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合集下载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辩护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价值存在疑问,没有实物价格鉴定以及发票证明,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1、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的价格存在疑问。

2010年5月5日15时,王××在××市××镇,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关于这次盗窃,被告人王××供述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并且已经出卖,还有被害人陈述作证,因此,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

但是因赃物未被追回,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存在疑问,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该电脑是其公司抽奖品时中的,而该奖品的来源是否系正品这与电脑的价格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该电脑系水货或者杂牌货,其价格将大打折扣,并且若该电脑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就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被告人称只窃得电脑一部,而被害人称还丢失了手机一部,但手机是放在帆布衣柜,被害人并没称帆布衣柜被翻乱,且被害人既没有手机型号也没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丢失了手机一部。

胡XX涉嫌抢劫盗窃诈骗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胡XX涉嫌抢劫盗窃诈骗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胡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胡XX本人的同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胡XX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胡XX涉嫌犯抢劫罪的5起案件包括:龙素珍案、罗树林案、曾祥明案、彭刚、何明蓉案、梁益超案。

1、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起诉书第5页第二段有这样的描述:……被告人胡X、胡XX、邱XX伙同李X等人分别采取用钢丝钳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人人民币4000元,黄金项链一根。

起诉书第5页第三段:……被告人胡X、胡XX、邱XX等人分别采用拳头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梁益超说出密码,并抢走被害人梁益超银行卡二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对受害人采取了语言威胁、暴力殴打。

不但胡XX至始至终予以否认,同案犯邱XX、胡X也未能证实;仅有的受害人彭刚、的询问笔录也因为是孤证,无法与其他证据向印证。

案发时,胡XX职责是开车。

即便有同案犯暴力殴打、语言威胁被害人行为,但那也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

胡XX在驾驶室专心开车,怎么能一边开车一边腾出手来殴打受害人,一边还要恐吓威胁受害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最基本的生活常理。

2、胡XX未参与共同抢劫,不构成抢劫罪(1)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当然自己不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与行为人共谋抢劫的,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胡XX在前述5起案件中,并没有直接参与对受害人的暴力殴打与语言威胁;也没有用语言或行动唆使他人抢劫。

所以胡XX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关键是看胡XX是否与本案其他被告共谋抢劫。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由于辩护词要根据案情进行书写,因此,不同的案件辩护词可能大不一样,下面仅列举一种常见的盗窃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

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盗窃、抢劫辩护词

盗窃、抢劫辩护词

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此文档是盗窃罪辩护词的示例,旨在说明一种可能的辩护策略和内容。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词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编写。

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这起盗窃罪指控提供我所能的最强有力的辩护。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即被告不是一个危险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大家都有可能犯错和犯罪,包括陪审团成员、法庭主持人和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作为一个公民,被告有权享受公正的审判,被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对待。

起诉方指控被告盗窃了某个贵重物品,但我要强调的是,指控是建立在推测和不完全的证据上的。

事实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这起盗窃行为。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误导和不准确之处,且没有充足的科学或物证支持指控的可信度。

此外,我们建议法院对起诉方的指控审查严格一些。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更多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

仅仅凭借一些影像资料、个人见证和间接推理,是不足以确立被告有罪的。

接下来,我想简要谈一下此案的背景。

被告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社区中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他从来没有涉及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盗窃的前科。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信和诚实为人处事。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社会声誉和行为记录,我敢说被告不可能违法犯罪。

我还要引起陪审团注意的是,案件中对于物品所有权和物品真实价值的鉴定也存在问题。

起诉方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价值。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有关权威专家的报告,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所有权。

如果被告不能明确知道该物品的价值,就很难确凿地证明他有盗窃动机。

最后,我请陪审团冷静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要被起诉方仅仅提供的一些不足够的证据所误导。

我们要求法庭以高度负责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判决,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国家,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和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相信,通过严谨的审判过程,陪审团将能够理智地做出公正的判断,对被告做出无罪的裁决。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I. 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辜辩护。

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然而,在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前,我希望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理据。

我要求你们在听取完这份辩护词之后,保持开放的心态,并对我的辩护进行深思熟虑。

II. 提供合理疑点在这起盗窃案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疑点,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这起罪行中可能存在无辜。

1. 证据的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

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是否有任何证据可能被误解或被提供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证据是构建整个案件的基石,它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2.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控方所依据的证人陈述也需要被质疑。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的失误、个人偏见或其他影响他们陈述的因素。

我们将会逐一地分析每位证人的陈述,并尝试找出与他们陈述相矛盾的证据。

3.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不得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期间是否受到了任何恶劣对待、威胁或心理压力的问题。

我们将调查这一点,并寻找任何可能表明当事人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证据。

III. 提出合理解释除了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陈述外,我还将提供几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1. 证据链不完整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建立起当事人的罪责的重要性。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证据链的完整性,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不存在于整个案件中。

2. 被冤枉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可能是被他人冤枉的无辜之人。

在这个社会中,盗窃案件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容易被误解或被用于针对无辜之人。

通过提供关于当事人良好的品格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我们将证明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盗贼。

3. 对他人的帮助行为被误解有时,我们的善意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在帮助别人,而不是盗窃。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2.写明盗窃事情经过及盗窃情形比较轻微。

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尽量把犯罪形态变成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或无罪。

写上时间签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犯罪事实方面1、第7起犯罪事实:A、****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

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10月28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

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十月底。

*****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

****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

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称该次盗窃发生在11月、12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

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

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

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10月20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

其在2010年3月3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辩护词 - 法律文书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辩护词 - 法律文书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辩护词-法律文书案情简介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

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

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

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

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

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

”1997年,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16年,2010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10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胥敬祥一案确系错案,遂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

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

错案没有被纠正。

2010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10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

2010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

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接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胥敬祥提供法律援助而坐在今天的辩护席上。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提出辩护。

在此,我将以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辩护词范文,以说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盗窃罪,我提出两点辩护理由。

一、没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需要满足的三个成立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故意侵占。

然而,根据案件调查及我所收集的证据,这些成立条件并未得到证实。

首先,非法占有是盗窃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被告人以非法、未授权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转为自己所有。

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存在一定关系,可以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他人财物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与涉案物品之间并没有所有权上的差异。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被告人曾经在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购买了相应的货物,因此,在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并没有将涉案物品占为己有,也没有进行非法出售或转移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盗窃的故意。

最后,故意侵占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去侵占他人财物。

相反,被告人在购买涉案物品时遵守了合同义务,并且一直保持着对物品的合法使用。

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属于故意侵占的性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盗窃罪。

二、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除了以上辩护理由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以确保我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首先,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值得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人品及他人的证言,我得知被告人在社区及工作场所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违法记录。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是一个有盗窃倾向的人。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受其委托担任第一审辩护人,现在为其进行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的意见,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我不持异议。

然而,结合法庭调查和事实法律,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250元,属于数额犯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恳请法庭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

二、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已经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XX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
人进行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会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犯下盗
窃罪,希望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被告人是一
个勤劳善良的人,他长期从事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

他从来没有犯过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盗窃前科。

他的家人、
朋友和同事都可以为他的品行作证,证明他是一个守法良民。

因此,从被告人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来看,他不可能犯下盗窃罪。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证据不足。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证
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下了盗窃罪。

他们只是凭空指控被告人,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盗窃案有关。

在法律上,证据不足是
无法定罪的,因此我认为法庭应该对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盗窃。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
人的行为并非盗窃,而是一种误会或者不慎。

他并没有故意盗窃他
人财物,而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了误会。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
为法庭应该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而不是过于严厉的惩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下盗窃罪,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人是一个良善的人,他并没有犯下任何犯罪行为。

我相信法庭会做出正确的判决,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谢谢法庭。

盗窃抢劫辩护词集

盗窃抢劫辩护词集

盗窃抢劫辩护词1、为丁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2)2011-05-29 (3)一、丁某某实施本案所涉行为时尚属未成年人 (3)2.丁某某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3)3.丁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二、在整个行动过程中,丁某某只起到次要的作用。

(4)三、丁某某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4)2、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案件辩护 (5)2010-03-17 (5)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人伟在511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6)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梁人伟的车头用手抓住保险前杆,拍打车头盖示意停车。

(6)二、公诉方指控梁人伟在2009年2月14日的盗窃行为涉嫌犯转化的抢劫罪证据不足。

(8)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梁人伟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对被盗柴油的数量和价值的认定,事实不清。

(9)3、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案辩护词 (11)2010-09-28 (11)一、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请贵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11)二、关于本案的犯罪行为、过程及被告人在犯罪的作用 (12)2010-09-28 (13)一、辩护人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是只起到从犯的作用,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13)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3)5、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14)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15)3.被告人有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18)6、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18)2、被告人本意只想要逃跑,没有使用暴力的意图,也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20)四、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22)7、刘华章抢劫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22)8、辩护词 (25)一、被告人张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关于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控犯有盗窃罪的被告人,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懊悔
和愧疚。

在此,我想向法庭和受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我并非一个心存恶意、存心要伤害他人
的人。

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生活和家庭,我不得不去做一
些错误的选择,但我并不是一个坏人。

我在家庭中是一个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我一直努力工作,以
维持家庭的生计。

然而,由于最近家庭遇到了一些不幸的事情,我
陷入了经济困境。

我曾经尝试过向银行贷款,但由于信用记录不佳,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借款给我。

在这种情况下,我感到非常绝望和无助,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正是在这种绝望和无助的情况下,我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选择
了犯下盗窃罪。

我并不是因为贪婪或者其他恶意的动机,而是为了
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我深知这并不是一个借口,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理解我的处境,并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此,我向受害人深深地道歉。

我知道我的行为给您带来了损失和困扰,我感到非常内疚和愧疚。

我愿意赔偿您的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我保证,我将会从这次错误中吸取教训,重新做一个守法、诚实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和陪审团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法庭和陪审团的聆听。

以上就是我对盗窃罪的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他因涉嫌盗窃罪而受到起诉。

我将向您展示,他所面对的指控可能并不那么清晰,而且还存在一些误解和不完整的证据。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盗窃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然而,关于这起案件的证据似乎并不充分。

一些关键的证据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情况,可能被错误地理解或解释。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疑点和潜在的谬误。

这些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其次,我还想提出,我的当事人可能并没有故意从事盗窃行为。

他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的环境因素,或者是误会。

我将为他呈现出一些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一种误解或者无意义的错误。

最后,我希望您能够理解,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他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误入歧途,但这并不代表他就应该蒙受严重的刑事责任。

他也有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以阐明他的清白。

在这个案件中,我请求您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认真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而不是被一些表面的事实所迷惑。

我相信,一旦真相大白,我的当事人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感谢您的时间和耐心听取我的陈述。

我相信您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盗窃罪辩护词恭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次辩护词。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盗窃罪。

我代表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希翼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

一、事实背景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于2022年6月12日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价值为1000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在商场内潜伏多时,趁店内人员不备,从手机专柜偷走了一部手机并逃离现场。

后被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辩护观点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我代表被告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 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了手机。

其次,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无法清晰辨认被告人所为。

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在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被告人的身份无法清晰辨认,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拿到了手机。

因此,如何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犯本身还存在瑕疵。

3. 偶然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需要有动机和目的。

由于被告人并非多次盗窃,从其多年的社会表现来看,被告人不具备常态盗窃行为。

此次盗窃属于偶然行为,不具备充分的预研计划,不具备充分的盗窃动机和目的。

因此,被告人无法构成盗窃罪。

三、法律合用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盗窃罪构成的要件是:盗窃他人财物,目的是占有为己所有,并且具备出赃和暴力威胁等情况。

对于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应该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四、结语根据上述分析,我代表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且存在瑕疵,被告人无法构成盗窃罪。

希翼法庭能够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并支持被告人合法权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盗窃罪:是指侵占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占行为指越过合法控制界限,直接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行为指有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未经他人允许或者不具备合法的占有使用权。

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如今社会发展得越来越快,社会治安管理的制度也逐渐完善,不过还是有⼀些不法分⼦想要扰乱治安,抢劫犯和盗窃犯越来越多,很多群众想要知道关于这些罪犯的辩护词怎么说,那么今天店铺⼩编就为各位介绍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关于抢劫罪与盗窃罪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出庭为其辩护。

现辩护⼈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

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去辨认现场,⽽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没有其他⾜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为的。

2、被害⼈的陈述具有很⼤的主观性及夸⼤性,与事实不符,⽽且被害⼈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所为。

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的报案材料认定的,⽽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数额,只有被害⼈的报案陈述,⽽没有现场从被告⼈处查获赃物,被害⼈报案说其被盗了⼏⼗元甚⾄⼏千元、⼏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报案说其被盗⼏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竟然放着⼏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

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段时间甚⾄半年到⼀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不能或者⽆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默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

被告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其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胁迫的要件。

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2013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如“他们是骗的让我输密码了”、“又想他们光知道密码,卡在我手里,里面的钱应该安全着了,所以就告诉他们密码了”。

也就是说,并没有当场就能发生的暴力胁迫。

同时,被害人交出银行卡的密码也并非出于心理强制,在被害人看来,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2、报案材料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胁迫的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让被害人查询银行卡密码。

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看出。

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等人是为了看其银行卡密码,并非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3、本案中被告等人取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不具有当场性、公然性。

就算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人也只是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看了一会,后来又还给被害人。

因此被害人在从饭馆出来一段时间后才去查询余额。

从而可以推断出被害人是在查询余额这一行为中得知自己的钱没有了。

如果周某某等人实施了带有抢的性质的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事后才发现。

也就可以认定为周某某等人这一行为并非强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时的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胁迫”的当场性和心理强制的要求,也不符合“强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公然性的要求,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被害人在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都不知道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周某某等人取走被害人的钱具有秘密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默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

被告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其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胁迫的要件。

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2013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如“他们是骗的让我输密码了”、“又想他们光知道密码,卡在我手里,里面的钱应该安全着了,所以就告诉他们密码了”。

也就是说,并没有当场就能发生的暴力胁迫。

同时,被害人交出银行卡的密码也并非出于心理强制,在被害人看来,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2、报案材料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胁迫的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让被害人查询银行卡密码。

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对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看出。

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等人是为了看其银行卡密码,并非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3、本案中被告等人取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不具有当场性、公然性。

就算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人也只是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看了一会,后来又还给被害人。

因此被害人在从饭馆出来一段时间后才去查询余额。

从而可以推断出被害人是在查询余额这一行为中得知自己的钱没有了。

如果周某某等人实施了带有抢的性质的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事后才发现。

也就可以认定为周某某等人这一行为并非强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时的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胁迫”的当场性和心理强制的要求,也不符合“强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公然性的要求,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被害人在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都不知道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周某某等人取走被害人的钱具有秘密性。

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二、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控方所提交证据仅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笔录。

控方依据上述证据要证明被告人等实
施了抢劫行为,明显证据不足。

首先,以上证据全部为言辞证据,没有能够证明抢劫行为存在的物证或其他证据佐证。

其次,被害人对案件经过的几次陈述就有出入,再考虑被害人报案时心理活动,其真实性存疑。

第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不应采信庭前供述。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侵害了他人财产法益,但没有实施针对人身法益的行为,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抢劫行为,仅凭孤证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周某某客观上并没有逃避侦查,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

且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

建议合议庭在
合议时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

此致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陈默律师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