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调和酱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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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调和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为原料,分别经净选、炒制、石磨磨浆,按比例配料、辅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混匀、分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芝麻调和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

LS/T 3220 芝麻酱

QB/T 1733.4 花生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2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棕黄色或棕褐色.

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滋味和气味

具有芝麻、花生特有气味和滋味,无焦糊、酸败及其他无异味,无牙碜。

组织形态 粘稠糊状或半凝固状,表面有油脂沁出。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 15 GB 5009.5 脂肪,g/100g ≥ 30 GB 5009.6 水分,g/100g ≤ 2.5 GB 5009.3 细度(通过0.3mm 标准铜筛),% ≥ 97.0 LS/T 3220 含砂量,%

0.040 酸价(以脂肪计)(K0H),mg/g ≤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GB 5009.227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

1.0

GB 5009.28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As 计),mg/kg ≤ 0.5 GB 5009.11 铅(以Pb 计),mg/kg ≤

0.8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 1,µg/kg ≤ 5

GB 5009.2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6瓶用于检验,4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脂肪、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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