济稳定密切相关。
首先,住房保障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涉及房屋供应、经济条件、住房政策等多个方面。
房屋供应是住房保障的基础,一方面需要建设足够数量的住房,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房屋类型,以适应不同居民的需求。
例如,对于收入较低的家庭,政府可以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房的选择;对于首次购房者,可以提供贷款优惠或购房补贴等政策措施。
经济条件也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因素,因为房屋购买或租赁的成本通常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个负担。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住房救济基金、提供贷款利率优惠等方式,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获得基本的住房保障。
其次,住房保障还涉及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住房政策应考虑到市场需求、区域发展、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并与其他政策领域相互配合。
例如,住房保障政策可以与就业政策相结合,促进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机会,以提高他们的经济能力;住房保障政策还可以与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特殊的住房保障,并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住房政策还应积极引导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住房泡沫的出现,并保护购房者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住房保障还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
通过提供稳定、合理的住房保障,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防止社会分层加剧,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住房问题往往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无法获得基本住房权益的人群来说,他们面临着失去安全感、融入社会的难题,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
因此,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住房保障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住房保障挑战,这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
保障性住房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供给端
建设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专项投入
商业银行专项贷款
企业债券
土地出让收益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面积
住宅土地价格
保障住房政策支持
政策完整性及系统性
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力度
商品租赁住房供给
现有市场租赁住房存量
商品房租金价格
现有保障性住房情况
现有保障性住房存量
商品房供给
商品房价格
商品房开发商利润率
需求端
个体住房需求
常住人口
家庭年龄构成复杂程度
家庭规模
收入水平
婚姻状况
流动人口
高等学院毕业生数量
非户籍人口数量
发展状况
就业人口
经济规模
入驻企业数量
经济增长
公共服务保障
保障性住房教育配套保障
保障性住房医疗配套保障
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完整word版)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2主要分类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保障房 标准
保障房标准
一、建设用地
1.保障房建设用地应为国有土地,且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2.保障房建设用地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远离污染源,保证居住环境质量。
二、建筑面积
1.保障房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家庭人数和结构,提供适宜的居住
空间。
2.保障房建筑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基本生活
空间。
三、房屋结构
1.保障房结构应安全牢固,满足抗震、抗风等要求。
2.保障房结构应采用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确保房屋的耐久性和使用
寿命。
四、房屋面积
1.保障房房屋面积应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家庭人数和结构,提供适宜的居住
面积。
2.保障房房屋面积应合理分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不浪费公共空间。
五、房屋质量
1.保障房房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2.保障房房屋质量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确保居住安全和质量。
六、房屋布局
1.保障房房屋布局应合理舒适,满足居住生活需求。
2.保障房房屋布局应注重通风、采光、隔音等性能,提高居住舒适度。
七、房屋环境和周边设施
1.保障房周边设施应完善,包括教育、医疗、交通、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
2.保障房周边环境应良好,有适宜的绿化和休闲空间,营造宜居的生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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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
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
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施保障后又退出的户数、人数。
3.本期新增保障户数、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方式新实施保障家庭户数、人数。
4.本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5.本期退出保障户数、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对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等原因,按规定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户数、人数。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户数、人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累计已经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包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和期末累计退出保障户数、人数。
7.供应户数、人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本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人数。
8.退出户数、人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上市交易、政府回购等方式,累计、本期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户数、人数。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2.本期完成投资指报告期末,完成的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的投资额。
3.累计供应土地面积指从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本期供应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土地面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5.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6.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7.本期竣工(筹集)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报告期内,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通过收购存量住房、捐赠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8.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9.本期竣工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报告期内,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0.本期末累计竣工(筹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筹集)廉租住房的总套数。
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1.本期末累计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除以累计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套数。
其中分别统计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50-60平方米(含)、60-70平方米(含)、70-80平方米(含)套型数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竣工和筹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3.本期末累计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累计已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
14.本期销售住房建筑面积、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15.平均销售价格指报告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额与销售总面积之比。
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1.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总额。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
5.市县预算拨款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市县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用于对保障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资金。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指从初稿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